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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成有:關注基層法院的法治生態

時間:2014-09-25   來源:中國法院報  責任編輯:admin

? ? 司法不能生活在真空中,法官也并非橫空出世,法官是一個國家的歷史與現實的產物,如何為基層法院創造良好的法治生態環境是改革面臨的深層次問題。

  全國80%的法院是基層法院,80%的法官是基層法官,80%的案件在基層法院。基層法院的法治生態決定并影響著法院的整體走向,法院發展的根基在基層。

  然而,基層法院所處的法治生態存在著不可忽視的問題,隨著全面深化改革的大幕拉開,基層法院面臨的問題將更加嚴峻。

  司法的運行不在真空中。社會的政治經濟條件、特定的地域空間、鄉土的生產方式和生活方式都會影響司法。中國廣大的基層法院,處于傳統鄉土社會向現代社會轉型、變遷的過程之中,處于熟人社會與人情社會的交織之中,法治所要求的規則之治與現實需求尚不能完全契合。

  社會轉型時期,許多矛盾糾紛不是單純的法律問題,它涉及到社會、文化、心理等問題。法院在處理具體案件、關注法律效果的同時,還要重視司法化解社會矛盾的功能,平衡好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還要運用綜合性的治理方式,充分考慮實際,因事制宜、因案制宜,從根本上解決矛盾。

  以農村的土地糾紛為例,農民土地承包關系不穩定,承包地塊面積不準、四至不清、位置不明、期限不定。土地流轉機制不健全,農民土地及財產權益缺乏保障,征地過程中侵害農民利益的問題突出,強行征地,補償標準低,對失地農民不能妥善安置。這些問題,就有可能成為法院立案中最敏感、最小心的問題,由此,一些基層法院不得不采取一些“變通”的方法,對涉及土地的問題不予立案、不予受理。不立案的原因在于土地涉及到政策,涉及到行政權力,源頭在于改革、轉型、行政管理、行政行為中,出現了一些法院根本沒有能力解決好的這些深層次的社會問題。

  法律不是萬能的,單純的判決并不能處理好法治與現實之間的斷裂。基層法院所處的法治生態環境決定了其承當著大量的治理任務,要通過“做工作”、“矛盾化解”等方式進行溝通交流才能處理好案件,簡單地、機械地完全依靠法律是解決不好問題的。

  另外,基層法院處于“上頭一根針,下頭千條線”的差序格局之中。各種考評、數據、報送都需要基層法院花人力精力去做,處于“千頭萬緒”中的基層法院,用于審判的資源并不多,長期的地方化、行政化導致的依附性、依賴性使得基層法院獨立、自主處理事務的能力非常弱小。

  基層法院多年來在當地培育起來的各種良性互動的關系,在去地方化之后將會發生什么樣的改變,這是值得思考的問題。從基層法院清理執行積案來看,很多的積案就涉及農村當事人沒有賠償能力,或者涉及到政府的不誠信。如果工作失去當地黨委政府的支持,也就失去了基層組織的支持。特別是邊遠山區的法院,村一級組織既是法院審判執行工作的重要延伸點,而且還是法院在農村的重要群眾工作陣地,關乎著法院在農村的人心所向與認同感。失去了這些,基層法院也許會讓自身處于更加惡劣的環境中。

  去地方化后,法院能不能在當地“站穩腳跟”,除了專業能力,還必須考慮當地的自然與人文環境的實際需要。法院的權威與口碑在于被認同的審判,而這種認同,一方面是法院能夠通過審判切實地維護好、保障好當事人的權利,另一方面也取決于法院能不能為當地的自然人文、現實秩序提供必要的引導與幫助。

  改革后,一方面,當地黨委政府要站在更高的法治思維上,正確處理與法院的關系,繼續理解、支持法院的工作,另一方面,法院也要在堅持黨的領導下,不卑不亢地樹立起依法獨立公正審判的形象,在司法規律的指引下,對當地環境、民風民俗有所引導,開展好司法的群眾路線工作,樹立起親民樸實的形象。

  去地方化之后,即使人財物已由省一級統管,但基層法院還是身處于當地的政治經濟、人文環境中,辦理的仍然是當地的案件。法院的審判與執行工作仍然受制于當地的自然人文環境、社會經濟條件。在與法治配套的社會保障制度、社會誠信還沒有完全建立起來、多元糾紛化解機制還不夠完善的情況下,基層法院工作的開展仍然會非常艱難。

  再從法院內部的生態環境看,一些基層法院的內部管理行政化與官僚化非常嚴重,因為官職、官位的有限,人際關系、人事關系非常復雜。一些基層法院充滿著強權和壓制的環境氛圍,對法官個性、情感與思想缺乏包容,對法官的獨立精神與鮮明個性進行扼殺,導致法官心理失衡的不在少數,特別是官本位思想、論資排輩思想、吃大鍋飯的思想,讓很多法官感到生存空間狹小,無法安心于基層。一些法院中庸、平庸的環境與庸懶散混的風氣使得法官的精神萎靡,犬儒抱怨心理嚴重,長時間身處其中,很容易被同化。

  基層法院的一些領導,憑借自己的權力,不問事實,不問證據,不問法律規定,對案件的指示是赤裸裸的要求,在管理中很少采用民主的協商的方式來聽取意見,進行集體決策,而是采用武斷的、強權的方式來支配法官。基層有時就像一個江湖社會,人情、關系、權力的博弈充斥著人心,在這種博弈中,采用江湖拉幫結伙的方式來獲取權力的最大化,就見怪不怪了。更為嚴重的是,基層法院不能生成屬于自己具有強大知識與思想觀念的內生資源,相反容易陷入某種僵化與保守,具有鮮明個性與思想的法官往往被視為異類或者不聽話,而被排斥,長期處于這樣壓抑與壓制的環境中,法官的獨立精神與思考能力退化為犬儒的應付敷衍。

  司法不能生活在真空中,法官也并非橫空出世,法官是一個國家的歷史與現實的產物,如何為基層法院創造良好的法治生態環境是改革面臨的深層次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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