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7-12-07 來源:法制網 責任編輯:att2014
法制網北京12月6日訊 記者張維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間諜法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近日公布。《實施細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4年6月4日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實施細則》同時廢止。
《實施細則》明確,“間諜組織代理人”是指受間諜組織或者其成員的指使、委托、資助,進行或者授意、指使他人進行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活動的人。間諜組織和間諜組織代理人由國務院國家安全主管部門確認。
根據《實施細則》,下列行為屬于反間諜法第三十九條所稱“間諜行為以外的其他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組織、策劃、實施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組織、策劃、實施危害國家安全的恐怖活動的;捏造、歪曲事實,發表、散布危害國家安全的文字或者信息,或者制作、傳播、出版危害國家安全的音像制品或者其他出版物的;利用設立社會團體或者企業事業組織,進行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利用宗教進行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組織、利用邪教進行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制造民族糾紛,煽動民族分裂,危害國家安全的;境外個人違反有關規定,不聽勸阻,擅自會見境內有危害國家安全行為或者有危害國家安全行為重大嫌疑的人員的。
《實施細則》規定,機關、團體和其他組織對本單位的人員進行維護國家安全的教育,動員、組織本單位的人員防范、制止間諜行為的工作,應當接受國家安全機關的協調和指導。
機關、團體和其他組織不履行反間諜法和本細則規定的安全防范義務,未按照要求整改或者未達到整改要求的,國家安全機關可以約談相關負責人,將約談情況通報該單位上級主管部門,推動落實防范間諜行為和其他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