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6-08-31 來源:法制網 責任編輯:elite
環保稅法草案引業內熱議
應從實際治理成本來確定稅額水平
法制網北京8月30日訊記者萬靜 環境保護稅法草案29日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首次審議,草案提出在我國開征環境保護稅。我國現行的18個稅種有望增加到19個。此次環保稅草案諸多亮點規定,吸引了各方的關注。比如排污費“稅負平移”到環保稅,環保稅的征收對象跟現行排污費相銜接,征收對象為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固體廢物、噪聲。草案設定的征稅標準雖然以現行排污費收費標準為稅額下限,不過賦予了地方制定浮動稅率的權限。草案還規定了5項免稅情形,其中包括對機動車、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動污染源排放的應稅污染物免稅。
為了更好地理解和解讀此次環境保護稅草案的規定和立法精神,今天,本報記者圍繞其中的關鍵熱點問題采訪了業內知名的法律專家。
碳稅 是否應該入法?
此次不納入并不代表以后不會征收
記者注意到,此次草案規定了5項免稅情形,其中包括對機動車、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動污染源排放的應稅污染物免稅。對此,財政部相關負責人解釋為,考慮到現行稅制中已有車船稅、消費稅、車輛購置稅等稅種,對機動車的生產和使用進行調節,其中車船稅和消費稅按排量征稅,在當前推進結構性減稅的大環境下,不宜再進一步增加使用成本。
那么對于在業內一直存在較大爭議的是否征收碳稅的問題,法律專家又是如何看待呢?中國財稅法學研究會副會長、中國政法大學財稅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教授解釋道,環境保護稅曾經在征求意見稿起草過程中擬把二氧化碳作為一個稅目納入征收范圍,但由于種種原因,沒有最終寫進此次草案當中。這次沒有納入但并不代表以后不征,征稅范圍應根據實際情況循序漸進。這其中原因除了考慮稅負外,二氧化碳排放的環境污染程度相對較小,主要是對氣候變化的影響,容易產生溫室效應。這次征稅范圍主要限于排污對環境造成的直接污染。另外,國際上氣候變化的應對并沒有達成統一共識。發達國家在減少二氧化碳排放方面承擔地較少,這種情況下,我國率先開征碳稅,可能會對我們經濟社會的發展不利。氣候變化更是外溢性的,全球公共產品,別的國家如果不限制我國即使限制,效果也不會理想?,F在全球沒有整體方案,并且其他國家開征碳稅的也很少。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胡天龍則提出在我國開征碳稅的必要性。開征碳稅減排的目的和范圍更為明確,實際征收效果也更優。開征碳稅可以甄姬設立針對碳排放征收的稅種,增強稅收對二氧化碳減排的調控力度。而且碳稅的開征還可以優化環保稅的稅制結構,減少其他扭曲性稅收,實現整個稅制結構的完善。但碳稅開征不可操之過急,需要在充分把握的基礎上循序漸進。
稅率是否合適?
應從實際治理成本來確定稅額水平
稅率是稅收征收的核心要素,關系到環保稅的稅負水平和調節力度。從目前草案公布的情況看,基本上時平移了現行排污收費的征收標準。
對此施正文教授認為,此舉無疑是基于穩定稅負的考慮。但從對污染治理的效果來看,應該國家污染物的實際治理成本來確定稅額水平;應當區別達標排放和超標排放,設計差別稅額,以激勵企業改進生產工藝和進行末端治理,但也要兼顧企業的負擔能力。所以應該綜合考慮這些因素,對各稅目的稅額標準進行科學測算,不能完全拘泥于現行排污費的標準,以使稅額水平更加科學、合理、可行和有效。而且對于超標排放適用較高的稅額,其累進方式應當采用超額累進稅率,以消除全額累進稅率在污染物排放量臨近級距點時出現的稅負不合理問題。
中國財稅法學研究會會長、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劉劍文認為,既然已經明確環保稅的目的是保護環境,那么稅率的設定就應該加大企業污染環境的成本,使環保稅真正發揮功能”。他建議稅率的設置應在現行排污收費基礎上適當提高,促進重污染企業轉型,倒逼企業技術改革與創新,由此,鋼鐵、煤炭等企業會受到較大的影響。環保稅的稅率應實行差別化對待,比如對一些綠色低碳企業和積極研發節能減排、進行技術升級改造的企業要給予一定的稅收優惠;對那些排放超標的企業則適用較高的稅率,讓環保稅真正起到懲惡揚善的作用。
征管配合責任是否可行?
應明晰稅務環保部門各自法律責任
環保稅是十分專業的稅種,環保部門在排污費方面有長期征管經驗,在污染排放檢測和標準核定方面具備技術優勢。因此,征求意見稿中,采取了“企業申報、稅務征收、環保協同、信息共享”的征管模式。這一創新模式受到專家的關注。
劉劍文認為,環保稅法在制定時必須注重協調征管責任,明晰管理各方法律責任是環保稅法順利得到貫徹落實的關鍵。在稅務機關和環保部門協同合作的征管模式下,要解決的關鍵問題是明確各部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特別是出現納稅爭議時,納稅人該向哪個部門尋求有效的法律救濟,以及稅務機關與環保部門分別應承擔怎樣的法律責任,是急需明確的關鍵。
國家稅務總局稅收科學研究所所長李萬甫,就環境保護稅法的征求意見稿向國務院法制辦提出了修改建議。他認為,環保稅涉及稅務、環保部門協作事項較多,環保稅法在征管層面的規定應按照稅收征管法辦理,對稅收征管法沒有規定的內容,可以在此明確。同時,稅務、環保部門協作屬于國務院行政管理事項,不宜在法律中具體明確規定,更適合由國務院在制定實施條例時給予規范和確定。
此外,李萬甫還建議盡快出臺環保稅法相關的配套實施細則或實施條例。比如,環保稅的征收涉及環保主管部門與稅務機關兩個部門,彼此之間并沒有制約機制也無相互監督機制。僅僅是環保主管部門端什么菜稅務機關照單全收,環保主管部門是否涉嫌少報、瞞報甚至錯報污染監測信息導致稅收額度有誤,稅務機關則失去質疑的話語權。若納稅人對于稅務機關征收的額度提出疑問,稅務機關也會因難以作出專業性的回答而導致工作陷入困境。同樣環保部門也無法定權力監督稅務機關的征收是否合法合規,稅務征收是否少征或錯征,環保部門也無從知曉。協調不好,就會出現扯皮,導致稅收工作陷入尷尬境地。
減免稅規定是否合適?
應該授權地方人大來行使更合適
草案中授權省級人民政府可以在《環境保護稅稅目稅額表》規定的稅額標準基礎上,上浮應稅污染物的適用稅額,報同級人大常委會決定,并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國務院備案。
施正文認為,環保稅法是中央提出稅收法定原則之后將出臺的第一部稅法,應該堅持稅收法定原則。但是環保問題又具有較強的地方性,因此在堅持稅收法定原則前提下,通過授權立法賦予地方適當權限,即只能有限授權,不能空白授權。而且應當由地方人大而不是地方政府來行使地方稅收立法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