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6-03-07 來源:法制網 責任編輯:elite
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將在全國選擇100個左右基層法院或者中級法院開展家事審判方式和工作機制改革試點;夫妻雙方離婚時要考慮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如果未成年人的撫養問題不能解決,法院一般不能判決離婚;家事審判可以探索引入家事調查官制度……
今天,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杜萬華接受《法制日報》記者采訪,介紹并解讀了當前最高人民法院正在積極推進的家事審判改革。
家事案占民事案三分之一
《法制日報》記者:人民法院為何要進行家事審判改革?
杜萬華: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推進,我國在家事審判方面出現了不適應。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方面,在社會建設方面強調婚姻家庭的穩定不夠,往往把婚姻家庭建設看作私人領域,重視不夠。另一方面,法院審判工作沒有把家事案件與財產類案件區分開來,往往用財產類案件審判模式審理家事案件。案件一來,法官先問是否愿意離婚,當事人一說愿意離,審判方向馬上轉變為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至于當事人感情的修復問題,法官過問不多。
我在擔任最高法審判委員會副部級專職委員之前,曾擔任最高法民一庭庭長多年。家事審判實踐反映出,由于婚姻出現危機不能得到及時救治,導致婚姻家庭不穩定,未成年人成長環境惡化,逃學厭學甚至違法犯罪不斷出現,老年人贍養也出現問題。究其原因,雖與多年來社會建設中對婚姻家庭關系穩定的強調不夠有關,但與人民法院家事審判中采用財產類案件審判模式,重裁判輕婚姻家庭關系的修復也有關系。
據統計,近3年來,全國法院每年審結的一審婚姻家庭繼承糾紛案件均在150萬件以上,且呈逐年增長趨勢,去年已超過170多萬件,約占全國民事案件的三分之一左右?;橐黾彝リP系是基礎社會關系,數量這么龐大的案件如果處理不好,影響是極大的。經過多年反思,我們認為,應該對婚姻家庭案件審判方式和工作機制進行改革。
借審判修復婚姻家庭關系
《法制日報》記者:請介紹一下家事審判改革的思路、措施和目標。
杜萬華:家事審判改革的基本定位是:維護婚姻家庭關系的穩定,依法保護未成年人、婦女、老年人的合法權益。為了維護婚姻家庭的穩定,是不是離婚自由不要了、婚姻不可離異?當然不是?;橐鲎杂砂ńY婚自由和離婚自由,維護婚姻家庭的穩定也要保護婚姻自由。要注意區分婚姻死亡還是婚姻危機,如果已經是死亡的婚姻,法院依法要判決離婚。
現在大量起訴到法院的案件是出現婚姻危機,這就決定在家事審判改革中,要為人民法院家事審判增加修復婚姻家庭關系的新職能,這是很重要的一個方面。審理家事案件不能僅僅盯著夫妻雙方,保護婦女權益,還要重視依法保護未成年人和老年人權益。夫妻雙方離婚時要考慮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如果未成年人的撫養問題不能解決,法院一般不能判決離婚。處理婚姻關系時,老年人合法權益也要放到重要位置,老年人的贍養還是要以家庭贍養為主。依法保障未成年人、婦女和老年人的合法權益,是家事審判方式和工作機制改革的根本目標之一。
基于這樣的目標,其一,需要改變以前審理婚姻家庭案件的模式。實現變機械遵循辯論主義和處分原則為強化法官職權探知、自由裁量和對當事人處分權適當干預。審理財產類案件通常都是對抗制的,審理婚姻家庭案件采用這種模式,易造成夫妻雙方在法庭上的二次傷害??梢蕴剿饕爰沂抡{查官制度,主動調查婚姻家庭關系中雙方的對錯,給法官提供報告,也有益于修復雙方關系。
其二,變偏重財產分割、財產利益保護為全面關注當事人身份利益、財產利益、人格利益、安全利益和情感利益。尤其是要加強對人格利益和安全利益的保護。
其三,變單純強調審限內結案而忽視矛盾糾紛化解為徹底化解家庭糾紛、努力修復家庭成員心理創傷,重視訴前的調解和結案后的延伸服務。家事審判改革單靠法院一家是不行的,希望村委會、居委會以及婦聯組織等社會力量都加入到家事糾紛的處理中,努力構建新型家事糾紛綜合協調解決機制。
總之,此輪家事審判改革試點工作方案已經基本完成。2016年,最高法將在全國選擇100個左右基層法院或者中級法院開展家事審判方式和工作機制改革試點,針對家事審判的特點,從審判組織、財產申報、證明標準、調解工作、制止家暴、訴訟程序等多個方面,探索家事審判專業化。比如,設立家事審判法庭,探索婚姻家庭糾紛案件自身的規律;為了防止配偶一方提前轉移財產,探索審前財產申報制度;建立家事案件案后跟蹤、回訪及幫扶制度,延伸家事審判的社會輻射功能;探索設立專業咨詢和輔導機構,協助家事案件的審理,及時為當事人提供心理疏導等相關專業服務;探索建立反家庭暴力的整體防治網絡等。
“借船下海”改革家事審判
《法制日報》記者:家事審判改革在目前法律框架下是否存在障礙,是否需要相關立法的支持?
杜萬華:家事審判改革提的比較晚,但是在現行法律框架下還是可以推進的,現在是“借船下海”,主要從三個方面的改革考慮。其一,借助多元糾紛解決機制改革,構建新型家事糾紛綜合協調解決機制;其二,借助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探討家庭審判程序改革;其三,借助司法人員分類管理改革,分類管理家事審判法官和輔助人員,明確對法官的要求,設立家事調查官制度,根據需要,社會心理學家、心理咨詢師等也可作為司法輔助人員。通過試點探索,逐步推動出臺家事特別程序法。
《法制日報》記者:有人認為,婚姻法解釋(二)第24條的規定,容易讓一方通過與他人串通偽造債務等方式,損害另一方的利益。您怎么看?
杜萬華:實際中,一方舉債的情形非常復雜,不僅存在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舉債給其配偶造成損害的情況,也存在夫妻合謀以離婚為手段,將共同財產分配給一方,而將債務分配給另一方,借以達到逃避債務、損害債權人利益目的的情形。
2003年制定婚姻法解釋(二)時,出現夫妻雙方聯合對付債權人,以作假的方式通過離婚將財產轉移到一方,借以逃避債務的情況。確定婚姻法解釋(二)第24條的表述之后,夫妻雙方惡意對付債權人的現象得到遏制。
但是近四五年來,夫妻一方與案外人惡意串通偽造債務損害另一方合法權益的情況開始增多。有人為此對婚姻法解釋(二)第24條提出異議。最高法責成專門人員對此進行研究后認為,婚姻法解釋(二)第24條符合婚姻法立法精神,其與婚姻法第41條的規定并不矛盾。在涉及夫妻債務的內部法律關系時,按照婚姻法第41條的規定進行認定,即在夫妻離婚時,由作為配偶一方的債務人舉證證明,其所借債務是否基于夫妻雙方合意或者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舉證證明不能,配偶另一方不承擔債務償還份額。在涉及夫妻債務的外部法律關系時,按照婚姻法解釋(二)第24條的規定進行認定,同時明確,在該條“但書”規定的兩種情形外,如果配偶一方舉證證明所借債務沒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配偶一方不承擔償還責任。
目前,最高法已經通過司法解釋、答復、會議紀要、發布指導性案例以及培訓等多種形式處理這一問題。
社會之所以對婚姻法解釋(二)第24條反響這么大,一個原因是,在執行階段直接認定夫妻共同債務。實踐中確實出現過這樣的情況,債權人拿到法院判決直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有的基層法院直接引用婚姻法解釋(二)第24條,把未參加訴訟的配偶另一方直接追加為被執行人,這顯然不合適。
當時制定這個司法解釋本身就是司法審判的裁判標準,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只能在審判階段不能在執行階段。在2015年12月召開的第八次全國法院民事商事審判工作會議上,最高法專門強調,夫妻共同債務應當通過審判程序認定,不能由執行程序認定。因為如果夫妻共同債務可以通過執行程序認定,那沒有參加訴訟的配偶一方就失去了利用一審、二審和審判監督程序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機會,這是不公平的。
我們認為,在執行過程中被追加為被執行人的夫妻一方認為不能執行自己的財產,有權依法提出執行異議;如果該執行異議被駁回,被追加為被執行人的夫妻一方認為執行依據有錯誤,有權依法提起案外人申請再審之訴;對此再審申請,人民法院應當立案審查,鑒于夫妻一方沒有參加原審訴訟,法院可以提審或者指令再審;進入再審后,鑒于原審訴訟遺漏當事人,人民法院可以依法撤銷原審判決,發回重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