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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3月13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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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法治建設年度報告(2016年)----- 關于人權的法治保障

時間:2017-06-23   來源:  責任編輯:att2014

  五、關于人權的法治保障

  2016年,中國繼續加大各項人權保障力度,人民生活水平和質量進一步提高,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得到有效加強,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得到切實保障,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人權事業邁上新臺階。

  (一)生命健康權保障

  ——制定《“健康中國2030”規劃綱要》。綱要明確全民健康是建設健康中國的根本目的,要立足全人群和全生命周期兩個著力點,提供公平可及、系統連續的健康服務,做好婦女兒童、老年人、殘疾人、低收入人群等重點人群的健康工作,強化對生命不同階段主要健康問題及主要影響因素的有效干預,惠及全人群、覆蓋全生命周期,實現更高水平的全民健康。綱要圍繞健康影響因素(包括遺傳和心理等生物學因素、自然與社會環境因素、醫療衛生服務因素、生活與行為方式因素),提出普及健康生活、優化健康服務、完善健康保障、建設健康環境、發展健康產業等五個方面的戰略任務以及健康中國“三步走”的目標:“2020年,主要健康指標居于中高收入國家前列”,“2030年,主要健康指標進入高收入國家行列”,“2050年,建成與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相適應的健康國家”。

  ——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1月,國務院出臺《關于整合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意見》,明確整合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6月,國家衛生計生委、國務院扶貧辦等15個部門聯合印發《關于實施健康扶貧工程的指導意見》,提出加大健康扶貧工作力度,到2020年實現貧困地區人人享有基本醫療衛生服務。6月,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促進和規范健康醫療大數據應用發展的指導意見》,從夯實應用基礎、全面深化應用、規范和推動“互聯網+健康醫療”服務、加強保障體系建設等方面部署了14項重點任務和重大工程。7月,國家發改委、國家衛生計生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聯合發布《關于印發推進醫療服務價格改革意見的通知》,要求推進醫療服務價格分類管理,明確公立醫療機構提供的基本醫療服務實行政府指導價。11月,國務院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領導小組出臺《關于進一步推廣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經驗的若干意見》,提出建立 “三醫”(醫療、醫保、醫藥)聯動工作機制、健全公立醫院運行新機制、加強對醫療服務的外部制約、建立現代醫院管理制度、加快分級診療制度建設、充分利用互聯網技術等8個方面推動醫療改革縱深發展的措施。

  ——加強食品安全監管。2月,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公布2015年食品安全監督抽檢情況,在全國范圍內組織抽檢的172310批次食品樣品中,檢驗不合格樣品5541批次,樣品合格率96.8%,食品安全整體形勢穩中趨好。5月,國務院辦公廳印發《2016年食品安全重點工作安排》,提出健全法規標準,突出源頭嚴防、過程嚴管、違法嚴懲,加快完善統一權威監管體制。

  (二)戶口登記與戶籍制度改革

  ——1月,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解決無戶口人員登記戶口問題的意見》,要求進一步完善戶口登記政策,禁止設立不符合戶口登記規定的任何前置條件,加強戶口登記管理,切實保障每個公民依法登記一個常住戶口,努力實現全國戶口和公民身份號碼準確性、唯一性、權威性的目標。意見規定了不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無戶口人員、未辦理《出生醫學證明》的無戶口人員、未辦理收養手續的事實收養無戶口人員及其他無戶口人員辦理戶口登記辦法。

  ——截至2016年9月,全國31個省(區、市)均已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意見》陸續出臺戶籍制度改革方案,全部取消農業戶口,城鄉二元戶籍制度成為歷史。10月,國務院辦公廳印發《推動1億非戶籍人口在城市落戶方案》,提出在“十三五”期間,加速破除城鄉區域間戶籍遷移壁壘,進一步健全配套政策體系,戶籍人口城鎮化率年均提高1個百分點以上,年均轉戶1300萬人以上,到2020年全國戶籍人口城鎮化率提高到45%,各地區戶籍人口城鎮化率與常住人口城鎮化率差距比2013年縮小2個百分點以上。

  (三)建立完善社會保障制度

  ——2月,國務院印發《關于進一步健全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的意見》,提出要以解決城鄉特困人員突出困難、滿足其基本需求為目標,堅持政府主導,發揮社會力量作用,在全國建立起城鄉統籌、政策銜接、運行規范、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

  ——7月,國家衛計委、國家發改委、民政部、財政部等7部委發布《關于做好2016年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工作的通知》,明確要求各地提高大病保險籌資水平,2016年城鄉居民基本醫保財政補助人均新增40元中的10元用于大病保險,鼓勵地方探索向困難群體適當傾斜的具體辦法,對包括建檔立卡貧困人口、特困人員和低保對象等在內的城鄉貧困人口實行傾斜性支付政策。

  ——9月,國務院辦公廳轉發《關于做好農村低保制度與扶貧開發政策有效銜接的指導意見》,指出要堅持精準扶貧精準脫貧基本方略,通過農村低保制度與扶貧開發政策的有效銜接,形成脫貧攻堅合力,對符合低保標準的農村貧困人口實行政策性保障兜底,確保到2020年現行扶貧標準下農村貧困人口全部脫貧。

  (四)受教育權保障

  7月,國務院印發《關于統籌推進縣域內城鄉義務教育一體化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要求按照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目標,加快縮小城鄉教育差距,促進教育公平,統籌推進縣域內城鄉義務教育一體化改革發展。意見提出加快推進縣域內城鄉義務教育學校建設標準統一、教師編制標準統一、生均公用經費基準定額統一、基本裝備配置標準統一和“兩免一補”政策城鄉全覆蓋,到2020年,城鄉二元結構壁壘基本消除,義務教育與城鎮化發展基本協調;城鄉學校布局更加合理,大班額基本消除,學校標準化建設取得顯著進展,城鄉師資配置基本均衡,鄉村教師待遇穩步提高、崗位吸引力大幅增強,鄉村教育質量明顯提升,九年義務教育鞏固率達到95%,縣域義務教育均衡發展和城鄉基本公共教育服務均等化基本實現。

  (五)兒童權利保障

  ——2月,國務院印發《關于加強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的意見》,指出加強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維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是各級政府的重要職責,也是家庭和全社會的共同責任。要以促進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為出發點和落腳點,不斷健全法律法規和制度機制,強化家庭監護主體責任,加大關愛保護力度,逐步減少兒童留守現象,確保農村留守兒童安全、健康、受教育等權益得到有效保障。

  ——2月,民政部成立未成年人(留守兒童)保護處,職責是建立完善未成年人保護工作機制和服務體系,全面摸底排查、完善農村留守兒童信息管理,鏈接社會救助、社會福利、社會組織、社區建設、社會工作等民政優勢資源,建立未成年人保護領導協調機制和部門聯動協作機制,推動實現家庭保護、學校保護、社會保護和司法保護的有序銜接。4月,民政部等27個部門建立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部際聯席會議制度,統籌協調全國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

  ——6月,國務院印發《關于加強困境兒童保障工作的意見》,針對困境兒童面臨的突出困難和保障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加強困境兒童分類保障,建立健全困境兒童保障工作體系。

  (六)殘疾人權利保障

  ——7月,國務院印發《“十三五”加快殘疾人小康進程規劃綱要》,要求各地區要制定當地殘疾人事業“十三五”規劃或加快殘疾人小康進程規劃,并將綱要的主要任務指標納入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各級政府殘疾人工作委員會及相關部門要對綱要執行情況進行督查、監測和跟蹤問效。

  ——9月,國務院辦公廳印發《國家殘疾預防行動計劃(2016—2020年)》,提出在未來5年內,通過有效控制出生缺陷和發育障礙致殘、防控疾病致殘、減少傷害致殘等具體行動,有效減少和控制我國人口從出生到老年每個階段的殘疾發生、發展。加強安全生產監管、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食品藥品安全監管以及環境保護、污染治理,增強防災減災能力等,以減少傷害致殘。這是我國首個在殘疾預防領域的國家級規劃。

  (七)司法程序中的人權保障

  ——保障訴訟當事人權利。1月,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人民檢察院辦理羈押必要性審查案件規定(試行)》,規定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向檢察機關申請進行羈押必要性審查,檢察機關審查后認為不需要羈押的,將建議辦案機關予以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4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修改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法庭規則》,明確在押被告人或上訴人出庭受審時不著監管機構的識別服,一般情況下不得對被告人或上訴人使用戒具。10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聯合印發《關于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的意見》,明確要求完善訊問制度,防止刑訊逼供,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嚴格要求在規范的訊問場所訊問犯罪嫌疑人,嚴格依照法律規定對訊問過程全程同步錄音錄像,逐步實行對所有案件的訊問過程全程同步錄音錄像。

  ——完善司法賠償、救助制度。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頒布《關于辦理刑事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界定了刑事賠償內涵,明確了屬于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侵犯財產權的情形、特定情形下逾期申請賠償的受理、違法刑事拘留和再審無罪賠償的范圍,明確了免責條款適用、明確賠償法律關系主體、合理確定賠償標準、規范賠償金計算的時間標準、明確賠償決定效力等內容。9月,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審理民事、行政訴訟中司法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將精神損害賠償首次引入非刑事司法賠償領域,完善了國家賠償法精神損害的適用范圍。7月,最高人民檢察院印發《人民檢察院國家司法救助工作細則(試行)》,明確檢察院國家司法救助工作,是檢察院在辦理案件過程中,對遭受犯罪侵害或者民事侵權,無法通過訴訟獲得有效賠償,生活面臨急迫困難的當事人采取的輔助性救濟措施,并規定了檢察院應當予以救助的七類具體情形。

  ——規范警察權力。1月,公安部發布修訂后的《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規定》,規定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錯案,不受執法過錯責任人單位、職務、職級變動或者退休的影響,終身追究執法過錯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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