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7-06-23 來源: 責任編輯:att2014
七、關于生態文明法治建設
(一)生態文明立法
——出臺一批指導性文件。中共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審議通過《關于健全生態保護補償機制的意見》《關于構建綠色金融體系的指導意見》《生態文明建設目標評價考核辦法》《關于劃定并嚴守生態保護紅線的若干意見》《自然資源統一確權登記辦法(試行)》等指導性文件。4月,環保部下發《關于積極發揮環境保護作用促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指導意見》,要求各省級環保部門加大環境監管力度,積極促進淘汰落后產能和化解過剩產能。9月,國家發展改革委和環境保護部出臺《關于培育環境治理和生態保護市場主體的意見》,明確加快環境治理和生態保護市場主體的培育,推進環境保護供給側結構性改革。
——制定、修改、廢止一批環境資源領域法律、地方性法規和規章。2月,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深海海底區域資源勘探開發法》,對我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其他國家管轄范圍以外海域從事深海海底區域資源勘探、開發活動作出規范。3月,環境保護部公布《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監督管理辦法》。7月,十二屆全國人大會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關于修改等六部法律的決定》。7月,環保部公布《關于廢止部分環保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決定》,對10件部門規章和121件規范性文件予以廢止。11月,環境保護部公布《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備案管理辦法》。
同時,各地也積極制定、修改了一批地方性法規,如:《湖北省土壤污染防治條例》是我國第一部土壤污染防治的地方性法規,上海市修訂了《上海市環境保護條例》,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修訂了《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環境保護條例》,天津市頒布了《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條例》,吉林省頒布了《吉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
——締結和參加一批國際環境條約。4月,十二屆全國人大常會第二十次會議批準《關于汞的水俁公約》。7月,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批準《〈關于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斯德哥爾摩公約〉新增列六溴環十二烷修正案》。9月,我國正式成為《〈生物多樣性公約〉關于獲取遺傳資源和公正公平分享其利用所產生惠益的名古屋議定書》締約方,標志著我國生物產業進入惠益共享時代,生物遺傳資源監管工作邁入法治軌道。10月,中國政府代表團出席在盧旺達基加利召開的《關于消耗臭氧層物質的蒙特利爾議定書》第28次締約方會議,在達成限控溫室氣體氫氟碳化物(HFCs)修正案上發揮了積極作用。
——出臺一批環境資源技術規范。2016年,環境保護部共發布59項國家環境保護標準。截至2016年底,我國現行有效的環境保護標準共計1732項。此外,環保部會同中科院編制和發布了《中國自然生態系統外來入侵物種名單(第四批)》,聯合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公安部發布《國家危險廢物名錄》(2016版),印發《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技術指南總綱》等,并在吉林等7省(市)開展改革試點。
5月,中科院和環保部聯合發布2016年度《中國生物物種名錄》。2016年度《中國生物物種名錄》收錄了中國已知物種及種下單元數86575種,其中動物界35905種、植物界41940種、細菌界469種、色素界2239種、真菌界3488種、原生動物界1729種、病毒805種。
(二)生態文明執法
——制定一批環境資源規劃。1月,環境保護部發布《國家生態文明建設示范區管理規程(試行)》和《國家生態文明建設示范縣、市指標(試行)》,強調要進一步規范國家生態文明建設示范區創建工作,促進國家生態文明建設示范區規劃、申報、技術評估、考核驗收、公示、公告及監督管理等工作科學化、規范化、制度化。2月,環境保護部審議通過《生態環境監測網絡建設方案實施計劃(2016—2020年)》,明確全面完成1436個國控環境空氣質量監測城市站監測事權上收任務。5月,國務院印發《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對土污染防治問題分別提出2020年、2030年和2050年的分階段性總目標。8月,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旅游局聯合印發《全國生態旅游發展規劃(2016—2025年)》。12月,國務院印發《“十三五”生態環境保護規劃》,提出2020年生態環境質量總體改善的目標,確定打好大氣、水、土壤污染防治的三大戰役、七項主要任務和五個方面保障措施,以及為實現生態環境質量總體改善目標的約束性和預期性指標。
——深化環境相關制度改革。11月,國辦印發《控制污染物排放許可制實施方案》,明確到2020年完成覆蓋所有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許可證核發工作,建立控制污染物排放許可制,實現“一證式”管理。12月,環境保護部印發《排污許可證管理暫行規定》,規范排污許可證申請、審核、發放、管理等程序。
2016年,我國啟動環境監管體制改革,設置水、大氣、土壤三個環境管理司。9月,中辦、國辦印發《關于省以下環保機構監測監察執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啟動省以下環保機構監測監察執法垂直管理體制改革。
——加強環境信息公開。3月,國家海洋局公布2015年《中國海平面公報》與《中國海洋災害公報》。《中國海平面公報》顯示,1980年至2015年,我國海平面變化總體趨勢為波動上升,年上升速度為3毫米,高于同期全球平均水平。《中國海洋災害公報》顯示,2015年,我國海洋災害總體災情偏輕,各類海洋災害共造成直接經濟損失72.74億元,死亡(含失蹤)30人。4月,國務院辦公廳印發《2016年政務公開工作要點》,要求加大全國重點區域及主要城市空氣質量信息公開,推動集中式生活飲用水水源水質監測信息公開,推進重點排污單位依法向社會公開其產生的主要污染物名稱、排放方式、排放濃度和總量、超標排放情況,以及污染防治設施的建設和運行情況。5月,環保部公開2016年一季度污染物排放嚴重超標的國家重點監控企業名單,涉及19省(區)的75家企業。7月,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會同31個部門印發《關于對環境保護領域失信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開展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并將一批環境行政處罰信息納入“全國信用共享平臺”。
2016年,全部省級、地市級環保部門在政府門戶網站設立“環境違法曝光臺”等信息公開專欄。各省級環保部門全部在門戶網站公開國家重點監控企業自動監控數據。環境保護部按季向社會公布嚴重超標國家重點監控企業名單。
——環境保護督察。2016年,中央環保督察組對河北省、內蒙古、北京、上海等18個省(區、市),開展環境保護督察工作,全年共受理群眾舉報案件3.3萬余件,立案處罰8500余件、罰款4.4億多元、問責6454人。全國共有21個省(區、市)出臺省級環保督察方案,20多個省(市、區)成立環保督察機構。
——查處環境違法行為。2016年,全國共排查違法違規建設項目64.7萬個,完成清理整頓61.8萬個;排查出“十小”企業2641家,取締2465家。2016年,全國實施按日連續處罰案件974件,實施查封扣押案件9622件,實施限產停產案件5211件,移送行政拘留案件3968起,移送涉嫌環境污染犯罪案件1963件。
(三)生態文明司法
——制定一批環境資源司法文件。1月,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布《人民檢察院提起公益訴訟試點工作實施辦法》,明確檢察機關如何提起民事公益訴訟和行政公益訴訟。2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人民法院審理人民檢察院提起公益訴訟案件試點工作實施辦法》,規定如何受理人民檢察院提起的民事公益訴訟和行政公益訴訟。6月,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為推進生態文明建設與綠色發展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的意見》,明確環境資源審判工作的指導思想、總體要求、審理原則和案件類型,強調以現代環境司法理念為引領,按照審判專業化要求,探索建立專門機構,創新審判體制機制,研究特別審理規則,加強理論實證研究,建設專業審判團隊,深化司法公開和國際交流,不斷提升服務、保障生態文明建設與綠色發展的能力水平。10月,最高人民檢察院印發《關于全面履行檢察職能為推進健康中國建設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見》,對懲治破壞環境資源和危害生態安全方面的犯罪作出專門規定。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修改《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進一步明確污染環境罪定罪量刑的具體標準,非法處置進口的固體廢物罪、擅自進口固體廢物罪、環境監管失職罪定罪量刑的具體標準,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具體適用等。
——審理一批環境資源案件。2016年,全國法院共審結環境資源刑事案件1.89萬件,環境資源民事案件8.47萬件,環境資源行政案件2.91萬件。全國檢察機關共起訴破壞環境資源犯罪29173人。最高人民檢察院部署開展“破壞環境資源犯罪專項立案監督活動”,建議監管部門移送涉嫌犯罪案件2016件,掛牌督辦張百鋒等人偷排廢酸案等22起重大案件。最高人民檢察院推廣福建、貴州、江西、重慶等地做法,探索“專業化法律監督+恢復性司法實踐+社會化綜合治理”生態檢察模式,推動環境治理、生態修復。自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2015年1月1日實施以來,截至2016年底,全國法院共受理社會組織提起的環境公益訴訟一審案件112件,二審案件54件,一審案件審結54件,二審案件審結10件。7月,山東德州法院審結新環境保護法施行后,人民法院受理的首例京津冀及其周邊地區大氣污染公益訴訟案件,判令被告賠償2198萬余元用于大氣環境質量修復。
——推進環境司法改革。截至2016年底,全國法院共設立環境資源審判庭、合議庭或者巡回法庭559個,17個高級人民法院設立了專門環境資源審判機構,福建、貴州、江蘇、云南、重慶等地法院構建了涵蓋三級法院的環境資源審判專門化體系。
有序推進環境資源跨區劃案件管轄制度和環境資源案件歸口審理模式。貴州、江蘇、湖北、廣東、河北、青海、新疆、北京、海南等地法院對污染環境或者破壞生態、損害后果跨行政區劃以及環境公益訴訟等其他類型的環境資源民事案件實行跨行政區劃集中管轄。逐步推進京津冀、三江源、長江流域等重點區域環境資源案件的集中管轄、專門管轄和提級管轄機制,促進重點區域環境質量的持續改善。
——加強環境資源司法政策指引。3月,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第二批10起環境保護行政案件。7月,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礦業權民事糾紛典型案例10起;同月,發布《中國環境資源審判》。9月,召開京津冀法院環境資源審判工作聯席會議,簽署《北京、天津、河北法院環境資源審判工作協作框架協議》。9月,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設國家生態文明試驗區重大部署的意見》。
——強化環境司法理論研究。建立環境資源理論研究基地、環境損害鑒定研究基地和環境資源審判實踐基地,組織召開“環境權益與民法典的制定”“環境區域治理中的司法問題”“綠色司法的理論與實踐”“環境損害司法認定研討會”等主題學術探討會,保持與學術界的密切互動。
——推進環境司法國際合作。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舉辦氣候變化司法應對國際研討會,與法國、巴西等國召開雙邊高層環境司法研討會,組派中國法官代表團出席在巴西里約熱內盧召開的第一屆世界環境法大會,進一步增強了中國與世界各國環境司法的溝通與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