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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中國法治建設年度報告(全文)

時間:2017-06-14   來源:中國法律年鑒社  責任編輯:elite

  中國法治建設年度報告(2016)(中英文)

  中國法學會

  2017年 6 月

  目 錄

  前 言

  一、關于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立法工作和監督工作

  二、關于依法行政

  三、關于審判、檢察、公安和司法行政工作

  四、關于司法體制改革

  五、關于人權的法治保障

  六、關于知識產權保護

  七、關于生態文明法治建設

  八、關于法治宣傳、法學教育和法學研究

  九、關于國際交流與國際合作

  結束語

  附 錄

  前 言

  2016年,中國在中國共產黨的堅強領導下,堅定不移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堅定不移全面推進依法治國,法治建設取得新的偉大成就:堅持科學立法、民主立法,立法質量越來越好;深入推進依法行政,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法治政府建設成效顯著;強力推動司法改革,完善司法管理體制和司法權力運行機制,規范司法行為,加強對司法活動的監督,司法公信力進一步提升;廣泛開展法治宣傳教育,健全普法宣傳教育機制,全民法治觀念明顯增強;不斷創新發展法學教育和法學研究工作,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文化建設成果豐碩。2016年,中國立法、執法、司法、普法、法治宣傳等各領域的生動實踐,昭示出法治中國建設的美好前景。

  一、關于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立法工作和監督工作

  2016年,中國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共制定法律10件,修改法律24件,通過有關法律問題的決定6件,作出1個法律解釋。截至2016年12月底,中國除現行憲法外,現行有效的法律共256件。

  (一)加強重點領域立法

  ——制定慈善法。慈善法是社會領域的重要法律,是慈善制度建設的基礎性、綜合性法律。3月,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審議通過了慈善法。該法的主要內容:一是明確慈善法的調整范圍,規定慈善活動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以捐贈財產或者提供服務等方式,扶貧、濟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殘、優撫,救助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和公共衛生事件等突發事件造成的損害,以及促進教科文衛體事業發展、保護環境等領域自愿開展的公益活動。二是明確慈善組織的定義及設立程序,規范慈善組織的行為準則和內部治理,并對慈善組織的信息公開義務作出規定。三是明確慈善募捐包括面向社會公眾的公開募捐和面向特定對象的定向募捐,并重點對公開募捐作出規范。四是明確慈善信托的備案制度、受托人的范圍以及受托人、監察人的義務。五是規范慈善財產的使用,明確慈善組織的財產應當根據章程和捐贈協議的規定全部用于慈善目的。此外,還對慈善服務、慈善事業發展的促進措施、慈善活動的監督管理、服務引導以及慈善領域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等作出規定。

  ——制定境外非政府組織境內活動管理法。為了規范境外非政府組織在中國境內的活動,保障其合法權益,促進交往與合作,4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了境外非政府組織境內活動管理法。該法規定,境外非政府組織是指在境外合法成立的基金會、社會團體、智庫機構等非營利、非政府的社會組織,可依照本法在經濟、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環保等領域和濟困、救災等方面開展有利于公益事業發展的活動。該法還規定了境外非政府組織在中國境內開展活動的方式、程序和便利措施,健全完善了相關管理制度和措施,重點加強對經費來源、資金使用等情況的監管,并明確了相應的法律責任。

  ——制定網絡安全法。網絡安全法是網絡安全領域的基礎性法律。11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了網絡安全法。這部法律正確處理網絡空間自由和秩序、安全和發展、自主和開放的關系,遵循積極利用、科學發展、依法管理、確保安全的方針,明確了有關主管部門和企業等網絡運營者、網絡使用者的網絡安全責任,確立了保障國家網絡安全的各方面基本管理制度,為維護網絡空間安全和秩序、保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提供了法治保障。

  ——制定中醫藥法。中醫藥是中華民族的瑰寶,是我國醫藥衛生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12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了中醫藥法。該法的主要內容:一是明確中醫藥事業的重要地位和發展方針,規定中醫藥是包括漢族和少數民族醫藥在內的我國各民族醫藥的統稱,明確國家大力發展中醫藥事業,實行中西醫并重的方針。二是發展中醫藥服務,保持和發揮中醫藥特色和優勢。三是建立符合中醫藥特點的管理制度。四是加大對中醫藥事業的扶持力度。五是加強對中醫醫療服務和中藥生產經營的監管。六是加強中醫藥人才培養。此外,還規定了支持中醫藥繼承創新、推動和規范中醫藥文化傳播以及法律責任等內容。

  ——制定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是文化領域的綜合性、全局性、基礎性重要法律。12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了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該法的主要內容:一是明確公共文化服務的范圍,即由政府主導、社會力量參與,以滿足公民基本文化需求為主要目的而提供的公共文化設施、文化產品、文化活動以及其他相關服務。二是明確公共文化服務應當遵循的原則,即應當堅持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前進方向,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堅持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引領;應當按照“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支持優秀公共文化產品的創作生產,豐富公共文化服務內容。三是明確基本公共文化服務標準和公共文化服務設施免費或優惠開放、公共文化服務公示等制度。四是規定政府在公共文化服務工作中的職責。五是規定公共文化設施拆除與重建的程序。六是規定加強公共文化服務數字化和網絡建設。七是規定提高公共文化服務的效能。此外,還對公共文化服務的經費保障、監督管理、隊伍建設以及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等作出規定。

  ——制定環境保護稅法。12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了環境保護稅法,這是本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的第一部稅收法律。該法以現行排污費制度為基礎,與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相銜接,按照“稅負平移”的原則,明確了環境保護稅的納稅人、征稅對象、計稅依據、稅目稅額和征收管理等制度。

  ——修改野生動物保護法。7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對野生動物保護法作出修改。這次修改,堅持保護優先、規范利用、嚴格監管的原則,進一步加強對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的保護,完善野生動物保護管理制度和相關措施,明確禁止生產經營使用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明確禁止為食用非法購買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加大對違法捕獵、經營利用野生動物及非法貿易的防范和處罰力度。

  ——修改民辦教育促進法。為了推進分類管理改革、促進民辦教育健康發展,11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了關于修改民辦教育促進法的決定,明確對民辦學校實行分類管理,不得設立實施義務教育的營利性民辦學校,健全民辦學校法人治理機制,完善政府對民辦學校的扶持措施,并對現有民辦學校的過渡問題等作出規定。

  2016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還制定了深海海底區域資源勘探開發法、資產評估法、國防交通法、電影產業促進法,修改了海洋環境保護法,審議了紅十字會法、中小企業促進法、測繪法修訂草案和核安全法、國家情報法、電子商務法、水污染防治法修正案草案等。2016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還三次審議了民法總則草案。

  (二)支持和保障相關領域改革

  ——依法作出授權決定,為改革試點工作提供依據。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是事關全局的重大政治體制改革。根據“凡屬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據”的精神,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關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開展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明確在試點地區設立監察委員會,行使監察職權;監察委員會由本級人大產生,對本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和上一級監察委員會負責,并接受監督;監察委員會按照管理權限,對本地區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依法實施監察;在試點地區暫時調整或者暫時停止適用行政監察法和刑事訴訟法、地方組織法等有關法律規定。

  全國人大常委會還作出了關于授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在部分地區開展刑事案件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試點工作的決定,關于授權國務院在部分地區和部分在京中央機關暫時調整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有關規定的決定,關于授權國務院在河北省邯鄲市等12個試點城市行政區域暫時調整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有關規定的決定,關于軍官制度改革期間暫時調整適用相關法律規定的決定。

  ——統籌修改多部法律,持續推進相關領域改革。7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關于修改節約能源法等6部法律的決定,進一步優化投資審批流程,提高行政審批效率。11月,通過關于修改對外貿易法等12部法律的決定,對法律中涉及行政審批和職業資格認定等同類或者相關條款一并作出修改。這兩次統籌修改法律,為深化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和推進政府職能轉變提供了法律支持和保障。2013年8月和2014年12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先后兩次作出決定,授權國務院在上海、廣東、天津、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暫時調整有關法律規定的行政審批,并明確規定相關改革措施在“三年內試行,對實踐證明可行的,應當修改完善有關法律”。國務院在認真總結試點經驗后提出議案,常委會于2016年9月對外資企業法、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臺灣同胞投資保護法等4部法律作出統籌修改,將自由貿易試驗區試點的改革措施上升為法律,同時相應終止兩個授權決定的法律效力。

  (三)對香港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作出解釋

  針對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個別候任議員在宣誓時蓄意宣揚“港獨”主張、侮辱國家和民族的言行,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內部乃至香港社會引發的爭議,全國人大常委會行使憲法和香港基本法賦予的權力,通過了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的解釋,明確該條規定的“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既是該條規定的宣誓必須包含的法定內容,也是參選或者出任該條所列公職的法定要求和條件;明確宣誓就職必須遵循的法定程序和內容;明確違反宣誓規定喪失就職資格的法律后果以及作出虛假宣誓或者違反誓言的法律責任。

  (四)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注重進一步完善立法工作機制和方式方法,加強立法工作組織協調,不斷提高立法工作精準化水平。一是出臺《關于建立健全全國人大專門委員會、常委會工作機構組織起草重要法律草案制度的實施意見》,加強人大對立法工作的組織協調,充分發揮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導作用。二是健全法律草案征求代表意見制度,邀請代表參與立法調研、論證、審議、評估等工作,認真聽取和采納代表的意見建議,更好發揮人大代表在立法工作中的作用。三是制定《立法項目征集和論證工作規范》,完善立法項目征集和論證制度,推進立法工作規范化、制度化建設。四是成立立法專家委員會,發揮立法專家顧問作用。五是積極推進基層立法聯系點建設,先后就7部法律草案和2017年立法工作計劃稿征求4個聯系點意見,使立法工作更加接地氣、察民情。六是召開第二十二次全國地方立法研討會,加強對地方立法工作的指導和推動,進一步落實賦予設區的市地方立法權工作。

  (五)關于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監督工作

  2016年,全國人大常委會依法行使監督權,堅持問題導向,加大監督力度,創新監督方式,促進“一府兩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保障人民群眾合法權益得到切實維護,保證黨中央重大決策部署得到全面落實。

  ——對法律實施情況進行檢查。2016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共檢查食品安全法、安全生產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環境保護法、水法、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等6部法律的實施情況。

  對食品安全法,重點檢查了風險監測、風險評估、風險分級管理等預防為主、風險防范的法律制度的落實,全過程監管法律制度的落實,法律責任制度的落實,特殊食品等監管,食品安全實行社會共治相關法律制度的落實等情況。對安全生產法,重點檢查了近年來安全生產制度體系建設,安全生產法宣傳貫徹,相關部門落實法律監管要求的相應措施,我國安全生產工作中存在的主要問題,有關安全生產工作的意見和建議等情況。對道路交通安全法,重點檢查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執法和執法監督,當前道路交通安全存在的突出問題,進一步提高道路安全能力和水平的措施和建議等情況。對環境保護法,重點檢查了各地各部門宣傳貫徹和推進實施環境保護法工作進展,主要法律制度的落實,依法加強環境監管、推動環境治理、改善環境質量等方面采取的措施和存在的主要問題等情況。對水法,重點檢查了農田水利建設和投入,推行節水灌溉方式和節水技術,對農業灌溉水源和工程設施保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參與農田水利建設,小型農田水利設施產權制度改革,健全基層水利服務體系等情況。對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重點檢查了各地各部門依法強化企業在科技成果轉化中的主體作用、激勵高等院校和科研機構轉化科技成果、完善科技成果轉化服務等方面采取的措施,科技成果使用、處置和收益管理,職務科技成果轉化獎勵和報酬等方面法律制度的落實和存在的主要問題等情況。

  在檢查上述6部法律實施情況的過程中,常委會組成人員分別就修改法律制度及改進相關工作等提出了意見和建議。國務院和國務院有關部門高度重視這些意見和建議,提出并采取了一系列改進和落實的工作措施。

  此外,為進一步加強對“一府兩院”研究處理執法檢查報告及審議意見和改進落實工作的跟蹤監督,督促切實解決突出矛盾和問題,全國人大常委會依法要求“一府兩院”就落實整改情況作出書面或口頭報告。2016年,除聽取審議國務院關于研究處理食品安全法執法檢查報告及審議意見情況的反饋報告外,還審議了國務院關于落實職業教育法執法檢查報告和審議意見的報告,關于研究處理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執法檢查報告及審議意見情況的反饋報告。

  ——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2016年,全國人大常委會聽取和審議了國務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20個工作報告,涉及經濟、財政、環境、司法等多個方面。

  一是聽取審議國務院關于2016年以來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關于國有資產管理與體制改革情況的報告,關于農林科技創新工作情況的報告等,堅定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促進經濟社會平穩健康發展,確保實現“十三五”良好開局。

  二是聽取審議國務院關于2016年以來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關于2015年度中央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關于2015年中央決算的報告,關于2015年度中央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情況的報告,關于深化財政轉移支付制度改革情況的報告,審查批準2015年中央決算,審查批準國務院提出的2016年中央預算調整方案,積極推進財稅體制改革和相關立法工作,促進依法行政、依法理財,切實把財政資金管好用好。

  三是聽取審議國務院關于2015年度環境狀況和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的報告,關于自然保護區建設和管理工作情況的報告,推動有關方面全面貫徹實施最嚴格的環境保護法律制度,著力解決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突出環境問題,努力促進形成綠色發展方式和生活方式。其中,聽取審議年度環境狀況和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報告,是全國人大常委會根據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首次進行,將形成制度化安排,并督促縣級以上地方各級政府依法向本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報告年度環境狀況和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自覺接受人大和人民群眾監督。

  四是聽取審議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深化司法公開、促進司法公正情況的報告,關于人民陪審員制度改革試點情況的中期報告;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加強偵查監督、維護司法公正情況的報告,關于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試點工作情況的中期報告。通過加強監督,積極推動深化司法體制改革,支持和推動司法領域改革試點工作依法有序實施,進一步強化司法公開,規范司法行為,完善監督機制,提高司法公信力。

  此外,全國人大常委會還聽取和審議了關于“六五”普法決議執行情況、關于高等教育改革與發展工作情況、關于出境入境管理法執行情況等工作報告。

  ——加強憲法實施和監督。一是全面貫徹實施憲法宣誓制度。2016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共舉行6次憲法宣誓儀式,組織新任命的23名國家工作人員進行憲法宣誓。二是舉辦國家憲法日座談會。2016年12月4日是第三個國家憲法日,習近平總書記對“五四憲法”歷史資料陳列館作出重要指示,強調開展憲法宣傳教育是全面依法治國的重要任務,要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做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普及憲法知識、增強憲法意識、弘揚憲法精神、推動憲法實施。三是推動加強憲法宣傳教育。在常委會會議聽取審議國務院關于“六五”普法決議執行情況的報告和相關議案時,作出關于開展第七個五年法治宣傳教育的決議,明確突出學習宣傳憲法,要求堅持把學習宣傳憲法擺在首要位置,在全社會普遍開展憲法宣傳教育,弘揚憲法精神,樹立憲法權威。

  ——推進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一是加強對法規和司法解釋的主動審查。2016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工作機構對國務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報送備案的37件行政法規、司法解釋逐件逐條進行審查研究,無論是否存在與法律不一致的問題,都提出明確的審查研究意見,結合選舉法修改、預算法貫徹實施、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等重要事項,有重點地選取相關地方性法規開展主動審查研究,發現存在與修改后的法律不一致等問題的,及時與有關地方進行溝通,督促妥善處理。二是認真研究處理公民、組織提出的審查建議。2016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工作機構共研究處理審查建議92件,發現存在與法律不一致問題的法規1件,并推動制定機關將修改該法規列入2017年立法計劃。審查建議反饋工作逐步規范化、常態化,2016年共向28位提出審查建議的公民進行了書面反饋。對屬于全國人大審查范圍的法規、司法解釋審查研究結束后,向建議人告知研究結論;對不屬于全國人大審查范圍的規范性文件提出的審查建議,轉送有關國家機關處理后,向建議人告知轉送情況。三是健全備案審查工作機制。全國人大常委會工作機構制發《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法規、司法解釋備案審查工作規程(試行)》,規范與制定機關溝通協商、提出書面研究意見、提出糾正建議等重要環節,推動備案審查工作進一步制度化、規范化。啟動全國人大法規備案審查信息平臺建設工作并上線試運行,為實現法規電子報備做好準備。

  二、關于依法行政

  2016年,中國繼續大力推進依法行政,認真貫徹落實《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15—2020年)》,法治政府建設取得新成效。

  (一)國務院立法工作

  2016年,國務院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交了法律議案13件、決議草案2件,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條約(公約)10件,制定、修改行政法規8件,核準公約(協定、議定書)11件。

  ——頒布《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為了依法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國務院對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價格改革和實施普遍性降費措施涉及的行政法規進行了清理,于2月公布施行《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對66部行政法規的部分條款予以修改。2016年,國務院共取消了165項國務院部門及其指定地方實施的審批事項,清理規范192項審批中介服務事項、220項職業資格許可認定事項。

  ——制定《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條例》。為規范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的管理運營,加強對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的監督,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實現保值增值,2月,國務院通過了《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條例》,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條例明確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是國家社會保障儲備基金,由中央財政預算撥款、國有資本劃轉、基金投資收益和以國務院批準的其他方式籌集的資金構成,用于人口老齡化高峰時期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障支出的補充、調劑,并對基金的籌集、使用、管理運營、監督等環節作出明確規范。

  ——制定《農田水利條例》。為加快農田水利發展,提高農業綜合生產能力,保障國家糧食安全,4月,國務院通過了《農田水利條例》,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條例確立了發展農田水利應堅持的原則,規定了農田水利規劃的編制程序,制定了加強農田水利工程建設、農田水利工程運行維護、農田灌溉排水管理以及吸引社會力量參與農田水利工程建設的相應措施,明確了行為主體違反條例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等內容。

  ——制定《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條例》。為規范政府對企業投資項目的核準和備案行為,加快轉變政府的投資管理職能,落實企業投資自主權,12月,國務院公布了《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條例》,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條例是我國固定資產投資領域第一部行政法規,主要內容:一是規范項目核準行為,二是規范項目備案行為,三是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四是優化服務,五是嚴格責任追究。

  ——修改《疫苗流通和預防接種管理條例》。《疫苗流通和預防接種管理條例》自2005年6月施行以來,在加強對疫苗流通和預防接種的管理,預防、控制傳染病的發生、流行,保障人體健康和公共衛生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4月,國務院對條例作出修改,主要內容:一是完善了第二類疫苗的銷售渠道、冷鏈儲存、運輸等流通環節法律制度,二是建立疫苗全程追溯法律制度,三是加大了對疫苗流通、預防接種中的違法犯罪行為和監管不力等行為的處罰及問責力度。

  ——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稽查條例》。為滿足對外貿易發展對口岸通關便利化的要求,6月,國務院作出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稽查條例》的修改,主要內容:一是增加了對海關實施稽查具有保障和支撐作用的基礎性措施,二是進一步規范和優化了海關稽查程序,三是完善海關稽查職權和措施,四是明確了寬嚴相濟懲處違法行為的原則。

  ——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自1993年9月施行以來,在保障無線電頻率的合理開發和利用、維護無線電波秩序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隨著我國改革的不斷深入和無線電技術在社會生活各領域的廣泛應用,為適應無線電管理工作的現實需要,11月,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對條例進行修改。修訂后的條例一是涵蓋了無線電頻率管理、臺站管理、發射設備管理以及無線電涉外管理等方面的內容,二是完善了有效開發利用無線電頻率的管理制度,三是減少并規范了無線電行政審批,四是強化事中事后監管,加大對利用“偽基站”等開展電信詐騙等違法犯罪活動的懲戒力度。

  (二)依法行政工作

  ——行政復議工作。2016年,國務院共收到行政復議申請7491件(含結轉2702件),辦結2409件;立案審查1495件(含結轉數),辦結373件。繼續推進行政復議體制改革和行政復議法修訂工作,指導監督全國行政復議工作,對改進原級行政復議立案工作提出明確要求,開發了全國行政復議、行政應訴案件統計系統。

  ——法規規章備案審查工作。2016年,有立法權的地方人大常委會報送國務院備案的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共891件;國務院各有關部門和有立法權的地方政府報送國務院備案的規章共747件,其中地方政府規章488件、國務院部門規章259件。國務院法制辦對新獲得立法權的設區的市和自治州報備的法規規章進行了重點審查,并圍繞“放管服”改革對已備案的部門規章進行專項審查。

  ——貫徹落實《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15-2020年)》。《綱要》印發后,國務院法制辦積極進行宣傳報道,在全面開展書面督察基礎上,赴江蘇、廣東等地進行實地督察,并召開國務院部門貫徹綱要督察會議等,切實推動了綱要的貫徹落實。

  ——仲裁制度建設工作。2016年,國務院法制辦進一步完善仲裁機構受理情況統計報送制度,建立仲裁違法違紀處理情況和仲裁裁決被司法機關糾錯情況報送制度,完善仲裁委員會換屆工作和復核制度,積極協調有關部門制定有利于仲裁發展的政策措施。司法部圍繞提高仲裁公信力,制定出臺《關于規范和加強仲裁機構登記管理的意見》。同時,將“制定并組織實施仲裁機構登記管理制度規定”列入司法部權力和責任清單,由中央編辦網站向社會公布;將仲裁機構的設立確定為省級司法行政機關行使的行政審批事項。

  ——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工作。自2015年3月中央編辦、國務院法制辦聯合發布《關于印發〈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試點工作方案〉的通知》以來,我國啟動了新一輪的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工作。天津、河北、山西、江蘇、浙江、廣東、四川、貴州八個省市的試點地區的相關改革在原有基礎上得到了較為深入的推進。本輪改革中,大部分試點地區以建立獨立的“行政審批局”為抓手,大幅削減了許可審批事項的數量,對許可審批機構、從事許可審批的人員實現了一定程度的精簡,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辦事效率,探索建立了監管權責劃分清單等。

  三、關于審判、檢察、公安和司法行政工作

  (一)審判工作

  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受理案件22742件,審結20151件,比2015年分別上升42.3%和42.6%;地方各級法院受理案件2303萬件,審結、執結1977.2萬件,結案標的額4.98萬億元,同比分別上升18%、18.3%和23.1%。

  ——刑事審判工作。2016年,各級法院審結一審刑事案件111.6萬件,判處罪犯122萬人。嚴懲危害國家安全犯罪,審結周世鋒等顛覆國家政權案,加大對暴力恐怖、邪教犯罪等懲治力度。嚴懲貪污賄賂犯罪,審結貪污賄賂案件4.5萬件6.3萬人。為脫貧攻堅提供司法服務,堅決懲處貪污、挪用扶貧資金等犯罪,審結相關案件1.5萬件。加大打黑除惡工作力度,審結殺人、搶劫、綁架及盜竊等犯罪案件22.6萬件。依法懲治毒品犯罪,審結毒品犯罪案件11.8萬件。審結內幕交易、集資詐騙等案件2.3萬件。嚴懲侵害婦女兒童權益犯罪,審結拐賣、性侵婦女兒童犯罪案件5335件,審結涉及校園欺凌犯罪案件213件。嚴懲電信網絡犯罪,審結相關案件1726件。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提審聶樹斌故意殺人、強奸婦女一案,依法改判聶樹斌無罪。

  ——民事商事審判工作。2016年,各級法院審結各類一審民事案件673.8萬件,同比上升8.2%。其中,婚姻家庭案件175.2萬件,勞動爭議案件47.5萬件,消費者權益保護案件2.9萬件。各級法院審結一審商事案件402.6萬件,同比上升20.3%,其中,股權、證券、期貨、票據、保險等糾紛案件124.8萬件,破產案件3373件,房地產糾紛案件25.5萬件,涉及農村土地“三權分置”改革等案件31.8萬件。

  ——行政審判、國家賠償工作。2016年,各級法院審結一審行政案件22.5萬件,同比上升13.2%。加強北京、上海跨行政區劃法院建設,推行行政案件異地管轄、集中管轄。積極推進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工作。各級法院審結國家賠償案件5812件。

  ——執行工作。2016年,各級法院受理執行案件614.9萬件,執結507.9萬件,同比分別上升31.6%和33.1%,執行到位金額1.5萬億元,同比上升54%。與公安部、國家工商總局、中國人民銀行、證監會等部門建立網絡執行查控系統,著力解決執行難問題。大力推進網絡司法拍賣,各級法院累計網拍43萬余次,成交額2700多億元。推進“信用中國”建設,與國家發改委等40多個部門簽署聯合懲戒合作備忘錄,構建“一處失信、處處受限”的信用懲戒大格局,累計發布失信被執行人信息689萬例,采取信用懲戒措施857萬人次。依法懲治拒不執行裁判行為,司法拘留1.6萬人,追究刑事責任2167人。

  ——立案信訪和審判監督工作。2016年,各級法院共審結申訴和申請再審案件179702件,依法提起再審33890件。加強審判監督工作,2016年審結的再審案件中,因原判確有錯誤或其他法定事由改判的11055件,占生效裁判的0.09%。各級法院加快訴訟服務中心建設,充分利用訴訟服務網、APP客戶端、12368熱線等,為當事人提供全方位、立體式訴訟服務。探索建立電子法院、網上法庭等智能化服務平臺,簡化立案程序,推行網上立案、巡回立案,全國法院當場登記立案率超過95%。加強網上申訴和視頻接訪工作,方便群眾申訴。

  (二)檢察工作

  ——依法履行批捕起訴等職能。2016年,全國檢察機關共批準逮捕各類刑事犯罪嫌疑人828618人,提起公訴1402463人。堅決維護國家安全,深入開展反分裂、反滲透、反顛覆、反邪教斗爭。嚴懲嚴重刑事犯罪,加大對組織領導參加恐怖組織、傳播暴恐音視頻等犯罪打擊力度,起訴故意殺人、強奸、放火等嚴重暴力犯罪65076人,起訴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1106人,起訴搶劫、搶奪、盜竊等多發性侵財犯罪399708人。嚴懲電信網絡詐騙犯罪,與公安部聯合掛牌督辦“徐玉玉案”等62起重大案件,批準逮捕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嫌疑人19345人。切實維護校園安全,與教育部等共同發布防治中小學生欺凌和暴力指導意見,起訴針對在校學生實施的嚴重暴力犯罪4604人,起訴針對校外成年人教唆、誘騙在校學生犯罪678人。依法懲治涉醫犯罪,與公安部、國家衛生計生委等聯合開展專項行動,起訴故意傷害醫務人員、在醫院聚眾滋事等犯罪3308人,督辦30起重大涉醫犯罪案件。嚴懲危害食品藥品安全犯罪,開展專項立案監督,建議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移送涉嫌犯罪案件1591件,起訴危害食品藥品安全犯罪11958人。維護未成年人、婦女、老年人、殘疾人合法權益,起訴性侵、拐賣等侵害未成年人人身權益犯罪16078人,起訴侵害農村留守兒童合法權益犯罪2663人,起訴侵害婦女人身權益犯罪24061人,起訴侵害老年人合法權益犯罪34709人,起訴侵害殘疾人合法權益犯罪4750人。深化檢察環節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起訴“黃賭毒”犯罪210325人,起訴虐待、遺棄、重婚犯罪1405人,起訴家庭暴力犯罪5134人。堅決打擊惡意欠薪,起訴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犯罪2135人。

  ——保障經濟平穩健康發展。積極服務國家重大戰略實施,加強與“一帶一路”沿線國家和地區司法合作,突出懲治和預防基礎設施互聯互通、經貿合作產業區建設等領域犯罪。著力防范金融風險,突出懲治非法集資等涉眾型經濟犯罪和互聯網金融犯罪,起訴集資詐騙等犯罪16406人。加強產權司法保護,堅持依法平等保護,制定實施保障和促進非公有制經濟發展“18條意見”、加強產權司法保護“22條意見”,起訴侵犯非公企業和非公經濟人士合法權益犯罪13629人,立案偵查侵犯非公企業合法權益職務犯罪1009件。制定保障科技創新“15條意見”,突出懲治侵犯知識產權等犯罪,起訴21505人。依法懲治危害安全生產犯罪,起訴重大責任事故犯罪2635人,查處事故背后失職瀆職等職務犯罪814人。

  ——依法查辦和預防職務犯罪。立案偵查職務犯罪47650人,其中原縣處級干部2882人、原廳局級干部446人。在征地拆遷、社會保障、涉農資金管理等民生領域查辦“蠅貪”17410人。查辦受賄犯罪10472人、行賄犯罪7375人。查辦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等瀆職侵權犯罪11916人。依法查辦遼寧拉票賄選案涉及的職務犯罪。深挖執法司法不公背后的腐敗犯罪,查辦涉嫌職務犯罪的行政執法人員8703人、司法工作人員2183人。開展集中整治和加強預防扶貧領域職務犯罪專項工作,查辦相關職務犯罪1892人。加強職務犯罪源頭治理,與中國郵政集團公司共同推廣江蘇“預防職務犯罪郵路”,針對辦案發現的突出問題,提出檢察建議11172件。依靠群眾力量查辦職務犯罪,調動和鼓勵個人和單位依法實名舉報的積極性,與公安部、財政部聯合印發《關于保護、鼓勵職務犯罪舉報人的若干規定》。

  ——強化對司法活動的監督工作。強化對訴訟活動的法律監督,督促偵查機關立案14650件,追加逮捕、追加起訴43960人,監督糾正違法取證、違法適用強制措施、刑訊逼供等偵查活動違法情形34230件次;對認為確有錯誤的民事行政生效裁判、調解書提出抗訴3282件、再審檢察建議2851件,對民事行政審判程序中的違法情形提出檢察建議13254件,對民事執行活動提出檢察建議20505件。嚴格落實罪刑法定、疑罪從無等原則,著力健全冤錯案件發現報告、審查指導、監督糾正、賠償問責等長效機制。開展集中清理判處實刑罪犯未執行刑罰專項活動,核查出11379人,督促糾正6381人,其中收監執行5062人。開展財產刑執行專項檢察,全面核查2013年以來人民法院判處的涉及財產刑案件,對尚未執行和未執行完畢的監督執行,提出書面糾正意見3172件、檢察建議11897件。持續監督糾正久押不決案件,2013年核查出的羈押3年以上未結案的4459人,全部清理糾正完畢。加強羈押必要性審查,提出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建議42159人。持續監督糾正違法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對提請不當的,監督糾正23831人;對裁定或決定不當的,監督糾正3703人。督促糾正社區服刑人員脫管漏管8477人。加強民事虛假訴訟監督,對民間借貸、企業破產等領域2017件“假官司”提出監督意見,立案偵查涉及民事虛假訴訟的職務犯罪146件。

  (三)司法解釋與指導性案例工作

  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出臺司法解釋3件。最高人民法院單獨出臺司法解釋26件,其中刑事司法解釋7件,民事司法解釋11件,行政司法解釋1件,其他司法解釋10件;發布指導性案例21個。這些司法解釋和指導性案例為法律的正確實施發揮了積極作用。

  ——對正確處理刑事司法工作中重大復雜問題予以指導。4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關于審理毒品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依法懲治毒品犯罪;會同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依法懲治貪污賄賂犯罪。11月,最高人民法院會同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關于辦理非法采礦、破壞性采礦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依法懲處非法采礦、破壞性采礦犯罪。12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關于審理非法行醫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依法懲處非法行醫犯罪,保障公民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公布《審理拐賣婦女兒童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依法懲治拐賣婦女、兒童犯罪,切實保障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會同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依法懲治有關環境污染犯罪。

  ——對妥善處理經濟社會發展和民生領域的新情況、新問題予以指導。2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保障財產權利及市場交易安全與效率。4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關于審理消費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審理消費民事公益訴訟案件的法律適用作出規定,最大限度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7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關于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相關程序問題的批復》,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提供保護。11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關于審理獨立保函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指導各級法院正確審理獨立保函糾紛案件,切實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對妥善處理行政訴訟和國家賠償領域的新情況、新問題予以指導。9月,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審理民事、行政訴訟中司法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統一非刑事司法賠償案件的裁量標準。

  (四)公安工作

  ——維護社會治安穩定。深入開展嚴打暴恐專項行動,深化對“黑拐槍”、“盜搶騙”、“黃賭毒”、“食藥環”、侵害公民個人信息等群眾反映強烈的突出犯罪和電信網絡詐騙、金融證券犯罪等新型犯罪的打擊治理,加快完善社會治安防控體系建設,維護社會治安大局持續穩定。推進“互聯網+公安政務服務”工作,運用大數據技術和現代科技手段提高社會治理智能化水平,提升防范打擊違法犯罪效能。加強消防、道路交通和監管場所安全管理,全年未發生重特大火災事故特別是一次死亡10人以上事故,火災事故、道路交通事故、監管場所責任事故均創近年來新低,人民群眾安全感始終保持在90%以上。

  ——推進公安工作改革。推進戶籍制度改革,全面實施居住證制度,促進有能力在城鎮穩定就業和生活的農業轉移人口舉家進城落戶。會同有關部門出臺《關于改進和規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證明工作的意見》,有效解決“奇葩證明”問題。進一步規范居民身份證的使用管理,推動實名制和社會誠信體系建設,提升窗口單位管理服務水平。駕考制度、車檢制度、外國人在華永久居留制度和異地辦證、方便群眾辦事創業28項措施等“放管服”改革取得新的成效。深入推進執法權力運行機制改革,落實受案立案制度改革意見、執法質量考評和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度,推進刑事案件法制部門統一審核統一出口機制改革試點,進一步規范公安機關受理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工作程序。深化人民警察招錄培養和公安院校教育教學改革,規范警務輔助人員管理。

  ——深化執法規范化建設。貫徹中辦國辦《關于深化公安執法規范化建設的意見》,出臺規范公安機關現場執法視音頻記錄、公安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等一系列制度,修訂公安機關執法細則,進一步細化明確執法標準、規范執法行為。推進執法辦案場所規范化改造工作,探索建立多警種合成化作戰、一站式辦案機制,全國公安機關執法辦案區規范化改造基本完成,并建成3500多個辦案中心。各級公安機關嚴格落實違法犯罪嫌疑人被帶至公安機關后的“四個一律”(即一律直接帶入辦案區、一律先進行人身安全檢查、一律有人負責看管、一律有視頻監控并記錄)要求,確保執法安全,提高執法質量和效率。組織開展新一輪執法示范單位選樹命名工作,公安部命名10個地市級公安機關、100個縣級公安機關和200個基層所隊作為全國執法示范單位。各級公安機關持續開展集中培訓、實戰演練、案例點評等多種形式的實戰化執法培訓,公安部舉辦2次全國公安機關規范執法視頻演示培訓會,細化、實化規范的執法流程,培訓民警超過100萬人次。深化執法資格等級考試,截至目前,全國公安民警有208.7萬、111.5萬、4.05萬人次分別取得基本級、中級、高級執法資格。針對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執法突出問題,會同有關部門開展依法保障律師執業權利、適用逮捕措施等專項調研檢查和網上執法巡查。

  (五)司法行政工作

  ——監獄工作。截至2016年底,全國共有監獄680個,在押犯156萬人。強化監獄內部管理,落實安全穩定工作制度,全國監獄沒有發生獄內重大案件、重大安全生產事故和重大疫情。加強罪犯教育改造工作,罪犯入監教育考試合格率達99.51%,心理健康教育普及率達99.08%,罪犯出監綜合評估率達98.4%。嚴格規范罪犯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執行工作,出臺了《監獄辦理暫予監外執行程序規定》等制度,進一步嚴密了監獄刑罰執行制度體系。

  ——司法行政戒毒工作。截至2016年底,全國司法行政戒毒場所收治的戒毒人員有25萬余人。切實加強對戒毒人員的戒毒醫療、教育矯治和康復訓練。全系統共有醫療機構343個。戒毒人員法律道德教育和禁毒常識教育接受率達100%,職業技能培訓接受率達87.2%,心理咨詢接受率達95.5%。加強戒毒場所的安全衛生工作,全年未發生毒品流入、安全生產和衛生防疫事故。

  ——社區矯正和安置幫教工作。2016年,全國新接收社區矯正對象48.6萬人,解除社區矯正對象49.8萬人。截至年底,全國共建立社區矯正教育基地9353個,社區服務基地25204個,就業基地8216個;全國98%的地(市、州)和縣(市、區)司法局均成立了社區矯正工作機構。全國從事社區矯正工作的社會工作者8.3萬人,社會志愿者69萬人;全國各地共建立縣(區)社區矯正中心1560個。各級安置幫教機構2016年共銜接刑滿釋放人員58.2萬人,安置54.6萬余人,幫教57萬余人。截至2016年底,全國建設以政府投入為主過渡性安置基地共273個,依托企業建立基地10326個。

  ——法律服務和法律援助工作。截至2016年底,全國共有執業律師32.8萬多名,律師事務所2.6萬多家,全國律師全年共辦理各類訴訟案件354萬余件,非訴訟法律事務84萬多件。2016年,新任命公證員710名,免去公證員124名。截至年底,全國共有公證員1.3萬多名。全國公證機構全年共辦理公證事務1399萬余件。2016年,全國共辦理法律援助案件130多萬件,提供法律咨詢802萬人次。

  ——人民調解工作。截至2016年底,全國共有人民調解組織78.4萬個,人民調解員385.2萬名,全年共排查矛盾糾紛301.4萬次,調解各類矛盾糾紛901.9萬件,調解成功率97.5%。其中,設立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組織45萬個,人民調解員8.7萬人,化解行業、專業領域矛盾糾紛140.2萬件。

  ——國家司法考試和司法鑒定工作。2016年,全國共有43.8萬余人參加國家統一司法考試。開展對司法鑒定工作人員相關培訓,全國6000多名法醫臨床鑒定人參加培訓考試,31個省(區、市)的司法鑒定管理干部和司法鑒定人完成了多種形式的培訓。籌建國家資質認定司法鑒定行業評審組,會同國家認監委、國家認可委新培訓50名認證認可評審員。開展司法鑒定機構能力驗證活動,全國31個省(區、市)的2051家鑒定機構共參加能力驗證6060項(次),總體通過率為87%。截至2016年底,全國經司法行政機關審核登記在冊的司法鑒定機構1772個,鑒定人22601名,年鑒定業務量達到50.52萬件。

  四、關于司法體制改革

  2016年,中國縱深推進司法體制改革,進一步完善改革主體框架,提升司法公信力,增強人民群眾獲得感,推動中央重大決策部署落地生根。

  (一)改革主體框架基本確立

  2016年,以司法責任制為核心的司法權力運行機制改革,以司法人員分類管理為標志的司法管理體制改革,以審判為中心、認罪認罰從寬、司法公開為重點的訴訟制度改革,以立案登記制、異地辦理居民身份證為代表的便民利民改革等具有“四梁八柱”性質的改革主體框架基本確立。

  ——司法責任制改革配套政策基本到位。一是在落實司法責任制方面,出臺《省以下人民法院內設機構改革試點方案》《省以下人民檢察院內設機構改革試點方案》《關于建立法官、檢察官懲戒制度的意見》。二是在完善職業保障制度方面,出臺《法官助理、檢察官助理和書記員職務序列改革試點方案》《保護司法人員依法履行法定職責的規定》《法官檢察官工資制度改革試點實施辦法》。三是在完善人員分類管理制度方面,出臺《關于建立法官檢察官逐級遴選制度的意見》《從律師和法學專家中公開選拔立法工作者、法官、檢察官的意見》,拓寬司法人員選任渠道,規范選任機制。

  ——訴訟制度改革主體框架基本建立。一是出臺《關于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的意見》,嚴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審查、運用證據,發揮庭審在查明事實、認定證據、保障訴權、適用法律方面的實質性作用,從制度上防止冤假錯案的發生。二是經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開展刑事案件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改革試點,對自愿認罪認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實體上從寬、程序上從簡,提高司法效率,減少社會對抗。三是完善權力運行和監督制約機制,出臺《深化公安機關執法規范化建設的意見》《建立司法鑒定管理與使用銜接機制的意見》《跨部門的地方涉案財物集中管理信息平臺實施方案》,規范公安機關執法行為,規范司法鑒定委托與受理,落實鑒定人出庭作證,加強對涉案財物的管理。四是深化律師制度改革,印發《關于深化律師制度改革的意見》《律師執業管理辦法》《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關于進一步加強律師協會建設的意見》,在保障律師執業權利的同時,劃定律師行為“紅線”,強化律師行業自律。五是深化司法公開,制定在互聯網公布裁判文書規定、庭審網絡直播操作流程,建立訊問錄音錄像制度和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扎實推進人民監督員制度改革,拓寬人民群眾有序參與司法渠道。六是推進案件繁簡分流、訴調對接,出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進一步推進案件繁簡分流優化司法資源配置的若干意見》,深化訴訟程序、裁判文書和事務性工作繁簡分流,提高訴訟效率。

  ——便民利民改革舉措不斷豐富完善。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南京、鄭州、重慶、西安增設4個巡回法庭,完成巡回法庭設立總體布局,進一步下沉審判重心,方便群眾訴訟。最高人民法院出臺《關于人民法院進一步深化多元糾紛解決機制改革的意見》《關于人民法院特邀調解的規定》,司法行政機關出臺《關于發展涉外法律服務業的意見》《軍人軍屬法律援助工作實施辦法》《關于社會組織參與幫教刑滿釋放人員工作的意見》《關于進一步加強社區矯正工作的意見》《關于推進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工作的指導意見》,為群眾提供更多高效便捷的糾紛解決方式。

  (二)改革逐步落地生根

  ——抓住關鍵事項,夯實改革基礎。2016年初,在全國全面推開司法責任制改革試點。7月,在吉林長春召開全國司法體制改革推進會,進一步完善員額制、司法責任追究、司法人員職業保障以及省以下地方法院檢察院人財物統一管理等方面政策措施。截至年底,全國法檢機關均開展司法責任制改革試點。

  ——堅持科學導向,確保改革質量。一是著眼于提升專業化職業化水平推進員額制改革,突出辦案業績和能力科學公正開展遴選,建立員額退出機制。二是著眼于提升辦案質量效率落實司法責任制,建立權力清單,科學組建辦案團隊,運用制度機制、現代科技、案例指導等辦法,推動管理監督從個案審批、文書簽發轉向全院全員全過程的質量效率監管,確保“讓審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負責”的司法責任制落地生根。

  ——注重統籌協調,強化系統集成。一是在推進司法責任制改革過程中,同步推進內設機構改革,解決各地特別是基層法院檢察院“官多兵少”、職能重疊的問題,整合力量資源,推動中層業務骨干入額后回歸一線辦案。二是配套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認罪認罰從寬等訴訟制度改革,推進繁簡分流,完善小額程序、速裁程序、簡易程序、普通程序相配套的多層次訴訟制度體系,努力實現訴訟程序多樣化、精細化,發揮改革的整體效能。三是在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的同時,探索認罪認罰從寬改革試點,在更高層次上實現公正與效率的統一、打擊犯罪與保障人權的統一。

  ——強化督促檢查,推動落地生根。一是開展專項督察。2016年,中央改革辦對湖北、安徽等部分省市的司法體制改革工作進行督察。中央政法委會同“兩高”對吉林、重慶、河北、山東等10省區開展了兩輪督察。同時,最高人民法院對北京、上海、河南、山西等28個省(區、市)的司法責任制及其相關配套改革開展了督察。針對督察中發現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年底在昆明召開的全國法院司法責任制改革督察推進會,對相關問題做了集中通報,并要求各地認真對照查擺問題、加強整改。二是開展第三方評估。中國法學會、中國政法大學分別開展司法體制改革第三方評估,客觀評估進展成效,查找問題,提出對策建議。

  (三)改革成效逐步顯現

  ——司法隊伍專業化職業化水平顯著提高。通過實行司法人員分類管理,法院檢察院人員管理模式不符合司法職業特點、業務骨干脫離辦案一線等問題得到根本破解,法院檢察院隊伍結構進一步優化,司法人力資源配置向辦案一線下沉,作為辦案核心的法官檢察官隊伍“瘦身提質”。改革后,一線辦案力量增加20%左右,85%以上司法人力資源配置到辦案一線。

  ——符合司法規律的司法管理體制和權力運行機制不斷完善,辦案質量效率顯著提升。法官檢察官辦案主體地位進一步確立。上海、浙江、青海等地由法官、合議庭直接裁判的案件達到98%以上,由檢察官審查決定的公訴案件占90%以上。2016年,全國法院人均結案數、當庭宣判率上升,上訴率、發回改判率下降,全國法院2016年審結案件1979.5萬件,同比上升18.33%,一審服判息訴率達88.93%。

  五、關于人權的法治保障

  2016年,中國繼續加大各項人權保障力度,人民生活水平和質量進一步提高,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得到有效加強,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得到切實保障,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人權事業邁上新臺階。

  (一)生命健康權保障

  ——制定《“健康中國2030”規劃綱要》。綱要明確全民健康是建設健康中國的根本目的,要立足全人群和全生命周期兩個著力點,提供公平可及、系統連續的健康服務,做好婦女兒童、老年人、殘疾人、低收入人群等重點人群的健康工作,強化對生命不同階段主要健康問題及主要影響因素的有效干預,惠及全人群、覆蓋全生命周期,實現更高水平的全民健康。綱要圍繞健康影響因素(包括遺傳和心理等生物學因素、自然與社會環境因素、醫療衛生服務因素、生活與行為方式因素),提出普及健康生活、優化健康服務、完善健康保障、建設健康環境、發展健康產業等五個方面的戰略任務以及健康中國“三步走”的目標:“2020年,主要健康指標居于中高收入國家前列”,“2030年,主要健康指標進入高收入國家行列”,“2050年,建成與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相適應的健康國家”。

  ——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1月,國務院出臺《關于整合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意見》,明確整合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6月,國家衛生計生委、國務院扶貧辦等15個部門聯合印發《關于實施健康扶貧工程的指導意見》,提出加大健康扶貧工作力度,到2020年實現貧困地區人人享有基本醫療衛生服務。6月,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促進和規范健康醫療大數據應用發展的指導意見》,從夯實應用基礎、全面深化應用、規范和推動“互聯網+健康醫療”服務、加強保障體系建設等方面部署了14項重點任務和重大工程。7月,國家發改委、國家衛生計生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聯合發布《關于印發推進醫療服務價格改革意見的通知》,要求推進醫療服務價格分類管理,明確公立醫療機構提供的基本醫療服務實行政府指導價。11月,國務院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領導小組出臺《關于進一步推廣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經驗的若干意見》,提出建立 “三醫”(醫療、醫保、醫藥)聯動工作機制、健全公立醫院運行新機制、加強對醫療服務的外部制約、建立現代醫院管理制度、加快分級診療制度建設、充分利用互聯網技術等8個方面推動醫療改革縱深發展的措施。

  ——加強食品安全監管。2月,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公布2015年食品安全監督抽檢情況,在全國范圍內組織抽檢的172310批次食品樣品中,檢驗不合格樣品5541批次,樣品合格率96.8%,食品安全整體形勢穩中趨好。5月,國務院辦公廳印發《2016年食品安全重點工作安排》,提出健全法規標準,突出源頭嚴防、過程嚴管、違法嚴懲,加快完善統一權威監管體制。

  (二)戶口登記與戶籍制度改革

  ——1月,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解決無戶口人員登記戶口問題的意見》,要求進一步完善戶口登記政策,禁止設立不符合戶口登記規定的任何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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