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3-12-31 來源: 責任編輯:admin
1. 論自然資源國家所有權的憲法規制功能
王旭: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本文寫作得到教育部2011年人文社科青年項目、司法部2012年“國家法治與法學理論”青年項目的支持。感謝我的同事張翔教授對文章初稿的完善建議,當然文責自負。
內容提要:對于自然資源,憲法上的“國家所有”不能簡單認為是國家通過占有自然資源而直接獲取其中的利益,而首先應理解為國家必須在充分發揮市場的決定作用基礎下,通過使用負責任的規制手段,包括以建立國家所有權防止壟斷為核心的措施,以確保社會成員持續性共享自然資源。規制模式的核心在于:既要維護市場的公平性;同時也戒備與民爭利的攫取型資源財政之生成,強調作為一種規制國家的負責性、公共性。最終共同維護公有制的主體地位,實現我國“基于平等之自由”的政治道德與憲法精神。
關鍵詞:占有模式 規制模式 自然資源 國家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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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反壟斷法益分析方法的建構及其運用
劉繼峰: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教授,法學博士。
內容提要:反壟斷法保護的法益是社會公共利益。依表現形式不同,社會公共利益可以分為客觀公益和主觀公益。客觀公益具有絕對性,主觀公益具有相對性,這決定了具有“質優”、“量廣”特性的公益應當為法律所尊重和支持,由此可以建構反壟斷案件審查的法益分析方法。在缺乏判例傳統的情況下,運用法益分析方法可以提升我國反壟斷法運行的效率,并有助于提高反壟斷案件處理結論的專業性和權威性。
關鍵詞:反壟斷法 法益結構 法益分析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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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論反壟斷執法的司法審查
游鈺:廈門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法學博士。本文系國家社科基金項目“公用事業反壟斷利益沖突與協調研究”(項目編號:11BFX057)及2011年廈門大學基礎創新科研基金(中央高校基本科研業務費專項資金)資助項目 “反壟斷執法規范化問題研究”(項目編號:2011221019)的成果。
內容提要:反壟斷執法極具彈性,反壟斷執法機構擁有巨大的自由裁量權。反壟斷執法專業性強,經濟分析應用廣泛。司法審查是監督反壟斷執法和保護相對人利益的必要機制,但司法審查必須與反壟斷執法的特點相適應。反壟斷執法的司法審查往往面臨審查標準不明、審查專業性強、審查強度難以把握等諸多難題。為了促進反壟斷執法司法審查的順利開展,我國應該采取有效措施解決相關問題,完善司法審查機制。同時要完善反壟斷立法,明確司法審查依據和標準,確立全面審查原則,合理把握司法審查強度,健全審判組織。
關鍵詞:反壟斷法 反壟斷執法 司法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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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論現代擔保市場法律規制的理念與模式
許明月:西南政法學經濟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內容提要:在現代市場經濟社會,擔保制度應綜合考慮擔保機制的正負面效應,運用各種制度資源,對擔保市場的不同領域進行分類調整。對傳統互助性擔保領域,應主要通過民法擔保制度進行調整;對經營性擔保領域,應重點加強合規性監管和風險性監管;而對政策性擔保領域,則應重點加強目的性監管。相關制度設計應擺脫傳統法律部門觀念的影響,根據擔保市場的客觀要求,做出符合實際的制度安排。
關鍵詞:擔保 擔保市場 法律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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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論意思表示瑕疵的共同法律行為——以社團決議撤銷為研究視角
許中緣:中南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本文系國家社科基金項目“民商合一視角下民事權利體系的立法設計研究”(項目批準號:10CFX045)與中南大學升華學者特聘教授資助項目的階段性成果。
內容提要:與傳統法律行為的成立方式不同,共同法律行為是在遵循既定章程(協議)的基礎上,依據一定的程序、遵循多數決原則達成意思表示的一致。違反章程的共同法律行為(決議)屬于團體的意思表示瑕疵,有別于成員的表決權瑕疵。傳統的意思表示規則適用于表決權瑕疵,但不適用于決議瑕疵。表決權的撤銷,以因果考量來確定是否撤銷整個共同行為。決議瑕疵的撤銷應依據團體法的規則。依照法律行為成立與生效邏輯,決議瑕疵包括決議不成立、可撤銷與無效。傳統法律行為以交易觀念所確立的規則,與共同法律行為存在的團體觀念具有本質差異,不能當然適用于共同法律行為(決議)。為規范共同法律行為,我國未來民法典應在總則中規定團體決議的相關規則。
關鍵詞:共同法律行為 決議意思表示 瑕疵撤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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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物債二分體系下的物權法定
張鵬:蘇州大學王健法學院副教授,法學博士。本文系司法部項目“《物權法》背景下的物權法定與非法定物權”(項目編號:09SFB2034)研究成果,同時受蘇州大學東吳公法與比較法研究所資助。
內容提要:物權的支配性、絕對性特征經不起現實規范的檢驗。物權概念以及物權債權區分對立體系既沿襲自羅馬法法律傳統,也受制于近代法律體系化的現實訴求,存在一定的不周延性。物權法定原則雖然存在不可克服的內在缺陷,但實質上擔當區分物權債權、維持物債二分體系的重任。就特定物而言,其上的物權債權本質上都是人對于物一定程度的“支配力”,而權利絕對效力均來源于法律政策安排或當事人的自治授予。可以通過開放“債權”登記,賦予登記后的債權具有對抗第三人絕對效力的方式,一方面彌補物權法定原則的不足,另一方面維持既有法律架構的穩定。
關鍵詞:物債二分 物權法定 債權物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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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互聯網產業驅動下的著作權規則變革
熊琦:中南財經政法大學知識產權研究中心副教授,法學博士。本文為作者主持的國家社科基金項目“產業利益博弈與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變革研究”(項目編號:13CFX091)的階段性成果。
內容提要:互聯網產業與版權產業的分離,使兩者在傳播效率與許可效率的需求上出現差異。著作權法作為以保護版權產業為初衷的制度工具,在維護許可效率時忽略了對傳播效率的合理考量,使其既無法滿足互聯網產業的需要,也難以解決版權產業的新問題,導致各方通過私人創制的著作權規則來維護各自的產業利益。私立著作權規則以許可合同調整法定權利配置,使產業主體得以根據自身需要對傳播效率與許可效率加以取舍。為適應互聯網產業模式的興起,一方面應發掘私立著作權規則的制度優勢,并承認其合法性;另一方面在保留既有法定權利體系的前提下調整權利類型及其限制方式,以配合私立著作權規則的運作。
關鍵詞:私立著作權規則 法定著作權規則 著作權許可 版權產業 互聯網產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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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論繼承法的修正
王歌雅:黑龍江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內容提要:《繼承法》修正,是契合社會發展、觀念變遷、繼承需求和道義判斷的必然選擇。應通過科學、嚴謹、系統、完備的體系設計,實現制度改革與理論創新——彰顯繼承宗旨、拓展遺產范圍,豐富遺囑形式、拓寬遺囑繼承渠道,增加繼承順序、完善遺產酌分請求權,規制遺產份額的剝奪、增加繼承扶養協議,完善遺產管理制度、規范遺產清償順序。彰顯繼承法的價值觀照,即個人利益與公共利益的兼顧,倫理關懷與資源配置的衡平。
關鍵詞:繼承法 體系設計 制度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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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論具體犯罪概念的經驗概括
白建軍: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本文系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重大項目“中國案例指導制度研究”(項目編號:10ZD&044)的階段性成果。文章寫作過程中,得到了王煒、陳浩、王唯寧、王復春等人的支持和建議,特此感謝。
內容提要:在刑法分則解釋的常見話語模式中,什么是犯罪的正面闡釋往往多于什么不是犯罪的說明。本文從75萬個刑事司法判決中篩選出三千多個變更罪名樣本,據此觀察、分析法官群體否定有罪指控的實踐經驗。研究發現,這種法官群體經驗有助于發現對某些具體犯罪概念的誤解,展現罪名適用的多種界限,證實刑法解釋的能動性。本研究提出,具體犯罪概念的經驗概括是某種類型化案件事實的刑法性質的否定性特稱判斷,位于三段論推理的大前提與小前提之間。借助這種判斷,可以使刑法解釋更加接近實際,提高司法效率。
關鍵詞:變更罪名 犯罪概念 經驗概括 法律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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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論中國特色的犯罪參與體系
劉明祥:中國人民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導師。
內容提要:我國刑法采取的犯罪參與體系是不區分正犯與共犯的單一制,即單一犯罪人體系。與其他采取單一制國家的刑法不同,我國刑法將所有參與共同犯罪的人分為主犯與從犯兩大類,分別給予輕重不同的處罰。這既突出了共同犯罪在處罰上不同于單個人犯罪的特點,又彌補了區分制根據參與行為的形式來確定處罰輕重的缺陷。與區分制相比,它不僅不存在難以區分正犯與共犯的問題,而且具有定罪更為科學、處罰更為合理、操作更為簡便的優越性。其主要缺陷在于,主犯與從犯的規定還不夠明確,導致在處理具體共同犯罪案件時,要由司法人員來做判斷。由于沒有客觀的判斷標準,難免帶有主觀隨意性,很可能出現判斷失誤或執法不公的現象。但這一缺陷可以通過完善立法與合理司法來彌補。
關鍵詞:中國特色 犯罪參與 共同犯罪體系 主犯從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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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中法比較視閾下我國公訴案件和解程序之再完善
王洪宇:海南大學法學院教授,法學博士。
內容提要:新刑事訴訟法關于當事人和解的公訴案件訴訟程序的規定僅有3個條文,相繼出臺的司法解釋差強人意,導致實踐中司法機關對條文理解不一,操作各異。本文以法國刑事調解制度為研究背景,對我國公訴案件和解程序的法律規定及實踐運作進行了深入的分析,指出我國公訴案件和解程序存在著適用案件范圍界定不清,和解方式單一,程序適用混亂以及對司法機關和解程序中定位模糊等問題,認為公訴案件和解程序既要保護當事人和解權利的行使也要考慮訴訟效率這一價值目標,既要考慮犯罪的特殊預防作用也要注重犯罪的一般預防作用,既要體現司法機關在和解程序中的主導地位又不應過多牽涉其精力,否則將有悖于這一程序設立的立法初衷。
關鍵詞:公訴案件 和解 刑事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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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我國非法證據排除制度的完善對防治腐敗的啟示
宋寒松:最高人民檢察院職務犯罪預防廳廳長。
內容提要:我國新刑訴法中非法證據排除制度的確立,消除了刑訊逼供等職務犯罪的思想基礎、利益基礎、制度基礎、邏輯基礎和現實基礎。其建立和完善是刑事司法程序的重要內容,不僅提高了國內的刑事訴訟水平,同時也對我國的反腐敗具有重要意義。一方面非法證據排除制度的確立和完善,使我國反腐敗制度的法治化水平向前推進了一大步;另一方面,非法證據排除制度對我國開展反腐敗國際合作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其不僅為反腐敗制度的體系化和法治化提供了制度樣本與具體范例,而且為反腐制度的完善和科學化提供了可行路徑與現實模型,也拓展了我國反腐制度建設的國際化視野。
關鍵詞:非法證據排除 職務犯罪預防 防治腐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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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防止公職人員利益沖突立法的理論與實踐
聶資魯:湖南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本文系作者主持的2013年度國家社科基金重大項目(第一批)“推進反腐敗國家立法與黨內法規、制度建設研究”(項目編號:13 & ZD012)、2011年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國際視野下防止公職人員利益沖突法律問題研究” (項目編號:11BFX135)的階段性成果。
內容提要:如何有效防止公職人員因利益沖突而引發腐敗是當前各國面臨的難題。而法律由于具有懲防腐敗的雙重作用而成為破解這一難題的銳利的武器。目前,建立健全防止利益沖突法律制度已經成為跨民族、跨意識形態的反腐敗舉措。雖然我國在建立防止利益沖突制度方面也進行過探索,但由于大多停留在黨紀、政紀層面,加之監督和執行機制不完善,起的作用有限。本文在審視國際社會防止公職人員利益沖突立法和總結我國的相關實踐與探索經驗的基礎上,提出建議:既然制定防止利益沖突法已成為國際慣例,為與《聯合國反腐敗公約》接軌及適應當前的預防腐敗的急迫需要,應由全國人大制定一部專門的《防止利益沖突法》,這樣可以和我國公務員法、刑法、刑事訴訟法等互為補充,從而形成一個立體式預防腐敗的法律體系。
關鍵詞:公職人員 利益沖突 預防腐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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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批準生效合同若干問題探討
楊永清:最高人民法院立案二庭副庭長。
內容提要:批準生效合同在批準前,合同未生效,但其中的報批義務本身并不需要經批準而生效。批準生效合同宜歸入“效力待定合同”。批準生效合同的效力可能出現三種不同的情形:批準前,合同未生效;批準后,合同有效;行政主管機關明確不予批準的,或者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合同不可能再去報批了,合同確定不生效。批準生效合同在批準前,其效力是未生效,但不同于無效,合同仍然對當事人具有一定的法律約束力。
關鍵詞:批準生效 報批義務 未生效效力待定 確定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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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停止勞動教養制度的路徑選擇——以公法的強制性整體變遷為視角
李本森:中國政法大學訴訟法學研究院、2011計劃司法文明協同創新中心教授、博士生導師。感謝中國政法大學陳光中教授在本文初稿階段提出的修改意見。
內容提要:勞動教養制度的改革不僅涉及人權保障,而且關系國家和社會的安全和穩定。勞動教養制度因程序性積弊需要進行根本性的變革。無論是理論還是實踐上,停止勞動教養制度已經成為勞動教養改革中的優先選項。從公法的強制性整體變遷的角度看,在現有的法律制度框架內通過分流并和的方式改造勞動教養制度是最佳的路徑選擇。在維護社會穩定的前提下,適當降低犯罪門檻,科學配置刑罰與治安管理處罰之間的比例關系,輔以不完全性變遷的程序再造,勞動教養制度的整體性變遷的范式轉換將得以平穩實現。
關鍵詞:勞動教養 路徑選擇 強制性變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