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8-07-10 來源:審判理論研究會 責任編輯:fml
2017年9月7—8日,中國審判理論研究會2017年年會暨“司法改革與法院組織法法官法修改理論研討會”在南京召開。最高人民法院黨組副書記、副院長、中國法學會副會長江必新傳達周強院長提出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中國法學會審判理論研究會副會長李少平主持會議,最人民法院副院長姜偉宣布年會獲獎論文表彰決定,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中國法學會審判理論研究會副會長徐顯明,最高人民法院黨組成員孫華璞、最高人民法院審委會專職委員杜萬華、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委會專職委員陳國慶以及全國多地高級法院院長出席會議,中國法學會審判理論研究會常務理事,各級人民法院法官代表、部分專家學者參加會議。會議就以下幾個方面的宏觀問題、重點問題、具體問題進行了研討。
一、準確把握審判理論研究的政治方向和研究方法
審判理論研究要旗幟鮮明地堅持以馬克思主義法學思想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為指導,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研究導向,自覺把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貫穿研究全過程,始終保持審判理論研究的正確方向。要堅持與時俱進的理論品格,緊緊圍繞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目標任務,找準新形勢下審判理論研究的立足點和著力點,把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和社會主義司法制度作為理論研究主攻方向,不斷取得新成果,確保以正確的法治理論引領法治實踐。
審判理論研究要堅持理論與實踐相結合,堅持從我國國情和實際出發,正確解讀中國現實、回答中國問題、提供中國方案,針對審判執行、司法為民、司法改革、智慧法院建設、隊伍建設中的新情況新問題,對豐富的司法實踐進行深入分析研究。要牢固樹立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自信、理論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堅持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相結合,充分發掘中華優秀傳統司法文化,積極借鑒國外法治有益經驗,繁榮和發展中國特色審判理論研究,為世界司法文明貢獻中國智慧和中國經驗。要重視對司法體制改革的理論研究,準確理解和闡釋中央改革決策,認真總結改革經驗,科學提煉規律性認識,實現法學理論、司法改革與司法實踐的良性互動。
二、立足更高的起點來謀劃和推進司法體制改革
要始終堅持黨的領導,充分發揮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的政治優勢。要充分發揮黨的領導在促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中的關鍵作用,要充分發揮黨在深化司法體制改革中總攬全局、協調各方的關鍵作用,要充分發揮黨通過領導立法加快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司法制度的關鍵作用,不斷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司法制度和法律體系。
要始終堅持司法的人民性,努力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多元司法需求。要始終堅持司法為民宗旨、司法民主原則和司法群眾路線,完善訴權保障、人權司法保障、產權司法保障制度,切實維護民生權益,切實防范冤假錯案發生,切實推進產權保護法治化;通過有效的制度機制,讓人民群眾有序參與司法、監督司法,認真傾聽、理性回應人民群眾對司法的合理訴求,培育人民群眾對司法公平正義的認同感, 實現司法與社會的良性互動。
要始終堅持立足中國國情,積極探索符合中國實際的司法制度模式。要充分認識到大國社會治理的復雜性,正確選擇符合中國國情的糾紛爭端解決模式,構建完善多元化矛盾糾紛解決機制,盡可能減少不必要的訴訟,盡可能減輕群眾訴累,強化法律在化解矛盾中的權威地位,讓司法真正成為最后、也是最權威的救濟手段。
要始終堅持遵循司法規律,充分發揮司法在社會治理中的制度效能。要準確把握司法公平正義作為矯正正義的內在屬性,構建符合司法規律的司法制度體系,塑造公正無偏、值得信賴的司法品質,讓人民群眾理性認識司法的功能和限度,對司法救濟形成合理預期。要高度重視司法實現規范正義的特殊功能,不折不扣貫徹憲法法律,堅守法律規范底線,通過深化司法體制改革合理確定各級法院的職能定位,充分發揮司法公正對社會公正的引領和導向作用。
要充分認識到中華法制優良傳統的重要性,堅持依法治國與以德治國相結合,在法律實施層面充分發揮司法斷案明辨是非、懲惡揚善功能,通過司法活動對社會道德倫理形成正向激勵,踐行和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要始終堅持以正確的理論引領法治實踐,最大限度匯聚司法經驗和智慧。要尊重基層首創精神,充分關注基層司法的實踐難題,充分關注基層司法的現實需求,充分調動中央和地方兩個方面的改革積極性,實現頂層設計與基層創新的有機結合。要合理借鑒國外的法治經驗,在更深更廣的層面實現不同司法文明的兼容并蓄、交流互鑒,不斷提高國家的軟實力,為推進大國外交、“一帶一路”等國家戰略提供法治支撐。
三、通過司法資源的合理配置來提升司法質效
人民法院內部請示制度廣受社會關注、甚有詬病,為了解決這一制度帶來的司法糾錯成本較高等問題,可以考慮在人民法院組織法修改時,深入研究飛躍管轄以及其他相關制度,吸收這些制度在應對新情況新問題新案件方面的積極因素,豐富和完善指導性案例制度,推進裁判尺度的統一,提升司法權威和司法公信。
人民法院組織法在修改過程中,可以考慮研究和論證賦予人民法院派出機構獨立審級功能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要充分立足我國國情,在進行深入調研、充分論證的基礎上,研究在基層法院設立上訴庭來審理針對人民法庭裁判的上訴案件,著力減輕當事人的訴訟成本和人民法院的司法成本。可以在充分總結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運行經驗的基礎上,研究適當賦予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獨立審級功能的可行性,以更好發揮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審理跨行政區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的功能,并不斷優化和完善跨區域法院的設立條件和案件管轄范圍。科學合理設定不同審級案件進入訴訟程序的條件要尊重司法規律。要不斷加強中級、高級法院的審判監督職能,促進糾紛在法定程序內得到妥善解決,實現實體正義與程序正義的統一,努力實現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的目標。
四、全面深入地理解司法權追求的五重獨立
司法的功能在于定紛止爭、權利救濟、制約公權,司法權的本質是判斷。司法權追求五重獨立。
一是司法權力屬性的獨立。司法權從行政權中分離而來,在憲法上是一項獨立的、與行政權平等的職權,既不是行政權的組成部分,也不是行政權的工具。二是司法權力行使過程的獨立。司法權應在黨的領導下和人民代表大會的制度框架下獨立行使,在這兩個前提下,司法權的行使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三是人民法院的審級獨立。本次人民法院組織法修改草案賦予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級人民法院依照規定管理下級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務和司法行政工作,在監督下級人民法院審判工作的同時,又增加了司法警務和司法行政上的管理職能。最高人民法院和全國各級的上級法院應做好充分準備以適應修法帶來的職能轉換。當然,這種改變并不否定審級獨立,因為,審級獨立是人民法院獨立行使職權的應有之義,沒有審級獨立就避免不了冤假錯案。四是法官的判斷獨立。“法官無上級”,所謂“法官無上級”指的主要是判斷的“無上級”,人民法院法官在審理案件時應獨立判斷,最高人民法院法官的判決和基層人民法院法官的判決在法律面前是平等,這符合認識規律和司法規律。五是法官的責任獨立,即法官獨立作出的判斷一定要獨立承擔責任。這是司法責任制的核心,即讓審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負責。
五、在人工智能時代法律應如何定位審判者
人工智能正推動司法權發生深刻的變化,在訴訟爆炸呼吁司法效率的現實要求下,人工智能、信息技術確實會提高審判效率,但也伴隨著法院判決的“工廠化”和“流水作業化”,法官存在被異化或物化的傾向和風險。如何防止“算法”支配審判,防止既有的偏差值被大數據處理固定化,以及判決自動生成的技術如何與法律解釋和法律溝通兼容;如何安排程序員、信息技術公司與法院的關系,明確規定司法輔助人員的權利義務;如何防止人工智能變成輿論的‘斷頭臺’,進而壓縮法律的話語空間;如何在審判主體多樣化、審判標準多樣化的背景下合理確定審判責任等都是即將面臨的問題。人工智能時代帶來的這些變化并沒有及時和充分地反映到法律修改過程中。
在兩法修改過程中,應有針對性地加強這方面的研究,明確規定司法輔助人員的權利義務,強調法官“有思考的服從”,維持并強化程序、辯論、共識的三要件。
六、優化人民法院內部職權配置的幾個方面
司法責任制的關鍵是對司法活動中各類權力作出合理分配,確保“讓審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負責”,這需要人民法院內部職權的優化配置。
一是要讓審判權要做到平權制約,相互協作。審判長、審判員、陪審員分工明確、權力平等、界限清晰。二是要讓審判監督權要做到程序正當,監督得力。應充分體現司法權的程序正當性,防止監督范圍過寬過大,推動院庭長“放權”,規范監督程序。三是要讓司法政務權要做到規制司法、服務審判。司法政務權的使命在于服務審判,應防止審判管理干預實體裁判,對審判工作產生誤導。要深刻認識到 “裁判者負責”與“法院負責”的矛盾、“依法獨立辦案”與“確保案件質量”的矛盾、 “司法個體差異”與“法律適用統一”的矛盾。著力避免機械司法、專橫司法、不愿監督、難以監督和規制乏力、干擾審判的問題和傾向。要增強審判監督權運行的可操作性和時效性、合理設定院庭長的監督責任、構建更加科學的審判管理運行機制、健全規范嚴格的司法人員遴選晉升制度等。
七、司法改革視域下推進案件繁簡分流的實踐路徑
案件繁簡分流機制是優化司法資源配置,提高審判效率、促進審判公正的重要舉措,它也是一項系統工程,涉及到法院內設機構調整、人力資源調配、審判流程再造、社會資源利用等各個方面,各項改革舉措之間關聯度高、耦合性強,往往“牽一發而動全身”。在推進的過程中,應做好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將推進案件繁簡分流與人員分類管理相結合。科學測算全院符合速裁條件的案件數量,以此為依據配備相應數量的速裁法官,并為其配齊配強審判輔助人員,爭取用少量的審判資源辦理占比較大的簡單案件。二是將推進案件繁簡分流與內設機構改革相結合。綜合考慮不同地區、法院層級、業務特點,從案件類型、難易程度和人員結構等實際情況出發,組建靈活多樣的速裁辦案團隊或專業化的合議庭,實行扁平化管理。三是將推進案件繁簡分流與庭審方式改革相結合。積極探索精簡庭審程序,積極推廣示范訴訟、代表人訴訟等方式,積極推行裁判文書繁簡分流等。四是將推進案件繁簡分流與審判管理制度改革相結合。積極探索建立繁簡甄別機制,改進案件分案機制,優化程序銜接機制,完善繁簡分流工作考核機制等。五是將推進案件繁簡分流與訴調對接工作相結合。做好立案與訴前調解的銜接,積極吸納退休法官、法律工作者、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人民陪審員、社區干部等進駐訴訟服務中心開展訴前和訴中調解,共同化解社會矛盾糾紛。六是將推進案件繁簡分流與智慧法院建設相結合。積極探索開發智能分案輔助系統,努力改變依靠法官進行人工分案的傳統做法,積極探索建立在線調解、在線立案、在線審判、電子督促、電子送達等為一體的 “一站式”糾紛解決服務平臺,打造矛盾糾紛化解的信息化“高速公路”。
八、正確處理法院管理的幾對關系
隨著司法責任制的落實和新型的審判權運行機制的建立,在充分向合議庭和法官放權的同時,切實加強法院的管理,構建權責明晰、監管有效、保障有力的新型審判權運行機制,需要處理好以下幾方面關系。
一是要正確處理好“一崗”和“雙責”的關系。應當通過多層次、多角度和卓有成效的協調聯動,立規明責,消除管理“盲區”,實現辦案、管人、促廉相結合,推動審判質效和隊伍建設雙提升。充分發揮班子的領導核心作用,堅持抓黨建帶隊建促審判的總體思路,堅持以提高司法公信力為根本尺度。二是要正確處理好“監督”和“放權”的關系。要把監督和放權統一于流程化、組織化、信息化的管理中。更加注重程序性約束和流程化控制,建立以過程為導向的管理模式;一切對審判權的介入都必須通過法律規定的審判組織,以規范化、公開化的方式來進行;積極運用大數據、人工智能、移動互聯等現代科技手段,推動從微觀的個案審批、文書簽發向宏觀的全院、全員、全過程的案件質效監管轉變。三是要正確處理好履職保障和責任追究的關系。著力于樹立司法權威,維護法庭秩序和審判權威;重點解決司法環境問題,增強干預司法登記備案制度的實效;建立應急保護機制,保護法官及其近親屬人格尊嚴和人身安全;推動法官單獨職務序列改革、工資制度改革以及編制、經費等方面政策的落實。嚴格依法追責,堅持“敢于問責”和“善于問責”相統一。進一步細化法官、法官助理和書記員的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嚴防權力錯位、責任錯位導致的難以追責。建立健全一整套符合司法規律和法官職業特點的懲戒程序,加快推動成立懲戒委員會,嚴格落實不得作為錯案進行責任追究的情形。法官履行法定職責的行為,非經法官懲戒委員會的聽證和審議,不受錯案責任的追究,非經法定程序,不得將法官調離、免職或作出降級、兼職等處分。
九、法院的設置與職權
(一)人民法院的職權與依法監督行政機關工作的關系
法院的司法監督與行政機關的行政監管、監察機關的監察監督不存在混淆,三者都是國家整體監督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從法律根據、理論根據、實踐效果和我國政權架構來看,由法院依法來監督人民政府依法行使職權有其必要性和可行性,在人民法院組織法的修訂中應保留人民法院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的規定。在實踐中,應重視司法對行政機關的監督,對于行政機關是否合法行使行政職權的判斷應通過司法審查來解決。
(二)司法行政管理與省級統管的探索
司法行政事務的省級統管有其歷史必然性和實踐可行性,當前司法行政管理的省級統管存在法律依據、改革措施與地方利益相沖突、司法行政管理權和審判權存在摩擦等問題。要將法律修改提上議事日程,要加大司法行政管理是中央事權的理論論證和政策宣傳。在實踐操作中,最高人民法院還可以嘗試設立司法行政局,下設司法警察局、行政裝備保障局、執行局、審判保障局等部門。
(三)司法職權層級配置的設計
目前,司法職權的層級配置存在事實審質量不高、上訴審功能弱化和最高法院能力弱化等弊端。可考慮設計一個三級終審、最高法院復審決定權的制度體系,即基層院一審(事實審)、中院二審(法律審)、省院三審(法律審)、最高法院終審。同時,應明確最高法院對全國法院的審判監督關系,強化指導性案例和司法解釋的地位。
十、法院的管理
(一)法院行政管理改革的若干考量
在司法改革的大背景下,應堅持確保審判權獨立行使、行政管理與審判業務相分離的原則。目前,法院行政事務管理存在管理職能比較分散、審判地位不夠突出、管理專業化不足等問題。在行政管理改革的過程中應考量三個因素,即契合改革方向、結合中國國情、符合審判需求。逐步建立在法院外部設立獨立的司法委員會,負責法院重大司法行政事務的決策;在法院內部設立相對獨立的司法行政事務管理機構,負責執行司法委員會的決策和管理法院日常的事務。
此外,法院購買社會服務的方式也值得研究。由于立法的滯后,目前并沒有全國性的可資借鑒的藍本,且存在財政支持有難度、法院與外包企業尚未形成良性互動等問題。應加強研究、制定標準,將適宜購買的社會服務納入法院財政管理體系中,實現從管人模式到管事模式的功能轉變。
?(二)法院大部制改革的有益經驗
在員額制改革以后,法院大部制改革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緩解案多人少的矛盾,對此,成都法院作出了有益的探索。大部制改革將法院內設眾多的庭室改為刑事、民事、商事、行政、訴訟保障、訴訟監督、執行七大部,副院長成為每個部的負責人,庭長和副庭長編入審判團隊擔任主審法官和主任法官。大部制改革優化、簡化法院內部組織機構,將更多的入額法官投入到審判一線,也與本輪以司法責任制為核心的司法改革相契合。
(三)審判委員會運行模式的完善方向
審委會制度與司法改革的要求并不沖突,但審委會制度存在機制不完善的問題,表現為議題過多、效率不高等。究其原因,主要在于法律規定過于寬泛、缺乏過濾機制、事實證據方面存在質量問題、審委會決策模式缺乏彈性等。對這些問題,應通過建立專業委員會制度、優化委員結構予以解決。
(四)司法責任制實質化的具體落實
司法責任制的實質化面臨著四個方面的問題,即落實法官權利保障、明確法官的責任承擔、完善監督機制、提高法官素質。法官權利保障應通過法官身份去行政化、薪酬待遇與身份相匹配、職業保障落到實處、對權力干預設置有效的屏障等措施予以落實。法官責任承擔要切實可行,追責的條件必須明確科學、防止偏差。在監督機制方面,應劃清監督和輿論的界限,不能用輿論代替審判。應重視法官素質與司法責任制的密切關系,通過積極培訓和輿論監督促進法官素質的提升。
十一、法官及其他司法人員管理
(一)審判團隊建設的轉型
審判團隊是司法隊伍的基礎。組建審判團隊應當考量法院審級、人員結構、案件情況、輔助力量等四個因素,還應遵循司法規律、堅持實踐導向、注重人案匹配、提高司法效率、做好老新幫帶等。在智慧法院的建設背景下,還應前瞻性地做好法院人員分類管理工作,讓法官回歸審判本位,履行好司法判斷職權;法官助理在承擔輔助性工作、書記員承擔事務性工作的同時,要努力轉型成為法官的智庫和智慧支持。
(二)助理審判員制度的檢視
現階段助理審判員制度存在層級配置上的隨意性、組織任命上的隨意性、職權范圍上的無限制等三大問題。針對這些問題,要在定位上限制權利,從法律設計上限制法官的權利和辦理案件的范圍;在層級上助理審判員應限制在基層法院任命,跟未來法官遴選制度相銜接;要將助理審判員的設計納入到整個司法改革的事業當中來統籌考慮,形成法官助理—限權法官—全權法官的法官養成鏈條,并對人案失配、繁簡分流產生很好的影響。
(三)法官助理考核評價機制的完善
現階段法官助理制度存在定性不準確、缺乏統一認識等問題,在司改背景下要認真對待法官助理制度設計。法官助理人員的來源不應當單一化;建立對法官助理的混合考核評價機制,內含法官、所在的業務庭和其他職能部門、法官助理自身的評價等;充實法定化、制度化的評價內容,明確法官助理輔助性、服務性的同時,保障其應有的獨立性。
(四)人民陪審員啟動模式制度的優化
在當前的陪審員復合啟動模式中,當事人申請模式長期處于制度休眠狀態,而法定強制模式卻存在“擴張適用”的風險。在陪審啟動模式制度設計時應從理念層面進行澄清,改變過往單純地“追求數據”的啟動模式,以“分權制約”、“凸顯權力”、“注重效果”為原則設計具體制度。建立人民陪審員自治機構參與陪審員制度啟動,確保陪審員啟動模式制度建構中權利的主導性,完善保障陪審員啟動模式良性運轉的配套制度。
(五)法官薪酬改革的路徑
在配套薪酬改革的過程中,既要依靠組織,也要立足國情來理解組織的意義。應清醒地認識到法院的配套薪酬改革無法趕超市場競爭力,薪酬的調整面臨職業標準和市場標準的雙重考驗,如何做大做強中青年人才儲備是法院所面臨的挑戰。對法官工資水平的重新定位要以現有國情下的經費保障水平為基礎,法官工資制度脫離公務員工資體系要分階段、分步驟進行,要符合我國法官的職業特性,通過市場規律彌補路徑和司法權威補位路徑予以解決。
(六)司法榮譽制度的強化
司法榮譽有人員統攝的政治性功能、節約成本的經濟性功能、承載傳統的社會性功能。為了增強法官司法榮譽、充分發揮司法榮譽制度的效能,在理念定位上應與法院人員職業化改革相契合、與法官選任制度相結合、與法官業績評價體系相結合,在具體設計上要形成固定的類型和評選規則,在規范評審環節應建立嚴格的審核機制,提高透明度,同時增強儀式感,賦予司法榮譽授予的莊重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