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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國際經濟貿易法學研究會2016年年會學術觀點綜述

時間:2016-04-27   來源:中國國際經濟貿易法學研究會  責任編輯:elite

  “國際經濟法與全球經濟治理”

----中國國際經濟貿易法學研究會2016年年會學術觀點綜述

  2016年4月23日上午9點,中國國際經濟貿易法學研究會暨中國法學會國際經濟法學會研究會(以下簡稱“研究會”)2016年年會在杭州正式拉開帷幕。本次年會以“國際經濟法與全球經濟治理”為主題,由浙江省法學會國際經濟法學研究會承辦,浙江大學經濟學院及浙江大學跨境電商研究院協辦。

  在開幕式上,浙江省法學會國際經濟法學研究會會長、浙江大學經濟學院翁國民教授擔任主持人,中國法學會副會長任海泉中將、浙江省法學會牛太升副會長及中國國際經濟貿易法學研究會沈四寶會長致開幕辭。

  中國法學會副會長任海泉中將指出,當前國際經濟與國際經濟法治正發生巨大變革,重大多邊、雙邊協議正在簽署,WTO體制架構也面臨諸多問題及挑戰,全球經濟治理是G20的重要議題,也應是今后研究和工作的重點。本次會議應當努力為我國參與對外經貿活動提供法治保障方面提出有益建議,充分發揮國際經濟法學者們的智識以服務于國家法治建設。同時,他還提出了對研究會未來發展的四點意見,強調了研究會作為國際經濟貿易法領域的重要智庫,是團結和引領全國國際經濟法學工作者的橋梁與紐帶。研究會正處在發展壯大的黃金時期,要著力培養青年人才,促進未來工作的蓬勃發展。最后,任海泉副會長結合自己的專業所長,對貿易與軍事的關系加以深入分析,從歷史縱向和現實橫向的角度對當前世界發展形勢進行了深入的解讀,指出了我國的國防建設和軍隊改革對保障國家深化改革開放戰略的重大意義。

  浙江省法學會牛太升副會長在致詞中指出,本次會議主題正好是不久即將在杭州召開的G20峰會的主題之一,會議的召開恰逢其時。浙江是我國對外經貿發展的重鎮,有國務院先后批準實施的一系列外貿改革試驗點,具有國際經濟法豐富的課題資源和服務目標。杭州的經濟增長速度也非常好,去年在貨物貿易、服務貿易、境外投資總額上都實現了兩位數的增長。他建議研究會應該以此次會議為切入點,進一步為我國深化改革發展提供更多的智力支持與保障。

  中國國際經濟貿易法學研究會沈四寶教授對參會的各界領導、嘉賓們的到來以及承辦本次會議的浙江省法學會國際經濟法學研究會表示衷心的感謝,并對本次會議的成功寄予熱切的希望。

  【主題演講】

  開幕式后,研討會進入主題演講階段,由沈四寶會長主持。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副部級專職委員、二級大法官、第一巡回法庭庭長、執行局局長、研究會副會長劉貴祥發表了題為“自貿區司法改革與創新”的主題發言,從司法機構、法官制度、運行機制三方面介紹了自貿區司法改革后最高法院巡回法庭的工作情況與創新,就“法官與律師如何良性互動”、“司法改革如何與法學教育相輔相成”、“打破行政區劃設置中級法院”、“利用信息網絡解決法院執行難問題”等提出了具有建設性的意見。

  第二位發言人為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民四庭張勇健庭長。他為大會作了“投資者與東道國投資爭端的有關問題”的主題發言。他指出,近些年來,我國涉及的國際投資仲裁案件數量正在增加,針對這一現狀,今后應當:1.積極參與國際規則的制定。目前的投資爭端解決機制完全是因為戰后發達國家向發展中國家大規模投資,為維護資本輸出國利益而建立的,對資本輸入國不利。對于這一機制很多發展中國家甚至一些發達國家已經表達了不滿。TTIP、TTP中投資爭端解決存在分歧,我國應該利用歐美對爭端解決的分歧,維護自身利益。 2.盡快推進立法與相關司法解釋工作。3.建立投資爭端的雙向防范的長期應對機制,倒逼著我國行政機關不斷加強依法行政意識和推進相關改革。另外,他還提出,司法機關要對涉外投資糾紛依法審理、及時審理,展示我國司法機關的專業水準和司法權威,提升外國投資者對我國整體投資法律環境的信心。

  第三位發言人是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副主任兼秘書長、中國國際商會秘書長、研究會副會長于健龍,他為大會作了“中國國際商事仲裁的發展現狀”的主題發言。他認為,為了實現將我國建設成為國際仲裁中心的目標,應該從以下幾個方面努力:1.適時修訂《仲裁法》;2.建立支持仲裁的私法環境,營造良好氛圍;3.重點扶持有競爭力的仲裁中心;4.加強仲裁機構自身建設,使每個案件的裁決都經得起推敲;5.培養國際化高端仲裁人才;6.推廣仲裁制度,培養仲裁文化,讓更多的市場主體知悉仲裁制度的優勢。

  第四位發言人是中國浦東干部學院常務副院長、研究會副會長周仲飛教授。他的主題發言為“我國《銀行業法》(草案)的基本框架”。他結合親身參與立法工作的經驗,總結了學者們提供的《銀行業法》(草案)的基本理念和設想。他還進一步從建立多層次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促進金融支持實體經濟、擴大銀行業金融自主權、完善公司治理、加強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建立問題金融機構處置制度等方面進行了闡釋,就建立統一的金融監督委員會、建立金融穩定委員會、建立獨立的金融消費者保護機構等設想發表了自己的看法。

  最后,西南政法大學國際法學院分黨委書記、研究會副會長鄧瑞平教授在其主題發言“印度2015年雙邊投資條約范本及其對中國的啟示”中,介紹了印度2015版雙邊投資條約范本的背景與結構,歸納了其中的主要亮點內容,包括對定義條款中“投資”的詮釋、適用與不適用情形、防止征收條款、上訴便利等問題,并且對該范本進行了簡要評價,提煉了對我國的有益啟示。

  【四大分會場專題討論】

  【第一分會場·第一時段】

  本時段專題為“TPP規則與知識產權”,由中國國際經濟貿易法學研究會副會長、清華大學法學院車丕照教授主持及評議。

  研究會副會長、復旦大學特聘教授張乃根的發言主題為“試析TPP知識產權條款的TRIPS追加義務”,張教授指出,他的研究主要在于梳理、研究、比較TPP知識產權條款。他的第一個觀點是如何看待TPP知識產權條款。知識產權部分的規則是全面的TRIPS“升級版”。知識產權的前提是技術,TRIPS是網絡前時代的條約,沒有涉及到數字,特別是版權領域的保護,因此TRIPS協定一定要更新。第二個觀點是在WTO框架內通過多邊談判是非常困難的,TPP比TRIPS增加了什么?張教授對TPP新增內容做出了詳細的介紹,并指出,TPP對推進國際規則前進是有積極意義的。另外,TPP二十三個方面的增加內容需要進行梳理。我國和TPP知識產權方面的差距不是很大,應該可以從容應對,但還需結合我國國情加以改進。

  浙江理工大學法政學院朱光琪老師的發言主題是“TPP知識產權規則與公共健康”,朱老師的發言分四個部分。第一部分為背景介紹,朱老師指出,TRIPS沒有提供公共健康的解決方案,無法滿足發達國家需要,多哈回合又陷入困境,因此TPP應運而生。在第二部分,朱教授對具體TPP知識產權規則進行了分析,并在第三部分提出了對中國的啟發,他指出中國目前缺乏實證數據。第四部分是朱教授關于知識產權整體的思考,最后他分析了TPP對發展中國家的影響。

  韶關學院法學院朱穎俐教授的發言主題是“論國際法律服務貿易中‘法律服務’的范疇”,朱教授指出,法律服務貿易在我國有很大的市場空間,WTO關于法律服務貿易范疇所做的定義與聯合國《產品總分類》存在不太匹配的地方,并就其差異做了詳細論述。隨后,朱教授就兩個問題做出了分析,即國際服務貿易中“法律服務”的范疇與我國相關制度的缺陷及完善。最后,朱教授提出法律服務貿易必須有成員方的開放。她對成員方的開放程度數據進行了整理。得出結論是,有85個成員開放了法律服務貿易,我國完全有可能來做法律服務。

  北京外國語大學國際商學院陳若鴻副教授的發言主題為“TBT協定下的必要性測試:法條、實踐與反思”,陳教授主要介紹了TBT協定下的必要性測試的分析框架與傳統GATT的區別,指出TBT協定下的必要性測試出現在2.2條,與GATT相比,TBT的規定更復雜、系統。TBT的基本分析框架與GATT是相同的,但條文上還有些差異,我們需要結合具體案例分析TBT的特殊之處。首先,協定的構成不同,TBT沒有例外條款。第二個區別是,雖然TBT中必要性測試出現在2.2條,實際上還延伸到了2.1條。在2.1條的判決中大量出現必要性測試的內容。出現這種情況的根本原因在于TBT沒有例外條款。最后,陳教授對如何制定國內技術法規提出了建議。

  重慶市北碚區人民法院上官鵬法官的發言主題是“‘競爭中立’政策的最新實踐”,上官鵬法官對TPP國有企業的相關條款進行了分析,認為TPP國有企業核心條款主要條約義務包括非歧視待遇、商業考慮、非商業援助、透明度要求。他指出,TPP國有企業條款是“競爭中立”政策的最新實踐,并對“競爭中立”政策的合理性進行了分析,對TPP國有企業條款進行了評析。我國國有企業“競爭中立”現狀由多種原因造成,例如,對國有企業界定不明、對競爭中立政策未引起重視、相關制度設計滯后、對國有企業給予非商業援助的規定多、項目多。而我國的應對策略應當是正視“競爭中立”政策,合理界定國有企業范圍,提升國有企業治理水平,規范對國有企業的各類補助。

  國際關系學院法律系李秀娜副教授的發言也圍繞“TPP的競爭中立”展開,李教授提出,TPP中的“競爭中立”原則共包括15條,從實體到程序進行了全面界定。TPP對“國有企業”的定義,主要是要從事商業活動和組成治理結構兩方面進行的。,李教授對協定中指定壟斷與政府壟斷等概念進行了介紹。TPP主要考慮影響力原則,只要行為對締約方貿易或投資產生直接影響,即應受TPP約束。在適用例外上,TPP采用了10條否定式條款,分為組織例外與職能例外兩種。最后,李教授就TPP十七章主要呈現的特點、TPP實現的一些突破以及我國的現狀做出了分析。

  車丕照教授在評議時指出,大家的發言非常精彩,很多都涉及到TPP的相關內容,其中印象最深的是張乃根教授的發言,他的論述非常簡潔,一方面證明TPP相比WTO是在往前走的,另一方面是中國離TPP還有多遠,用簡單的辦法說明了重要的道理。

  【第一分會場·第二時段】

  本時段專題為“國際經濟治理與貿易法律問題”,由研究會副會長、西南政法大學國際法學院分黨委書記鄧瑞平教授主持,湖南商學院法學院院長楊崢嶸教授擔任評議人。

  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鄭玲麗副教授的發言主題是“國際碳交易與WTO規則的沖突與協調”,鄭教授首先對國際碳交易的法律屬性進行了介紹,之后分別分析了國際碳交易與GATT和GATS規則的沖突。在與GATT的沖突方面,一是調整范圍的問題,鄭教授認為,碳排放權交易是一種新型的、無形的交易形態,它是否能夠歸入GATS項下探討需要探究。二是具體沖突,包括與最惠國待遇原則的沖突、與國民待遇原則的沖突、與數量限制規則的沖突等。國際碳交易與GATS的沖突方面,鄭教授也從調整范圍和具體沖突兩個層面進行了探討。鄭教授認為,為了防止WTO成員通過訂立國際碳交易協定尋求規避其WTO項下的義務,應該盡快尋找解決方案。敦促WTO成員在充分利用WTO協定例外賦予的權利的同時,仍然恪守其WTO項下義務。

  浙江財經大學法學院劉勇副教授的發言主題是“政府免費分配碳排放額的法律性質與中國對策”,劉教授分析了SCM協定下補貼的構成要件以及政府免費分配排放額的法律性質,他認為免費分配排放額不構成”政府直接轉移資金,“政府放棄本應征收的收入”及“政府提供貨物”卻可能構成“政府提供服務”。隨后他又對“專項性”的認定進行了闡釋,最后,他提出了一些關于中國的對策建議,包括采用行業基準法、在全國范圍內制定統一的免費分配標準、考慮和外國的交易市場如歐盟新西蘭建立合作機制,使中國政府發放的配額能夠在其他國家市場使用。

  西南政法大學國際法學院馮靜茹老師的發言主題是“自由貿易協定中的環境條款分析”,馮老師認為,TPP中的環境條款規定是有跡可循的,是美國一貫的環境主張。無論TPP還是TTIP都與FTA和美國兩黨的貿易協定的規定相一致。馮老師還對TPP環境條款的特點進行了總結,認為其主要有五大特點,體現在宗旨條款、確保國內和國際環保法律的實施、監督和促進環境保護等方面。TPP環境章節的覆蓋沒有超出美國現有FTA中的內容。馮老師又對TPP環境條款章節對我國“一帶一路”倡議的影響以及我國與TPP之間的差距進行了分析。

  青島大學法學院郝海清老師的發言主題是“全球氣候治理新秩序下‘可監測、可報告、可核查’制度研究”,首先郝老師提出了《巴黎協議》后的兩個變化,即減排方式的變化以及淡化了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共同但有區別的原則。郝老師的發言主要圍繞兩個部分,第一部分是關于MRV制度的價值分析。第二部分是對國內外MRV體系的研究。她分析了歐盟、日本、美國MRV體系的優點,其中歐盟特別重視第三方核查機構的作用,日本除了常規的核查外還加入了公布和披露制度。美國先進的地方在于采用實測法,碳排放數據的質量和時效容易得到保障。而我國目前立法層級非常低,建立統一的MRV制度迫在眉睫。

  中國杭州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建設領導小組代表馬部長就綜合試驗區及其一年來所取得的成果從認識、實踐、展望三個方面進行了匯報。首先,在認識方面,人們所討論的跨境電商不僅是B2C計劃,更重要的是互聯網+外貿,它是貿易穩增長、促轉型的新動力,會成為國際貿易的新趨勢??缇畴娚虜U展了信息來源渠道,能夠使外貿鏈扁平化,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企業接觸客戶的機會,自主掌握營銷渠道??缇畴娚探灰仔螒B已經日漸成熟,形成了互聯網交易的完整一環。在實踐方面,2015年6月浙江省政府正式下發了綜合試驗區的實施方案,明確了六體系兩平臺的典型設置。跨境電商不僅幫助傳統企業解決訂單問題,更讓企業通過互聯網的改造重建商業體系和供應體系,為企業加快轉型發展提供了一條路徑。在對未來的展望方面,他指出,B2C是起點,B2B是主導和核心,未來跨境電商主要圍繞B2B計劃再造一套適應跨境電商發展的互聯網體系。希望各位國際法學的專家繼續關注并指導杭州綜合試驗區的發展,幫助中國外貿真正地轉型升級。

  湖南商學院法學院院長楊崢嶸教授對本場做了點評,楊教授認為,這次討論主題很集中,前面四位學者專門針對碳排放問題提出了建議。聆聽他們的發言后主要有兩個印象,一是人才輩出,二是問題意識很突出。鄭教授分析了碳排放權交易的定性和隊國家間法律沖突的思考,為國內立法和對策提出了好的建議。劉教授提出了政府的公權與企業的私權的法律性質與對策問題。馮老師講到了自由貿易里面環境是不自由的,在復雜的國際環境下我國如何遵守國際規則,如何發揮自身優勢,是對我國法學界和實務界的極大挑戰。郝老師從效果回望,結合MRV制度,提出從發展中國家向發達國家發出攻勢,完善我們的科技水平,可操作性很強。馬部長講了外貿的問題,有了互聯網+外貿,讓我們思考如何在無國界監管體制下發展國際貿易。

  西南政法大學鄧瑞平教授向馬部長提問,能否簡單解釋一下實驗區的功能?在運行過程中遇到什么樣的法律問題?馬部長就鄧教授的提問做出了回答。他指出,跨境電子商務從2011年起步,當時是全新的領域,在試驗過程中,海關等監管部門都進行了探索,杭州綜合試驗區從2012年開始,對B2C全過程進行了探索,從去年6月份開始把重點放在了B2B上。一般貿易的進出口法律法規是非常健全的,但現在市場環境發生了變化,很多國際貿易訂單碎片化,國內企業利潤空間非常低。我們把重點放在了如何通過跨境電商的方式幫助我國企業更好地面對市場。這一年多的探索更多的是集中在監管領域以及推動企業經營兩方面。他特別提出,中國企業真正要走出去,非常需要精通國際法律的專家學者的參與。

  鄧教授又向劉勇教授提問,問題是:作為產業部門和社會主體,企業能否享受碳排放交易權?劉勇教授指出,目前納入碳交易領域的僅是企業,深圳已經把公交系統納入,下一步可能將個人納入。配額本身有雙重屬性,一方面它是基于行政許可獲得的,另一方面它有財產屬性,因此無法用物權與準物權的概念來套用。

  【第二分會場·第一時段】

  該時段專題為“自貿試驗區與國際投資法”,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委員會歐陽振遠副主任委員擔任主持人,中國國際經濟貿易法學研究會副會長、北京大學法學院邵景春教授擔任評議人。

  中山大學法學院周林彬教授做了題為“行業自治規范在自貿區的擴大適用初探”的發言。周教授的發言分三個部分,首先就行業自治規范的概念及在自貿區擴大適用的意義進行闡釋。他指出,行業自治規范主要源自國際貿易慣例,還包括行業章程、協會章程、行業標準等,它是種軟法,但現行的法律法規給予了很多掣肘,需要改革創新。其次,周教授具體介紹了行業自治規范在自貿區內三個方面的擴大適用,分別是市場監管方面、實體法方面以及程序法方面。周教授以自貿區保理行業以及負面清單的相關法律適用為例,分析了自貿區市場監管法律適用的現狀,并從立法、執法以及政府合作三個方面分析提出,應當從主要適用行政規范,擴大到主要使用行業自治規范。在實體法規范適用方面,周教授提到了自貿區涉外商事糾紛案件增多,但法官對軟法適用積極性不如硬法高,周教授提出商事糾紛案件的實體法適用,應當從主要適用國家制定的商事成文法規范,擴大到主要適用國際商事組織制定的國際貿易慣例,并優先于民事法律。周教授通過法院訴訟解決、仲裁機構仲裁解決以及自貿區訴前調解中心三個角度,剖析了自貿區商事糾紛解決程序法適用現狀之后,提出應當設立商事審判法院,建立行業仲裁機構,并允許行業自治組織內部適用行業自治規范解決糾紛的觀點。最后,周教授對行業自治規范效力審查機制的完善提出了幾點建議,他認為行業自治組織自身存在缺陷,需要行政監督,同時其不合理裁決也需要得到司法救濟,例如,公益訴訟等。

  來自江南大學法學院高凜教授的發言題目為“論自貿區負面清單模式下政府事中事后監管”,高教授指出,負面清單管理模式是轉變經濟與社會治理模式的積極探索,在負面清單模式下,我國政府監管體系在理念、體制和效果上面臨重重挑戰。隨后,高教授從政府提供公共服務、購買公共服務、實施市場監管三個方面具體分析了負面清單模式對于政府職能轉變的新要求。高教授認為,實行負面清單管理模式需要重新界定政府與市場、政府與企業的邊界,應明確政府職能的公共性、有限性和服務性。除此之外,可以通過“購買公共服務”、“公共服務外包”等方式,將部分職能轉移到私人部門等,從而提高公共服務的質量與效率。在政府實施市場監管方面,高教授指出,自貿區制度創新要求政府職能的重心由傳統投資建設型向服務監管型轉變,由事前審批向事中事后監管轉變,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上的決定性作用。高教授重點解析了在負面清單模式下如何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她認為,政府必須形成一套高效而完備的備案體系和其它公示公信制度,如信息公示、信息共享、信息約束等,并加強事后監督力度。同時,她還對自貿區管委會如何規范監管職能以及提高監管效率等問題進行了分析。

  河海大學法學院孫珺教授的發言題目是:“外商投資立法改革背景下中外國家安全審查問題初探”。孫教授首先簡單介紹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投資法(草案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草案》)的由來,并從《草案》公布前后國家安全審查的法律依據的變化角度分析了外商投資的立法改革大背景,《草案》公布彌補了之前立法層次主要停留于《通知》、《規定》等部門規章的效力層級低的制度缺失,同時審查范圍更加廣泛,并明文規定了國家安全審查決定的行政復議訴訟豁免。隨后對中外國家安全審查四個方面,即國家安審的執法機構、對象及范圍、標準以及程序進行對比分析。最后,就國家安審的監督方面比較了中國與外國的實踐。孫教授指出,現《草案》無法提供國內層面上的監督救濟機制,可能會迫使投資者將糾紛引向國際層面。

  華東政法大學陳儒丹副教授隨后就以 “國際條約中的選擇性排他管轄權條款:以TPP第28.4條為例”為題發言。陳教授首先提出問題——當WTO和TPP的爭端解決機制發生重疊時, TPP選擇性排他管轄權條款只能解決當事人選擇WTO爭端解決機制時,TPP被排除適用這種情況,但如果當事人選擇了TPP,能否排除WTO的管轄權?隨后,她專章分析了WTO立法及爭端解決實踐,得出結論:WTO并不承認TPP選擇性排他管轄權條款的效力。陳教授從兩個角度提出解決問題的方案,她先是指出既有管轄權協調原則無法解決TPP與WTO的管轄權沖突問題,然后指出應當以司法禮讓、政治妥協或共同管轄的方式來解決。最后,她強調后法優先原則應適用TPP選擇性排他管轄權條款,因為WTO的程序實體法修改很難,未必跟上時代的發展,而TPP滿足現實貿易糾紛對司法救濟的時效、透明度的需求,同時應綜合考量條約成員的實體和程序兩方面的利益,TPP成員如果為了程序利益而放棄部分實體權益,這對其是不公平的。

  西南政法大學國際法學院楊麗艷教授的發言題目為“中國外商直接投資國家安全審查法律規則研究”。楊教授的發言內容主要分五個部分,即立法定性、審查范圍的條款、審查內容的條款、審查程序的條款以及完善建議。她提出國家安審法律規則是否是外資準入階段的行政許可這一問題,并建議借鑒美國、加拿大以及澳大利亞等國關于國家安全審查方面的經驗,進行專項立法。就審查范圍方面,她提出外商投資究竟是指哪一些投資,有沒有包括間接投資的問題;審查內容方面,她提出生態安全、人權、勞動標準、國有企業等因素,是否需要考慮進去的問題;審查程序方面,她提出應當增加司法審查的救濟方式,以體現公平公正。楊教授指出,現階段已有《外商投資安全審查試行辦法》、《外國投資法(草案征求意見稿)》,但仍有很多需要補足的地方。

  五位發言人結束各自發言后,進入點評環節。本時段評議人邵教授提議以問答交流方式展開討論。與會人員提出的問題有:現在負面清單呈現越來越少的趨勢,第二道門檻是國家安審機制,但這就會有國家權力濫用的可能發生,對于行業安全,政府和行業可以采取哪些措施?邵教授首先肯定了該問題是具有導向性研究的問題,隨后他指出,負面清單的有效性和產業發展的無限性之間確實存在需要權衡協調的問題,他表示負面清單是否需要修改,是否是定期修改,這還有待研究討論。針對國家安審制度,邵教授表示草案內容還不夠充分,缺陷很多,實施狀況如何尚不明確,審查機構本身構成不確定,這些都是需要擔憂的地方。

  另外一位學者向周林彬教授提問:行業自治規范與其他制度相比,比較優勢在哪?對此問題,周教授回答到,在國際貿易中,國際慣例和貿易術語更重要。國際慣例立法成本比較低,執行信息相對對稱,比國家法律具有優勢。周教授也表示,行業自治規范也存在自身缺陷,主要在行內不正當競爭方面,國際慣例無法體現優勢。同時,在自貿區內,貿易規則是放在后面的,司法機關和政府監管部門對國際慣例并不認可。歐陽振遠副主任委員也參與了討論,他表示在沒有海商法的時候,商人們都是采用慣例、規則,立法及商事規則之間的有效銜接是值得關注的。

  【第二分會場·第二時段】

  第二時段專題為“‘一帶一路’戰略與區域經貿合作”。主持人為研究會副會長、復旦大學張乃根特聘教授,同濟大學法學院師華教授擔任評議人。

  來自吳少鵬律師事務所的合伙人吳少鵬律師以其題為“一帶一路及國際經濟”的發言拉開了第二時段的帷幕。吳律師的發言主要分三個部分,首先介紹一帶一路與絲綢之路的關系,他表示,“一帶一路”是絲綢之路的延伸,其次利用圖文結合的方式向眾參會成員展示了過去三十年在歐亞所發生的事情,最后介紹了”一帶一路”的主要內容。

  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薛源教授隨后發言,題目為“自由貿易協定電子商務議題研究”。薛教授指出,中韓、中澳等FTA都將電子商務作為專章,包括TPP,TPP更像是美國的電子商務范本。中國正在起草《電子商務法》,針對電子商務條款如何構建的議題,具有很重要的研究意義。薛教授主要分五個部分展開,即網絡消費者保護、個人信息保護、數據跨境流動、無紙貿易以及電子商務規制合作。她特別強調了應關注國內法與國際法之間的問題,盡管我國在傳統領域話語權不多,但是在電子商務方面是有參與國際規則制定的可能性。薛教授提出,應以國際法視野制定國內法,同時關注國際電子商務的發展以及我國在其中的貢獻,實現創新,以內國的司法實踐去參與國際規則的制定與修改。

  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講師王秉乾博士的發言題目為“論‘一帶一路’的三個維度”的發言。王老師所指的三個維度分別是政治維度、商業維度以及法律維度。在政治維度方面,王老師通過介紹中美、中俄、中印之間的關系,認為三國與我國都有競爭關系,需拿捏好大國關系,切記過度激進,做的越多損失越多。同時在處理小國關系方面,許多國家內部政治體系并不穩定,所以必須做好正確的政治判斷。中國與大國、小國之間的關系應當相對和諧融洽。在商業維度方面,王老師提出應當逐漸擺脫“政府搭臺、商業唱戲”的局面,因為商業本身能夠實現經濟利益,鼓勵商業投資。“一帶一路”不僅要在政治與外交層面進行細致的研究與預判,更要在商業模式與風險控制方面下大力氣。最后在法律維度方面,王老師表示用法律來化解矛盾,應當根據多邊貿易體質,實行多邊性爭端解決機制。

  三位發言人發言完畢,由師華教授進行點評。師教授針對吳律師的發言,表示通過吳律師所作的歷史重要事件和見聞的回顧,可以看出“一帶一路”同國際經濟法關系是很緊密的,國際經濟法的主體、對象與“一帶一路”有很多相通的地方。隨后,針對薛教授所作的關于電子商務的發言,師教授表示本人對電子商務并沒有很深的研究,但她表示對薛教授所提出的要創新國內法,參與到國際法規則制定與修改的過程中的說法很認同。國內法和國際法是相輔相成的,國際社會就是地球村。中國在超前領域要有及時的制度和實踐經驗及教訓的總結,參與國際規則才有話語權。同時,她也表示,國際規則對國內法律也有借鑒意義。針對王老師的發言,師教授認同解決大國關系能更好實現經濟利益及目標,但個人認為不應為政治而政治,沒必要刻意去注意和某個特定國家的關系,在國際外交舞臺上必須不卑不亢。而在商業維度上需以充足心理應對風險,特別是同發展中國家或經濟欠發達國家之間進行商業活動時。這樣就需要從國際法角度出發,建立條約化組織及防范爭端解決機制是有必要的。

  【第三分會場·第一時段】

  該時段專題為“TPP金融問題與亞投行”,主持人是研究會副會長、中國浦東干部學院常務副院長周仲飛教授,評議人是上海大學法學院陳劍平教授。

  中國社科院國際法所廖凡研究員的發言題目為“比較視野下的亞投行貸款條件研究”,他認為,目前有關亞投行貸款條件研究的可參考資料不多,于是通過對世界銀行、亞洲開放銀行、歐洲復興銀行等現有多邊投資開發機構的貸款條件進行分析,在此基礎上對比得出亞投行貸款條件的特點。通過亞投行協定的文本看出,亞投行貸款分為項目性貸款和非項目貸款兩種,特別關注本區域欠發達成員的需求,為其他類型貸款預留空間。亞投行的貸款條件有以下幾個特點:1.基本條件和項目評估,著眼于商業風險和法律風險等常規風險 2.對于主權融資的財務安排更為具體,對于非主權融資安排更靈活多樣 3.注重環境和社會政策,規定比較全面和嚴格,考慮的因素非常全面。并最終得出結論:現階段,亞投行貸款條件圍繞經濟事項進行,非政治性使其弱化政治性附加條件,在商業性和政策性之間取得平衡。

  來自金杜律師事務所的合伙人陳勝律師做了題為“金磚國家銀行環境和社會風險防范”的發言,強調了在綠色經濟的新背景下新金磚國家開發銀行的建立目標與面臨的挑戰,引入兩個真實案例加以剖析。金磚國家開發銀行的目標是為金磚國家和其他新興經濟實體的發展和基礎設施建設提供資金,其業務資本密集,周期長,沉沒成本高等問題突出。同時還面臨以下挑戰:1.平等權利原則下的內部決策挑戰:文化背景、利益訴求等差異巨大。 2.開發性投資中面臨的外部挑戰:金磚國家大多數缺乏參與多邊合作金融機構和進行跨國直接投資的經驗,在設計制度等方面不夠全面。他指出為應對以上問題和挑戰,銀行內控和風險防范需要注意,要多多借鑒其他機構經驗,與當地政府、公眾保持良好關系,與專業機構合作,業務公開透明,提高公眾的信賴程度。

  武漢大學法學院漆彤教授的發言題目是“論亞投行對全球金融治理體系的完善”,他提出,半個世紀以來,舊體系是否適應現在的時代發展,是否依舊有效?此時中國牽頭建立亞投行有深遠含義:1.亞洲地區發展基礎設施投資客觀的資金需要。 2.中國所處經濟發展階段的主觀動因,產能輸出。 3.國際金融體系改革的內在需要。同時,亞投行也引發許多外部爭論:1.是否會顛覆現有的國際金融秩序,漆教授認為它是對現有秩序的完善和推進而非顛覆。 2.是否會成為中國對外擴張的政治工具,她指出這與中國對外經濟援助不同,非一個國家的“一言堂”。3.是否會動搖和顛覆美國的全球領導權,他認為這是不成立的,這只是地區性的改進。

  他還闡釋了亞投行對于完善全球金融治理的積極影響:1.彌補全球金融治理產品的供給不足。 2.改善國際金融治理結構。 3.重塑國際金融治理規則。最后,漆教授認為,針對亞投行發展面臨的挑戰,我們應該:1.構建并完善內部治理結構。 2.處理好各自外部關系。 3.堅持市場化的運營模式。

  上海政法學院王麗華教授的發言題目是“亞投行參與區域金融治理的法律分析”,將亞投行的設立提升到參與區域金融治理的高度。全球視角下的區域金融治理與全球金融治理的關系,兩者既相互獨立又相互作用。而區域金融治理對象簡單,治理難度小,快于全球治理,全球治理的經驗也可以用于區域。區域金融治理既有傳統法律下的正式規則,也有軟法的規則。強調多元化,追求區域金融秩序的穩定和區域成員利益的最大化,預防區域金融風險,解決區域金融危機,創設和改革區域金融體系。亞投行參與區域治理的尤其重要性:亞洲地區的資本利用率低,合作程度低,亞洲金融危機暴露問題。危機過后,各國采取措施,加強合作。同時也有其必要性:基礎設施建設和經濟發展的需要,亞洲區域金融治理機制需要,全球金融治理格局變革需要。她指出在法律的制定上應當注重路徑選擇,堅持平等自愿無差異,硬法與軟法相結合。最后針對存在許多限制因素和治理難點,她提出:1.依靠制度設計,消除誤解猜疑;2.借鑒現有金融組織金融治理的經驗,通過建立與非政府組織的協商和申訴機制、設置專門的區域金融治理分支機構來加強亞洲區域金融治理;3.注重金融服務和互聯網技術的融合,適應知識經濟下跨國融資的要求;4.深化國際金融合作,實現多邊金融機構的互補,穩步推進亞洲乃至全球金融治理的改革。

  上海財經大學法學院宋曉燕教授的發言題目是“TPP和TISA下金融開放模式比較”,指出國內研究對TISA重要性的忽視,反而其對外貿服務的影響更為重大。通過對TISA確定的原則、“凍結機制”、“棘輪機制”和“必要性測試”等一系列制度的介紹,認為其代表了未來服務貿易自由化的趨勢的潮流,具有前瞻性。由此看來,中國服務業實際開放度仍然較低,名義開放水平高于實際開放水平:服務業開放內容事實上包括開放的業務范圍、開放地域、股比限制、業務許可、企業形式、經營年限要求、從業資格、審批權限等。目前從中國的現狀來看,部分行業尚未向外資開放;在外資進入形式、股權比例和業務范圍等方面有很多限制;在準入資質門檻方面設立了較高要求,包括注冊資本、資質、業績等;開放的實施細則和配套政策措施不夠完善,可操作性較低。

  評議人陳劍平教授認為,幾位發言人提到的都是新問題,都是挑戰。亞投行是歷史上第一次由新興國家主導,非常艱難,質疑的聲音是能否達到預期標準?成立后如何管好?如何發展?實際上是戰后的國際金融秩序在轉化。布雷頓森林體系后從來沒有這樣的事情發生,意味著美國主導的體系開始轉變。亞投行相當于小世行,是新興國家崛起后的博弈。亞投行是個新興的東西,不是顛覆,是對現有格局的補充。如何搞好?需要學者們幫助國家出主意。廖凡研究員提出的銀行貸款條件是任何銀行都要面臨的關鍵問題,亞投行最大的條件是不附加政治條件,他的分析很細致。陳勝律師用案例與廖凡研究員的文章相互呼應,在具體項目中如何防范,實務性很強。漆彤教授提出了許多值得研究的爭議問題。王麗華教授提出亞投行參加區域治理,著眼于亞洲,把亞洲的事情做好,對中國金融對外開放起到一定的作用。宋曉燕教授的發言很有啟發,美國制定TISA是從中國加入WTO、經濟騰飛后開始的,中國是現有國際貿易體制的最大受益國,所以美國需要另辟蹊徑,另外設立組織,制定新的規則對中國進行限制。還有TPP也是一樣,要求每個成員在紐約成立仲裁機構,國家不享有豁免權,勞工標準問題等等,都是抓住中國的軟肋。美國還要求中國降低國有經濟比重,而國有企業正是中國抵御外來經濟沖擊的主力,這些要求都是有針對性的,必須要有中國的對策。

  【第三分會場·第二時段】

  本時段的專題為“國際經濟治理與金融稅收專題”,主持人是中國國際經濟貿易法學研究會副會長、遼寧大學法學院院長楊松教授,評議人是海南政法職業學校副校長朱綿茂教授。

  陳劍平教授的發言題目是“SDR與國際貨幣制度改革”,他對戰后國際經濟體制逐步建立的過程進行了細致梳理,闡述了其中的原委和背后的深層次含義。在此基礎上介紹了SDR的設立目的和機制原理,他指出SDR是一種儲備貨幣,要是可以作為計價貨幣,就會更加具有影響力。目前,已經出現了私下交易的狀況。中國不想推翻,也沒有能力推翻現有的國際金融秩序,它對中國的經濟發展主要是有利的。我們要通過改造,將SDR改造成超越主權的貨幣,讓美國無計可施。凱恩斯當年的思想是現在發展的趨勢,我們想要SDR成為計價貨幣,向世界銀行類似的組織靠近,歐洲中央銀行為我們提供了范本,我們應當積極學習借鑒。

  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法學伏軍教授的發言題目是“人民幣加入SDR的法律意義”,詳細介紹了SDR的結構原理,清楚解釋了人民幣被批準加入SDR一籃子貨幣的原因、加入后對SDR的影響以及對人民幣自身的影響。最后得出結論,人民幣加入SDR所帶來的品牌效應會對人民幣國際化帶來好處,增強民眾對人民幣的信心和使用廣度,但是并不必然會對國內經濟、貨幣政策以及資本賬戶的開放、匯率等問題產生實質性影響。

  北方工業大學法學院陳蘭蘭副教授的發言題目是“網銷萬能險資金運用流行性風險監管”,系統地向大家介紹了萬能險的特點、原理、賠付機制、利率等等內容,還指出網銷萬能險對于傳統萬能險的改變和突破,針對其新的特性對其資金運用風險的防范與監控提出了自己的意見。

  寧波大學法學院蔡連增副教授的發言題目是“從美加財產稅看中國房產稅改革”,通過對美國、加拿大財產稅的歷史發展梳理,總結出其財產稅制度的特征,相比來說,他們的征稅對象比較廣泛且統一,而我國目前無法做到。中國房產稅改革從美加制度中可以得到許多啟示,我們要從稅收公平化的角度來看待房產稅,從縱向歷史發展觀察房產稅的重要地位。他還指出了目前面臨的問題:我們的財產稅制度不規范,具體的課稅要素的設定不科學,比如就征稅對象來說,房子類型很難統一,但是目前是對住宅不征稅,但以后對住宅可能會征稅;計稅依據不合理,要以公允的方式征收,稅率不宜太高;稅收優惠的設計不全面,應當多考慮普通大眾對住宅的需求;征收管理的問題,目前還是主要依靠扣繳而不是主動申報。

  海南政法職業學院副校長朱綿茂教授點評道,人民幣國際化的過程中,我們現在企業的發展已經是很大的提升,但是依然沒有改變舊的格局。就購買力評價而言,我國是超過美國的,但SDR比例低于美國,舊有的秩序不利于人民幣國際化。與其讓舊秩序給我們份額,不如我們另起爐灶,那就是亞投行。實際上這是對國際金融話語權的爭奪,美國不斷通過量化寬松政策對全球財富進行重復分配,是不合理的。世界銀行應該是世界各國根據GDP比重成立的央行,但是美國不同意。中國體量這么大,不可能受制于人,并且希望通過金融政策改善經濟發展質量。SDR可以作為我國與美國博弈的籌碼,只是一個進步,而不能改變現有的制度,所以我們要另起爐灶。我們還需要韜光養晦,保存實力。需要穩扎穩打,建立一系列的配套體系,解決僵尸企業問題,通過各種途徑擴大人民幣的影響力。增強各種軟實力,我們才能獲得霸主地位,應對美國對中國的限制。

  【第四分會場·第一時段】

  本時段專題為“全球治理與軍民融合”,由中國國際經濟貿易法學研究會副會長、南開大學法學院院長左海聰教授主持,北京交通大學人文社科處處長畢穎教授擔任評議人。

  河海大學法學院葛勇平教授的發言主題是“美國軍民一體化模式對經濟新常態下中國軍民融合機制的啟示”。近年來,GDP的增長速度明顯放緩,習近平總書記提出了經濟新常態的概念,即經濟速度放緩,經濟結構優化,由要素驅動向創新驅動轉移。在經濟新常態下,軍民融合上升為國家戰略,這對宏觀經濟和國防意義重大。中國軍民融合機制的推動可以借鑒美國軍民融合的經驗和教訓,對于相關的法律制度進行完善。

  海南政法職業學院副校長朱綿茂教授的發言以介紹美國的南海軍事戰略為切入點,就我國“一帶一路”戰略之實施發表了看法。中國的崛起使美國的霸主地位受到威脅,美國為了遏制中國崛起,在亞太地區對中國進行經濟圍堵和政治打壓。一方面,美國大幅增加在南海地區的軍備力量,另一方面挑動中國與東盟十國的對立。中菲仲裁案的發生也是美國在背后操縱的結果。為了應對美方的打壓,中國應該加強自身的國防與經濟建設,尋求重構世界金融體系的路徑,加快東盟10+1升級的進程。

  電子科技大學法律系吳衛軍教授的發言主題為我國進出口食品安全危機管理機制之完善。吳教授指出,國內現行的進出口食品安全管理機制存在與WTO相關規則銜接不暢的問題,且規定缺乏針對性和可操作性?,F存的進出口食品監管主體不統一,監管方式是事后的救火式管理,缺少預警機制和全國性的危機管理規范。建議借鑒發達國家的進出口食品安全危機管理體系,設立獨立的食品安全機構,強化對進出口過程的管理,管控關鍵點,建立評估機制。

  東北大學法學院隋軍教授的發言主題為歐盟REACH法規與中國化學品安全監管立法的接軌性研究。REACH是歐盟2006年出臺的有關化工廠設立標準的法規。所有在歐盟設化工廠的必須符合REACH法規的標準,必須經過評估、登記等程序才能合法生產和交易。該法規鼓勵信息公開化,強調“沒有數據就沒有市場”。自歐盟出臺此法規以來,中國、日本、韓國、美國紛紛修改自己的化工品立法,在不同程度上與REACH進行銜接,韓國去年修改推出一個幾乎完全翻版了REACH的新法。歐盟的國內立法產生了向全球擴散的效應,中國應當迎頭趕上,以適應新的國際規則。

  大連海洋大學法學院呂方園老師的發言主題為郵輪船供法律問題研究。呂老師指出,中國船供行業的現狀是本土規模小、船供食品安全不達標,因而在國際市場上占有較低的市場份額。出現這種現狀的原因是行政收費較高、采購審批程序冗雜、國內船供市場惡性競爭導致產品的價格存在劣勢。解決以上問題分別從三個方面出發,一是考慮將“船供”定義為國際貿易行為的一種,從而爭取稅收和行政收費方面的優惠政策,降低產品價格;二是以反不正當競爭法加以規制,避免惡性價格戰;三是簡政放權,簡化行政審批程序。

  北京交通大學人文社科處處長畢穎教授對各位發言人的觀點進行了評議。她認為,軍民融合作為國家戰略,其深層含義還在于,軍民融合與資源整合相聯系,以期將資產與技術盤活、實現共贏。軍民融合上升到國家戰略必須有專門的法律予以支撐,學界應給予關注。本次專題發言人的主題中都聯系到了信息公開和信息共享,這在國際經濟法中是非常重要的理論問題。在處理進出口食品安全和化工產品監管上,發言人都提到了事前、事中、事后監管這三方面,強調了事前監管的重要性。

  【第四分會場·第二時段】

  本時段專題為“國際爭端解決機制最新發展”,由中國國際經濟貿易法學研究會副會長、中山大學法學院慕亞平教授主持并評議。

  對外經貿大學法學院陳劍玲副教授對國際仲裁中的第三方出資問題進行了分析和介紹,分享了對該種新現象的觀察和研究。第三方出資是指第三方為進行仲裁的當事人提供資金幫助,并收取傭金的投資行為。當前國際仲裁尤其是國際投資仲裁案件標的額普遍較大,裁決結果關乎當事人的重大經濟利益,而參與仲裁程序需要支付高額仲裁費用,這些均為第三方出資的存在創造了條件。各國對于第三方出資持不同態度,澳大利亞法明確認可了第三方出資的合法性,中國尚缺乏對第三方出資的規定。

  國際商會仲裁與ADR北亞區主任、國際商會上海代表處首席代表范銘超先生的發言主題是“國際商會爭端解決機制的晚近發展”。范先生有著豐富的國際仲裁經驗,從自身經歷出發,他介紹了ICC及其下設的商事仲裁院的有關情況。首先,范先生澄清了ICC的定位,強調ICC的職能是商事規則的制定而非僅限于仲裁。隨后介紹了近年來ICC的最新發展,如秘書處對仲裁員的收入可以依據仲裁員審理案件的效率進行調整,從而向仲裁員施壓,實現仲裁程序的高效性。

  貴州大學法學院孫志煜教授就“中國-東盟自貿區爭端解決機制”發言。他認為,CAFTA簽訂至今,爭端解決機制使用的頻率極少,由此,孫教授對CAFTA的爭端解決機制進行了系統性的反思,主要關注點在于該爭端解決機制的法律績效及其法律功能是否實現兩個方面。孫教授采用新制度經濟學中交易成本的范式研究方法開展研究,認為現存的爭端解決制度雖然存在不完善之處,但該體制的構建是耗費了大量的構建成本和治理成本的,如果廢棄現有的爭端解決制度,僅僅通過磋商、談判解決爭端將繼續耗費大量的交易成本,故不可取。值得提倡的做法是在原有的機制上進一步規范化調解程序。

  廣東金融學院潘星容老師與孫志煜老師的研究對象均為CAFTA的爭端解決機制,但分析角度、研究方法和結論存在較大差異。潘老師的發言主題為 “CAFTA爭端解決機制與其他爭端解決機制的比較研究”。潘老師的研究以國際關系理論為基礎,認為CAFTA是發展中國家在尊重各國主權的基礎上簽訂的自由貿易協定,體現了平等自由性,且受案范圍明確,配之以嚴格的執行程序,較好體現了推動經濟一體化的宗旨,達到了條約的價值目標。應當注意的問題是,東盟成員絕大部分是WTO的成員國,一旦發生爭端,可能存在管轄權沖突的問題。潘老師認為處理爭端時應當賦予當事人選擇哪個爭端解決機制的權利。就目前而言,中國-東盟成員發生矛盾后,應當優先適用CAFTA的法律程序。

  福建農林大學文法學院陳丹艷老師關注了國際投資仲裁庭對投資條約中用盡當地救濟規則的解釋問題。陳老師著重分析了以阿根廷為被告的四個投資仲裁案件。在這些案件中,條約中均明確規定了當地救濟條款,即訴諸投資仲裁庭前存在18個月的等待期。然而,部分仲裁庭援引了目的宗旨理論和外交保護的無效例外理論規避了當地救濟條款的適用。陳老師認為,這種做法背離了《維也納條約法》中“優先適用文本解釋”的一般做法,不符合有效解釋的原則。投資仲裁庭傾斜保護投資者將影響投資仲裁機制的正當性,不利于投資爭端的公正解決。

  慕亞平教授對各位發言人的觀點進行了評議。慕教授認為,第三方出資問題作為一個新興現象值得學界關注,但是否會成為研究的主題有待考察。范銘超先生的發言中提到了以薪酬與辦案效率掛鉤的方式促進仲裁案件處理效率的做法,但這種做法可能不適用于重大疑難案件中審理期限延長的特殊情況。孫志煜教授和潘星容老師對中國-東盟爭端解決機制的探討各有新意,孫教授的文章研究細致,并對以仲裁為主導的爭端解決體制提出了挑戰。

  【義烏分會場-市場采購型國際貿易的法治保障】

  4月24日,年會在義烏分會場繼續進行。該階段會議以“市場采購型國際貿易的法治保障”為主題,由翁國民教授主持,旨在滿足研究會學者專家提出的研究與實踐結合的要求。分會場活動得到了義烏市委、市政府各個職能部門的大力支持。義烏市市委常委、常務副市長斯建民同志特別就義烏的國際貿易綜合改革試點工作作了題為“爭當改革排頭兵、建設全面深化改革先行區”的專題報告,主要包括義烏經濟社會發展及義烏改革的有關情況的介紹。他引用了習近平總書記對義烏發展模式的形象概括:“莫名其妙、無中生有、點石成金”,從帶動中小微企業走向世界、構建現代商貿流通體系的新路徑、內陸城市全方位開放的新格局、激發“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新活力等四個方面向大會闡述義烏積極開展國際貿易綜合改革試點的具體情況。同時,斯副市長還提出下一步義烏的突破重點,他表示,“創新發展義烏經驗,干在實處勇當標兵”,深化貿易、城鄉、要素及政府四大領域改革。隨后,義烏市發改辦、金融辦、法制辦、商務委、海關等相關職能部門的領導就自身工作實踐中遇到的問題,圍繞國際貿易綜合改革法治保障暢談感想,并向研究會的專家學者提供了有益的研究素材,與學者們進行了面對面的交流。

  【閉幕式】

  4月24日下午年會進入閉幕式環節。研究會副秘書長、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伏軍教授主持,沈四寶會長致閉幕辭。針對研究會的特色發展,沈會長提出五點建議。第一、在研究中提倡以問題做導向,做理論貢獻,不僅僅研究國際公法上的問題,如FTA、TPP等,還要為企業、實務界、專業機構服務。研究內容應包括公法和私法、宏觀和微觀、理論和實踐各個方面。第二、在研究法律過程中,強調和其他領域的關聯性。沈會長表示,“專家應是解決實際問題的專家,對事物的未來發展趨勢提供預測,并非僅僅會寫文章而已”?!鞍盐蘸藐P聯性決定你的夢想能否成為現實”。第三、研究會發展需突出國際化。不囿于現狀,“誰好就像誰學習!”第四、研究會更要強化為年輕學者搭建發展平臺的使命。堅持優秀論文評選制,并促進相關的項目研究。第五、研究會要為法治社會服務,增加來自實務部門的會員。此外,此次年會還討論通過了下次年會舉辦地點、承辦單位及時間。

  本次年會圓滿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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