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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3月16日 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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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法學會監獄法學研究會2015年年會暨理論研討會綜述

時間:2015-12-30   來源:中國法學會監獄法學研究會  責任編輯:xzw

  2015年9月15日至17日,中國法學會監獄法學研究會、(以下簡稱研究會)2015年年會暨理論研討會在寧夏銀川市舉辦。為突出會議的學術性,以“監獄法制建設現狀”為主題,會上組織法學專家作主題發言,部分獲獎論文作者代表進行交流研討。

  一、專家主題發言觀點摘編

  西北政法大學刑事法學院馮衛國教授以“《刑法修正案(九)》的出臺及新變化”為主題,對《刑法修正案(九)》涉及八個方面的新變化,如減少死刑罪名、維護信息網絡安全、加大對行賄犯罪處罰力度、加強公民人身權利保護等,進行詳細解讀,并就監獄工作可能由此受到的影響進行深入分析。馮衛國教授認為:監獄機關作為國家刑罰執行機關,《刑法修正案(九)》的頒布實施對監獄工作中的監管安全、獄政管理、教育改造、隊伍建設、綜合保障及硬件設施等各方面的工作提出新的更高的要求,其影響深遠。具體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罪犯監禁量或出現一定幅度的增加。《刑法修正案(九)》通過增加罪狀、新設罪名等方式擴大了刑罰范圍,將更多違法行為納入刑法調整的范圍;加大了部分犯罪的懲處力度,減少了死刑的適用,并提高了死緩罪犯執行死刑的門檻,新增終身監禁刑。上述變化,勢必將增加監獄關押罪犯的人數。

  二是押犯結構將發生變化。《刑法修正案(九)》提高了死緩罪犯執行死刑的門檻,新增終身監禁刑,進一步加大了對恐怖活動懲處力度,將部分原由勞教制度調整的輕微犯罪行為納入刑法調整的范圍,加大了對黑惡勢力犯罪及邪教類犯罪的打擊力度。上述修改將會導致押犯中死緩類罪犯、長刑犯、短刑犯、黑惡勢力罪犯、邪教類罪犯的增多。由于押犯人數和長刑犯的增加,押犯中老年罪犯、病犯也將呈現出逐漸增多的趨勢。

  三是監管壓力增大。終身監禁類罪犯、死緩類罪犯、長刑犯、暴恐類罪犯、邪教類罪犯的增加,將會對監獄的改造理念、日常改造秩序、監管難度以及監管設施提出新的挑戰。提高監管安全系數、調動罪犯改造積極性,防止罪犯因出監無望而自殺,甚至行兇殺人等惡性事故的發生,必將成為監獄機關新的研究課題。

  四是教育改造任務更加艱巨。如何有效解決終身監禁類罪犯改造信心與動力不足的問題,短刑邪教類罪犯的認罪悔罪教育難度加大的問題,以及因罪犯監獄人格被進一步強化導致的心理矯治難度加大的問題,都將成為《刑法修正案(九)》頒布實施后,監獄機關面臨的艱巨的教育改造任務。

  五是生活衛生、罪犯醫療工作面臨新的壓力。罪犯數量的增加,以及老年犯、病犯人數的增多,將給監獄的衛生防疫和醫療保障體系帶來更大壓力。

  六是干警的專業技能和執法水平面臨新的挑戰。暴恐類罪犯、終身監禁類罪犯、短期邪教類罪犯的增加,對我們干警隊伍的綜合素質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何做好針對性的管理和教育,成為《刑法修正案(九)》的頒布實施后,擺在干警面前的首要問題。

  針對《刑法修正案(九)》可能給監獄工作帶來的影響,貫徹落實《刑法修正案(九)》需要重點抓好以下幾項工作:

  (一)做好宣傳教育

  1、針對《刑法修正案(九)》及其可能產生的影響,通過邀請專家授課、講座等形式,在干警中進行廣泛的宣傳教育,提高干警對《刑法修正案(九)》的理解和認識。

  2、通過網絡、電臺、報紙等多種媒體,教育、引導罪犯正確認識《刑法修正案(九)》及其對罪犯改造帶來的影響。

  (二)加強培訓和管理,提升干警應對能力

  1、針對《刑法修正案(九)》對干警隊伍業務能力提出的新要求,進一步豐富培訓內容和形式,提高干警業務素質和法律素養,增強培訓的有效性和針對性,提高干警應對能力。

  2、針對重刑犯的增加可能對干警隊伍管理帶來的潛在影響,加強干警黨風廉政建設,增強拒腐防變能力,確保隊伍健康發展。

  (三)創新管理模式,適應押犯結構的變化

  1、針對押犯結構的變化,探索分押、分管及有效的日常管理舉措,提高管理的科學性;針對終身監禁類罪犯、暴恐類罪犯,探索合理關押布局;針對長刑罪犯或者回家無望的罪犯,探索有效的激勵舉措。

  2、針對暴恐類和邪教類罪犯的增加,積極與公安機關看守所聯系,盡可能避免較為集中收押的現象,降低危險系數。

  (四)探索新的教育改造舉措,提高罪犯改造的科學性與針對性

  1、針對押犯結構的變化,進一步轉變教育理念,創新教育內容和形式;針對終身監禁類罪犯、限制減刑假釋類罪犯改造動力不足,積極探索提高其改造積極性的有效舉措;進一步發揮心理矯治在罪重刑長類罪犯管理教育中的積極作用。

  2、針對短期邪教類罪犯的增加,探索有效的教育管理舉措,提高教育改造的針對性和干警的應對能力。

  (五)做好生活衛生工作,保障罪犯合法權益

  針對老病殘罪犯的增加,探索有效的醫護管理舉措,提高醫護人員的醫療水平。

  (六)加強基礎設施建設,應對新的變化與挑戰

  1、針對押犯結構和監管改造形勢的變化,適時調整監獄警戒設施、警用裝備、處突裝備、防護用具等配備。

  2、針對押犯人數的增加及押犯結構的變化,探索高度戒備監區的建設。

  (七)加強制度體系建設,確保規章制度有效銜接

  針對《刑法修正案(九)》及相關刑事政策的調整變化,加強規章制度“立改廢”工作,確保規章制度與《刑法修正案(九)》的有效銜接,為依法執行刑罰提供制度保障。

  (八)加強理論調研,提高工作的針對性與科學性

  結合監獄工作實際,針對《刑法修正案(九)》及其對監獄工作產生的影響和對策,重點圍繞“干警隊伍業務能力的提高及廉政建設”、“罪犯分押分管模式”、“終身監禁類罪犯、短期邪教類罪犯、暴恐類罪犯的管理教育舉措”等問題進行深入研究,為領導科學決策和教育管理實踐提供理論支撐。

  河北司法警官職業學院薄錫年教授以“關于監獄法制建設研究的幾點思考”為主題,對監獄法制建設研究的內容、方法、形式(規范性)三個方面進行了深刻闡述。薄錫年教授認為提出,重視監獄理論研究要做好四個方面的工作:

  一是要重視《監獄法》的研究。要結合監獄所面臨的各種挑戰,運用監獄學理論、監獄管理理論、刑事司法理論等,從宏觀和微觀上對修改《監獄法》的可行性、必要性、重要性等進行充分論證和研究。

  二是要重視監獄法與相關法律的關系研究。要重視從《監獄法》與《刑法》(修正案八、九)、《刑事訴訟法》以及《民法》、社區矯正以及相關法律解釋相關聯的角度,研究監獄工作和監獄執法,把監獄執法納入到刑事司法體系中來,這樣的成果對于解決因《監獄法》的不完善導致監獄干警執法依據不足、盲目執法或亂執法等問題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導意義。

  三是要重視監獄及相關理論研究工作。要學會不斷運用監獄學理論、監獄法學理論、社區矯正理論、獄政管理理論、勞動改造理論、管理學、監獄成產管理理論、教育學、心理學、罪犯矯治理論、獄內偵查理論等諸多理論,并以這些基本理論為基礎,運用其中的一個或幾個理論針對監獄工作的實際進行研究,分析監獄執法工作,形成具有對監獄監管改造具有普遍指導意義的成果。

  中央司法警官學院監獄學學院王雪峰副院長以“監獄學研究應注意的幾對關系”為主題,圍繞“理論研究與學術規范、理論與實踐、學術獨立與借鑒、學術自由與政治導向、科學主義與人文主義、專業化與開放性”這六對關系作主題發言,強調監獄學研究應加強學理意識、學術規范意識、方法意識,注重研究實效。

  二、參會作者代表研討交流觀點摘編

  本次年會的學術研討交流共分為三個專題,參會人員也按照自愿分組的規則分成三組參加研討。

  專題一:監獄人民警察法治思維、法治理念現狀研究

  近年來,隨著依法治監方略的實施,監獄的法治化建設取得了一定的進展,但仍有一些監獄人民警察的法治思維與法治理念存在不足,亟待培養與提升。

  1、在培養監獄人民警察法治思維與法治理念方面取得的主要成效

  一是法治思維與法治理念的重要性得到普遍的認同。廣大監獄人民警察認真學習貫徹黨的十八大、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和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以黨和國家工作大局為重,忠誠履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建設者、捍衛者的神圣使命。普遍認識到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是社會主義法治的本質體現,善于運用法治思維是監獄機關加強法治監獄建設的必然要求。牢固樹立法治理念,善于運用法治思維,是監獄人民警察依法履職、公正執法,充分發揮職能作用的思想政治保障。法治理念、法治思維、法治精神、法治價值得到普遍認同,維護憲法和法律權威、自覺依法辦事的氛圍基本形成。

  二是法治思維與法治理念得到了積極廣泛的實踐與運用。在依法治監依法管警中法治思維得到了積極廣泛的實踐與運用。隨著依法治監、依法管警工作力度的不斷加大,監獄人民警察法治理念、法治思維意識得到了進一步增強。服務中心,把握大局,維護社會和諧穩定,促進國家“四個全面”發展總布局的落實,成為廣大監獄人民警察的自覺行動。監獄刑罰執行,行政管理的透明度增加;獄務公開、警務公開正在有條不紊地進行。這些舉措得到社會輿論、罪犯本人及其家屬的普遍認可,促進了罪犯的改造,獄內秩序穩定,獄內案件下降,改造質量提高。

  三是法治思維與法治理念的運用規范了監管與執法。在法治統領科學管理中規范了監獄機關的監管與執法。執法是監獄工作的生命線。要保證執法的公正、公平、公開,就必須做到規范執法。規范執法是監獄人民警察踐行法治理念、運用法治思維的客觀要求。近年來,通過監獄管理規范化建設,提高了監獄人民警察的法治意識和執法水平,有效保護了罪犯的合法權益,加快了監獄法治化建設進程,監獄管理模式更加法治、文明、規范和現代。

  四是法治思維與理念的踐行提升了監獄人民警察的素質。在培育踐行核心價值觀中提升了監獄警察的能力與水平。注重構建和培育監獄人民警察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深入落實依法治國戰略,提高了監獄人民警察踐行法治理念、運用法治思維的能力,促進了監獄人民警察隊伍建設的全面發展。

  2、監獄人民警察在法治思維與法治理念方面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是一些監獄人民警察“人治”思想根深蒂固,這與法治思維和法治理念要求背道而馳。現代監獄理念要求監獄建立公正、文明、科學、高效、安全的行刑理念與體系,自身實現法治,從罪犯的現實需要出發,滿足改造罪犯本質要求,調動罪犯改造積極性,最大限度地提高改造質量。特別是近年,隨著法治中國建設進程的加快,監獄工作法制化、科學化和社會化建設不斷加強,監獄的刑罰理念由傳統向現代化、專政向法治、強制向文明、注重服刑人員義務向重視服刑人員權利的保護轉變。這些新的變化和新要求,使幾十年工作中形成的傳統的、固有的思想觀念、思維方式、工作方法都受到了沖擊,也對警察的工作提出更高的要求。同時罪犯及其家屬的維權意識高漲,不合理維權,無理纏訴的事件成上升趨勢,但是一些警察習慣依賴和聽命上級的指令和約束,頭腦中形成了根深蒂固的“人治”觀念,完全依靠方針政策的行政式管理引導手段,弱化了對罪犯法律地位的認識,也弱化了對監獄法律地位的認識。這些習慣性思維和傳統性管理方式已經遠遠不能適應法治中國建設和依法治監的新要求。

  二是監獄人民警察法治觀念淡薄。這嚴重影響了監獄人民警察法治思維和法治法治理念的養成。一些監獄人民警察法治觀念淡薄,遵法觀念不牢固,意志力不堅定,受社會不良思潮的侵蝕,存有僥幸消極思想,還沒有形成崇尚法律、敬畏法律的觀念。部分監獄人民警察法律素養不高,對新施行的法律法規不及時學習和掌握,辦事主要靠經驗;基層警察往往也是機械地跟上級領導的指揮,一旦遇上問題,也是機械地繞道而行,把矛盾交給上級領導。同時,人權意識淡薄,執法隨意化,不能充分尊重罪犯應該享有的合法權利,在管理罪犯時方法簡單粗暴,有以權代法的行為時有發生。

  三是警察法制素質不高影響執法公正性。從監獄工作性質上講,監獄警察必須熟練掌握和運用刑法、刑事訴訟法等理論知識和法律規范,做到依法執法,公正執法。但監獄警察在學習、掌握和運用上都存在一定的差距,不能完全適應依法準確執行刑罰的要求,特別是罪犯在服刑改造中遇到的婚姻、繼承、民商等方面的民事方面法律,監獄警察所知的就更少了。一些年齡偏大的警察,習慣憑著經驗和固定思維執法,沒有結合法律法規運用法治思維開展執法工作。有的監獄警察法紀觀念淡薄,在減刑、假釋、保外就醫等執法活動中,不能堅持原則,辦“人情案”、“關系案”。對罪犯日常考核打分或撥打親情電話時間控制等細節問題上,全憑個人感覺辦事。甚至有的受利益驅動和僥幸心理的影響,利用給罪犯減刑、假釋和調整改造崗位等職務之便收受罪犯及其家屬的錢物,知法犯法。

  四是監獄人民警察“不作為”和“亂作為”現象時有發生。這是培養法治思維與法治理念所面臨的挑戰。一方面,“亂作為”現象時有發生。在監獄警察執法管理過程中,有的警察不能嚴格依照法定職權和法定程序行使職權,對法律法規掌握不熟練,對執法流程不熟悉,執法隨意性大,制度落實不到位。隨著社會上一些不正之風向司法行刑領域的滲透,個別警察意志力不堅定,受社會不良思潮的侵蝕,執法理念出現了偏差,存有僥幸消極思想,受利益驅動和僥幸心理的影響,利用給罪犯減刑、假釋和調整改造崗位等職務之便收受罪犯及其家屬的錢物。違法違規,濫用自由裁量權,甚至以權謀私,貪贓枉法等亂作為仍在基層一定程度存在。

  另一方面,“不會為”情況普遍存在。部分警察在執法過程中由于慣性的思維方式和陳舊的管理模式根深蒂固,對于當前監管改造工作要求越來越嚴、標準越來越高、程序越來越規范的形勢認識不到位。有的警察不能嚴格依照法定職權和法定程序行使職權、履行職責、貫徹實施法律,存在不作為的現象;少數警察因“能力恐慌”產生“執法恐慌”,出現了“不敢管、不愿管、不會管”等“不作為、不會為、怕作為”的現象。有的警察對監獄工作新體制、新機制不適應;對監獄管理新時空、新要求不適應;對規范執法責任追究機制不適應;對檢察機關嚴格監督檢察的形勢不適應;對新形勢下監獄執法如何作為不適應。這“五個不適應”對推行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提出了嚴峻的挑戰。

  五是監獄職能的多元性導致警察選擇性執法。當前監獄具有多元化職能,既有專政職能,又有辦企業、辦社會等方面職能;既講社會效益,伸張正義,實現社會公正,又要追求經濟效益,實現經濟利益最大化。監獄職能的多元性導致監獄管理中難于全面兼顧,監獄警察在實際工作中也很難做到面面俱到,如追求生產經營效益和追求監獄安全穩定,經常發生矛盾沖突,必然會導致監獄警察在某種程度上為了實現某一項職能不得不以犧牲另外一項職能為代價,致使監獄警察執法管理中大打折扣,出現依法不力的現象。

  六是監獄警察運用法律武器自我保護不力。隨著法治國家建設的推進,監獄的刑罰理念由傳統向現代化、專政向法治、強制向文明、注重罪犯義務向重視罪犯權利保護轉變。但在權利意識普遍增強的同時,相當部分的罪犯對此產生片面理解,思維走向了另一極端,在改造中重權利、輕義務,只強調應當享受的改造權利,而忽視甚至淡化應當嚴格履行的改造義務,罪犯的不合理維權,無理纏訴時有發生,有的因此助長逆反心理,滋長反改、抗改等對立情緒。加之現有法律法規很不健全和一些監獄人民警察的不能運用法治思維與法治理念開展自己的執法工作,導致監獄人民警察履職過程中使自身合法權益不能得到有效的保障,看似“強勢”的警察,保護自己的方法和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渠道異常有限,在一定程度上成了弱勢群體。

  3、監獄人民警察法治思維與法治理念方面存在不足的原因

  一是監獄人民警察法律學習能力薄弱。監獄民警構成具有多樣性,文化水平也參差不齊,絕大部分學歷水平都比較低是直接造成監獄人民警察法律學習能力薄弱的重要因素之一。我國自從實行公務員招錄制度以來,才建立了根據考試成績擇優錄取監獄人民警察的制度,這從整體上提升了監獄人民警察的文化水平。但監獄招錄的人民警察幾乎很少專業限制,并不局限于法律專業,只要符合學歷要求均可報考,其中受過系統法學知識教育和專業法科學生占極少比例。而法學是一門系統的科學,要求具備很高的邏輯分析與推理的能力,監獄作為刑罰的執行機關,自然也是法律的執行機關之一,這就要求必須有足夠數量的具備法學專業知識的人才,來維護監獄的日常運作與管理。監獄人民警察的人員構成決定了大部分監獄民警的法律基礎知識薄弱,學習法律的能力有待提升,學習法律的積極性也有待提高。而培養法治思維與法治理念,學習法律知識是基礎。

  二是法律遵守能力欠缺。目前我國監獄仍然存在一些文化水平不高、文化素養較弱的監獄人民警察。受自身素質影響,加之監獄工作環境壓抑,監獄人民警察工作壓力大,在部分地區與之對應的工資福利待遇跟不上,綜合因素導致其對監獄工作的認同感偏低,理想與現實矛盾突出,部分民警在工作中消極懈怠,以權代法,甚至價值觀發生變化,不在法律的界限范圍內行事,仍然停留在老傳統、老習慣上,遇事也不按照法律依據來解決,仍用習慣的老做法去做,部分監獄民警仍然存在體罰毆打虐待服刑人員的情形。此外,受社會不良風氣的影響,貪腐行為在監獄內也無法杜絕,部分民警受利益的蠱惑,利用職務便利,收受罪犯及其家屬的財物,為罪犯謀取不正當利益,這也吞噬著監獄人民警察的遵法思想與法治意識。

  三是法律運用能力不足。監獄作為關押和改造罪犯的集中場所,其罪犯構成具有多樣性,有侵犯財產型犯罪、侵犯人身權利犯罪、危害國家安全犯罪等等,這就要求在執行刑罰過程中,監獄人民警察需要掌握包括刑事法律在內的多元化的法律知識。而目前的狀況是:監獄民警經過監獄工作的管理和有關的監獄法律法規的培訓、進修,大部分民警對《監獄法》及相關法律法規都能熟練系統地掌握,但仍存在10%左右的民警對與監獄法規相關或鄰近的法律不甚了解,如對《刑法》犯罪構成、定罪量刑了解不多,對程序法規定的一些必經法律程序與期限不能準確掌握,這勢必對罪犯改造造成一定的阻力。除此之外,對經濟法規、行政法規的學習與運用也比較淺顯,不夠精準、深入。這種對法律法規知識學習掌握程度不夠的現狀,直接導致法律運用能力的不足,導致部分監獄民警違反法定職權與法定程序處理問題,任意執法,不作為或濫作為的現象突出。

  四是法律執行能力較差。監獄人民警察法律執行能力的不足,很大一部分原因都要歸于上文中所提到的法律學習能力薄弱、法律遵守能力欠缺、法律運用能力不足,除監獄人民警察這些自身原因之外,法律執行能力較差還有一部分的社會因素。近些年來,伴隨著依法治監推進,監獄工作朝著法治化、科學化的方向持續發展,逐漸注重服刑人員的人權保障,以往粗暴簡單的刑罰執行理念也受到了沖擊。這些都要求監獄人民警察轉變執法方式,不斷提高自身素質,提高學習法律、運用法律的能力。此外,一些服刑人員人權保障上的過分要求,對監獄人民警察的執法也造成了一定的壓力。受個人因素和社會環境的影響,監獄人民警察的法律執行正面臨著更大的風險。

  4、培養監獄人民警察法治思維與法治理念的途徑與對策

  增強學法能力,培養監獄人民警察法治思維和法治理念。監獄人民警察法治思維的養成必須建立在掌握足夠數量的法律知識基礎之上。一是加強領導干部法治思維和法治理念的培養。規范、約束和監督公權力的運行是樹立法治思維與法治理念的核心。領導干部,一切立身行事都應當堅持“法”字當頭,要從內心深處尊重和信仰法律,不得以言代法、以權壓法、徇私枉法。帶頭強化制度思維,自覺主動地學習社會主義法治理論,把“依法辦事”作為一種穩定“基因”注入思考模式,想問題、作決策、辦事情都要站穩法治的立場,體現法治的精神;帶頭強化治官治權思維,堅決抵制“人治”思維、非法的領導思維、行政思維和執法思維。二是加強警察隊伍法治思維和法治理念的養成。警察法治思維和和法治理念的培養,可以通過加強教育來提升,通過加強對廣大警察的法律業務知識培訓、職業紀律教育、思想道德教育,提高其執法水平和職業素養;通過規范管理來提升,規范罪犯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等執法程序、環節和標準,規范監獄警察的執法行為;通過完善制度來提升,建立健全執法質量評估體系和執法責任制,嚴格考核獎懲,督促警察依法辦事;通過加強監督來提升,深化獄務公開,從程序和源頭上杜絕違背法治原則的行為發生。三是加大培訓力度,引導警察熟練掌握法律知識。這是強化法治思維與法治理念的必經之路,也是做好監獄管理工作的看家本領。引導警察認真學習《憲法》、《刑法》、《刑事訴訟法》、《監獄法》等國家法律和司法部等頒布的行政規章。在吃透立法精神,領會立法意圖上下功夫,不斷提高正確理解和適用法律法規、行政規章的水平。加強對國家新頒布或新修訂的法律法規的學習,及時調整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有針對性的對專業警察進行定向培訓,造就法律型、改造型專家;抓緊開展以案說法活動,用正面典型引路,用違法執法的反面典型進行警示教育,引導監獄警察樹立法律至上的觀念,做到凡事都要按法律程序辦,自覺維護法律的權威性和嚴肅性。

  完善法律制度體系,保障有法可依。第一,根據監獄工作的實際需要,盡快出臺《監獄法》實施細則。第二,完善監管制度體系。健全安全責任分解機制,從監獄領導到基層執法警察,逐層簽訂崗位責任制,劃定管轄區域、明確崗位職責,具體責任落實到人,實行定崗、定置、定則目標管理;完善應急管控機制,從安全隱患排查、預警研判到應急演練,從警察個體設防、區域防范到“三共”聯控,從獄情分析、輿情控制到物防、技防、人防、聯防合力提升,從目標、任務、要求、責任到考核問責,全面建立規范科學的警察直接管理制度。第三,完善公正執法制度體系。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監獄體制改革實際,制定各項規范文件盒制度,繼續完善《罪犯積分考核獎罰規定》,嚴格控制警察的自由裁量權,嚴格規范減刑、假釋、保外就醫程序,強化監督制度。建立健全監督考核制度,創新警務督察模式,辦好刑罰執行信息公開平臺,深化獄務公開,推行陽光執法。

  建立和完善監獄人民警察執法運行機制。第一,建立和完善監獄人民警察權利保障及其預警機制。加大力度保障與改善監獄人民警察的待遇,解除監獄民警的后顧之憂。同時,定時開展隊伍廉情分析,建立信訪舉報分析研判、評估防控通報制度,充分發揮信訪舉報主渠道作用,依法依規辦理信訪舉報件,及時跟蹤問效,做好信息反饋。第二,完善監獄民警監督與糾問機制。在監獄內部建立專門的監督檢查小組,設立警務督察,對監獄民警日常的執法活動和廉政建設進行監督。除此之外,可以將現代科學技術引入監獄工作的管理過程中,設計一套切實可行的監獄民警執法質量與風險測評系統,將監獄民警的執法數量、質量等數據輸入系統,由系統對監獄民警的工作進行測評以及對未來監獄民警的執法質量與違法風險進行評估,對表現較差、違法風險高的民警及時予以正確的指導與教育,約束和監督其行為。第三,完善監獄民警考核機制。針對全體監獄民警,不分年齡、級別、學歷高低,均需對其進行全面系統的考核,制定一套完善的日常考核、定期考核、年終考核機制,從德、能、勤、績、廉諸方面進行考核;針對不同崗位的不同特點,根據民警執法質量、執法風險、執法壓力、責任大小等各方面制定不同的考核標準,并給予相應的績效,做到好作為則有好績效,不作為則無績效,直接與福利待遇掛鉤,以此調動監獄民警的工作熱情。

  不斷提升監獄人民警察自身素養。第一,增強學習法律的積極性與主動性,夯實自己的理論功底,確保自己在監獄的日常管理中能夠用好法律;第二,要堅定理想信念,樹立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拒絕誘惑,不違法亂紀,認真遵守法律;第三,要認真貫徹執行相關法律,一切行為要以法律為依據,不要讓法律成為一紙空文。

  重視社會環境因素的變化。第一,監獄主管部門制定發布相關政策要嚴格從監獄實際出發,政策要“接地氣”,更要注意政策的連貫性與持續性;第二,要減輕社會輿論對司法行政部門,尤其是對監獄施加不適當的輿論壓力。監獄面對突發事件如罪犯脫逃等情況時,由于公眾對監獄了解較少,加之監獄對正面形象缺乏必要的宣傳,公眾與媒體監獄做出了一些負面評價,嚴重損害監獄系統的公信力。監獄系統應當做好輿論導向與日常的媒體宣傳,減輕社會輿論對監獄施加的不適當的壓力。第三,要強化社會監督。加強國家權力機關、檢察機關和審判機關以及各社會團體、新聞、媒體和輿論力量對監獄執法過程中的程序以及適用法律的情形進行監督,督促監獄及監獄人民警察公正、公平的依法辦事。

  專題二、運用法治思維與法治理念全面推進依法治監

  監獄作為國家刑罰執行機關,依法治監是依法治國方略的有機組成部分。國家刑事執行法律體系中相當一部分法律、法規,需要通過監獄行刑才能實現。因此,能否依法治監,在一定程度上直接影響到依法治國方略的貫徹。也是反對司法腐敗的重要舉措。關系罪犯教育改造成果,關系社會公平正義。

  (一)當前監獄推進依法治監面臨的困境與挑戰

  從監獄工作的實踐看,由于法律制度不完備、執法環境不樂觀、法律體制不健全和法律監督不到位以及監獄人民警察執法素質不強等問題的存在,使當前監獄推進依法治監工作面臨困境與挑戰。

  1、刑事執法體系不完備。雖然全國人大常委會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作了一定的修改,但就目前來看,由《監獄法》及其配套的法規、規章構成的刑事執法體系還很不完善。就《監獄法》本身而言,立法規格不高、內容古歐原則、籠統,缺乏可操作性。與其相配套的細則、條例或一些規章也遲遲不能出臺,規章以上的法律出現“斷層”和“缺項”,出現了法律空白,使得刑事執法的相關法律糟粕能夠提上處于“粗看有法可依,細究無章可循的狀態”。依法治監工作的基本法律保障缺失,嚴重影響了依法治監工作的順利推進。

  2、執法體制不順,監獄制度建設滯后。從監獄與社會各執法機關的協作中,體制不順影響著依法治監的開展。如:由于形勢執行主體不一,致使在監禁刑向非監禁刑轉換過程中,經常發生銜接脫節,相互推諉現象;在對假釋、監外執行的罪犯進行監管時,時常處于幾個部門都在管,幾個部門都不管的境地。就監獄自身而言。隨著監管改造形勢的不斷變化,監管要求的提高,對監獄內部制度建設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監獄民警感覺到在執法中缺乏有效的管理制度,特別是對一些突發事件的處置上,感到無所適從。對一些刑期短、減刑假釋無望或消極怠工、抗拒勞動改造的罪犯管理也采用能在一樣的困惑。監獄民警對罪犯違規處罰機制不完善。罪犯罰違規后,民警可采取的處罰手段一般只有警告、記過、禁閉等行政處罰,但在實際中,這些手段對不想或無望獲得獎勵的罪法就難以發揮作用,當這些罪犯違規時往往就缺乏有效的制度或措施來約束或懲罰其違規行為。

  3、押犯構成日趨復雜,改造意識功利化。2011年5月《刑法修正案(八)》實施以來,監獄押犯的犯罪群體結構發生了根本性變化,在押罪犯人數大幅度增多,犯罪構成日趨復雜,重大刑事犯、暴力犯、涉黑犯、涉毒犯、判刑二次以上的罪犯和高科技犯罪的人數持續上升,限制性減刑罪犯、短刑期罪犯和中央政法委劃定的“三類犯罪”人員的管教方法單一,老病殘罪犯的暫予監外執行工作困難重重等,造成監獄工作中諸多困難和問題,具體表現為部分罪犯的遵規守紀意識淡漠,改造信心不足,功利思想嚴重,自由散漫心理突出,在改造中不注重認識犯罪行為危害及其對犯罪根源剖析,不注重思想改造,對監獄依法、嚴格、規范管理不適應,滋生消極對抗心理等等,使監管安全穩定的形勢不容樂觀。

  4、罪犯在服刑期間維權意識不斷增強。從《監獄法》頒布實施到我國“人權”入憲,從《刑法》到《刑訴法》的修訂完善,我國的人權事業取得了較大的發展和進步,對罪犯權利的保護力度也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加強,極大地促進了監獄執法水平的提高和罪犯改造積極性的提升。就目前而言,罪犯的文化程度普遍較高,社會閱歷豐富,知識面廣,維權意識較強,在服刑期間,又普遍接受監獄開展的普法教育,使其法律意識不斷增強,往往把焦點集中在對自己有利的維權方面,在監獄法律體系還不是很完備的情況下,罪犯的維權意識和維權行為則成為監獄工作新的難題。

  5、監獄警察執法隊伍素質層次不齊。監獄警察既是執法者,又是管理者,其能力素質直接影響著執法的公平正義和執法效率,在依法治國的歷史背景下,監獄警察隊伍建設與監獄安全穩定工作面臨復雜形勢和巨大挑戰相比,與黨和人民對監獄工作的高標準、嚴要求相比,或多或少存在許多矛盾、問題和困難:第一,少數監獄警察的安全穩定首位意識不強。工作中敵情觀念淡薄,制度落實不力,自我保護意識不強,仍然存在著重生產、輕監管的模糊觀念。第二,少數民警法治意識淡薄。由于少數警察法制觀念不強,執法能力與監獄公正、文明執法的要求不相適應,執法意識淡漠,導致工作責任性不強,面對復雜的環境,很容易出現執法失范。在執行制度、法規過程中存在隨意性。監獄作為國家的刑罰執行機關,必須嚴格執行相關的法律、法規和制度。但有的民警在罪犯減刑、假釋,日常考核,獎懲中,違反規定給罪犯加分、或操作程序不規范、或執法文書表達不準確等。執法違法行為時有發生,給單位和個人造成了不良影響,有的甚至而失去了工作,教訓極其深刻。

  6、監獄執法執紀工作面臨更高的要求。一方面,監管安全穩定的風險增高。在高風險、高壓力下,從中央到地方,對監管安全的要求更高,安全目標已經從維護監獄自身安全向著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大局拓展。安全工作的內容以及國內從生產安全向監管、生產、隊伍、信訪、社區等方面延伸。監管安全穩定成效從行業比較優勢轉變為基本底線要求、法律問責紅線。另一方面,對公正文明執法的要求更嚴。主要表現為:標準更嚴、監督更嚴和問責更嚴。第三是更加突出執法權力的規范和約束。法律紅線約束更明確,四中全會強調:各級領導干部要牢記法律紅線不可逾越,法律底線不可觸碰,要帶頭守法、不得徇私枉法;權力的制度籠子約束;監督約束的壓力等等,都要求必須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對監獄人民警察刑事執法權的制約監督,實現監獄人民警擦在制度的框架內依法用權、審慎用權、陽光執法。

  (二)運用法治思維全面推進依法治監的思路與途徑

  作為國家刑罰執行機關的監獄,要踐行法治,實現監獄工作法治化,核心內容就是依法治監。因此,在各種價值觀念、思想文化、利益關系相互交織碰撞的新情況下,各種新問題層出不窮,需要從培養監獄人民警察的法治思維入手,嚴格、公正執法,來切實全面推進依法治監工作。

  1、堅持把嚴格執法作為依法治監的高壓線。嚴格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履行職責、行使權力,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切實維護國家法制的統一、尊嚴和權威。

  一是完善以《監獄法》為主體的法律體系,為依法治監提供依據。加快進一步修訂《監獄法》工作,盡早出臺《監獄法實施細則》或者《刑事執行法》,合理優化配置行刑權,力求刑罰執行一體化,細化監獄分類管理制度,明確監獄警察配備數量和警察職權,厘清罪犯權益保障、監外執行、減刑假釋、釋放和安置的實體、程序和時效規定,強化罪犯分級處遇、醫療保障、死亡處理等執法難題解決的法律保障,更新罪犯心理矯治、文化和職業技能培訓等應時實用性內容,明確監獄企業的性質、任務和管理方式等,為監獄發揮應有職能作用,規范罪犯管理和嚴格執法提供法律依據,確保依法治監落實到實處。

  二是嚴格“依法辦事”的行為準則,確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監獄依法行使的權力和權利,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沒有超越法律的特權。但監獄也沒有任何超越法律的特權,非法律明確剝奪或限制的罪犯權利,監獄無權剝奪或限制。特別是在辦理收押、釋放、減刑、假釋及其保外就醫等關鍵的執行活動中,必須嚴格依照法律授權、法定條件、法定標準和法定程序,依法辦事,規范運行。

  三是嚴格落實執法監督和“過錯問責制”。不斷完善內外兩種執法監督網絡,完善獄內審判庭公開審理、監檢聯席會議、監獄長接待日、執法巡視巡查、執法監察、警務督察、刑執平臺電子監督、執法活動社會監督員等制度;完善獄務公開考核檢查制度,確保公示事項的知情面與知情度;完善執法監督電話、監督信箱、執法測評、釋前談話等制度,暢通罪犯訴求、檢舉、控告渠道,有效發揮罪犯作為執法客體對執法活動的監督作用。

  2、堅持把公開公正執法作為依法治監的生命線

  一是抓好執法監督網絡平臺建設,以公開促公平。加強公檢法協同辦案平臺建設,利用網絡平臺實現信息共享、公開透明、便捷準確、自動生成等特點,實現網上審查、審批,提高執法效率與水平。另一方面,完善權力機關的執法監督網絡體系,形成立法機關、檢察機關、上級行政機關和主管部門構成的執法監督網絡和管理運行機制,強化權力機關對監獄執法活動的外部監督。同時,還要完善社會公眾與輿論監督網絡體系,形成社會團體、群眾組織、新聞媒體與罪犯家屬及其他人民群眾構成的社會化監督機制與網絡體系。

  二是深化獄務公開與政風行風評議機制,確保執法公正公平。通過深化獄務公開的方式與渠道,構建開放、動態、透明、便民的陽光執法機制,向社會公開監獄的執法活動,保障公眾的知情權。強化對各個執法環節的過程控制,重點將刑罰的依據、內容、程序、結果公開,借助電子顯示屏、宣傳欄、獄務公開手冊、舉報信箱等途徑,開展獄務公開工作,強化公開公示效果。同時,通過聘請執法監督員和開展行風評議活動,全方位、多層次、多形式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實現執法監督的常態化,提升公正執法的公信力。

  3、堅持把規范執法作為依法治監的保障線。通過修改和完善《監獄法》,加快出臺《監獄法實施條例》,認真執行司法部令第130號《監獄提請減刑假釋工作程序規定》和中央政法委2014(5)號文件精神。明確和細化監獄正確行使執法權的依據、程序、范圍和尺度等,減少原則性彈性條款,增強監獄法律體系嚴密性、準確性、規范性和可操作性,為有效克服執法隨意性提供立法保障。

  4、堅持把政治建警作為依法治監的護航線。從監獄工作的實踐看,監獄公正執法的關鍵在于監獄警察隊伍建設,隊伍建設的根本是提高警察的素質,而監獄的執法主體就是監獄警察,監獄警察素質的高低直接影響執法的社會效應,直接關系著依法治監的進程和效果。因此,建設一支政治過硬、業務過硬、責任過硬、紀律過硬、作風過硬,信念堅定、執法為民、敢于擔當、清正廉潔的高素質監獄民警隊伍是推進依法治監的關鍵。

  專題三、服刑人員法治教育現狀研究

  (一)監獄罪犯法治教育的成就取得與經驗積累

  1、多平臺落實法治教育內容

  一是普學普教平臺。將普法教育作為罪犯思想教育的主要內容,以《監獄服刑人員普法教育讀本》為教材,采用電化教育的形式,每年組織罪犯學習3-4門常用法律,要求罪犯熟記有關法律條款,結合法律知識的學習,引導罪犯聯系個人犯罪實際,明白什么是犯罪,承認犯罪事實,服從法院判決,遵守監獄管理,認罪悔罪,積極改造。

  二是專業講座平臺。結合每年普法教育的內容,監獄邀請法律院校專家、駐地市司法局普法教育講師及駐地市中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包括駐獄監察室)的業務骨干,深入監獄,對罪犯進行普法教育專題講座或輔導;針對監獄刑罰執行工作涉及的、與罪犯改造密切相關的、具有普遍性的熱點難點法律問題,深入淺出地解讀。

  三是法律服務平臺。監獄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由監獄業務科室定期收集罪犯的法律訴求,邀請監獄駐地市司法局派律師深入監獄,解答罪犯提出的有關減刑、假釋、保外就醫、量刑、刑期折抵、財產債務糾紛、申訴等多方面的問題,有力地維護了罪犯的合法權益,穩定了罪犯的思想情緒,增強了罪犯依法服刑、積極改造的自覺性和主動性。

  四是自學考試平臺。監獄鼓勵符合報考條件的罪犯參加法律等專業自學考試,提供學習條件。通過自學考試,提高了部分罪犯的法律知識和法治觀念。五是法治宣傳平臺。結合監獄信息化建設的步伐,監獄常年通過獄內廣播、電視、小報、電子屏等現代媒體進行法治宣傳教育,轉播中央12套法制節目,特別是在“6·26”、“12·4”、“12·29”等法律宣傳日,重點加強《禁毒法》《憲法》《監獄法》等法律的宣傳學習;把每年普法教育的重點內容,在獄內小報上予以刊發、解讀,增強罪犯普法學習的興趣

  2、多載體彰顯法治教育活力

  一是狠抓法治文化氛圍的營造。監獄在獄內主要道路、景觀帶、教育中心、教室、醫院、監區多功能大廳、監舍等處張貼或懸掛法治文化知識牌;利用電教媒體手段開辦法治文化專欄、論壇,制作法治文化專題展板,播放法制教育宣傳節目。

  二是狠抓法治文化書籍的豐富。監獄在監內建立流動圖書站、圖書館,定期為罪犯提供法治文化書籍。各監獄為每個有學習能力的罪犯發放專用學習筆記本,撰寫學習筆記,開展學法心得體會、征文、演講比賽,提高罪犯普法學習的積極性。

  三是抓法治文化展廳的建設。監獄在獄內建立罪犯法治文化展廳,定期舉辦法治文化作品匯展,作品有書法、繪畫、手工藝品等,成為全區監獄教育改造成果展上的一大亮點,受到社會各界領導及群眾的好評。

  四是抓法治文化活動的開展。監獄舉辦法治文化節。節目由監獄警察和罪犯自編自導自演,進一步打造法治文化精品。五是抓法治文化幫教機制的落實。監獄管理局商請自治區文化廳,文化廳所屬的演藝集團、書協、美協等單位,每年都深入各監獄,為罪犯的法治教育提供積極幫助,已形成常態。并對服刑人員法治文化作品進行了現場點評、指導和互動,進一步深化了社會法治文化的幫教效果。

  3、多途徑保障法治教育的進行

  一是教育改造設施有保障。根據《監獄法》的規定,監獄應當設立教室、圖書閱覽室等必要的教育設施。絕大多數監獄有專門的法治教育設施,并且也一直在使用這些教育設施。

  二是教育改造時間有保障。罪犯教育改造的時間,成人監獄一般是利用業余時間進行的。未成年犯管教所實行的是半天勞動,半天學習制度。司法部對罪犯教育的課時還做出了明確規定。

  三是教育改造師資有保障。監獄組織開展法治教育的教員,有的從監獄人民警察中選任,也在本監獄選擇服刑表現好、有文化的罪犯協助。

  四是教育改造經費有保障。按照監獄法的規定,監獄對罪犯改造的經費納入國家預算,由國家財政保障。根據2003年3月9日,財政部、司法部頒發的《監獄基本支出經費標準》的規定,將罪犯教育改造經費納入了專項支出經費。

  (二)當前監獄對罪犯法治教育所面臨的問題

  1、從監獄人民警察的情況來看

  第一,干警法治教育水平有待進一步提高。監獄人民警察干警是罪犯法治教育的主體,因此,干警的法治素養、法治教育能力和水平直接決定和影響到監獄法治教育的最終效果。近年來,司法部、司法廳(局)、監獄局通過開展規范化管理年、教育質量年、法治文化建設年、創建標準化監區等富有成效的活動,全面加強監獄法制化、規范化建設,監獄人民警察法治思維能力不斷增強,執法公信力得到明顯提升。但在少數監獄人民警察中還沒有形成學法遵法守法公正執法的濃厚氛圍,沒有確立起全面的法治思維,學法的自覺性不高,用法能力不足,導致罪犯法治教育始終停留在單一的知識傳授上,缺少更加深入、更深層面上的教育。

  第二,部分干警對罪犯法治教育認識不到位,觀念落后。有部分干警對教育改造基礎工作重要性的認識不足,不重視對罪犯的教育改造工作,更不重視對罪犯的法治教育工作。在具體的工作實踐中,普遍存在充實安全管理,輕視法治教育質量的現象,往往側重于監禁和勞動改造。甚至在少部分監獄級領導和監獄的中層領導中存在。究其原因還是干警的思想認識問題和受物質利益的驅使。同時,一些干警隊罪犯開展法治教育心存顧慮,主要的擔憂是罪犯懂法了,樹立法治思想了,會不會在今后干警對其開展正常的管理教育工作中,罪犯會以監獄要依法辦事、干警要依法履職等為理由,挑干警工作的毛病?應該說這種顧慮是可以理解的,但同時也是沒有必要的。如果干警還存在這樣那樣的顧慮,不敢讓罪犯真正地懂得什么是法治,那么,我們對罪犯的法治教育及改造恐怕也難取得真正的效果。

  2、從罪犯情況來看主要存在問題是罪犯參加法治教育的積極性、主動性不高。目前法治教育主要還是以監獄、干警組織為主,這種教育方式的優點是便于監獄組織、管理,直接把握教育的內容和方向,但缺點也是較為明顯。突出的體現在罪犯被動參與,學習的熱情不高,學習的效果也會打折扣。同時,罪犯參加法治教育,更多的是以課堂教學、主題教育活動等為主,是以你講我聽、你教我學的單向式傳授模式,那種雙向互動以及體驗式教學方式則較少涉及。最終導致罪犯愿意學、愿意接受法治教育的意向不高。

  3、監獄對罪犯法治教育的核心地位尚未真正確立。主要表現在各監獄將主要精力放在了全力維護監管秩序穩定上,日常工作中重監管、輕教育,以勞代教、以管代教的現象不同程度地存在。法治教育改造工作制度逐步建立,但工作氛圍不夠。主要表現在局機關、各監獄對法治教育改造工作的考核,還停留在臺賬檢查,“活動”推進上,抓落實時重時輕,缺乏持之以恒精神,工作還浮在面上,“5+1+1”教育模式尚未完全落實,監督檢查要到位。

  4、罪犯法治教育工作系統內各方面要素很不完善

  一是監獄對罪犯開展法治教育的內容滯后且單一。一方面,法治教育教材建設滯后,滿足不了對罪犯進行全面的法治教育教學需要。《監獄服刑人員普法教育讀本》、《法律常識教育》和《認罪悔罪教育》等法治教育教材,仍存在知識體系不完善、內容單一;重點難點不明顯、缺少教學參考資料、教師備課授課難把握;課后作業思考題目單一,罪犯課后復習、學習難掌握;邏輯性差,前后知識連貫性不強等問題。另一方面,一些監獄組織罪犯學習《憲法》、《刑法》、《刑事訟訴法》、《民法通則》、《民事訴訟法》等法律。然而,監獄對罪犯開展法治教育,不僅僅是要讓罪犯學習到法律知識,更主要的是要讓罪犯樹立起法治的意識,并在日常行為養成上和思想意識上,深深地刻下法治的烙印,使之成為今后學法守法用法的習慣。因此,罪犯法治教育理應在教學內容上進一步拓展,而不是局限在講講法律知識。

  二是教學形式陳舊,教學方法欠缺。開展法治教育的教學形式陳舊,方法粗放,吸引力不強。盡管一直在提倡循證矯正、個別化矯正,但從目前階段來看,監獄對罪犯的法治教育還墨守陳規,仍然是簡單地將所有服刑罪犯分班集合在一起宣講統一內容, “集體上大課”,“口念勞改經”, 收效不理想。與社會上創新情境教育、模擬教學等新型教學方式差距越來越大。并且,對罪犯的教育局限于在監期間的教育和教育效果的評價,對于回歸社會以后的效果注重不夠。

  三是法治教育專業教師力量薄弱。監獄缺乏專業化法治教育教師隊伍,從事法治教育教學的教師多是非法學、教育學專業的干警,法律專業知識不足,從事法治教育的教師專業水平和素養不高。

  四是監獄對罪犯開展法治教育的保障不到位。一方面,硬件投入不足,教育設施和場地有限。由于歷史原因,監獄教育教學基礎設施滯后,教育教學場地不足在一些監獄普遍存在,部分監獄基本沒有教育教學設施和場地;另一方面,法治教育經費上不足。相當部分監獄教育經費短缺,罪犯人均教育經費達不到開展罪犯法治教育的基本要求,這些使現有教學設備發揮作用不夠,導致法治教育難以深化。

  五是法治教育教學考核激勵體制機制不健全,嚴重制約監獄教育改造工作的發展。大部分監獄沒有建立起行之有效的監獄干警教育教學考核評價激勵體制機制,在具體工作中,干警的教育教學工作的主動性、積極性、自覺性不強,很難完成教育教學目標任務,更談不上教育改造質量的提高。

  六是“5+1+1”的教育改造模式的運行很不平衡,加上監督檢查不到位,嚴重制約了監獄對罪犯的法治教育的總體進程。“5+1+1”教育改造新模式實施,不僅有效保障了教學人員、內容、時間的“三落實”;也實現了監獄教學內容、計劃、進度、時間和考試考核的“五個統一”,便于民警教師進行跟蹤管理;同時罪犯學習準備充分,積極性高,學習效果增強。但隨著罪犯生產勞動任務的不斷加重,監獄、監區干警重生產、輕改造的思想觀念的存在,在學習日往往安排“補任務”,甚至周末加班的現象比較普遍,“ 5+1+1”教育改造模式大打折扣,嚴重制約了監獄對罪犯的法治教育的總體進程。

  5、法治教育沒有貫穿于罪犯改造的全過程。監獄的教育和對罪犯的改造工作是一項系統工程,監獄的各項工作都應圍繞將罪犯改造成為不再犯罪的守法公民。目前現實中獄政管理、教育改造、勞動改造這三種改造罪犯的基本手段及各個環節并不配套,只強調各種方式的重要性。從理論上看,這三種方式應當是相輔相成,不能顧此失彼偏重某一手段,但是實踐中獄政管理注重的是面上的秩序與安全,勞動改造往往把勞動指標作為最重要的考核罪犯的指標,教育改造致使簡單進行課堂教學,忽視了三者之間的整體融合,忽視了法治教育應貫穿于罪犯改造的始終。

  (三)加強對罪犯開展法治教育的對策與思路

  在全面推進法治國家建設的大背景下,確立罪犯法治教育作為監獄對罪犯實施教育改造活動的核心內容,并使之貫穿整個監獄工作的始終。這不僅是提高罪犯改造質量,也是依法治監的需要。因此,要緊密結合當前監管改造工作實際,通過制定嚴格、科學、規范、有效的法治教育制度,改革法治教育教學內容與形式,以強化監獄干警教師隊伍建設為龍頭,以法治教育教材建設為基礎,以嚴肅的教育制度紀律和強有力的物質保障為支撐,通過有效的教學考核激勵機制和方法,創造性開展對罪犯的法治教育工作,推動中國監獄法治教育工作的新跨越,全面提高罪犯教育改造工作質量。

  (一)運用法治思維,確立罪犯教育的核心地位

  在我國,監獄除了懲罰罪犯、監禁罪犯之外,還負有改造罪犯的職能。也就是說,要把他們改造成守法公民,這才是監獄工作的最終目的。因此,教育改造在整個監獄工作中,占有重要地位,是監獄工作的中心,貫穿整個監獄工作的始終。而法治教育又是監獄對罪犯實施教育改造活動的核心內容。在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大背景下,監獄及其人民警察必須轉變觀念,運用法治思維與理念來重新認識教育改造,特別是法治教育工作,必須將法治教育工作置于依法治國模式下的監獄工作之中。

  樹立法治理念,切實形成依法治教、依法施教的法律運行機制和環境氛圍,必須調整罪犯法治教育的形式和內容,使多年來讓位于勞動改造的教育改造重新回歸主體地位,嚴格落實“5+1+1”教育模式及各項教育制度的規定。同時,要強化法治教育的核心內容和支持系統,強化法治教育的監獄強化和社會延續,大力推進包括罪犯法治教育在內的教育改造工作的社會化合作,促進法治教育和教育改造工作的法治化和科學化,并體現程序的正當性、規范性和執法施教的平等與正義,強化教育改造工作的法律效力,全面推進法治監獄進程,使罪犯法治教育與提升罪犯改造質量、降低刑釋人員重新犯罪率、構建法治社會和和諧社會的目標統一。

  (二)做好“五個相結合”,完善罪犯法治教育的內容

  1、法律常識和實際需要相結合。將各種法律的解讀同生活中的實際需求相結合,進行實用指導和解答,既能使死板的條文生動起來,富有吸引力,又能在實際運用的過程中加深對法律內涵的理解和吸收,增強法治教育的實效性。

  2、法治教育和文化發展相結合。在對罪犯進行法治文化教育時要將其置于時代的大文化氛圍內,讓罪犯了解不同文化對法律的影響、我國法治文化的特點、傳統文化與現代法治的傳承與發展、中國當代文化的發展為法治文化發展帶來的沖擊等等,真正使法治的內涵在對相應文化的解讀中凸顯,使教育更具有深入性、延展性,使法治理念深入罪犯的思想深處。

  3、法治教育和道德教育相結合。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指出“加強公民道德建設,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增強法治的道德底蘊,強化法則一時,倡導契約精神,弘揚公序良俗。發揮法治在解決道德領域突出問題中的作用,引導人們自覺履行法定義務、社會責任、家庭責任。”因此,將二者相結合對罪犯進行法治教育,才能真正達到不斷約束罪犯自身行為,提高警惕,不再重蹈覆轍的目的。

  4、法治教育和認罪悔罪教育相結合。將法治教育與認罪悔罪教育相結合,使服刑人員懂得承擔責任,使他們認識到法律對自由的限制不是最終目的,恰恰是為了促進和保障自由的最終實現。而實現自由的途徑,就是對罪責的承擔和改過。要使罪犯明白“恥辱源于犯罪而不是刑罰”,加深罪犯認罪悔罪意識,加強教育的針對性。

  5、法治教育和情感教育相結合。法治教育與情感教育的融合,促使罪犯從情感上真正接受改造,從內心與各種改造活動相呼應,起到四兩撥千斤的教育改造效果,更好的彰顯“善良的心是最好的法律”這一良善的特質。是對讓罪犯在受尊重中改造,讓罪犯在感恩中改造,讓罪犯在希望中改造最好的詮釋。

  (三)抓好“四類教育”,改進罪犯法治教育的方式

  一是針對不同類型的罪犯,法治教育應采用“分類教育”的辦法進行。對罪犯的法治教育,《監獄法》《刑法》《刑事訴訟法》《勞動法》《憲法》《婚姻法》等是必學科目,是公共課,應該落實到位。針對暴力類、涉毒類、涉黑類、經濟財產類、職務類、邪教類等分類教育的罪犯,法治教育內容也應類型的不同而各有側重切中其要害,才能達到矯治惡習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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