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5-12-14 來源:中國法學雜志社 責任編輯:elite
聚焦南海爭端法律對策 推進區域合作法治建設
——第三屆南海法律高端論壇綜述
2015年12月6日,由中國法學期刊研究會、海南大學法學院、海南省南海政策與法律研究中心聯合舉辦的“第三屆南海法律高端論壇”在海南臨高召開。中國法學期刊研究會會長、《中國法學》總編輯張新寶教授,國家海洋局海洋發展戰略研究所所長、海南大學法學院特聘院長、中國法學會“海法研究方陣”理事長高之國教授,海南大學副校長王崇敏教授出席座談會并致辭?!斗▽W評論》主編秦前紅教授、《環球法律評論》主編劉作翔教授、《法學》常務副主編馬長山教授、《中國社會科學》法學學科負責人趙磊等法學期刊界代表以及中國政法大學國際法學院副院長李居遷教授、大連海事大學法學院院長初北平教授、大連海軍艦艇學院政治系宋云霞教授、武漢大學法學院楊澤偉教授、華東政法大學國際航運法律學院院長趙勁松教授等國內五十余位專家學者與海南大學部分師生出席了論壇。論壇緊緊圍繞南海爭端解決、海洋區域合作與“一帶一路”建設三個議題展開了深入探討。專家學者們提出的應對之策,為解決南海爭端、推進區域合作提供了富有建設性的意見和建議。
一、 關于南海爭端的法律對策
(一)中菲仲裁案
中國政法大學國際法學院副院長李居遷教授認為,雖然中菲仲裁案裁決在條約解釋上存在很多漏洞,并且混淆了程序和實體問題,但是由于裁決已經表明仲裁庭享有管轄權,因此我國必須采取積極態度有效地應對今后的實體問題審理:一方面,應該堅持我國已有的立場,不接受、不參與仲裁程序;另一方面,必須使我國的意見、材料、證據進入到仲裁庭對實體問題的證據考量之中,反映出我方觀點,即有限度地、非官方地參與實體程序。一個可以考慮采用的辦法是“法庭之友”呈文,即爭端雙方之外的機構、團體以法庭朋友的身份表達對案件的關切,并向法庭呈送與案件相關的材料文件,供法庭考慮。在我國,可以中國法學會或其他適當的民間團體作為法庭之友,推進相應的工作,遞送大量材料給仲裁庭。
大連海事大學法學院院長初北平教授從借鑒商事仲裁的角度指出,我國對此的應對策略核心應是在法律層面爭取勝訴的仲裁裁決與避免仲裁對我國的國際形象造成負面影響,同時他也提出了三項建議:一是基于“無損”機制的保障,參與的后果不一定嚴重;二是參與國際仲裁的人才可能并不缺乏,可充分使用國際人才,且用人不疑;三是仲裁過程即是輿論宣傳及形象樹立的過程。
中國社會科學院國際法研究所李文杰博士后指出,“初步程序”由《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以下簡稱《海洋法公約》)首創,專為保護沿海國免于因遭受過多訴訟而被削弱權利。該程序實質上構成了對爭端的預先審判,具有反對國際法庭管轄權的效果。他認為,該程序的問題亦出現于“中菲南海仲裁案”之中,仲裁法庭的相關意見不僅自相矛盾,而且其所制定的程序規則也存在令人質疑的公平正義問題。
海南大學法學院丁潔瓊博士認為,近些年來國際海洋法法庭(以下簡稱海洋法法庭)管轄權的擴張問題變得越來越突出,但對此應持正確的態度去看待,積極尋找解決途徑,如設立專門監督機構等。將管轄權擴張導致的問題的可能性降低,同時充分保障海洋法法庭管轄權擴張帶來的益處。
(二)南海U形線的合法性
大連海事大學法學院曲波教授分析了南海U形線的合法性。她認為,U形線是外界推動下的產物,其產生是為了維護國家領土完整及維護國家權益,符合國際法中的國家主權原則;從時際法原則看,并不能用《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判斷U形線是否合法;U形線地圖符合習慣國際法具有國際法效力;中國在1948年發行的官方地圖中就標繪了南海U形線,他國不能以不知悉否認其公開性。
(三)南海漁業爭端
海南大學法學院陳秋云教授指出更路簿能夠證成我國在南海的漁業權。他認為,更路簿是我國漁民在南海進行漁業活動等開發行為的鮮活證據,它同其他的歷史文獻和考古證據一同形成完整的證據鏈,證明了我國人民幾千年來對南海的發現、占有、開發、管理的歷史。僅宋元以來,長達千年的開發史中,中國人民一直是自由自主的生產開發,沒有任何外國的抗議。特別是明清以來我國漁民在南海的開發從規模、范圍到開發程度都更加深入。伴隨歷史積淀,我國漁民逐步在南海形成了歷史性權利,就漁民個體而言最大的權益就是捕撈權。
(四)南海航行自由
大連海軍艦艇學院政治系宋云霞教授從學術探討的角度提出了她個人的觀點并認為:美國南海軍事行動屬于其戰略決策指導下的海軍示威行動,是以航行自由為名,實現其南海戰略目的的軍事挑釁行為。我國應在戰略層面上對其實施反遏制與反擠壓,如我國目前倡導的亞投行、“一帶一路”、習主席近期出訪越南以及在新加坡與臺灣領導人馬英九會談等,都有力地破解了美國的對華遏制戰略。
中國社會科學院國際法研究所張衛華博士后提出從航行自由的角度把我國南海水域分成領海、專屬經濟區和我國擁有歷史性權利水域等三部分。從航行自由的角度來講,在領海及某些因使用直線基線方產生的內水中,適用《海洋法公約》中規定的無害通過制度;在專屬經濟區內,所有國家享有《海洋法公約》第58條第1款中規定的“第87條所指”的航行自由,即公海上的航行自由,條件是遵守《海洋法公約》第58條第3款中規定的“適當顧及”義務;在我國擁有歷史性權利的水域中,所有國家享有公海上的航行自由,條件是適當顧及我國所享有的歷史性權利。并認為,分類處理南海航行自由問題,應當是解決南海爭端的一個很好的入手之處。
海南大學法學院李人達博士指出,軍艦經準許后方有權駛過他國內水,否則無異于對一國主權的侵犯。而準許駛過他國內水情況下的軍艦是否享有沿海國對其的司法豁免權,在國際海洋法學界尚存較大爭議。經過綜合考證后他提出,相關條約對此類豁免權的態度是留存空白、有意規避或尚存矛盾;以海洋法法庭之自由號案為代表的相關國際司法實踐及部分典型大航海國家的立法和實踐則認為,軍艦應享有此類豁免權。從適度前瞻的角度出發,采支持該類豁免權的主張應更符國家長遠利益。
二、南海區域合作法治建設
在南海爭端最終得以解決之前,為維護共同利益,防止事態持續惡化,在區域內開展合作就顯得很有必要。部分與會專家就此項問題展開探討。
山東大學法學院張晏瑲教授從南極治理機制中尋找合作解決南海問題的借鑒意義,例如,南極的地區實踐再次證明了暫時擱置爭議,在海洋環境和資源共享以及科學研究方面開展地區合作是可行的;無論是軟法還是硬法的治理機制都需要將軍事或主權爭端暫時擱置,解決其他緊迫的問題,特別是海洋環境保護和科學研究方面的議題;以南極地區的實踐為范例,南海周邊國家有必要使南海成為一個“和平區”;為擱置領土主權爭端和軍事沖突,周邊所有國家首先需要簽訂一個共同協定,無論是軟法形式的宣言或是硬法形式的公約。
海南大學法學院張麗娜教授指出《海洋法公約》第74條和第83條作出了臨時安排的規定,這項規定是海洋劃界前的過渡性措施,具有臨時性和實際性的特點,不影響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最后界限的劃定。正因如此,臨時安排對海洋資源的有效開發利用,對促進國際合作和爭端的和平解決具有重要的國際法意義。鑒于我國周邊大部分海域存在復雜的劃界問題,劃界問題的久拖不決對我國的海洋經濟發展和海上安全都有巨大影響,她建議我國應根據《海洋法公約》的相關規定,采取積極有效的辦法,作出切實可行的臨時安排。
海南大學法學院寧清同教授憂思我國于上世紀80年代提出的“主權屬我,擱置爭議,共同開發”的南海指導方針,認為其固然有客觀歷史原因,即主要為了奉行睦鄰友好、和平共處的外交方針,為了能夠穩定地進行經濟建設等,但其邏輯存有矛盾之處并且在實踐中也導致了一些對我不利的情況出現。經闡述調整之必要性后,他提出了全新的方針建議,即“強化主權,積極開發,爭取和平”,認為唯此才能夠更好地維護我國在南海的權益。
國家海洋局海洋發展戰略研究所鄭苗壯助理研究員認為,我國作為快速發展的海洋大國,要履行負責任大國的國際義務,維護全人類的共同利益,尤其是養護海洋生物多樣性。為此他提出三點建議:一是加強國家管轄范圍以外區域生物多樣性方面的綜合調查,加快獲取目標海域的海洋遺傳資源,增強相關技術資料收集和數據積累,總結海洋保護區等管理工具的實踐和經驗;二是加強對國家管轄范圍以外區域生物多樣性方面的政策和法律問題研究,做好理論儲備,以便支持我國在國際協定談判中能夠提出有建設性的立場和主張;三是加強與主要國際組織和主要國家的溝通與合作,積極參加國際規則的制定,提高國際影響力。
海南大學法學院任洪濤講師認為南海是世界上最具爭議的海域之一,有關劃界爭端和能源之爭的問題是困擾南海周邊國家多年的難題,但目前更為緊迫的是南海海洋環境管轄的沖突,在該問題的解決方面長期缺乏有效的協調機制。解決南海海洋環境管轄沖突的根本出路在于構建和培育南海環境利益共同體、南海合作理事會和南海海洋保護區,這是實現南海海洋環境治理可持續發展的必由之路。
三、落實“一帶一路”倡議相關的法律問題研究
華東政法大學國際航運法律學院院長趙勁松教授認為“一帶一路”不能被解讀為國家發展戰略、突破南海困局、輸出過剩資本或輸出過剩產能。它的時代價值應是對接第三次貿易革命、實現共贏;形成區域共識、成為區域發展戰略。為此一帶(高鐵)、一路(港口)、空中絲路(航空網絡)與法律絲路(法律走出去)應成為今后的四個建設重點。
武漢大學法學院楊澤偉教授指出21世紀海上絲綢之路建設是國際法上一種國際合作新型態,它將對南海爭端的解決產生積極影響,如有益于推動中國與東盟國家《南海各方行為準則》的簽署、有利于實現中國與東盟國家間在海洋非傳統安全領域的全面合作、為南海爭端的解決提供和平的外部環境等。而南海爭端是海上絲綢之路建設的最大挑戰,但海上絲綢之路建設步伐不會因南海爭端而停頓。為此,他提出四點建議:一是構建21世紀海上絲綢之路建設的國際合作法律制度;二是完善與21世紀海上絲綢之路建設有關的國內法律制度;三是打造形成更緊密的命運共同體;四是深化與東盟的海上合作,向21世紀海上絲綢之路沿線國家特別是東盟國家提供更多的共同產品。
海南大學法學院鄒立剛教授立足本省實際,提出海南參與新海上絲路建設可采取的舉措主要有如下五個方面:一是清理地方性法規和行政規章;二是建立負面清單管理制度;三是對海南省管轄海域的資源進行全面調研;四是加強涉海地方立法;五是編制發展海洋經濟各方案。
在深入研討與廣泛交流的過程中,第三屆南海法律高端論壇順利結束。中國法學期刊研究會會長、《中國法學》總編輯張新寶教授在總結發言中充分肯定了會議的積極成果同時提出了三點具體的工作要求:一是希望與會國際法學者在開展學術研究的過程中團結協作,相互支持;二是希望與會期刊在會議成果轉化方面予以大力支持;三是希望積極推動會議成果的結集出版。最后,他也向與會座各位學者發出了明年繼續參會的預先邀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