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5-07-31 來源:廣東省法學會 責任編輯:att2014
2015年7月7日,由中國財稅法學研究會主辦、華南理工大學法學院、財經法研究所承辦、CEI中國企業研究所協辦的“預算法實施條例征求意見稿”專題研討會在廣州舉辦,來自財稅法學界、財政學界、經濟學界、企業界以及廣州人大預算委員會的近20位國內著名的專家、學者齊聚廣州,共同探討預算法實施過程的重大理論問題和實踐問題,并為預算法實施條例征求意見稿提出了諸多可行的修改建議。
北京大學劉劍文教授 認為,預算改革首先要認識到預算法的重要地位,它實際上是一個財政性質的憲法,涉及到政治、經濟、社會各個層面。過去有人把它定位為經濟憲法,僅僅從一個經濟層面去認識它,其實是沒有站在國家治理的高度去看。其次,再好的制度都是要實施的,預算法的實施需要一個操作性強的具體規范。但現在實施條例實際上只涉及預算法實施的一個部分,它只強調政府層面而少了人大的層面。所以,全國人大常委會應該制定一個關于“進一步加強預決算審查監督”的決定,在過去原有的決定的基礎上再進一步強化。最后,我國的預算改革乃至于整個財稅改革,是震動不大、成本較低但效果明顯的重大改革,它理應成為法治中國建設的一個突破口,也需要我們每個人一點一滴的努力!
上海財經大學蔣洪教授 指出,較之于全面規范、公開透明的預算改革目標,實施條例的征求意見稿仍然存在諸多不足。在“全面性”方面,他建議政府預算除了預算法規定的四本預算之外,還應編制有關公共財務狀況的其他補充材料,包括財政專庫存儲收支、未包含在政府基金當中的其他公共基金、上繳的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和政府以及各項基金的資產財務報告等。在“透明性”方面,他建議要明確政府層面支出功能分類公開到縣級科目、經濟分類公開到本級科目。在“規范性”方面,他建議政府層面應該要求收入預算編制到目級科目、支出功能分類編制到項級科目、功能的經濟分類編制到本級科目。部門層面的預算則要編制到具體項目,也就是說不同項目的預算要區分開來。
廣州市人大預算委員會歐陽知主任 就涉及人大的事項提出了幾點建議。一是,希望全國人大在政府編制預算的過程中能夠提前介入。二是,建議人民代表大會要恢復重大事項的口頭報告制度。三是,建議人代會審查內容應該加入涉及民生等重要項目的部門預算。此外,他強調法律要落到實處必須處理好一些細節上的問題。例如,預算公開的保密審查環節如何處理,將直接影響預算公開能否切實到位。又如,關于預算主體法律責任的追究問題,如果執法主體不明確、追究程序不明確,那么將預算法的威懾力將被嚴重削弱。
華南理工大學張富強教授 十分重視立法主體的問題,他指出《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經過修訂之后,固然能對政府的預算活動起到重要規范作用。但是,對于現實中的預算工作更為重要的是,接下來如何按照預算法宗旨地去解釋法律。預算法實施條例,實際上是關于預算法如何實施的一種法律解釋,由于我國現行立法體制是人大的立法由國務院制訂實施條例,因而造成了預算法實施條例不能對預算法全面對接、全覆蓋的問題,有三章涉及人大對依憲治稅預算的審查監督問題,國務院不好對人大提出如何規范的要求,故造成了現行的空缺,我想解決方案有二,一是從長遠來說,我們立法,包括實施條例或細則的制訂,應當遵循法律的一般原理“誰立法誰解釋”,以后國家的立法,特別對于有些事關國計民生的重要立法,比如說預算法,其實施條例或細則應當由人大常委會制定,這樣就有利于所有規范有全蓋!二是鑒于目前還難以做到誰立法誰解釋,但國務院在制訂實施條例時,如涉及人大審查、監督的條款,就不應違避,而由國務院采取主動接受人大監督的方式加以規范,以此來彌補實施條例不能全覆蓋的問題。
鄭州大學苗連營教授 很關注“預算法是財政憲法”的提法,認為這個命題的成立能為許多問題的解決提供一個原點。因為在這樣的一個命題之下,財稅改革無疑是全局性的改革,須納入憲法事業之內統籌考量,而不能頭疼了醫頭腳疼了醫腳。例如,預算體制改革、預算權等等的問題,涉及到人大和政府、中央和地方、人大和司法之間的關系,尤其還涉及到政府和公民的之間關系,這些都是憲法需要關注的當代中國法治建設的熱點問題。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葉青教授 針對實施條例提出了一些具體的建議。如對于第5條有關國有資本預算的問題,他認為國有資本這個概念需要重新界定,要將其范圍擴大到PPP項目等特殊形式上。對于第11條有關轉移支付的問題,他提出專項轉移支付任務完成后,剩余資金要么應該要收回來,要么就是轉到一般轉移支付。對于第12條有關配套資金的問題,他認為須增加“經過國務院的批準”的表述,才能有效限制那些不合理的轉移支付。
大連海事大學王世濤教授 著重討論了地方債的問題。他認為,地方是否發債最有發言權的是地方選民,因此地方發行債券應該具有自主權。同時,地方債的風險、危機應該由地方自己買單,現在中央過多地管控實際上沒有必要。另外,關于地方債務的公開和監督問題,他指出有關地方債公開的規定還存在空白,必須盡快補充這方面的規定以防范過多發債,這也是有效監督地方債發行以控制風險的前提。
復旦大學韋森教授 強調要堅持單一國庫專戶,即所有國家的資金都應該進入國庫專戶,而不應該如現在分出來這么多的財政專戶。實際上對于財政專戶問題,之前政府已明令兩年之內要完全取消,但現在又一定程度被允許存在,對這種倒退他感到十分詫異。
安徽大學華國慶教授 談到了財政資金參與社會融資合作的熱門話題。他認為,實施條例第53條、第54條存在不完善之處。一是“有關財政補貼等支出,應該納入相應預算管理”的表述過于籠統,需要進一步細化、明確才能實質性地起到規范作用。二是對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產業基金等的監督不能局限于財政監督,權力機關的預算監督、審計機關的審計監督實際上更為重要,所以有必要增加有關其他主體監督職權的表述。
天津財經大學李煒光教授 指出,實施條例與預算法本身存在不協調之處。預算法在第59條明確規定了,國庫的主導者是人民銀行,這是一個財政歸屬問題,是不能被隨意改變的。但實施條例第17條卻用了“國庫業務經辦機構”這個詞,中央國庫業務從由中央銀行“經理”變成“經辦”,這實際上是財政部門自造的一種不規范說法。
中山大學王則柯教授 認為,新通過的預算法客觀來講進步很大,但現在這個實施條例反而是退步了。從它的立法過程及呈現的征求意見稿來看,國家機關的權力制衡并沒有在往前推進,反而出現了財政部獨攬大權的倒退跡象,這是必須充分警惕并及時遏制的傾向。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王金秀教授 指出,觀察近期這一系列的預算立法過程,可以發現預算制度的牽涉面極其廣泛,所以無法事無巨細地規定每個方面,在許多事項上都留下了調整的空間。因此,將來各項制度必然需要一個復雜的協調過程,甚至一些具體制度的實施還會面臨現實阻礙。實施條例出臺后的整個落實過程,相信會是更加任重而道遠的。
武漢大學熊偉教授 著重討論了財政收支劃分的問題。他認為,如果短期內沒辦法制定一個財政收支劃分法,或者是有關分稅制的一個專門法律。那么或許可以在現行條例中規定分稅制,同時這個規定不能夠由國務院來制定,可規定由國務院起草報人大審批。除此之外,他還針對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社會保險基金預算、部門預算等方面的細節問題,提出了諸多具有實際操作意義的具體改進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