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4-01-02 來源:中國民族法學研究會 責任編輯:admin
????????2013年12月13日上午,由中國民族法學研究會主辦,中央民族大學法學院承辦的的中國民族法學研究會2013年年會暨學術研討會在北京市湖北大廈勝利召開。國家民委政策法規司司長、中國民族法學會會長楊正根、湖北民族學院院長戴小明、全國人大民委法案室副主任梁慶、國務院法制辦社會司副司長彭高建、國家民委研究室副主任黃忠彩、國家民委研究室副主任李紅杰、中國社科院民族理論政策研究室主任王希恩、遼寧省民族委員會副主任馬劍等領導、專家蒞臨會場。中國民族法學研究會會員代表近百人參加會議。本次會議共收到來自全國各地民族法學界學者的相關優秀論文共計34篇。開幕式由貴州省社科院院長、中國民族法學研究會常務副會長吳大華主持。專題報告會由中央民族大學法學院院長、中國民族法學研究會秘書長張澤濤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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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幕式首先由中央民族大學法學院黨總支書記李文娟代中央民族大學副校長石亞洲致歡迎詞。石亞洲副校長在致辭中代表學校對中央民族大學法學院承辦此次大會感到榮幸,并全力支持。他提出在中央深化改革之際,期待本次年會的召開對中國民族法制建設和發展提出有建設性的見解,為推進依法治國的國策做出更大的貢獻。接下來由國家民委政法司司長、中國民族法學研究會會長楊正根致辭。楊正根司長指出,自去年年會以來,研究會積極圍繞改革發展大局,團結帶領會員,積極投入民族法學研究,全力投身民族法制建設并取得了突出的成就。他說,作為新任會長,感謝組織和全體理事、會員的信任,為能有機會在這個平臺上為各位服務而感到無比光榮,同時,深感責任重大。他強調研究會全體會員要深入學習貫徹黨的十八大精神和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密切圍繞各民族共同團結奮斗、共同繁榮發展的主題,繼續將研究會各項工作推向前進。他從堅持學會宗旨、扎實開展學術研究活動,堅持實事求是、多出精品力作,堅持規范管理、加強自身建設三方面提出具體的要求,期待全體同仁繼續以高昂的熱情、飽滿的精神開拓民族法學研究的新局面。中央民族大學法學院張澤濤院長代表承辦此次大會的中央民族大學法學院全體老師對來自全國各地的領導、專家表示熱烈歡迎。致辭中,他簡要介紹了中央民族大學法學院近年來的發展情況和科研現狀,介紹了中央民族大學在民族法學學科建設、特色教育和科學研究中取得的主要成績。在籌備年會的過程,得到民委政法司、學校和研究會各位會員的大力支持,希望通過籌備組不懈努力,能夠為與會代表提供一個良好的交流平臺,期待本次會議圓滿成功。中國法學會研究部彭伶副主任對中國民族法學研究會年會的順利召開表示衷心的祝賀。她提到我國法學研究在當前建設法治國家的大背景下,具有廣闊的空間和良好的平臺。民族問題和民族法制問題在當前是一個研究熱點,有許多值得研究的問題。她說,中國法學會在課題項目設置方面,將會有所側重,期待中國民族法學研究取得更大的成績。預祝本次大會圓滿、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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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幕式后的專題發言則由國家民委研究室李紅杰主任、中國社會科學院民族理論研究室王希恩主任,以及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重點研究基地中國少數民族研究中心主任、中央民族大學民族學與社會學學院張海洋教授分別發言。李紅杰在發言中指出:中國法學界的發展在十八大后遇到了非常好的歷史機遇,《中央黨內法規制定工作五年規劃綱要(2013-2017)》強調,要堅持憲法為上、黨章為本,保證黨內法規體現憲法和法律的精神和要求。習近平總書記在講話“保證憲法實施就是保證人民利益的實施”。我們有理由大張旗鼓的談憲法,宣傳憲法精神,民族區域自治法是一種基本法,與憲法的聯系意義巨大。另外,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現實時中有遇到了很多的尷尬。主要有多民族國家的屬性問題遭到質疑、相關法律嚴重滯后、現有的法律規定得不到切實執行、在國際上對于中國制度的看法很極端等問題。我們要樹立三個自信,道路自信、理論自信和制度自信。在國際交流上,要求我們自身的道路理論制度有自信。最后,要打開國門與國際交流,在國際場合上樹立自己理念的自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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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希恩認為,我國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在全面深化改革中處于尷尬地位。本次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中沒有具體闡述民族區域制度的改革方向,但不能據此認為中央不重視民族區域自治。雖然,在實踐上,各個地方的自治條例沒有與地方實際情況相結合,民族區域自治法的落實不到位;在研究上一方面有些學者有抹殺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不合理觀點,另外還存在研究固化問題。但是,他提出,我國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存在以下機遇:一、雖然談到政治體制改革的文本中沒有提到該問題,但基本精神已經貫穿,其在深化改革中的地位不容忽視。二、三項政治改革為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改革提供了契機,例如“財政轉移支付制度改革、生態補償制度”,這些都與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改革相關。三、在市場經濟發展中,民族區域自治地區有資源優勢、文化多樣性優勢,中國的整體發展,能夠帶動民族地區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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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海洋教授提出,邊疆民族宗教治理問題上,目前中國仍處在思想從現代到后現代的大轉型時期,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理念價值對于社會發展具有巨大價值。他認為人權保護面臨困境的原因有二:第一,政府在話語上存在分歧混亂;第二,學界缺乏反思。他認為應當以十八大的召開為契機,學界應當注意少數民族干部問題,注意少數民族在自治地方的自治權、在區域外的參與權問題,注重社會調查、分析民族地區矛盾突出問題。他還強調,要在法治框架下尋求有尊嚴的民族邊疆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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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報告結束后,與會的各位學者同三位主題報告人對民族法學相關問題進行力交流?,F場學術交流十分活躍,各位學者紛紛發表自己的觀點,呈現出一派百家爭鳴、思維火花碰撞的學術氛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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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3日下午,中國民族法學研究會2013年學術研討會分三個會場,圍繞“民族區域自治法實施與民族法制體系建設”、“民族事務管理與少數民族權利保障”,以及“民族法制理論研究與民族法學科建設”等主題展開了分組研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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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會場分“民族區域自治法實施”和“民族法制體系建設”兩個單元舉行。中國社會科學院民族學與人類學所周競紅研究員開講第一單元,在其名為《全面深化改革,激發民族區域自治活力》的演講中提出,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為全面深化改革提出了具體要求,是確保全面深化改革任務順利完成的基礎和依據。在這樣的背景下,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發展與完善不僅是保障少數民族權益的要求,也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必然要求。因為只有激發民族區域自治的活力,才能更好地為民族自治地區的改革發展保駕護航。同時她認為,要想真正激發民族區域自治的活力。最重要的是以憲法及民族區域自治法為依據,應當全面深入地理解民族區域自治的具體條文,把母法與大法的規定落實到實處落實到細處。要堅決維護憲法與法治的尊嚴,堅持依法治國的理念不動搖,才能為民族區域自治煥發活力提供根本保障。同時,民族區域自治的施行需要民族地區自治機關的配合,自治機關應當積極主動地行使自治權,使民族區域自治真正成為少數民族群眾當家做主的重要途徑。她還指出現代生活的不斷發展,為民族區域自治帶來了新的影響。目前的中國依舊存在著明顯的發展差距,漢族與少數民族的發展差距、少數民族相互之間的發展差距都依然突出,而我們正處于不斷消除這種發展差距的關鍵時期。所以,全面深化改革的成果值得我們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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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民族大學民族學與社會學學院關凱副教授在《比較視野下的民族區域自治》的主題報告中談到:在自治理論上存在兩個學派,一個是列寧的民族自決權理論,后來逐漸發展成為蘇聯模式,也一直被中國所模仿和借鑒;另一個是鮑威爾的非地域自治理論。認為自治并非一蹴而就,而是有一個逐漸發展的過程。在自治發展的初級階段,有一些地區,如匈牙利,承認在一些地方成立少數群體自治。此外,在這一階段,土著人運動在國際法上被接受。而當自治發展到今天的時候,,國際上不再強調地域自治,而是變為強調文化自治,只有土著人依舊比較注重土地。他還認為中蘇經驗形似而神不似,并且給出了自己的三點理論依據。第一是承襲了民族自決權,但是持一定的保留態度,沒有最終形成法律。第二是形成了一個傳統,使其看上去更像是自己的制度,與傳統知識不相脫節。黨的第一代領導人還有還債說,使這個制度和民族歷史不至于斷裂,就算發生革命也依然保持連續性。第三,還依舊保留有中國特色,如自治區不要求人口數量等。中國絕大多數自治單位的人口比例相當至少。而目前中國存在兩種自治類型,分別對應民族區域自治法和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要比較兩種自治地區之間的歷史性差異,進而理解這種自治權差別之間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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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民族大學法學院教授潘弘祥做了題為《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權行使的阻卻因素與調適對策》的發言。他認為目前國內學術界對于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權的形式障礙的論述有很多,但多數理論觀點大同小異而缺乏新意。例如,在民族區域自治權的行使過程之中,民族法制體系的構建滯后帶來的不利影響,就已經在學術界達成了廣泛一致的認知,在各種學術文獻中都得到了深入的闡述。潘教授進而論述了自己在文章中提出的具有新意的兩種觀點:首先,他認為當前我國存在著的權力結構失衡問題是阻卻民族地方自治權行使的重要原因。潘教授指出央地分權模式存在兩種,一種是立法化的分權模式,一種是行政化的分權模式。而我國恰好屬于行政化的分權模式,這就意味著從中央到地方都是一體的,權力集中掌握在中央人民政府手中,中央與地方的權力分配機制不夠完善。其次,他指出在民族區域自治的實施過程中,政策執行主體之間缺乏信任也是重大的障礙。因此,在深入施行民族區域自治時,上級國家機關要提高自身的責任意識,同時民族地區的自治機關也要增強自治意識,積極行使憲法與法律賦予的權力。
麗水學院的黃元珊教授則在其提交的報告《自治縣自治權行使問題研究》中認為,自治權是民族區域自治問題的核心,這是毋庸置疑的。而據她考察,中國的自治權并沒有完全落到實處,主要表現之一是在制度情況上不理想。我國實行的是三級自治,但是各級的自治條例制定都比較緩慢,如五大自治區中沒有一個是制定自治條例的。而在有制定自治條例的地區中,條例本應該要起到很大作用,但實際上卻沒有這樣。她認為造成這樣的情況原因有三:第一,自治機關對自治條例的功能和作用沒有清楚的認識;第二,自治條例制定的內容本身沒有可操作性,很多是重復性規范,甚至照抄民族區域自治法;第三,法律責任的缺失。很多自治條例中沒有設定法律責任條款。使自治機關不作為時沒有懲罰。上述原因導致了民族區域自治制度落空,遭到了一些學者的否定。最后要她指出,無論自治制度的實際作用如何,制度本身的價值應該是值得肯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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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單元評議人是西北民族大學法律系主任馬玉祥教授和湖北民族學院院長戴小明教授。馬玉祥教授在點評周競紅研究員的發言時,指出周研究員通過對三中全會決議的解讀,挖掘出了全會決議中的精髓,對民族法制體系的完善具有重要意義。他還指出周研究員提到的弘揚法治精神的建議,對于完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激活民族區域自治的活力意義重大。當前民族區域自治對象發生重大變化,應當更加尊重憲法法律,提高法律的權威。中央政府應當在維護憲法法律尊嚴方面,自治地方應當在完善執行民族區域自治法的有效措施方面,作出更多更大的努力,從而深化改革促進制度創新。在點評關凱副教授的發言時,馬教授指出關老師從歷史學、民族學、國際法等多視角對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起源做了歷史的回顧,并且闡述了兩大理論即列寧的民族自決理論以及鮑威爾的非地域自治理論。在點評潘弘祥教授的發言時,馬教授指出潘教授從系統論的角度出發,認為存在內在系統與外在系統兩種形式。馬教授回顧了潘教授提出的立法分權模式與行政分權模式、行政化的分權模式使地方缺乏權力以及執行主體之間缺乏信任等學術觀點。而在點評黃玉珊教授的發言時,馬教授指出縣的自治權行使,千人一面,缺乏創新性,沒有現實意義實際意義,與實踐相脫離?,F實中存在著的“小法抄大法、大法抄憲法”現象和缺乏法律責任的規定等都導致了自治權不能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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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小明院長則首先在會議上分享了自己對于本次年會的一些感想。一是本次年會上與會人員具有不同的學科背景,說明民族法學正在不斷擴大,隊伍在不斷擴大。二是民族法學是多學科交叉融合的創新產物,這樣的不同背景的專家共同交流,有利于知識創新,有助于中青年學者的發展和進步。其次,戴小明院長發表了自己對各位主題發言人的一些感受。首先是周競紅研究院把民族區域自治立足于當下中國社會大轉型、大變革的背景下,緊密地結合中國政治的發展態勢,對問題的提出給了我們很好的思考。其次是在這樣的全面深化改革的背景下,發揮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作用是我國能力提升的重要契機。最后他指出關教授的發言對我們的啟發是應當在研究時具有一個國際視野,局限于小領域不利于我們的研究。而黃教授則主要通過對自治條例文本的分析進行對制度與現實的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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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學者的發言引起了熱烈的討論。中央民族大學法學院熊文釗教授就民族區域自治法中許多條款未能落實的現象提出了批評:關于民族問題,憲法有十幾條硬條款,民族區域自治法中大量的條款有明文規定卻從未被實施過。民族法制體系的建構進展緩慢,每次立法規劃都列入,但總是不能有所突破;一些條文即使被違反也未能被應用于訴訟來制裁違法者,被稱為“軟法”;對民族法學提出“兩翼論”(一翼民族自治區域法、另一翼為散居少數民族權益保護法)認為僑眷、婦女、兒童等等都有了,但是唯獨散居少數民族權益保護沒有。《清真食品條例》一搞十幾年沒有出來,這是對散居少數民族權益保護不重視的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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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分會場的第二單元主題為“民族法治體系建設”,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李鳴就《中國民族法制的幾個理論問題》率先發言。他認為,原先所提的“中國民族法律法規體系”這一概念已經在“十一五規劃”期間被“中國民族法制體系”這一概念所取代,兩者對比來看,“法律法規體系”更多地強調立法,而“法制體系”則包括法的制定、法的實施和法的遵守,是一個有機統一的系統。他希望民族法制能夠在“十二五”至“十三五”期間有更多突破。在2010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吳邦國宣布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形成之時,作為全國法律體系的子系統的民族法制體系應當及時解決自身在理論體系中的地位問題。中國民族法制作為針對特定法律關系、調整特定法律主體、維護少數民族權益的獨有體系,必須盡快解決以上幾個民族法制的理論問題。他認為,在中國民族法制體系中,作為學者應當在法制建設的中國特色、解決矛盾機制的多元化、在法制質量的提高上有所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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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民族大學馬玉祥教授做了名為《完善民族法律法規體系,促進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的發言。他認為從憲法的視角研究民族區域自治,依法治國的核心在于以憲治國。民族自治地方的設置,具有憲法性和程序性,一旦被設立,不允許任何人利用手中的權力擅自對個別民族自治地方提出撤銷等。但憲法設計當中對這種違憲行為表現出乏力。關于民族區域自治法體系的建構,應該有內在的體系結構和外在的體系結構。內在的體系結構是指憲法為根本的民族區域自治法體系,外在的體系結構是民族區域自治法與其他法之間的關系。他還重點提出了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發展中其權益保障的問題,尤其是散居少數民族權益保障的問題,并舉出曾經參與的臺灣書商出版的《腦際急轉彎中》侮辱少數民族的案件的情況。同這一問題相聯系的《清真食品條例》的制定出臺不力反映出對于少數民族的社會發展權益的不重視以及改革發展成果不能全國人民共享的嚴峻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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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民族大學法學院張俊杰教授則在《解讀彭真民族法制思想,完善民族法制建設》一文中談到了彭真法制思想中人民民主和法制是政法工作的主要任務,也是適合民族地區和民族問題方面的工作。她認為,我國現在的問題不是出現在基本制度層面,而是處在落實基本制度層面。由此引發出了法律的程序性和實施的問題。張俊杰教授認為,民族平等是國家奉行的基本原則。另外,在探討民族團結的問題時,吸納彭真同志的法治思想,強調尊重宗教信仰自由和講原則之下的團結,只有團結各種人民,并且在法制的基礎上,講原則之下團結各族人民,才能有效地完善民族法制建設。對于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落實和完善,她認為,我國目前維持民族法制的方法是政策式的“維穩”,每一次解決問題的各有方法,特事特辦,不能形成制度,也就不能真正落實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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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民族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張步峰的《民族事務地方行政立法實證研究》一文,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西藏自治區為例,對民族地方行政立法的狀況進行了實證研究。他通過研究,認為當前民族事務地方行政立法存在以下特點:從屬性與自主性并存,補充性與變通性并存,行政立法的質量與數量正在逐步提高。他認為民族地方行政立法存在以下問題:一、行政立法的合法性還有待提高,表現為立法主體違法和立法違反上位法的現象;二、地方人民政府同時還存在立法不作為現象,表現為拖延行政法律的立、改、廢;三、民族地方行政立法的立法協調性不足、技術有待提高。同時提出一要強調依法行政,要從觀念上改變那種只依賴行政規范性文件、政策來管理民族問題,轉為民族法制對少數民族進行管理,即要依靠制度。二要切實執行法律法規。三要提高立法質量,要加強規范性、合法性。四加強監督。在監督環節,應當積極尋求原有機制的落實和新機制的理論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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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任本單元評議人的延邊大學法學院院長李寶奇教授說李鳴教授的報告對他啟發很大,李鳴教授把民族法律法規體系和民族法制體系二者進行了比較分析,無論是現實中還是理論研究中我們都有一定程度的混淆。民族法制體系建設更為重要,不能單是強調法律制定,法律實施更為重要。中國民族法制體系是具有民族特色的法制體系。針對不能過多地,過高地強調法律的作用。不能過多地強調體系,法律法規體系建設中法律法規實施的效果,其時效性等,都需要更為重視。針對李鳴教授關注的重點,他認為不能過多地強調體系,法律法規體系建設中法律法規實施的效果,其時效性等,都需要更為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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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自由發言階段,中國民族法學研究會顧問毛公寧指出:民族區域自治法是解決我國民族問題的基本法律,必須要上升到這個高度。民族區域自治法是僅次于憲法的自治法;個人權利平等還是民族集體權利的平等,個人、集體的權利都是一致的。是什么問題就是什么問題,不能總往民族問題靠攏;出現問題的時候,不能讓矛盾激化,讓矛盾蔓延。基層就地解決;對各族公民加強法制教育,要依法辦事。馬玉祥教授則回應道:法多擾民,法律資源應該成為一種稀缺資源。但是有些法還是要立,許多有關散居少數民族權益的法律還是要立的。另外,立法要有體系。中國民族法制體系是中國民族法律法規體系的龍頭。有了體系才不會造成混亂。此外,張俊杰教授、李寶奇教授還就法律實施、制度落實不到位的問題深入交換了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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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分會場的“民族區域自治法實施與民族法制體系建設”共分“民族事務管理與少數民族權利保障”兩個單元依次舉行,在其第一單元“民族事務管理”的研討當中,中國社科院新疆發展研究所的石乾正研究員以《民族、宗教與法制》為題探討了民族、宗教與法制在當下中國社會中的動態關系。指出在一個社會當中,宗教和社會、政治互相交流,宗教的發展則可以從不同的文化當中提取精神。同時伴隨著各種文化的參與而有不同的表現形式。民族不是宗教的產物,宗教也不是民族的專屬品。民族、宗教和暴力活動之間并沒有必然的聯系。所出現的暴力恐怖活動不過是一小撮有個人政治傾向的、對社會不滿的恐怖分子的違法犯罪行為。這些人不能代表民族和地區的聲音。目前所出現的犯罪團伙披著所謂宗教的外衣,利用曲解伊斯蘭教義的方式挑撥不同民族間的關系,煽動恐怖活動以危害國家安全。應該考慮有針對性地對犯罪行為進行細化的立法,依照法律處理犯罪,不論民族、不談宗教,而是依照法律來處理犯罪和犯罪集團,這樣才能更有利于打擊犯罪,更有利于維護各民族團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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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民族大學法學院的喬世明教授帶來了《民族地區環境自治立法》的報告。喬教授認為,民族地區的環境問題十分突出?,F在是發達地區向不發達輸送傳遞污染。而我們應該意識到,盡管民族地區人口不是很多,但是占據的國土面積很大,而且地處邊疆,如果邊疆地區的環境出了問題,就會帶來一系列的不利影響。最為直接的是嚴重的環境問題會影響人們的身體健康。如患肺癌、心臟病等疾病的患者日益增多。霧霾還對人們的生殖系統有害,直接影響到下一代人口的生育。而除了對人們身體健康的危害,民族地區的環境問題還會進一步影響到國家安全。有些地區在霧霾天搶劫案頻發。另外從國家國土安全的角度來說,霧霾會直接影響紅外線監控,從而時時刻刻使得國家的國土安全備受威脅。另外,喬教授還以黔西南地區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森林變通立法為例探討了該地區出臺的有關條例對國家立法所作出的巨大貢獻。認為這個變通立法能夠先于國家《森林法》出臺,對此之后《森林法》的起草和頒布有著重要的借鑒意義。其中有關土地承包的政策就被后來出臺的《森林法》所吸收。同時條例中還對植樹節的規定也進行了一定程度上的變更。在這一方面,少數民族生態環境的立法走在了國家立法的前面,但是具體的環境問題則需要靠少數民族地區自己來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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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民族學院法學院的司馬俊蓮副院長以《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地方經驗》為題,探討了湖北恩施自治州的非遺保護經驗。即主要是堅持政府主導來為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提供政策和法律的保障。一是出臺相關條例,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進行立法保障;二是制定相關政策、規章和管理制度,為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建章立制;三是調動傳承主體的積極性,注重活態傳承。但是恩施州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還存在若干問題。包括民族文化遺產保護體制不健全、民族文化遺產保護經費不足、民族文化遺產傳承的專業人才匱乏等等。針對上述問題,司馬老師提出應當對恩施州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給出修改意見。包括對總則部分立法依據、責任主體、民族文化遺產的界定、保護原則等方面的內容。還有非遺的保護與管理,收藏與交流等具體規定。并把獎勵與處罰部分的法律責任獨立出來,單獨成章,對相應的民事責任、行政責任以及刑事責任作出明確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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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來,西北民族大學法學院的王喜碩士研究生向與會人員匯報了他的論文《試論我國民族地區社會糾紛解決機制的完善》。認為針對民族自治地區的一般社會糾紛解決,應當結合民族地區的特點,側重體現民族特色、地方特色。對民族地區而言,構建多元解決機制關鍵是解決依習慣法所稱的宗教、習俗在當地糾紛解決中的地位問題,這與訴訟外解決糾紛的ADR是形似神異的。民族性解決糾紛機制的運用必須堅持民族地區在運用宗教、民族習慣解決當地糾紛時,不能與國家主權相違背,不能對國家主權產生不利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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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民族大學研究生院助理王永才老師向此次大會提交了《對口支援民族地區法制》的報告。他認為對口支援本身是具有不平等的雙方關系的。但這種雙方關系的內容和載體應該是動態的、漸進的、變化的。一方面在支援的起步階段,是支援方無償提供資金等各方面的援助,即所謂的輸血型援助,受援方逐漸具備經濟發展能力和潛力。隨著能力的提升,支援方和受援方從援助的形式和內容都將發生變化,雙方權利義務關系發生變化,由支援方完全義務支援應該向權利加義務支援轉化。并由原來中央主導模式向雙方行政協議互動轉化模式轉化,直至對口支援在合法合理的市場化共同發展的前提之下來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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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師范大學法學院的牛綠花教授擔任了這一單元的評議人。她對上述發言人的報告均十分認同。認為石乾正研究員的報告新穎地提出了將宗教、民族問題和社會事務相區分。喬世明教授的報告提出黔西南森林變通立法的實例極具代表性,這個研究做得很實證;司馬俊蓮教授的報告則生動地反映了西北地區所存在的文化遺產保護的典型問題,而權益歸屬的問題尤為突出。王喜研究生的報告通過調研把社會糾紛數據化、類型化,這樣就比較容易說明問題;王永才老師的報告所提出的法治化對策,以及連片推進扶貧、靠自己的資源發家致富的對策極具現實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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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分會場的第二單元主題為“少數民族權利保障”。首先發言的是遼寧省民族事務委員會的馬劍副主任。他在其《遼寧省散雜居少數民族權益保護問題探討》一文當中指出,隨著改革開放進程的加快和城市化建設進程的提速,散雜居地區的民族生產、生活均面臨諸多新的困難和矛盾。為實現黨的十八大提出的到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會新目標,需要盡快根據新情況、新矛盾、新問題來加大散雜居少數民族權益保障的力度。同時有必要對現行體制和政策進行必要的修改和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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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民族大學法學院嚴永和教授則在《論第31條保護對象及其制度設想》一文中指出,《聯合國原住民權利宣言》第31條對原住民傳統資源知識產權保護做出了原則性的規定,是迄今為止有關原住民傳統資源知識產權方面非常重要的制度成果。現行知識產權制度可以為傳統資源提供極為有限的知識產權保護,要較好地保護原住民傳統資源知識產權,就必須要進行知識產權制度方面的創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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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民族大學政法與歷史學院的付淑娥副教授通過對《少數民族環境權保護》一文的解讀,提出有關環境權的討論至今仍然沒有實質性進展,仍然停留在理論層面。而且目前有關環境權的探討多集中在財產上和人身上,這種模式下的權利類型在立法上是不可能真正實現的。只有將應然的環境權變成實然的環境權,也就是將權利具體化,并將它分解到各個部門法當中去,由各個部門法來具體實現,才是實現環境權的正確途徑。付老師并對環境人格權的研究提出了自己的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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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農業大學人文社會科學學院的阿茹罕副教授做了題為《和諧社會構建蒙古族權利保障的思考》的報告。她認為當今世界少數民族權利得不到充分、切實的保證,是相當一部分民族沖突的根源。而給予少數民族權利以特別保證則是解決民族沖突問題的一個重要措施。新中國自成立以來,國家在保證少數民族權利方面做出了許多積極的努力,取得了顯著的成就。但我們也要看到少數民族權利的保護仍然存在一定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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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民族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張穎軍報告了《第一次世界大戰前后歐洲少數人權利保護機制的特點》,并認為宗教和戰爭的原因是歐洲各國都存在“少數人”,少數人的問題幾百年來攪動著歐洲的和平。所以,歐洲各國格外重視少數人權利的保護問題。通過幾百年的努力,歐洲已經形成了一套保護少數人權利的獨特機制。張老師對第一次世界大戰前后歐洲少數人權利保護的歷史發展進行了梳理,力圖把握少數人權利保護的歷史方向,為我國的實踐提供借鑒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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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任第二單元評議人的是中央民族大學法學院的匡愛民副院長和中央民族大學法學院的田艷副教授??飷勖窀痹洪L認為,民族區域自治法出臺已近30年,到現在還沒有成熟的案例。究其原因,主要在于《民族區域自治法》的保障措施規定得過于空泛。上述報告人的選題在逐漸深化,從國內視野到國際視野,從具體權利到單個民族的權利。而且各位的選題均具有前瞻性,極具探討的價值。田艷副教授則重點提到了如何保障權利個體的問題。另外,她認為民族立法工作目前存在的最大問題是散雜居少數民族權利保護草案二十年來未獲通過。另外就是應當賦予各級民委行政處罰權。對于嚴永和老師不同意31條的提法,田艷老師認為自治權首先屬于公法上的保護,而區別于知識產權等民事權利。其次,對于“利益分享”問題,田艷老師列舉了郎德鎮拒絕上級政府開采,采取工分制和福建土樓整個村只要為旅游做貢獻就可以分享其中的利益兩個例子。另外她還指出,我們要真正理解民族地區需要什么,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尊重別人的選擇自由。
最后,田艷老師指出,一個學科的發展必須對一個學科的歷史了解很清楚。希望張穎軍老師對冷戰后二十年的研究進行梳理。而歐洲理解的少數人民更主要是移民,區別于少數民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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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分會場的“民族法制理論研究和民族發學科建設”也在如火如荼的舉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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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華大學法學院的高其才教授率先開啟了第一單元“民族法制理論研究”的討論。在其提交的《少數民族習慣法研究的一些思考》當中,高教授認為近些年來關于少數民族習慣法不僅有專題性的研究,還有比較性的、綜合性的研究,研究成果比較豐富。他從文化、少數民族習慣法研究意義和主要內容,涉及婚姻家庭繼承等民事傳統、糾紛解決、宗教喪葬等領域。高其才教授還特別強調了在研究少數民族習慣法方面應當注意的問題。首先,少數民族法習慣法涉及的問題政治性較強,學者在研究時應當注意保持自己立場,盡量去政治化。其次是少數民族習慣法研究的文化自覺問題,在研究中應注意到民族文化傳播的背景意義等,從文化角度方面研究更能全面了解少數民族習慣法。再次是要注意少數民族習慣法研究方面的地方性問題,少數民族習慣法具有地域性、分散性較強的特點,在這些眾多習慣法之中能否找到規律性的東西,對處理好民族地方與中央問題具有重要的意義。最后,他強調要注意少數民族習慣法的規范意義,少數民族習慣法不僅是文化現象,更要強調習慣法的規范特征,如習慣法的拘束力。同時,他也鼓勵學者們更加深入民族聚居地,投入更多時間、精力持續性地進行深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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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民族大學法學院的涂少彬副教授則帶來了他的《民族習慣法的雙重困境及其程序破解——基于博弈論的分析》。并認為在法制統一原則下,我國民族習慣法面臨著進退兩難的困境:一方面,它面臨著國家法在價值、規范與運行機制上的擠壓;另一方面,它又遭到民族地區多層次與多元社會均橫不同程度上的抵抗。就具體而言,面臨著民族習慣法發展前途和民族習慣法發展變通兩大困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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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解決上述兩大問題時,他提出應該實現法制統一。實體的法制統一作為一項重要途徑,但基于現實諸多因素的影響,實體法制很難做到統一,因此,應率先實行程序統一??梢约南M谕ㄟ^法制在程序上的統一來將地方民族權威與國家司法權威相結合。其次,少數民族習慣法也不能完全脫離國家法的控制與指導,當出現民族習慣法糾紛時,他認為可以由當事人主動申請或裁定適用何種法加以解決問題。因此,重新解釋法制統一原則,對既有的司法程序進行微觀與局部的調整,通過在司法審判中引入民族習慣法、第三方社會權威人士與建立準法律淵源的方式,并以程序法制統一先行的策略,真正做到既能實現法制統一,又給民族習慣法一個理性與適切的發展空間,進而能更好的實現案結事了、定分止爭的和諧社會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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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民族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李劍的《尊重“主體”的創造性:彝族地區法制變革的關鍵》一文則從現代政治、經濟制度的“滲入”將導致彝族“習慣法”等少數民族傳統的社會規范遭遇挑戰的現狀出發,指出了兩種觀點的不足,一是認為習慣法有天然的合理性必須堅持,二是認為必須對民族習慣法激進式地進行改革。他以彝族習慣法為例,分析出對習慣法的態度是如何用而不是用不用的問題。他通過“死給案”等案例解析,以彝族德古在解決案件時“彝法不夠拉漢法,漢法不夠拉彝法”的方式,探索分析了國家法與習慣法融合的方式。他強調了在融合過程中,“德古”發揮的重要作用。德古綜合運用國家法與彝族習慣法來調解糾紛,使國家法和習慣法構成取舍和互補。在彝族的一些地區,已經探索建立了“法官+德古”的調解模式,,將“法官”與“德古”相結合,將“法庭調解”與“民間調解”相結合,將法庭“面對面”調解與彝族傳統“背對背”調解形式相結合,將人民法院的“人民性”與民族調解的“群眾性”相結合,充分整合了調解資源。李劍教授也談到了在這個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國家機關和國家法律權威卻似乎始終放不下“高高在上”的姿態和面子,德古通常僅被認為“很有用”,從而“授予”其人民調解員、人民陪審員的資格,而非作為代表當地法律文化(至少在民事案件中)的主體加以平等對待。因此,我們還應看到法律制定、變革或實施所需要的另一面——即作為“主體”的少數民族群眾的利益表達和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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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民委政策法規司的熊芳亮副處長以《中蘇同盟與新中國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建立》為題向與會人員做了主題發言。熊芳亮認為,關于新中國的民族政策和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學界目前還有諸多爭議和歧見。本次發言中,熊芳亮處長依據最新解密和披露的歷史檔案,以中蘇兩黨關系的變化和中蘇同盟的建立為線索,還原新中國民族政策和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建立的歷史背景。他認為,造成這一現象的有兩大方面原因:一方面,國內學界習慣依照固有思維模式,去梳理、解讀其形成過程和歷史背景的通行的論述路徑;另一方面,存在國際和國內學者認為蘇聯對中國共產黨、對新中國的民族理論政策的影響被有意忽視或嚴重低估的現象。他認為,在關于中共為何在抗戰勝利前夕重提“民族自決”、“中華聯邦”問題上,究其原因是特定歷史背景與國際環境下采取的政治策略,以期獲得蘇聯的信任與支持。其次,在關于毛主席在新中國成立之前又放棄了“民族自決”、“聯邦制”的政治策略的問題上,作者認為,受到米高揚密訪西柏坡事件以及劉少奇密訪莫斯科等影響,中蘇關系緩和,因此,重新提出的“民族自絕”、“聯邦制”方案已經沒有現實意義;最后,他作出相應總結,認為中國共產黨在抗戰勝利之后重提“民族自決”和“聯邦制”,只是在冷戰背景下為爭取有利的國際環境和蘇聯的支持所采取的的一種“斗爭策略”。同時,中蘇同盟不僅沒有促使新中國的民族政策全面學習蘇聯,反而因為兩黨、兩國建立了比較穩固的同盟關系,消除了后顧之憂,更加堅定地拋棄了聯邦制。據此,我們應該客觀、辯證地看待斯大林在中國民族理論政策形成過程中的作用和影響,避免極端化和片面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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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工業大學副教授粟丹在《西部地區文化產業的法律保障》中談到,發展民族地區文化產業具有重要意義,可以培育民族經濟新的增長點,有助于優化民族地區經濟機構,促進少數民族地區經濟的可持續發展。他認為,民族地區文化產業發展存在資金不足、人才不足、政策傾向欠缺等問題。在促進西部地區文化產業發展方面,最重要的是如何處理文化產業發展與保護的矛盾,如何正確對待文化價值貶值問題等。關于,文化產業發展少數民族權益的保障問題,他認為對權利保障的不充分會導致民族隔閡與矛盾,因此,文化產業發展要發動公眾積極參與,切實保障少數民族的知情權與參與權,加大公眾討論與回應機制,拓寬公眾參與途徑。他提出,在大力促進民族文化產業發展過程中,要樹立平等的民族觀,尊重不同民族文化之間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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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該單元評議人的中央民族大學法學院教授蘇欽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民委馬少新主任均給予了詳細的評論。蘇欽教授認為高其才教授的發言概括性很強,對習慣法研究的意義從國家社會層面進行了分析,內容的研究作出了很細致的闡述。他的報告指出了習慣法的研究需要結合歷史研究,習慣法具有很強的歷史性,對當地有深遠的影響。另外,研究習慣法時視角非常重要,要分析在當代社會有哪些原因導致了習慣法逐步發生了變化。高教授提到研究習慣法應保持客觀公正的態度,這是符合研究實際的,只有盡量減少政治化才能真正做好習慣法的研究。針對涂少彬教授提出的民族習慣法面臨著雙重困境:一面臨著國家法在價值、規范與運行機制上的擠壓;二遭到民族地區多層次與多元社會均橫不同程度上的抵抗。她認為,這個觀點很獨到,結合了地方的實際。但她認為這種博弈觀點不一定合適,是需要考慮的。她認為涂教授忽視了民族地區多層多元的困境這方面論述,認為在這一方面還是可以再多做一些實證研究。蘇欽教授非常認同李劍教授闡述的關于法制秩序建構的必要性和尊重當地法律傳統的必要性。她認為將習慣法與國家法結合起來,把法制變革的實踐者與和從中的得益者共同參與到改革中,是有助于推動變革的。一個國家的法制建設應有民間的參與與創造,特別是民族地區更需要有當地少數民族的支持。法制變革是一項長期的工作,并不是一蹴而就的。同時,蘇欽教授也指出該篇文章的不足之處是題目沒有完全涵蓋所述內容。蘇欽教授又談到,采取什么樣的方式解決民族問題時一直以來是很重要的專題。關于蘇聯對中國民族問題的影響扼殺了中國共產黨探索民族治理問題上的探索是值得商榷的。但該文積極探索歷史真相的研究精神是值得肯定的。有些問題需要討論,如中國的民族政策是否僅僅是因為米高揚到西柏坡的訪問而受重大轉變,由于資料的缺乏,這一點是值得質疑的。把中國民族制度確立的根源是蘇聯人的一句話,這個問題的看法有些簡單化了。但可以肯定的,我國的民族政策從整體上是受蘇聯的指導,但在民族區域的建構上是馬克思主義與中國實際相結合的典范。蘇欽教授還談到,粟丹教授文章中提出很多問題是有現實意義的,文章所提出的問題是值得研究,但如何結合實際提出如何具體的可操作程序還需要具體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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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少新主任認為,高教授關于少數民族習慣法研究比較有深度,他將習慣法與國家法結合起來,而且通過調研找到很多個案。高教授研究方向及內容很好,提的建議也很好。但是,馬少新主任認為像中國這樣有56個民族的國家,情況十分的復雜。從新疆地方來講,維吾爾、回族、哈薩克族等的習慣法也存在差異。因此研究習慣法需要與研究宗教相結合,如在新疆地區,研究習慣法應該與伊斯蘭教相結合。此外,游牧民族與農耕民族的習慣法也不相同。所以,在幅員遼闊、少數民族眾多的國家來研究少數民族習慣法不應該用一個民族代表所有民族、一個地方代表全國。研究習慣法應該為現實服務,應該保留較好的習慣法,同時對有礙于社會發展、有礙于少數民族發展的習慣法予以取締。所以,研究少數民族習慣法時應該搜集足夠多的資料、進行足夠多的調研,這樣才更加的科學準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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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少新主任認為涂少彬的學說研究的也很好,但是可能在搜集資料上有所欠缺,應該進行一些實地考察,使文章更加嚴謹。只有搜集了足夠多的資料,才能使理論足夠深入。馬少新主任認為李劍根據西南少數民族的特色研究少數民族習慣法得視角是值得肯定的。指出,研究習慣法一定要深入基層、親自感受。少數民族習慣法能適用的應當保留適用,取締妨礙少數民族發展的習慣法。此外,在當代少數民族習慣法在有些時候已經不適用時,應該適用國家法。對于熊芳亮老師的發言,馬少新主任表示與蘇欽老師見解相同。他談到僅憑一個人、一次談話、一個歷史事件就否定蘇聯及斯大林對我國傳統民族理論政策的形成所產生的影響是不適當的。蘇聯及斯大林對我國傳統民族理論政策的形成的確發揮了巨大作用。熊老師的研究非常好,但是應該找更多的資料,從而更好證明其觀點。另外他認為粟丹老師的選題非常好,《西部地區文化產業的法律保障》在西部地區文化產業發展角度研究少數民族習慣法,非常新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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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分會場第二單元的主題是“民族法學學科建設與人才培養”,首先發言的是內蒙古民族大學政法學院副院長娜仁圖雅教授。在其提交的《內蒙古民族大學民族法學科建設情況匯報》當中,娜仁圖雅教授談到,內蒙古民族大學政法學院現在正申請設立民族法學碩士點,學科研究的重點方向有兩個方面,一是民族區域自治理論研究,特別是關于自治權的研究;二是少數民族人權保障研究,特別是變通權的研究。娜仁圖雅教授針對民族法學學科建設中的難題也發表了自己的看法。她談到,目前面臨的主要困難,首先是師資力量不足,教授民族法課程的對教師的要求比較高,需要既懂民族學又懂法學的復合型人才,同時他還必須對內蒙古地區的民族情況有所了解。而現在內蒙非常缺乏這樣的人才,能同時用漢語和蒙語進行授課的老師也非常少。其次,在現階段,教材不充足,尤其缺乏蒙古語教材,給培養法律人才造成極大困難;再次,由于各種因素的影響,各民族高校的生源不充足,生源質量不一;最后,政策傾向性問題上存在區別,國家政策資源偏向于“985”和“211”高校,而不屬于這些層級的民族高校則欠缺政策資源優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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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民族大學政法與歷史學院教授宋麗弘做了題為《淺析民族法學對民族高校法學專業發展的意義》的發言。她認為,經過30多年的發展,民族法學作為法學的一個專門的學科,雖然科研成果豐碩,但是民族法學教育發展卻相對滯后,是影響民族法學發展建設的一大重要因素。民族法學與民族高校法學專業教育目標關系密切,首先,民族法學教育可以滿足民族地區對高層次的復合型法律人才的需求,是加強民族法制建設、促進我國民族地區的現代化和法制化的人才保障;其次,民族法學課程設置主要是為買民族地區提供優秀的雙語法學人才,從而使其在民族地區工作崗位上更好的發揮作用;最后,民族法學學科建設有利于民族高校法學專業的長遠發展。對此她提出,完善民族高校的民族法學教育應從以下幾方面著手:首先,要充分認識民族法學的重要性,它直接關系到國家領土的安全與社會經濟的繁榮與發展;其次,要加快民族法學師資隊伍建設步伐,既要加強在全國層面的師資培訓,又要在校際之間攜手合作,在校內形成互幫互助之局面;其次,合理安排民族法學的授課資源,以便在日后的工作中能夠運用法律,特別是民族法去保障民族地區的各項權利,更好的促進民族地區的發展;最后,注重實踐環節和理論課堂的有機結合,注重參與性觀察為特征的田野調查,強調對特定社會或群體之間的糾紛及其處理方法的考察。因此,做好民族法學學科建設及教育工作應是民族高校法學專業教育的一項緊迫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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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民族大學法學院的陸平輝教授探討了“民族法制研究和民族法律人才培養的關系”。他認為,民族習慣法仍是研究的重點對象,具有重要的科研價值和現實意義。首先,在如何看待民族習慣法問題上,他認為,要把文化價值與法律價值分開處理。民族習慣法作為一種社會性的民間性的文化,不一定非把民族文化的研究與國家法律聯系在一起,民間層面的文化研究和國家法律層面的研究本就是兩個層面的問題,因此,分開處理更為科學合理。其次,在蘇聯對新中國制定民族政策所產生影響的問題上,他認為,一方面蘇聯在初期給予民族加盟共和國一定的自治權限,但隨著政治關系的緊張,民族自治權利不斷縮小。蘇聯的解體使得民族文化獲得了新的發展空間,各民族文化自治逐步帶動了民族自治,民族權利得到逐漸擴大。另一方面,我國民族區域自治受蘇聯影響并不是絕對的。中國共產黨一直以來對民族問題是一種策略性考慮,以我國實際情況以及黨的發展為出發點,在建國前期最終確定了民族自治的制度。建國后,我國與蘇聯關系日趨緊張,因此,在民族政策的制定多數為自我摸索。再次,在關于少數民族人才培養的問題上,他認為現階段,缺乏民族院校卓越法律人才的法律標準,這個標準制定出來對民族人才會有很大影響。在標準的制定上,要結合長遠的培養規劃,根據實際情況,提出對標準的界定。對于這個標準,他認為主要有以下幾個問題:既缺乏優秀的法律人才,又面臨民族法律人才雙語教育的困境以及法律人才的培養中存在著招不到人才,也留不住人才的問題。最后,在法律人才培養的途徑和手段存在著一些問題。一方面,學校的辦學資源和能力跟不上,必須尋找一些政策的變通予以幫扶。從這個意義上看,民族地方院校反而更有優勢,地方院??梢岳玫胤絻瀯?,獲取更多的政策支持與幫扶;另一方面,中央民族大學法學院卓越法律人才培養模式仍處于摸索階段,他就此發表自己的看法;第一,少數民族人才培養的目標必須定位到民族地區。培養的人才必須是來自民族地區,或服務于民族地區的。以北京為例,雖然是民族散雜居地區,但在這個發達地區,民族人才卻沒有太多的用武之地的;第二,少數民族人才的培養機制,少數民族基地人才應該是一種契機,以這種契機帶動傳統人才培養模式的改革。卓越人才培養應該與現行的本科研究生教育相結合,探索制定具體的配套政策。例如,與實務部門搞合作,聯合培養等;第三,設立卓越人才基地班,應建立配套人才培養機制,由學校和教育部門共同出臺相應的配套計劃,以及優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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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中央民族大學法學院院長張澤濤教授向大家介紹了“中央民族大學卓越法律人才培養基地建設情況”。張澤濤教授著重針對卓越法律人才的疑問進行解答。他指出改革開放30多年來法學教育存在的三大問題:1、重理論輕實務;2、涉外法律人才極度匱乏;3、西部地區法律人才缺乏,在卓越法律人才培養院校中,關于西部地區高校的選擇存在問題,一些院校的選擇缺乏培養背景。這次卓越法律人才計劃是針對全國法學教育的改革項目,意義重大。然而,在關于培養少數民族卓越法律人才問題上,少數民族高等院校相對具有優勢,而其他高校就略顯資質不足。在關于卓越法律人才的具體定義上,他認為目前還沒有統一的定論,作為少數民族院校在此期間,應當重視定向人才的培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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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議人中央民族大學張文香教授針對上述主題發言作了簡要評述,并著重提出兩大引人深思的問題:一是民族法學人才培養的目標是什么?二是民族法學的研究和內容以及現在是否有統一的結論?張教授指出,目前關于這兩大問題尚未有統一結論,需要我們在今后的科研與實踐中進一步探索。中央民族大學法學院教授徐中起則指出,國內專家學者進行民族法學研究的時間雖然比較長,但是民族法學科建設還有待成熟。作為一個學科來講,民族法學走向成熟還需要很長的時間,還需要長期實踐的積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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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4日上午,三個分會場的代表就各自分會的情況分別向大會做了詳細的總結性匯報。之后原全國人大民委法案室主任敖俊德、國家民族與宗教管理委員會政法司原司長毛公寧,以及貴州省社會科學院院長吳大華分別做了大會總結性點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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敖俊德老先生表示,參加這次會議收獲很大,了解了新的學術研究動態。并對田艷老師和何曉芳的研究印象深刻,在針對民族干部的研究方面,田艷老師通過運用第5次和6次人口普查材料,分析了維吾爾、蒙古、藏族干部下降幅度率令人震驚。何小芳老師關于黑龍江七個朝鮮族民族自治鄉的研究,分析朝鮮族自治地方中干部的比例也同樣在下降。同時,關于少數人升學配額制和原住民的公務員比例研究也帶來了新的知識補充。其次是針對這次會議的一些討論進行一點回應,敖老特別想討論民族區域自治法的“長牙”問題。并認為這個問題其實已經被討論多次,即民族區域自治法的法律責任問題。從歷史歷程上來看,民族自治制度針對106個民族自治地方,其中自治縣對于其他級別自治地方缺乏對外交流的自治權利,而目前這一權利應當得到落實,因為社會環境與制度已經發生的巨大變化。但是現在對違反民族區域自治法的情況如何處理的問題,一直沒有制訂具體條款。民族區域自治地方的立法權受到極大的限制,壓制了區域自治法的落實。另外,還要強調民族干部的任用比例問題。再次,敖老認為需要加強落實問題關于對口支援問題。在民族區域自治法的64條有具體規定,這個對口支援是無償,與前面規定的互惠條款應該有區別。關于自治州改縣、市的問題也應得到重視,予以研究。還要強調今年十八屆三中全會中的決定與民族區域自治法中各項條款的銜接呼應,如民族地方的資源利用條款。另外,落實民族區域自治法,就是要具體化,國務院關于落實民族區域自治法的具體辦法只是規定了國務院的權限,并不能取代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條例的具體制定,這一問題的前提一定是細化條文,同時已有的相對具體的條款要落實。這一問題追其原因是社會沒有民族區域自治法落實的意識。并再次強調落實的重要性。此外,他還提出了對于民族法學研究工作的意見,目前民族法學學科學生關于習慣法研究的學術研究較多,制定法很少。應該得到改善。關于少數民族犯罪問題的研究目前是學術空白點,應當引起重視。還可以進行自治縣和一般縣的比較,通過一些具體的自治縣變化例子來闡述這一主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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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公寧老先生則圍繞《民族區域自治法》侃侃而談。他認為,明年就是《民族區域自治法》頒布實施30周年,在這個具有紀念意義的一年,民族法學研究會和民族法學者首先應該思考能夠做些什么和應該做些什么。盡管十八大提出推進法治中國的建設,對于我們堅持和完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解決民族問題有重要的指導意義;盡管《民族區域自治法》的頒布實施是民族法制建設重大里程碑,產生重大的影響,引起了法學界和民族工作部門的重視。但關于《民族區域自治法》在兩件事上應所作為:一是要進一步的宣傳和貫徹好《民族區域自治法》,這是我們責無旁貸的任務。而《民族區域自治法》很多基本精神來源于憲法,如加強民族團結、反對國家分裂,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權,上級國家機關的職責等,其核心和精髓靈魂都來源于憲法,因此貫徹民族區域自治法是貫徹憲法的必然要是貫徹憲法的應有之意,學習宣傳民族區域自治法要提高到貫徹憲法和維護憲法權威的高度,不能僅停留在談民族區域自治法的層面,要緊扣憲法。過去為什么宣傳民族區域自治法遇到很多困難,究其原因在于把該法看成是民族 地區、民族機關、民族干部的事請,這是一種狹隘的觀點,實際上《民族區域自治法》的貫徹實施是全黨、全國的事情。彭真同志說過《民族區域自治法》是僅次于《憲法》的法,具有很高的法律地位。所以要提高《民族區域自治法》的基本法的地位,這樣才能提高民族法的執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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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應該加強基本理論問題的研究,為完善中國民族法制體系提供法理依據和理論知識。毛公寧認為,這些年來,各自治區自治條例難以出臺是有原因的。1991年在《民族區域自治法》出臺七年的時候就提出了該問題,中央統戰部做了相關工作。曾設想率先推動內蒙古自治條例的出臺,但歷次修改后在內部沒有通過,原因在于民族干部比例配置問題,但內蒙古人口只占百分之二十,卻要求配置百分之四十的蒙古族干部,因此受漢族阻力較大,在內蒙古內部沒有通過。廣西的自治條例草案本在內部已獲通過,但在統戰部座談會上又遇到兩大問題:首先是中央放權的問題。中央認為自治區自治條例只能調整內部問題,而不能要求中央對地方行為。其次是草案要求國家各部委對廣西優惠,但相關條款都沒有通過,各國務院部委中存在很大阻力。這次試圖推動出臺的嘗試失敗,深層次的反應了中央和自治區事權劃分和利益關系是最大的瓶頸,也就是體制下障礙。2007年以內蒙古自治區成立60周年為契機,國家民委曾再次提出應當出臺自治條例,但各自治區沒有具體的響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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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而言之,自治條例遲遲不能出臺存的核心問題:一是認識上的問題。對制定條例的緊迫性重要性缺乏認識,一直沒有進入國家級立法層面,更沒有進入國家高層次決策的層面,二是對民族區域的自治和中央集權如何把握,兩者如何兼得,這個問題沒有解決。也就是說深層次的原因還在于中央和地方的事權劃分、利益關系的配置。三是有關自治區自治條例的立法技術和原則問題。而且這些問題都需要從理論上進行研究,但這些都在很多方面存在空白,因此,民族區域自治條例的出臺還沒有足夠的法理依據和理論支持。四是國內處于社會轉型期,社會矛盾增多。在大的轉型時期,很多深層次的問題只有在改革實踐中來探索。新的情況新的形勢更需要結合實踐去推動理論的研究。另外就是不能把自治區條例搞成優惠政策性質。還有在民族干部配置的問題,更應該進行深入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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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大華院長最后做了總結發言,首先他認為這次會議是圓滿成功的。一是順利完成會長更換。二是年會得以如期舉辦。三是年會開的很及時。時值十八屆三中全會剛剛閉幕,而此次年會突出了十八屆三中全會的主題,在法治中國進程中,研究民族法學的建設。四是年會開的很有特點。正式代表來自36個單位80多個人,會議提交了30多篇文章。除了參會代表,旁聽者很多??吹搅艘恍┟褡宸▽W界的后起之秀。五是討論的非常熱烈,大家都能暢所欲言。另外他還就民族法學的研究成果和有關民族法學學科的建設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就民族法學的研究成果而言,一是很多大學設立民族法學的碩士點博士點,給民族法學學科建設提供了堅實基礎。但是盡管每年有十多項民族法學社科基金項目,但是沒有重大項目,重點項目也不多。民族法學研究成果獲獎情況也較多。網站雖然建立了,但是交流的信息并不多。二是人才輩出。老一輩學者奠定了基礎。中年學者有全國十大法學界。青年人才也都有項目有專注。三是搭建了民族法學的研究平臺。中國民族法學研究會掛靠在國家民委政法司,法律人類學專業委員會也是掛靠在國家民委。政策上有了統一的保障。他并有關民族法學學科發展的建議:一是建議一些院校可以把民族法學作為自設碩士點。各院校應該總結經驗,形成民族院校法學專業的標準。二是應該敢于有民族法學屆的聲音傳播于社會。三是為了國家的需要,民族法學屆不能完全搞習慣法,民族法制史,而要在學科隊伍建設方面下功夫。多研究要出成果,多出人才。與此同時還應該樹立四種意識即政治意識、機遇意識、責任意識和創新意識。四是建議啟動2012—2014年的中國民族法制建設藍皮書的起草,并對內容結構板塊等做了相關介紹。最后,吳大華院長祝賀年會圓滿結束。大會并舉手表決通過由廣西民族大學承辦2014年中國民族法學研究會年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