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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3月17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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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體育法學研究會成立大會 暨亞洲體育法學國際研討會綜述

時間:2013-10-23   來源:中國體育法學研究會  責任編輯:admin

????????2013年9月27日,中國體育法學研究會在首都體育學院召開成立大會暨首屆會員代表大會,100余名會員出席,數十名尚未加入研究會的體育法學工作者旁聽。
  大會宣讀了中國法學會批準成立中國體育法學研究會的文件,舉手表決通過了《中國體育法學研究會章程》、《中國體育法學研究會會員管理辦法》和《中國體育法學研究會會費管理辦法》等三個文件,無記名投票選舉產生了由90名理事組成的第一屆理事會。在隨后召開的理事會第一次會議上,無記名投票選舉產生了由28名成員組成的第一屆常務理事會,國家體育總局副局長肖天當選為會長,張劍當選為常務副會長,于善旭當選為副會長兼秘書長,于曉光、馬繼龍、王瑞賀、李援、黃進、董小龍當選為副會長。理事會決定聘任劉巖、衛虹霞、李雁軍、韓勇為副秘書長。
  首任會長肖天代表研究會領導機構講話。他指出,中國體育法學研究會的成立是中國體育法學研究領域的一個標志性事件,研究會既是組織開展體育法學研究的主力軍和主陣地,也是體育法學研究者把握機遇、發展進步的重要依托。他表示,中國體育法學研究會將在中國法學會的領導下,吸引更多的體育法學研究者、工作者、愛好者加入,加強研究會組織建設、制度建設和能力建設,積極搭建學術交流平臺,推動體育理論成果在實踐中的應用和轉化,不斷為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為推動體育強國建設做出新的貢獻!
  中國法學會研究部主任方向到會講話。方向代表中國法學會對中國體育法學研究會的成立表示祝賀。他充分肯定了中國體育法學研究會的前身(中國法學會體育法學研究會)為促進和保障體育事業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和加強我國民主與法治建設做出的貢獻,希望研究會繼往開來,完善治理機構,創新運行機制,增強社團活力,為推進體育法學的繁榮和發展,建設體育強國不斷做出新的貢獻。
  國家體育總局局長、中國奧委會主席、中華全國體育總會主席劉鵬發來賀信,祝賀中國體育法學研究會成立,勉勵研究會努力工作,為提高體育法制工作水平做出更大貢獻。國際奧委會法律事務部、世界反興奮劑機構法律事務部、國際體育法協會等國際組織和機構也給中國體育法學研究會發來賀信。
  9月27-28日,由中國體育法學研究會主辦、首都體育學院承辦的亞洲體育法學國際研討會在北京召開。來自中國、日本、韓國、荷蘭、波蘭等國家和地區的160余位體育法學學者和實務工作者參加了會議。中國體育法學研究會會長、國家體育總局副局長肖天,日本體育法學會會長、早稻田大學教授浦川道太郎,韓國體育與娛樂法學會會長、中央大學教授張在玉分別致辭。
  會議以“體育法治的理論與實踐——推動改革創新,破解發展難題”為主題,共收到論文80余篇。研討會圍繞基本體育權利保障、職業體育、體育經營活動、體育社會團體等體育領域熱點法律問題進行了熱烈的學術交流,中外學者共4人做大會報告、25人做分組報告。
  日本早稻田大學教授浦川道太郎就日本體育基本法的有關情況作大會報告。日本體育基本法是在1961年日本體育振興法的修訂版,由前言和總則、體育基本計劃、基本方針、與推進體育事業相關的體制完善、國家資助等五章共35條組成。其主要特點,一是明確了體育立國的目標,并首次承認了公民的“體育權”;二是將職業體育納入法律調整的范圍;三是制定了培養和支持在奧運會等國際大賽中有競爭力的優勢項目及頂尖運動員的直接資助政策;四是闡述了消除歧視、保證體育公平環境的基本理念,并規定了體育單位有義務迅速合理地解決體育糾紛,保障體育選手的權利;五是規定了國家和各地方對于體育發展的資助。體育基本法只是為體育振興提供了一個新的起點,而實現這個目標需要各部門今后的共同努力。
  韓國中央大學教授張在玉以“韓國高校體育管理規則起草的進展情況”作大會報告。他介紹了韓國體育運行規則的主要內容:一是倫理規定。包括倫理行為的概念和范圍、非倫理行為的類型、禁止興奮劑的范圍和可能使用的范圍、體育博彩等。二是“業余主義”。規則首先規定了大學運動員作為業余選手,通過參與體育以身體和能力的提升為目標參加體育運動,禁止以營利為目的的活動。三是選拔規定。明確了選拔標準、選拔主體、選拔對象、被允許的選拔行為等。四是對學生運動員的管理和福利規定。規定了最低課時數。五是學校體育管理人員的選拔標準。六是關于懲戒的規定,列舉了服用興奮劑、操縱比賽、成績造假、不當學分的授予、學生運動員出席課堂課時數造假等行為,并規定了相應的懲戒及復議程序。最后他還建議中日韓三國在大學體育規則方面制定一個共同的標準。
  天津體育學院教授于善旭作了《法治:推進體育行政職能轉變的必然進路》的大會報告。他從我國建國以來體育管理體制的演變和發展進程為切入點,首先提出轉變體育行政職能是轉變體育發展方式的法治訴求。其次,轉變體育行政職能必須不斷加強法治政府的制度建設。第三,在依法實施政府改革部署中,應當加快政府行政職能轉變。于教授認為,在國務院提出的改革框架內,體育部門轉變體育行政職能乘勢改革的空間表現為:一是在充分發揮市場資源基礎作用方面,包括進一步為職業體育企業放權松綁、依法制定體育相關的職業標準和評價規范;二是在更好發揮社會力量管理社會事務作用方面,包括研究和制定全國性體育社團實體化的操作方案和日程表、根據體育的實際情況進行“一業多會”的研究探索、促進體育社團的發展、進一步研究和改革運動項目管理中心與項目協會的關系;三是在改善和加強宏觀管理方面,國家體育總局應積極改善和加強對全國體育事業的宏觀管理,全面推進體育系統的改革。體育總局要主動承擔起應有職能,并按照國務院“推進本系統改革”的要求,進行積極的研究與實踐。他建議,以法治的思維與方式推進和保障體育行政職能轉變,一要切實樹立和堅持以人為本、維護權利的法治理念;二要積極營造體育領域的法治氛圍;三要切實提高體育行政部門的依法行政能力;四要從機制上加強體育行風的規范治理與依法監管;五要建立體育法律工作者隊伍,推行體育工作法律培訓制度;六要擴大信息公開、監督和建立多元化的體育權利救濟渠道。
  國際著名體育法學家荷蘭人西克曼先生在大會報告中,對體育法的概念進行了分析和解讀,對于當前體育法學界所使用的體育法術語Lex Sportiva和Lex Ludica進行了厘清。他認為,Lex Ludica是體育法研究的內核,如果沒有體育規則,體育組織和體育競賽不復存在。從體育法的研究性質上而言,體育法兼具公法和私法的兩面性,體育法的私法部分應是體育法研究的核心。就Lex Sportiva和Lex Ludica之間的關系,他認為在一般意義上而言,Lex Sportiva作為獨特的法律領域概念,Lex Ludica是其中的一部分。其次,他通過足球運動的歷史發展,解讀了足球規則的形成和變化。最后,他認為,體育運動中的規則在私法意義上具有強制約束力,但許多時候體育規則的解讀主體則具有國際公法的意涵。
  第一組分會場的討論主要圍繞體育基本權利的相關問題。
  山東大學威海分校教授姜世波提出,國際反興奮劑機構為了應對興奮劑使用情況的變化,在2009版《反興奮劑條例》加入了包括運動員的門牌號、地址等內容的跟蹤條款,其中,賽外突擊檢查已成為反興奮劑的核心手段。但是,這一制度的實施對個人隱私權、遷徙自由、休息權產生了一定限制,并可能損害運動員的人格尊嚴。他認為,盡管這一制度侵犯了部分基本人權,但為了體育運動的公平發展,目前具有可行性。
  北京體育大學講師蘭薇對人權視野下體育發展的重心進行闡析,她認為人權是一系列適用于全體個人和集體的關于基本法律原則的概括,亦可視為一系列具體表現為個人或集體運動的特殊規則的總和。兩者的目的均在于保護所有個人和集體與生俱來的權利,而這種與生俱來的權利來自于人類作為人之固有的尊嚴。她以三代人權為研究進路,探討作為人權的體育不同于人權背景下的重心轉移,以發展權的視角詮釋體育權,提煉符合時代發展要求的體育發展權。她還對體育與自由權、教育權、勞動權、發展權的關系進行了探討。
  太原理工大學講師張振龍認為,體育法的基本原則受部門法屬性的影響。體育法作為一個新興的法律研究領域,應以一般法理學中的法律原則做指導,建構基本原則。體育法的基本原則不但應具備普遍性、根本性、規范性、目的性或價值宣示性的特征,還應體現出體育法特殊的原則。此外,在學科屬性上,體育法還面臨著社會法與行政法之爭、作為公法部分的Lex Sportiva和作為私法部分的Lex Ludica之別的分歧。最后,他還提出了體育法基本原則的確立方法和具體內容。
西安體育學院講師魏鵬娟以當前我國對群眾組織實施雙重管理的模式進行了分析,認為在我國存在大量的自發性群眾體育組織,但基于雙重管理體制的制度影響,許多組織在法律上的合法性無法被確立,處于不合法的狀態。她提出對自發性群眾體育組織采取備案制,并建議明確備案內容和條件、備案體制、備案的確認形式、備案后的法律地位和權利義務等。以此為基礎,應盡快出臺國家層面的法律法規,完善相應的監督管理制度。
  第二分會場的討論主要圍繞職業體育的相關問題。
  韓國建國大學教授秦鴻璂介紹了體育經紀人的作用與類型、世界最著名的體育經紀組織和韓國體育經紀人的狀況,對體育經紀人和與此相類似的人以及體育經紀合同進行了概念界定,并對韓國體育經紀合同的案例進行了分析。對體育經紀合同的法律問題,他從經紀法、委托合同、排他合同、體育經紀合同、合同解除的爭議以及韓國法院對此類合同的解決方式等幾個方面進行了系統論述。
  波蘭弗羅茨瓦夫大學博士瑞納塔從體育多元化、多元社會化、體育職業化三個方面對現代體育糾紛解決問題進行了論述。她認為,體育是包含多元化社會和文化的現象,由此引起的沖突所帶來的風險也在不同的法律體制中凸顯,與體育有關的爭議涉及到民法、紀律處罰法律、反興奮劑法律等方面。許多爭議不是體育本身自發產生的,而是由體育組織、體育業余愛好者、賽場觀眾等外在因素引發的。解決體育爭議的基本原則是快速、高效。國際反興奮劑機構和國際體育仲裁庭為該原則樹立了榜樣,而雙方合意的仲裁協議也成為實現這一原則的最為穩固的基礎。此外,要注意平衡法院和仲裁之間的關系,很多體育組織在爭議解決過程中也已經確認仲裁具有優先管轄權。而最小化的干預是體育規則順利實施的最好方式。
  天津體育學院副教授閆成棟就職業體育俱樂部社會責任的法學界定做了分析。他在界定企業社會責任含義的基礎上,從職業體育俱樂部承擔社會責任的義務對象,即職業體育俱樂部的利益相關者和職業體育俱樂部有關的整體社會公共利益兩個方面,對職業體育俱樂部的社會責任進行解析。他認為,從法學視角,職業體育俱樂部社會責任就是職業體育俱樂部對其投資者、球員、社區、球迷和其他參賽俱樂部等真實利益相關者的合法權益,以及公平競爭的比賽秩序負有的保護和促進的法律義務。
  武漢大學博士喬一涓以國際田聯對南非女運動員塞門亞進行“性別檢測”的事件入手,提出了由“陰陽人”和“性別檢測”而產生的幾個新問題:一是陰陽人是否有權不平等地參與到體育活動中?她從作為人權的國際法保障、作為基本權的憲法保障、作為反歧視的法律保障三個層面分析,認為他們并沒有得到有力的保障。二是如何保障與其他人的公平競爭?通過對“競爭優勢”概念的界定、性別檢測結果的可參考性、區別于服用興奮劑的情況的分析,她認為國際奧委會應當綜合考慮以上三個方面的因素提出指導原則,再由各國際單項體育聯合會依據各體育項目的特殊性進行細分。三是如何行使權利救濟?她在分析了國際體育組織的內部救濟、國際體育仲裁院、國際司法救濟和國內司法訴訟的基礎上,認為此類爭議幾乎不能直接獲得權利救濟,但是可以被運動員參賽資格爭議、對體育組織的決定不服爭議所吸收,訴諸于組織的內部救濟程序,進而上訴至國際體育仲裁庭;在滿足特定的條件后,還可以提請到歐洲人權法院或者由國家當局訴諸于聯合國。
  第三分會場的討論主要圍繞日韓相關體育法律制度問題。
  日本東京六本木律師事務所律師竹之下義弘介紹了日本體育仲裁機構仲裁案件的類型,主要是體育組織對運動員的紀律處罰、興奮劑案件、其他依據協議提交體育仲裁的案件。他還介紹了體育仲裁的程序以及仲裁協議有關情況,并對體育仲裁的趨勢進行了展望。
  日本Field律師事務所律師山崎卓也介紹了日本體育運動發展的歷史及現狀,闡述了“體育運動良好管理”的必要性,分析了《日本體育基本法》包含“體育良好體育管理”的重要性,并對日本實現“體育良好管理”的動向作了說明。
  日本協同律師事務所律師望月浩一郎就職業相撲操縱比賽的誠信問題進行分析,現階段,日本相撲協會認為不正當比賽是不應當的,但是并沒有從根本上解決不正當比賽的機制,而且不正當比賽的舉證非常困難。
  韓國東國大學教授延基榮認為,體育政策是國家的基本政策之一,但是韓國目前的法律和制度對體育的支持并不充分。他分析了在韓國制定體育基本法的主要理由:適應現實的需要、體育政策的綜合、體育權利和體育自治權的保護、學校和社區對體育發展的合作、體育教育和培訓精英運動員的常態化、職業體育和體育產業發展的需要、促進殘疾人體育發展的法律和制度、解決體育爭議的機構的現實需要以及為國際體育交流和通過體育統一南北朝鮮提供法律基礎。
  韓國江南大學教授俞周善探討了韓國K聯賽中裁判員誤判的法律問題,他提出裁判的合同責任來自于過失程度,并產生于沒有履行合同義務。
  第四分會場的討論主要圍繞體育設施相關法律問題。
  華中師范大學教授陳元欣重點對體育場館多功能利用的法律限制進行了論述,他認為《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條例》在加劇場館資源限制、增加場館管理成本、束縛場館管理者的經營理念、限制民間資本參與場館運營等方面對場館多功能利用有一定的影響。據此,他提出了著重解決實施公共體育場館分類管理、取消場館臨時出租行政審批事項、適時修改《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條例》等建議。
濟南大學講師井厚亮認為,當前許多室外健身設施已經成為“危險設施”,設施管理者和所有人等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但現行標準和責任模式不盡合理,例如,標準過高會制約發展,較短的報廢期會帶來安全隱患,會不合理地排除生產商的責任;標準對秋千高度的規定,使其失去了體育屬性;讓管理者為大眾健身風險買單的責任模式不盡合理。他提出了完善標準及其制定模式;通過法規改變當前的責任模式;建立傷害救助制度和風險分擔制度;建立完善的風險防范制度等建議。
濟寧學院講師孔偉分析了體育公共服務與公眾參與的基本問題,包括行政法治語境下的“政府體育公共服務”與“公眾參與”和 “政府體育公共服務”與“公眾參與”的法律規制。從政府體育公共服務運行目標選擇導向、體育傳統行政管理體制流弊以及政府體育公共服務運作領域缺乏公眾參與的法制化保障等三個方面對公眾參與對政府體育公共服務運作的影響力進行考量。她認為,在公眾參與會法治視域下政府體育公共服務規范的檢視方面,應當拓寬公眾參與的主體,規制參與主體的行為和權限;公眾參與渠道多元化,建立公眾參與的實體與程序法制保障。
  浙江財經大學講師唐勇提出了體育法的硬性機制,即體育權利的實現需要依托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概念。具體來說,硬性機制包括規范機制、評價機制和救濟機制。規范機制分為三種,授權規范的內容是國家通過法律確定公民的體育權利,命令模式的內容是國家通過法律設定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及國家機關的作為義務,禁止模式的內容是國家通過法律設定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及國家機關的不作為義務。評價機制包括主體要素、城鄉要素、客體要素、時間要素等內容。救濟機制分為司法機關救濟、權力機關救濟和國際社會救濟等三種模式。
  第五分會場圍繞職業體育和體育產業相關問題進行了討論
  濰坊學院教授朱文英對介紹了國際職業足球球員轉會包括合同外轉會、提前終止合同的轉會、出借轉會和交換轉會四種類型,職業球員轉會的限制性規定,包括轉會窗、球員數量的國籍限制、保護期規定和轉會補償規定,球員轉會爭議涉及的類型等。她認為職業球員轉會的法律適用包括體育規則、瑞士法律、國內法和法律原則。此外,她著重對在無正當理由情況下違反合同的責任問題進行了探討。
  中央財經大學副教授馬法超以喬丹案為例,探討了運動員形象權法律保護問題。關于我國法律對運動員形象權保護的現狀分析,他從法律保護的依據和存在的缺陷兩方面做了論述,強調應當把握好運動員形象權保護和企業合法權益保護的平衡點,并對運動員自身、有關部門及企業提出了建議。
  天津體育學院講師呂偉從“足壇系列打假掃黑案”入手引出我國職業體育領域內賄賂犯罪防控研究的主題,對職業體育賄賂犯罪的法律規范體系進行了介紹,論述了體育賄賂犯罪的教育措施,以及體育協會監督與防控機制。
  揚州大學研究生戴云飛認為,體育知識產權出資應從戰略價值、實踐價值和現實緊迫性進行考量,他對體育知識產權出資中公司財產權利結構進行了理論分析和價值分析,強調體育知識經濟的發展需要相應的制度支撐,法律作為制度的重要表現形式應該負擔起應有的責任。
  第六分會場圍繞體育社團相關法律問題進行討論。
  首都體育學院副教授韓勇從草根青少年體育俱樂部的身份現狀以及不具有非營利身份的原因兩個方面分析了其身份困境;從會費是其最主要收入來源、缺乏國家財政和地方財政的資金支持、無法免費或低價使用公共場地設施、缺乏志愿者工作傳統、很少能得到捐贈和贊助、稅收減免很難實現、行業內部缺乏合作機制、缺少來自協會及高水平體育的反哺等幾個方面分析了其資金來源困境。她建議,草根青少年體育俱樂部要取得非營利身份、論證青少年體育的價值、立法促進志愿者發展、促進新型合作伙伴關系、政府購買服務和健全監督機制。
  中國礦業大學教授張玉超對非物質文化遺產法視野下我國民族傳統體育文化的保護進行闡述,他從社會轉型、西方奧林匹克強勢文化、社會生活方式變革等方面分析了民族傳統體育文化傳承所面臨的威脅,介紹了我國民族傳統體育文化的保護現狀及面臨的問題。他建議,要完善配套法規、強化政府職責、區別對待、注重合理開發和利用、加強監管。
  西南政法大學研究生陳興萍以體育社團的自治性、公益性、行政性特點出發,分析了體育社團具有行政性的合理性、基于行政性的具體表現以及“三性”對監督機制的回應。她闡述了我國體育社團監督機制的現狀及存在的不足,提出從以下幾方面建立綜合監督機制:回歸政府機關職責本位、建立信息公開機制、明確監督對象的范圍、完善體育社團監督方式。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張笑世就我國體育行會公權力來源及由此產生相關問題作了分析。他認為,體育行會公權力具有擴展性、壟斷性、強制性的特征,我國目前體育行會“公權力”管理體制存在人事管理制度行政色彩濃厚、組織管理制度行政干預和喪失財政獨立性等問題。他建議,體育行會應當從建立獨立的選舉任免權、建立獨立的財政制度、建立獨立的管理決策制度、加強行會內部監督幾個方面對現有的管理模式進行改革。
  在本次研討會期間,亞洲體育法學會召開了理事會會議,確定了今后幾年的工作事項。下一屆亞洲體育法學國際研討會將于2015年在日本東京舉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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