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2-07-26 來源:中國商法學研究會 責任編輯:admin
中國法學會商法學研究會2012年年會
簡報(第二期)
??????? 2012年6月23日下午13:40,與會專家學者乘車來到重慶天來大酒店,稍事休息后,分別來到各分會場,就四個議題(即:公司法等實施評估與研究,商事糾紛解決機制研究,票據法、證券投資基金法修訂研究,民間借貸與金融秩序的商法規制)進行分組討論。
??????? 第一小組討論
??????? 議題:公司法等實施評估與研究
??????? 時間:2012年6月23日下午14:30—17:50
??????? 主持人:趙旭東 劉凱湘
??????? 會議開始之前,主持人北京大學法學院劉凱湘教授致辭,并宣布了下午討論的主題。此后,與會代表對會議主題展開了熱烈的討論:
????????????一 公司法
??????? 1、我國公司中股東資格的認定,以及對股權處分的法律效力問題。
??????? 北京大學法學院企業與公司法研究中心研究員,博士生導師蔣大興通過對《公司法》二十六條和《物權法》一百零六條的對比分析,提出應當堅持“徹底的名義原則”。
??????? 吉林大學法學院副教授胡曉靜認為,對于隱名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之間的股權權益糾紛,要依據雙方的隱名投資合同進行處理;對于隱名出資人的股東資格確認,不僅要考察其是否真正出資,還要看其他股東對其股東身份的認定。對于這個觀點,天津師范大學副教授郝磊表示認同,他認為在認定股東資質的問題上,需要區分對內和對外的效力。
??????? 而西北政法大學經濟法學院教授郭富青則提出,隱名股東的股權認定是個錯誤的提法,是個偽命題。首都師范大學政法學院副教授吳高臣對郭富青教授的觀點表示贊同。他認為應當更多的從團體法的角度考慮公司法,應當同作為個體法的民法相區分。債權人只能取得應得的債權利益,而不應取得額外的股權利益。
??????? 中央民族大學李玉子老師支持蔣大興的觀點,認為隱名出資人應當只能向名義股東主張權利。隱名出資人的真實意思應當是“成為實際出資人;不作為名義出資人,借他人名義出資”。
??????? 2、公司法的修改問題。
???????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趙旭東指出,公司法修改的頻率應當更加頻繁,應該在立法層面改革完善,并提出公司類型、公司章程、公司集團的法律規制、資本制度等方面需要關注的問題。吉林大學法學院教授傅穹向趙旭東提出未來公司法的修改是參照日本的股份公司模式還是韓國公司模式的疑問,趙旭東教授則認為公司模式不是立法者的選擇,而是投資者的選擇。
??????? 3、優先購買權和強制轉讓制度。
??????? 重慶大學法學院羅勇老師舉例提到,債權人債權和其他股東優先購買權的競價關系方面,他認為立法初衷是優先保護債權人的利益,兼顧其他股東利益。
???????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趙旭東提出,在股東的優先購買權和債權人債權的利益沖突問題上,股東利益傾向于股權利益,而債權人利益傾向于財產利益。
??????? 福州大學法學院朱圓老師則提出,競價是以股權為依據,不會太大偏離價值,清償則是以相當價值的股權為準。
??????? 西北政法大學經濟法學院教授郭富青指出,他同意蔣大興的觀點,股東的優先購買權應當是排除競價的。隱名股東的股份權不是認定問題而應當是轉換問題。
??????? 二 破產法
???????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副教授陳曉星認為,在公司清算以及清算人選任問題上,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人由公司股東以及股東大會確立的人員組成是沒有法理依據的。公司解散后公司人格仍然存在,而公司人格是不同于股東人格的。
??????? 最高人民法院曹守曄法官指出,在現在的司法實踐中,某些資不抵債的公司往往不愿意申請破產,這樣極大的損害了債權人的利益,所以最高院鼓勵各級人民法院應積極受理破產案件。
??????? 三 保險法
??????? 浙江工商大學副教授馬齊林提出問題,現實生活中存在被保險人有兩份以上的保單,或者同一財產有好幾份保險,而投保人卻不是同一個人,這些情況在審判中應當如何處理?最高人民法院曹守曄法官回答,現行司法實踐中類似的問題主要遵循“橋歸橋,路歸路”的原則,基于不同的法律關系分別處理。
??????? 四 王保樹會長總結發言
??????? 關于會議的主題,王保樹會長總結到:現行公司法還有一些不完善的地方,為應對不斷變化的公司糾紛問題,公司法應及時的修改,而現行法制狀況卻不允許經常性的修改法律條款,所以學者們能做的是做一些公司法的民間評估。先把公司法和社會實踐相結合,看看哪些是適應的,哪些是不適應的,做到現有條文的完善,并補充新的制度。再者,關于董事會和獨立董事并存的公司監督制度,王保樹會長認為,實際上并不是監督者越多就會監督得越好。
??????? 第二小組討論
??????? 議題:商事糾紛解決機制研究
??????? 時間:2012年6月23日下午14:30—17:50
??????? 主持人:范健 周林彬
??????? 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范建作為主持人進行了開場發言。范建教授指出商事糾紛解決機制作為討論議題具有概括性,內容寬泛,各學者可以根據自己對該問題的理解發表自己的看法。同時,范建教授認為商事糾紛的解決不僅要重視實體法,還要注重從程序法角度予以考慮。接著,本小組討論正式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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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商事侵權問題的解決路徑
??????? 第一位發言人:王爽(中山大學法學院博士)
??????? 王老師認為對商事實行為糾紛的認定更多的是一個事實認定的過程。商事實行為糾紛的解決應從三個方面加以分析:第一,加強案例分析;第二,完善專家證人制度;第三,強化商事實行為研究。
??????? 第二位發言人:周林彬(中山大學法學院教授、中國商法學研究會副會長)
??????? 周林彬教授指出在商事侵權糾紛中著重從以下幾個方面加以考慮:第一,將非法律專業人士的因素考慮到商事糾紛的解決機制中;第二,遵循商事活動規律,注重糾紛解決的多元化;第三,多一點非法律的思維,少一點法律思維。
??????? 第三位發言人:葉林(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
??????? 葉林教授指出我國法經濟學分析尚存在以下問題:第一,中國的法經濟學分析處于初級階段;第二,用法經濟學分析方法解決商事糾紛需要以一種易于被學者接受的方式引入;第三,法經濟學分析方法引入中國需要一個漫長的過程。
??????? 第四位發言人:黃輝(香港中文大學教授)
??????? 黃輝教授支持在涉及專業性較強的商事糾紛中的專家證人不是法經濟學研究的核心。
??????? 第五位發言人:周劍龍(日本獨協大學法科大學院教授)
??????? 周教授結合日本的商事解決機制,認為:第一、中國的調解制度在某些程度上是“維穩”的要求在司法上的體現;第二,不應該為了調解而調解,強制調解本身是對調解制度的誤解;第三,以“假處分”為例論證了調解與訴訟不是天然對立關系,訴訟是一種很適當的糾紛解決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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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我國目前商事糾紛解決中存在的制度問題及解決思路
??????? 第一位發言人:范建(南京大學法學院范建教授)
??????? 范教授指出不同的商事行為在商法研究中有不同的理解,所以解決機制和途徑應有所不同。他還指出,目前我國法院在審理商事糾紛中存在的問題主要是缺乏依據。
??????? 第二位發言人:葉林(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
??????? 葉教授指出我國商事糾紛的調解制度相對比較落后,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只停留在理論層面,缺少促成糾紛解決的機制。應該把訴訟、仲裁、調解三種糾紛解決方法進行新的組合,形成新的糾紛解決機制。
??????? 第三位發言人:李建偉(中國政法大學教授)
??????? 李教授指出在商事糾紛解決中對商人追求利潤的本質支持不足,應該支持商家的正當利益需求。買賣雙方的正當利益訴求應從立法上予以滿足。
??????? 第四位發言人:周林彬(中山大學法學院教授、中國商法學研究會副會長)
周教授認為對商人正當利益需求支持的正當性主要是依據交易習慣和交易安全方面。商事糾紛解決機制不僅要重視審判,而且要重視仲裁。商事糾紛解決機制主要存在三個問題:第一,機構(商會)的缺失;第二,交易習慣的缺失;第三,商法理念的缺失。
??????? 第五位發言人:范建(南京大學法學院范建教授)
??????? 范老師認為每個國家的商事行為具體規制不同,而中國立法對商人正當利益的保護立法上不完善,比較滯后。我國應該進一步明確商事實體法規范,統一立法,發揮行業協會的作用。
??????? 第六位發言人:劉思培(江蘇大學)
??????? 劉老師指出在商事糾紛解決中行業協會做出的處罰決定是否具有正當性和合法性;是否可以要求法院強制執行,這些都是目前存在而亟待解決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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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商事糾紛解決機制的多元化
??????? 第一位發言人:王中明(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二廳)
??????? 王中明老師結合黑龍江省的實際情況提出,第一,商事糾紛解決機制應多元化、簡便化,適當減少對傳統“公平”理念的關注,適當關注商人的正當利益訴求。第二,學者應注重從程序上對糾紛機制的研究。商事糾紛解決應當程序化、形式化、秩序化,同時發揮學者和法官導向性。第三,發揮商會和行業協會的調解作用。
??????? 第二位發言人:楊東(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
??????? 楊教授認為在商事糾紛解決機制中應當構建法院之外的獨立的糾紛解決機構。結合調解、仲裁的優點引入新的類型化糾紛解決機制。
??????? 四 商法淵源制度的解析與重構
??????? 發言人:樊濤(河南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 樊老師認為商法淵源具有自治性、多元性和民法補充性。我國的商法淵源制度過于復雜,嚴重損害了交易安全。為了有效的調整商事關系應該重塑我國的商法淵源制度,必須在立法上確認“非正式商法淵源”的應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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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商會的商事糾紛解決方式的歷史演變和制度需求
??????? 發言人:王振江(蘭州大學法學院教授)
??????? 王教授認為為了使商會糾紛解決機制更充分地發揮作用,可通過四個間接途徑獲得法律效力。第一,在法律上賦予當事人達成的合意具有合同效力并具有可訴性;第二,通過公證使調解協議具有強制執行力;第三,通過仲裁使商會糾紛解決的結果間接獲得法律效力;第四,通過法院的救濟機制與司法確認程序獲得執行效力。
??????? 六 香港金融糾紛解決中心的前景與問題
??????? 發言人:黃輝(香港中文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黃教授認為香港的金融糾紛解決中心在機構設置和運行程序方面構建了很有特色的制度,是香港解決具有小額多數特征的金融消費糾紛的一個有益嘗試。第一,香港的金融糾紛解決中心采用美國的Financial Industry Regulatory Authority(FIRA)模式,也汲取了英聯邦模式向金融消費者傾斜保護的精神,采用了一些具體的制度以反映金融機構和金融消費者之間力量不平衡的問題。第二,香港的金融糾紛解決中心采用強制性的仲裁。第三,在調解不成的情況下金融消費者能夠選擇是否進入仲裁程序。香港的金融解決中心提議得到了市場的普遍歡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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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 完善我國合同保險糾紛解決機制的若干思考
??????? 發言人:張怡超(江西財經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 張教授認為我國保險合同糾紛解決機制中存在六個問題:第一,調解委員會的管理體制問題;第二,調解委員會費用及報酬問題;第三,調解委員會調解員的構成問題;第四,調解委員會受理范圍問題;第五,調解委員會調解程序問題;第六,調解委員會調解執行問題。針對以上問題應該從五個方面加以完善:第一,完善調解委員會的管理體制;第二,完善調解委員會經費保障機制;第三,完善調解委員會調解方式;第四,完善調解委員會調解員的配置;第五,完善調解委員會調解協議的執行制度。
??????? 第三小組討論
??????? 議題:票據法、證券投資基金法修訂研究
??????? 時間:2012年6月23日下午14:30—17:50
??????? 主持人:周友蘇 吳弘
??????? 本組討論由四川省社會科學院周友蘇教授和華東政法大學吳弘教授擔任主持人。在周友蘇教授簡短的開場白之后,討論正式開始。各學者的主要發言內容如下:
??????? 董惠江(黑龍江大學法學院教授):董惠江教授認為,與商法的其他部分相比, 票據法在世界范圍內, 太久沒有修改了, 其原因有經濟上的, 也有技術上的。但是, 以德、日票據法學界為代表, 對票據理論的研究異?;钴S, 他們最關注的部分可能正是票據法需要發展的部分, 即作為票據理論兩大核心課題之一的非因票據行為而發生票據流轉如何解決對第三人的保護問題, 現行法是找不到答案的。根據票據理論的成果, 以票據行為契約說為前提, 輔以權利外觀理論是個不錯的選擇。目前中國沒有日內瓦法系諸國國際法義務上的限制, 把權利外觀理論轉化為具體票據制度, 完全可能使中國票據法世界領先。
??????? 萬建華(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副教授):萬建華副教授認為,我國現行《票據法》存在許多突出問題。首先,現行法律規范對國內國際情況分析不足,立法水平較差。其次,由于長期受計劃經濟的影響,立法思想長期滯后,不符合市場經濟的發展需要。最后,中國人民銀行在票據立法過程中的權限也是一個值得探討的問題。
??????? 柯昌輝(中南財經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柯昌輝副教授首先指出,票據法內容不銜接,主要阻力在于中國人民銀行指導思想有問題,不具有與時俱進的精神。其指導思路是把票據作為簡單的結算工具和信貸工具。其次,中國人民銀行雖然創設了匯票制度,但其在保護交易安全方面存在著一定的漏洞。票據法畫蛇添足最典型的例子莫過于票據法第十條,但由于其關聯條文較多,不能刪除,但是必須添加限制性規定。
趙意奮(寧波大學法學院副教授):趙意奮副教授認為,融資票據在發行過程中,是為了融資而不是為了交易。此外,融資性票據在融資中的作用正逐漸受到實踐的驗證,而且其成為投資者新的投資工具,很好地滿足了融資和投資的雙向需要。接著,趙意奮副教授指出,我國應該對票據法第10條進行修改,主要是明確第10條的適用范圍,因為基于融資票據的性質,應當肯定其票據的法律地位。
??????? 薛智勝(天津工業大學人文與法學院教授):薛智勝教授認為,“合格投資者”是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投資者的準入門檻,也是發展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核心規則,明確其標準,對于保護投資者權益,促進私募基金投資市場的發展具有重要意義。明確合格投資者應從界定合格投資者的必要性出發,在借鑒有關國家成熟的立法經驗基礎上,主要從認定主體、認定標準和認定程序三方面對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合格投資者進行界定,以期對修改《證券投資基金法》有所啟示,厘清私募股權投資與非法集資的界限。
??????? 肖宇(華東政法大學):肖宇博士提出私募投資監管的要點在于主體和投資形式的監管。投資主體應當包括投資人和基金管理人。就投資形式的監管應當發揮信息披露機制的作用。
??????? 顏延(上海國家會計學院教授):顏延教授對場外金融衍生產品交易中“買者自負”原則進行了一個分析。顏延教授認為,即使在傳統的商品買賣法中,“買者自負”原則也正逐漸淡去,而“賣方有責”則隨著消費者保護之需要而迅速成為主導的法律原則。場外金融衍生產品定價復雜、透明度低、集中度高,買方一般都必須依賴賣方之推薦進行交易,只有踐行“賣方有責”原則方能保護投資者利益。金融危機之后,美歐國家法院在涉及場外金融衍生產品交易糾紛的案件中,正在將“賣方有責”作為一項主導的裁判理念,加強投資者保護。我國法院目前秉承的所謂“買者自負”,并不是金融法的一項主導原則。
??????? 第四小組討論
??????? 議題:民間借貸與金融秩序的商法規則
??????? 時間:2012年6月23日下午14:30—17:50
??????? 主持人:徐衛東 梁上上
??????? “民間借貸與金融秩序的商法規制”小組討論由徐衛東教授及梁上上教授主持,在徐衛東教授簡短的開場白之后,討論正式開始。各學者的主要發言內容如下:
???????? 與會專家學者向本屆年會提交的論文和討論的熱點主要集中在四個方面:一、關于民間借貸法律關系及其規制;二、融資擔保類商業服務的風險防范及法律監管;三、中小企業融資貸款法律問題;四、金融監管制度改革問題。
??????? 寧波大學的何松明教授對浙江麗水金融改革與溫州金融改革做了對比,并對民間借貸登記中心的設置理由做了如下總結:登記有利于民間借貸的公開化、陽光化;登記有利于借貸利益的市場化及借貸利率的透明化;登記亦有利于潛在債權人了解債務人的情況,從而減少借貸風險。何松明教授還談到了利率自由化、金融主體的自由化與多元化、放松監管所應把持的度以及貸款與再貸款等問題。最后,何松明教授總結道:浙江的金融改革回歸了世界潮流,有利于金融的自由化,為解決金融壓抑提供了許多借鑒意義。
??????? 南京河海大學的王建文教授就我國民間借貸存在的現實依據及問題等,和與會的各位專家學者作了交流。王建文教授指出,民間借貸的存在具有其現實依據,應對其進行法律規制和政府監管而非簡單禁止。對于民間借貸應當從三個方面進行商法角度的考慮:其一,對民間借貸的合法性予以充分地確認,將民間借貸逐漸納入正規金融體制之中;其二,區別對待合法借貸行為與非法借貸行為,對于合法借貸行為予以充分肯定與保護,同時對非法集資及轉貸牟利等非法借貸行為予以堅決打擊;其三,利率的法律判斷,即是否一定要以超過銀行貸款四倍以上利率為合法與否的標準。
??????? 湖南商學院的楊崢嶸教授對民間資本的性質、地位及其帶來的社會問題與各位專家學者作了交流與探討,認為不能將所有的民間資本都視為是危險的;并結合湖南省長沙市的經驗對投融資主體的規制、法律監管、公開登記與納稅、中介服務主體等問題進行了理論上的思考與研究。
??????? 福建省莆田市檢察院的蔡福華檢察官首先對我國現行的民間借貸法律規制的亂象表現進行了法律條文上的梳理,然后對民間借貸法律規制亂象的矯正提出了幾點建議:其一,民間借貸法律統一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其二,擴大商業銀行在邊緣農村的分支機構;其三,在一定區域內支持設立私人商業銀行、盡快制定《自然人放貸法》和《典當管理法》等。
??????? 寧波大學的鄭曙光教授針對蔡福華檢察官的觀點做出了幾點回應,其一,鄭曙光教授認為不能將小額貸款公司認為是普通企業;其二,不同意蔡福華檢察官關于小額貸款公司將其從銀行獲得的資金借給企業的行為是轉貸行為的觀點;其三,介紹了溫州金融改革實驗區的實踐經驗,包括力圖建立多層次區域性的金融組織體系、引導民間金融從“地下”轉至“地上”等。
??????? 中山大學的于海遠教授以信托案例為插入點從投資環境、融資條件及金融監管三個方面同與會學者作了學術交流,并就登記問題對之前發言的學者作了回應,于海遠教授對這種民間借貸登記的性質、登記機關的職能及其所需承擔的責任產生疑問——首先,登記不等于監管,如果登記只是備案,那么登記離監管職能還遠得很;其次,登記機關的職能是什么?是形式審查還是實質審查?再次,如果出現風險,登記機關需要承擔怎樣的責任。
??????? 西北政法大學的王瑩瑩副教授做了題為《從民間借貸看商法傳統在中國的繼受——兼論商事立法的科學性》的主題發言,王瑩瑩副教授認為民間借貸危機暴露出我國商事立法背離商法傳統,引起了經濟發展與制度供給之間的不平衡,這種不平衡的打破最終需要依靠我國商事立法擺脫政策性影響和家父式關愛,回歸到商法傳統中去。
??????? 國家檢察官學院的趙玉博士指出,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在我國不是一個新出現的問題,而是一個長久問題,只要這個問題存在,民間融資就必然存在。我國民間融資有如下幾個方面的問題:第一是利率標準不統一;第二是主管單位不統一且極少溝通,比如小額貸款的主管單位是銀監會、典當行的主管單位是商務部、擔保公司的主管單位是銀監會、私募基金的主管單位是國家發改委和省級發改委,信托公司的主管單位是銀監會;第三是司法保護問題,刑事手段擴張太大,而民事賠償和行政處罰適用范圍較小?;诖?,趙玉博士提出了三點建議:其一,自然人放貸方面,引進類似于合格投資人的準入制度;其二,放貸機構方面的建議;其三,整個司法保護方面,更強調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并且建議在司法解釋中給出關于個人與個人、個人與企業、企業與企業之間借貸的法理方面的統一、明確的說法。
??????? 江西財經大學的熊進光教授對金融刑法與民商法的關系問題同與會學者進行了學術交流,就民商法先行還是刑法先行的問題,熊進光教授主張民商法先行的觀點,尤其是在金融案件審判過程中應堅持刑法的二次性評價原則。接著,熊進光教授對金融服務的發展及金融市場的構造問題進行了探討,認為對新型金融組織與金融行為應當加強保護。最后,熊進光教授對民間金融的風險防范問題表明了幾點簡要的觀點。
??????? 安徽大學法學院朱慶副教授首先對企業間的借貸行為、個人與企業間的借貸行為的定性進行了分析,并指出國家監管所考慮的兩點因素:人的結社的考慮、資金的結合的考慮。最后,朱慶還強調,對于民間金融問題的研究需要有跨學科的視角與思維。
??????? 河北大學的王昆江副教授就三個方面的問題發表了意見:首先,應明確民間借貸是一種自然權利還是一種法定權利;其次,法律可以抑制供給但無法消滅需求,因此國家應當提供給人們多種的制度選擇;第三,關于高利貸的合理性問題,高利貸是高利息與高風險的對沖安排機制。
??????? 下午17:50,各小組結束了6月23日的討論。與會專家學者前往重慶天來大酒店海韻自助餐廳就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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