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6-10-27 來源:中國法律年鑒社 責任編輯:elite
中國法治建設年度報告(2015)
中國法學會
2016年 10 月
目 錄
前 言
一、關于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立法工作和法律監督
二、關于依法行政
三、關于審判、檢察、公安和司法行政工作
四、關于司法體制改革
五、關于人權的法治保障
六、關于知識產權保護
七、關于生態文明法治建設
八、關于法治宣傳、法學教育和法學研究
九、關于國際交流與國際合作
結束語
附 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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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2015年,中國繼續全面深化改革,圍繞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總目標,法治建設領域各方面工作取得新的進展:堅持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進一步完善;嚴格執法、依法行政,積極推進各級政府事權規范化、法律化,黨員干部法治思維和依法辦事能力明顯提升;正確把握改革方向、原則和目標,加快建設公正、高效、權威的社會主義司法制度;廣泛開展法治宣傳教育,全體公民的法律素質和法治觀念不斷增強;切實加強法學教育和法學研究工作,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文化不斷繁榮。
2015年10月,中國共產黨第十八屆中央委員會第五次全體會議通過了《中共中央關于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三個五年規劃的建議》,圍繞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奮斗目標,強調牢固樹立和貫徹落實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新發展理念。《建議》強調要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推動發展。明確全面推進法治中國建設,必須完善以憲法為核心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加快形成完備的法律規范體系,全面實施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深入推進依法行政,加快建設法治政府,依法設定權力、行使權力、制約權力、監督權力,實現政府活動全面納入法治軌道,深化司法體制改革,促進司法公正,完善對權利的司法保障、對權力的司法監督,建設公正高效權威的社會主義司法制度,推進多層次多領域依法治理,提高社會治理法治化水平,全面推進法治社會建設。
2015年,中國法治建設取得了新的巨大成就,正在向著建設法治中國不斷前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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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關于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立法工作和法律監督
2015年,中國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共制定法律4件,修改法律38件,修改有關法律問題的決定1件,通過有關法律問題的決定9件。截至2015年12月底,中國除現行憲法外,現行有效的法律共246件。
(一)通過立法確保重大改革于法有據
——通過有關改革的授權決定,依法支持改革試點工作。一是作出關于在北京市大興區等33個試點縣(市、區)行政區域暫時調整實施有關法律規定的授權決定。二是作出關于在部分地區開展人民陪審員制度改革試點工作的授權決定。三是作出關于在部分地區開展公益訴訟試點工作的授權決定。四是作出關于在部分地方開展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制度試點和有關問題的授權決定。五是作出關于在北京市大興區等232個試點縣(市、區)、天津市薊縣等59個試點縣(市、區)行政區域分別暫時調整實施有關法律規定的授權決定。六是作出在實施股票發行注冊制改革中調整適用證券法有關規定的授權決定。七是在相關授權決定到期后,作出繼續在廣東省暫時調整部分法律規定的行政審批的授權決定。
——適應改革需要,以打包形式一并修改部分法律的相關規定。4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在認真審議國務院關于藥品管理法等26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的議案基礎上,按照修改內容分類組合,分別通過了關于修改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決定等6個決定,涉及24部法律和1個有關法律問題的決定,對這些法律和決定中有關行政審批、價格管理等方面的個別條款作出修改,為進一步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和價格改革提供了法律依據和支持。
——修改人口與計劃生育法,落實“全面兩孩”政策。12月,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關于修改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的決定,明確國家提倡一對夫婦生育兩個子女,調整完善獎勵保障等計劃生育配套制度。同時明確,按照規定應當享受獎勵扶助的計劃生育家庭老年人,以及獨生子女父母和獨生子女發生意外傷殘、死亡的父母,繼續享受相關獎勵和扶助。
(二)健全憲法實施和監督制度
——確立憲法宣誓制度。7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關于實行憲法宣誓制度的決定,明確由人大選舉或者決定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以及由“一府兩院”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在就職時應當公開進行憲法宣誓,并明確了憲法宣誓的誓詞內容、組織方式、基本規程等。
——實施憲法規定的特赦制度。為紀念中國人民抗日戰爭暨世界反法西斯戰爭勝利70周年,全國人大常委會根據憲法有關規定,通過了關于特赦部分服刑罪犯的決定。國家主席習近平簽署并發布特赦令,依法特赦參加過中國人民抗日戰爭、中國人民解放戰爭等4類部分服刑罪犯。這是新中國成立以來第八次、也是改革開放以來第一次實行特赦。
——制定國家勛章和榮譽稱號法。國家的勛章和榮譽稱號制度是憲法規定的國家重要制度。12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國家勛章和榮譽稱號法,明確國家勛章和國家榮譽稱號為國家最高榮譽,規定國家設立共和國勛章,授予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建設和保衛國家中作出巨大貢獻、建立卓越功勛的杰出人士;設立“友誼勛章”,授予在中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和促進中外交流合作、維護世界和平中作出杰出貢獻的外國人;設立國家榮譽稱號,授予在經濟、社會、國防、外交、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等各領域各行業作出重大貢獻、享有崇高聲譽的杰出人士。該法還對國家勛章和榮譽稱號的授予程序,國家勛章、國家榮譽稱號獎章及證書的繼承等作出規定。
(三)加強重點領域立法
——制定國家安全法。國家安全法是國家安全領域的綜合性、全局性、基礎性法律。7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了國家安全法。該法的主要內容:一是明確國家安全工作應當堅持總體國家安全觀,維護各領域國家安全,構建國家安全體系,走中國特色國家安全道路。二是界定國家安全的內涵,即國家安全是指國家政權、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人民福祉、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和國家其他重大利益相對處于沒有危險和不受內外威脅的狀態,以及保障持續安全狀態的能力。三是確立中國共產黨對國家安全工作的領導和集中統一、高效權威的國家安全領導體制。四是明確維護國家安全的基本原則和各項任務。五是健全有關國家機構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國家安全制度和保障措施。此外,還規定了公民、組織維護國家安全的義務和權利等。
——制定反恐怖主義法。制定一部專門的反恐怖主義法,既是當前打擊恐怖主義的現實需要,也是中國的國際責任。12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了反恐怖主義法。該法規定:國家反對一切形式的恐怖主義,依法取締恐怖活動組織,對任何組織、策劃、準備實施、實施恐怖活動,宣揚恐怖主義,煽動實施恐怖活動,組織、領導、參加恐怖活動組織,為恐怖活動提供幫助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國家不向任何恐怖活動組織和人員作出妥協,不向任何恐怖活動人員提供庇護或者給予難民地位。該法對恐怖主義做出明確定義,即通過暴力、破壞、恐嚇等手段,制造社會恐慌、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財產,或者脅迫國家機關、國際組織,以實現其政治、意識形態等目的的主張和行為。該法還確立了反恐怖工作基本原則,健全相關體制機制,強化安全防范、應對處置、國際合作、法律懲治等措施。
——通過刑法修正案(九)。刑法是我國的基本法律,全國人大常委會歷來十分重視刑法的修改和完善工作。1997年全面修訂刑法以來,根據懲治犯罪的需要,先后通過一個決定和八個刑法修正案。8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了刑法修正案(九),共52條,主要內容:取消9個較少適用的死刑罪名;完善懲治貪污受賄犯罪法律制度,針對特定情形規定了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和假釋;加大對網絡犯罪的懲治力度,加強對婦女、兒童、老年人等人身權利的刑法保護;將擾亂法庭秩序、組織考試作弊、組織資助非法聚集、編造和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等行為明確規定為犯罪;取消嫖宿幼女罪,對此類行為適用刑法關于奸淫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的規定。
——修改立法法。立法法是關于國家立法制度和立法工作的重要法律。3月,十二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通過關于修改立法法的決定。修改的主要內容:一是規范授權立法,規定授權決定應當明確授權的目的、事項、范圍、期限以及被授權機關實施授權決定應當遵循的原則等。二是普遍賦予設區的市地方立法權,并明確事項范圍。三是落實稅收法定原則,明確稅種的設立、稅率的確定和稅收征收管理等稅收基本制度只能由法律規定。四是進一步明確規章的制定權限范圍。五是健全保證科學立法、民主立法的機制和程序。此外,還對加大備案審查力度、加強對司法解釋的規范和監督等方面作出修改。
——修改地方組織法、選舉法、代表法。這次修改的重點,是縣鄉人大組織制度和工作制度、代表選舉和代表工作等方面的相關規定,包括:增加縣級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名額,規定縣級人大可以設立專門委員會,明確市轄區、不設區的市的人大常委會可以在街道設立工作機構,明確鄉鎮人大主席團在閉會期間的工作職責,完善代表資格審查工作機制,健全代表工作相關制度等。
——制定反家庭暴力法。反對家庭暴力是社會文明進步的重要體現,是維護家庭和睦、社會和諧的必然要求。12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了反家庭暴力法。該法強調反家庭暴力是國家、社會和每個家庭的共同責任,明確了家庭暴力的預防和處置機制措施,規定了相關單位、組織的職責,創設了強制報告、告誡、人身安全保護令等制度。
——修改大氣污染防治法。中國大氣環境污染形勢嚴峻,霧霾等重污染天氣頻發,人民群眾十分關注。全國人大常委會高度重視大氣污染防治工作,把加強監督與完善法律緊密結合起來,在開展執法檢查、聽取整改情況反饋報告的同時,及時推進大氣污染防治法修改完善工作。8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大氣污染防治法作出修改。這次修改,進一步強化政府、企業、社會防治責任,完善大氣污染防治標準、污染排放總量控制和排污許可制度,加大燃煤、工業、機動車船、揚塵、農業等領域污染防治力度,建立健全重點區域聯防聯控、重污染天氣應對機制。
——修改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關系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4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對食品安全法作出修改。這次修改,突出預防為主、風險防范,進一步完善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評估和安全標準等基礎性制度,實施最嚴格的食品生產、銷售、餐飲服務全過程監管,強化對違法生產經營、監管失職瀆職等行為的法律責任追究,建立包括有獎舉報、信息發布、責任保險等在內的食品安全社會共治體系。
——修改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8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關于修改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的決定。修改的主要內容:一是強化企業在科技成果轉化中的主體作用。二是完善科技成果開發應用和收益分配制度,規定國家設立的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對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決定轉讓、許可或者作價投資;轉化科技成果所獲得的收入全部留歸本單位,在對完成、轉化職務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貢獻的人員給予獎勵和報酬后,主要用于科學技術研究開發與成果轉化等相關工作。三是提高對科技人員的獎勵和報酬標準,規定科技成果完成單位可以規定或者與科技人員約定獎勵和報酬的方式、數額和時限;沒有規定或者約定的,按照法定標準給予獎勵和報酬。四是加強科技成果信息發布和轉化服務。
2015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還修改了廣告法、種子法、商業銀行法、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審議了境外非政府組織管理法、網絡安全法、資產評估法、慈善法、深海海底區域資源勘探開發法、電影產業促進法、中醫藥法草案和證券法、野生動物保護法修訂草案等。
(四)深入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
一是加強人大對立法工作的組織協調。繼續完善立法項目征集和論證制度,把好立項關。健全立法論證機制,對立法中的重大敏感問題進行專題研究和反復論證。做好法律出臺前評估工作,除一次審議通過的法律案以外,擬審議通過的法律案都進行出臺前評估。制定《依法建立健全專門委員會、工作委員會立法專家顧問制度的實施意見》。二是注重發揮人大代表作用。健全法律草案征求人大代表意見制度,分專業、有重點地邀請代表參與立法論證、調研、審議等工作。在刑法修正案(九)起草過程中,對十二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以來代表提出的81件有關修改刑法的議案和建議逐一研究,將其中條件成熟、各方面認識比較統一的意見納入草案。三是多渠道聽取各方面意見。制定《向社會公布法律草案征求意見工作規范》,明確常委會會議初次審議和再次審議的法律草案都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同時通過中國人大網發送全國人大代表征求意見,并對整理匯總和研究采納公眾、代表意見建議提出要求。建立基層立法聯系點制度并制定相關工作規則,征求基層群眾和一線干部的意見。健全向下級人大征詢立法意見機制,利用地方立法研討會、代表學習班平臺征求地方人大法制部門意見。
(五)關于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法律監督
2015年,全國人大常委會依法行使監督職權,加強對憲法法律實施情況的監督和對“一府兩院”工作的監督,推動中央重大決策部署貫徹落實,保證憲法和法律全面有效實施,促進“一府兩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
——對法律實施情況進行檢查。2015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共檢查職業教育法、水污染防治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農業法、民族區域自治法、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等6部法律的實施情況,執法檢查數量比往年有所增加,方式上也有改進和創新。
對職業教育法,重點檢查了制定配套法規、政策和發展職業教育,促進就業、提升勞動者技能以及人力資源開發,保障職業教育經費和改善辦學條件,加強職業教育教師隊伍建設,面向農村、貧困和民族地區的職業教育發展以及資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推進校企合作和發揮企業、行業組織作用,畢業生就業等情況。對水污染防治法,重點檢查了飲用水水源保護、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排污許可等法律制度的落實,重要江河流域水污染防治,重點行業企業、工業園區水污染治理,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及運行,畜禽養殖污染及農業面源污染治理,船舶污染防治,各地推動水污染防治采取的措施和存在的主要問題以及對修改完善水污染防治法的意見建議等情況。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重點檢查了公益訴訟、個人信息保護、懲罰性賠償、經營者承擔舉證責任等重要法律制度的落實,消費者反映比較強烈的網絡購物、預付卡消費、電信服務、金融服務、汽車銷售服務等問題,有關部門貫徹執行法律的主要措施、存在問題以及解決問題的意見和建議,各地方各部門依法制定配套法規和規章等情況。對農業法,重點檢查了保障糧食安全和大宗農產品供應,加大農業投入和支持保護力度,整合和統籌使用涉農資金,完善農田水利建設管護機制,完善農業補貼政策、建立農產品目標價格制度,落實農業生態補償政策、建立重要水源地和蓄滯洪區生態補償機制,強化農村金融服務、加大農業保險支持力度等情況。對民族區域自治法,重點檢查了民族地區的基礎設施建設、生態保護和補償機制的建立和落實,少數民族干部選拔配備,發展民族文化教育、培養各類人才,民族區域自治法配套法規制定等情況。對老年人權益保障法,重點檢查了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實施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完善老年人合法權益保護機制,社會養老服務體系建設,老年人社會救助,老年人參與社會發展等情況。
在檢查上述6部法律實施情況的過程中,常委會組成人員分別就修改法律制度及改進相關工作等提出了意見和建議。國務院和國務院有關部門高度重視這些意見和建議,提出并采取了一系列改進和落實的工作措施。
——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2015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共聽取和審議16個專項工作報告,涉及經濟、文化、民生、環境、司法等多個方面。其中,聽取和審議了“一府兩院”一系列根據授權決定進行的改革工作情況的報告,通過依法加強監督,支持、推動、保障相關改革舉措有序推進、順利實施,確保中央改革決策貫徹落實。在聽取審議國務院關于自由貿易試驗區工作進展情況的報告時,常委會組成人員積極評價自由貿易試驗區建設取得的重要階段性成果。同時提出,要積極穩妥、深入推進自由貿易試驗區建設,堅守底線,防控風險,切實使自由貿易試驗區成為改革開放排頭兵、創新發展先行者。要加強頂層設計和統籌協調,各自由貿易試驗區既要突出特色,又要有機聯系。要推進制度創新,提升政府治理水平和監管能力,形成更多可復制、可推廣的經驗。要注重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依法推進自由貿易試驗區建設,建設法治化營商環境。在審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試點情況的中期報告時,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試點工作總體進展順利,取得了初步成效。同時提出,要繼續加強組織指導和監督檢查,確保試點工作遵循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充分保障當事人訴訟權利,切實維護司法公正。要及時對試點工作進行總結和評估,為完善刑事訴訟程序提供可靠依據。
——加強預算決算審查監督。2015年是修改后的預算法實施的第一年。全國人大常委會以此為契機,進一步加強預算決算審查監督,推動新預算法全面貫徹執行。一是依法聽取審議決算報告、審計工作報告和預算執行報告,審查批準2014年中央決算。常委會組成人員普遍認為中央預算執行情況是好的,積極的財政政策有效實施,財政收入穩定增長,重點支出得到保障,財稅改革有序推進。同時提出,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要認真貫徹實施修改后的預算法,深化財稅體制改革,完善預決算管理制度,增強預算編制和執行的科學性、規范性、有效性,推進財政資金統籌使用,提高財政資金使用績效,切實把財政資金管好用好。二是推動加強政府債務管理。8月份的常委會會議審議了《國務院關于提請審議批準2015年地方政府債務限額的議案》,通過了關于批準國務院議案的決議;12月份的常委會會議審議了國務院關于規范地方政府債務管理工作情況的報告。常委會組成人員在充分肯定地方政府債務管理工作取得階段性成果的同時,指出一些地方政府風險意識、責任意識不足,違規舉債、變相舉債仍有發生,償債能力不足的問題依然突出,債務風險防控機制還需進一步健全;強調要嚴格執行預算法規定,從緊控制地方政府債務增長,嚴格限定舉債程序和資金用途,完善債務考核評價、風險評估、預警和應急處置機制,健全違規舉借債務責任追究制度,切實防范和化解地方政府債務風險。三是加強對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情況的監督。制定《關于改進審計查出突出問題整改情況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報告機制的意見》。按照《意見》要求,12月份的常委會會議聽取審議了國務院關于2014年度中央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情況的報告,并結合審議進行了專題詢問。會前,全國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全國人大常委會預算工作委員會對2014年度審計查出突出問題整改情況進行了跟蹤調研。常委會組成人員充分肯定整改工作成效,同時提出,國務院及有關方面要認真貫徹落實改革要求和預算法、審計法的有關規定,全面落實整改責任,加強對整改工作的跟蹤督促,建立健全審計查出問題整改的長效機制。四是圍繞國有資本經營預算開展專題調研。常委會組成專題調研組,聽取了財政部、國資委、審計署等中央部門的情況介紹,赴廣東、陜西、遼寧、新疆等省、自治區實地調研,走訪十多家在京中央企業。同時,委托福建、陜西、上海等3省、市人大開展專題調研,召開部分地方人大同志座談會。在此基礎上,形成調研報告并印發12月份的常委會會議。調研報告提出,要堅持和完善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制度,逐步擴大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實施范圍,適時將國有資本收益全部納入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加強國有資本收益管理、支出管理和價值管理,增強審計監督和人大監督實效,提高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和國有企業生產經營狀況透明度,推動國有資本從管理向治理轉變。
——推進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一是繼續加強對法規和司法解釋的主動審查。有關專門委員會和常委會工作機構對2015年新制定的20多件行政法規、司法解釋逐件進行主動審查研究。在審查中發現司法解釋存在與法律規定不一致問題的,首次以書面形式將研究意見函送最高人民法院,督促其研究糾正。同時,對與法律取消和下放行政審批事項有關的100余件地方性法規進行主動審查,針對地方性法規沒有根據法律修改情況進行相應修改的問題,向有關地方發函,督促其及時修改,并推動地方建立健全法律制定或者修改后地方性法規的常規清理工作機制。二是認真研究處理國家機關和社會團體、企事業組織以及公民提出的審查建議,常委會工作機構全年共接收處理各類審查建議近200件;逐步建立起常態化的審查建議反饋機制,進一步擴大反饋范圍,豐富反饋形式。三是探索建立備案審查銜接聯動機制,積極開展相關研究工作。四是按照修改后的立法法規定,對設區的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規進行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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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關于依法行政
2015年,中國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設取得了新的成績,特別是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布《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15—2020年)》,意義重大。
(一)國務院立法工作
2015年,國務院共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交法律議案8件、決議草案4件,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條約(公約)12件,制定、修改行政法規8件。
——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1月,國務院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條例對當前政府采購實踐中一些行之有效并取得廣泛共識的規范進行確認,對面臨的若干問題作出規定,并明確電子化政府采購相關制度。
——頒布《存款保險條例》。2月,國務院公布《存款保險條例》,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條例規定,存款保險是投保機構向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交納保費,形成存款保險基金,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依照規定向存款人償付被保險存款,并采取必要措施維護存款以及存款保險基金安全的制度。存款保險實行限額償付,最高償付限額為人民幣50萬元。中國人民銀行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根據經濟發展、存款結構變化、金融風險狀況等因素調整最高償付限額,報國務院批準后公布執行。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投保機構所有被保險存款賬戶的存款本金和利息合并計算的資金數額在最高償付限額以內的,實行全額償付;超出最高償付限額的部分,依法從投保機構清算財產中受償。
——制定《博物館條例》。為促進博物館事業發展,發揮博物館功能,滿足公民精神文化需求,提高公民思想道德和科學文化素質,1月,國務院通過了《博物館條例》。條例一是明確了博物館的非營利組織性質。二是規定了博物館的設立、變更與終止條件。三是明確了博物館日常活動應遵循的管理規范。四是明確博物館應向社會提供服務,對博物館、各級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和博物館行業組織以及接受服務的公眾提出了相應要求。五是明確博物館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法律責任。
——修改《中國公民往來臺灣地區管理辦法》。《中國公民往來臺灣地區管理辦法》自1991年12月施行以來,在保障臺灣海峽兩岸人員往來、促進各方交流、維護社會秩序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6月,國務院對辦法進行首次修改。修改的主要內容:一是取消涉及臺灣居民來往大陸辦理簽注以及簽注管理的相關規定;二是簡化臺灣居民申請臺胞證手續。
——制定《居住證暫行條例》。為促進新型城鎮化的健康發展,推進城鎮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常住人口全覆蓋,保障公民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公平正義,10月,國務院通過了《居住證暫行條例》。條例共23條,突出了居住證的賦權功能和政府及其相關部門的服務職能,明確了居住證的性質和申領條件,確立了為居住證持有人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等。
——制定《地圖管理條例》。為加強地圖管理,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利益,促進地理信息產業健康發展,為經濟建設、社會發展和人民生活服務,11月,國務院通過了《地圖管理條例》。主要內容:一是作出了有利于進一步豐富地圖產品、促進地理信息產業發展、提高服務水平的相關規定;二是明確了地圖編制的主體、標準和要求;三是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地信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公益性地圖,供無償使用,并定期更新;四是規定了互聯網地圖服務安全、保密方面的內容。
(二)制定《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15—2020年)》
12月,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15—2020年)》,提出到2020年基本建成職能科學、權責法定、執法嚴明、公開公正、廉潔高效、守法誠信的法治政府。《綱要》圍繞政府職能依法全面履行,依法行政制度體系完備,行政決策科學民主合法,憲法法律嚴格公正實施,行政權力規范透明運行,人民權益切實有效保障,依法行政能力普遍提高等衡量標準,提出了相關任務和措施。
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職能方面: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大力推行權力清單、責任清單、負面清單制度并實行動態管理,優化政府組織結構,完善宏觀調控,加強市場監管,創新社會治理,優化公共服務,強化生態環境保護。
完善依法行政制度體系方面:完善政府立法體制機制,加強重點領域政府立法,提高政府立法公眾參與度,加強規范性文件監督管理,建立行政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清理長效機制。
推進行政決策科學化、民主化、法治化方面:健全依法決策機制,增強公眾參與實效,提高專家論證和風險評估質量,加強合法性審查,堅持集體討論決定,嚴格決策責任追究。
堅持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方面:改革行政執法體制,完善行政執法程序,創新行政執法方式,全面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健全行政執法人員管理制度,加強行政執法保障。
強化對行政權力的制約和監督方面:健全行政權力運行制約和監督體系,自覺接受黨內監督、人大監督、民主監督、司法監督,加強行政監督和審計監督,完善社會監督和輿論監督機制,全面推進政務公開,完善糾錯問責機制。
依法有效化解社會矛盾糾紛方面:健全依法化解糾紛機制,加強行政復議工作,完善行政調解、行政裁決、仲裁制度,加強人民調解工作,改革信訪工作制度。
全面提高政府工作人員法治思維和依法行政能力方面:樹立重視法治素養和法治能力的用人導向,加強對政府工作人員的法治教育培訓,完善政府工作人員法治能力考查測試制度,注重通過法治實踐提高政府工作人員法治思維和依法行政能力。
(三)依法行政工作
——政府信息公開。4月,國務院辦公廳印發《2015年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要點》,明確提出推進關于行政權力清單、財政資金、公共資源配置、重大建設項目、公共服務、國有企業、環境保護、食品藥品安全、社會組織和中介機構等信息的公開。
——規范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7月,國務院印發《關于取消一批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事項的決定》,取消62項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事項。明確對國務院部門設置實施的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準入類職業資格,以及國務院部門和全國性行業協會、學會自行設置的水平評價類職業資格一律取消;有法律法規依據,但與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公民人身財產安全關系不密切或不宜采取職業資格方式管理的,按程序提請修訂法律法規后予以取消。要求抓緊建立國家職業資格管理長效機制,制定公布國家職業資格目錄清單,在目錄之外不得開展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工作。
——行政復議工作。2015年,國務院共收到行政復議申請5069 件(含結轉 2856 件),辦結 2367 件。加大行政復議指導監督,針對有的地方不依法受理案件進行約談要求糾正;對省級政府征地實施方案以及政府對生產安全事故調查報告批復是否屬于復議范圍等問題,研究提出處理意見。
——法規規章備案登記工作。2015年,有立法權的地方人大常委會報送國務院備案的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共566件;國務院各有關部門和有立法權的地方政府報送國務院備案的規章共658件,其中地方政府規章501件、國務院部門規章157件。國務院法制辦公室根據設區的市和自治州新獲立法權的進展情況印發通知,要求及時、準確、規范報送國務院備案;結合國務院取消下放行政審批項目以及修改的法律行政法規梳理部門規章。
——國務院文件、行政法規的清理工作。2015年,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對4400多件國務院文件和部門提出初步清理意見,逐件研究提出法律審核意見。重點清理不利于民間資本投資的政策規定,制定權力清單、責任清單、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試點、城市執法體制改革等方面的文件。全面梳理了現行有效的242件法律、615件行政法規中涉及行政檢查和公民出具證明的規定。為提高行政機關依法行政水平,組織地方和部門開展完善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查機制試點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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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關于審判、檢察、公安和司法行政工作
(一)審判工作
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受理案件15985件,審結14135件,比2014年分別上升42.6%和43%;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共受理案件1951.1萬件,審結、執結1671.4萬件,結案標的額4萬億元,同比分別上升24.7%、21.1%和54.5%。
——刑事審判工作。2015年,各級法院共審結一審刑事案件109.9萬件,判處罪犯123.2萬人。依法嚴懲危害國家安全、暴力恐怖犯罪,審結危害國家安全、暴力恐怖犯罪案件1084件,判處罪犯1419人。嚴懲故意殺人等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犯罪,審結殺人、搶劫、放火等犯罪案件26.2萬件。依法嚴懲毒品犯罪,審結毒品犯罪案件13.9萬件。依法嚴懲腐敗犯罪,依法審理一批重大職務犯罪案件,審結貪污賄賂等犯罪案件3.4萬件4.9萬人。依法嚴懲侵害婦女、未成年人權益犯罪,審結拐賣婦女兒童、性侵婦女兒童等犯罪案件5446件。依法嚴懲網絡犯罪,審結利用網絡實施的詐騙、尋釁滋事等犯罪案件6221件。嚴謹細致做好特赦案件裁判工作,依法裁定特赦參加過抗日戰爭等四類服刑罪犯31527人。
——民事商事審判工作。2015年,各級法院共審結各類一審民事案件622.8萬件,同比上升19.1%。其中,婚姻家庭、撫養繼承等案件173.3萬件,消費、教育、醫療、住房等案件72.2萬件,民間借貸案件142萬件,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宅基地糾紛、拖欠農民工工資等案件30萬件。各級法院共審結一審商事案件334.7萬件,同比上升20.3%。其中,破產兼并、強制清算、股權轉讓等案件1.4萬件,金融糾紛105.3萬件,保險案件10.7萬件,虛假陳述、內幕交易等案件4238件。
——行政審判、國家賠償及司法救助工作。2015年,各級法院共受理一審行政案件24.1萬件,審結19.9萬件。依法審理刑事冤錯賠償案件,完善冤假錯案復查糾正、國家賠償、責任追究機制,審結國家賠償案件5439件,賠償金額2.4億元。規范人民法院司法救助工作,為當事人減免訴訟費2.6億元。
——執行工作。2015年,各級法院共受理執行案件467.3萬件,執結381.6萬件。制定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釋,開展集中打擊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等犯罪行為專項行動,公布典型案例。制定《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維護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和案外人的合法權益。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若干規定》,拓寬限制高消費范圍,制裁規避執行行為。全面推進執行信息公開,全國法院共公開失信被執行人338.5萬人次,采取限制高消費等信用懲戒措施467萬人次。
——立案信訪和審判監督工作。2015年,各級法院共審結申訴和申請再審案件16萬件,依法提起再審3.2萬件。做好涉訴信訪工作,全年共接待信訪79.9萬人次。加強審判監督工作,2015年審結的再審案件中,因原判確有錯誤或其他法定事由改判的10324件,占生效裁判的0.1%。各級法院全面落實立案登記制改革,制定推行立案登記制改革的意見和登記立案的規定,對依法應該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訴必理。各級法院嚴格落實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全面推進訴訟服務中心建設的意見,加快建設訴訟服務大廳、訴訟服務網、12368訴訟服務熱線等,為當事人提供形式多樣、方便快捷的訴訟服務。出臺《關于民事審判監督程序嚴格依法適用指令再審和發回重審若干問題的規定》,著力解決指令再審和發回重審隨意性較大的問題。嚴格規范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工作,公布典型案例,開通“全國法院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信息網”。落實終審和訴訟終結制度,推進網上申訴信訪和視頻接訪工作,完善律師等第三方參與機制,健全信訪聽證制度。
(二)檢察工作
——依法履行批捕起訴職能。2015年,全國檢察機關共批準逮捕各類刑事犯罪嫌疑人873148人,提起公訴1390933人。深入開展嚴打暴恐活動、打黑除惡等專項工作,依法懲治影響人民群眾安全感的嚴重刑事犯罪,起訴故意殺人、搶劫、綁架、放火等犯罪73792人,起訴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2027人。積極參與打擊治理電信網絡新型違法犯罪專項行動,重點懲治以電話、短信、網絡等方式實施的詐騙犯罪。從嚴打擊危害食品藥品安全犯罪,開展專項立案監督,督促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移送涉嫌犯罪案件1646件,監督公安機關立案877件。切實保障未成年人、婦女、殘疾人權益,出臺8項未成年人司法保護措施,嚴懲性侵、拐賣、虐待未成年人犯罪,起訴嚴重侵害婦女人身權益犯罪24219人。推進社會治安防控體系建設,積極參與偏遠農村、城鄉接合部、城中村等重點地區及學校、醫院等重點場所治安突出問題專項整治。依法打擊惡意欠薪,起訴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犯罪1688人。
——保障經濟平穩健康發展。平等保護企業產權和合法權益,確保各種所有制企業訴訟地位、訴訟權利、法律保護平等。促進規范金融秩序,突出懲治利用互聯網金融平臺進行非法集資犯罪,起訴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等涉眾型經濟犯罪12791人。會同有關部門深入開展打擊證券期貨領域犯罪專項行動,嚴懲內幕交易、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犯罪。加大打擊安全生產領域犯罪力度,完善同步介入事故調查處理機制,起訴重大責任事故犯罪2199人。加大生態環境司法保護力度,開展破壞環境資源犯罪專項立案監督,督促監管部門移送涉嫌犯罪案件1852件,監督公安機關立案2040件。重視保護知識產權,打擊假冒注冊商標、侵犯商業秘密等侵犯知識產權犯罪,起訴8664人。
——加大查辦和預防職務犯罪力度。全國檢察機關共立案偵查職務犯罪案件40834件54249人。突出查辦大案要案,查辦貪污賄賂、挪用公款100萬元以上案件4490件,同比上升22.5%;查辦涉嫌犯罪的原縣處級以上干部4568人,同比上升13%。查辦受賄犯罪13210人,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圍獵”干部等行賄犯罪8217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瀆職侵權犯罪13040人。開展懲治和預防惠農扶貧領域職務犯罪專項工作,查辦“三農”領域相關職務犯罪11839人,事關群眾切身利益的征地拆遷、社會保障、教育、醫療等民生領域職務犯罪8699人。加強職務犯罪預防,提出檢察建議12621件。
——增強司法活動監督的針對性和有效性。強化對訴訟活動的法律監督,督促偵查機關立案14509件,追加逮捕18196人、追加起訴23722人;對認為確有錯誤的刑事裁判提出抗訴6591件,對認為確有錯誤的民事和行政生效裁判、調解書提出抗訴3548件、再審檢察建議3874件。健全冤錯案件源頭防范和發現糾正機制,對近年來糾正的冤錯案件進行深入剖析。對偵查機關不應當立案而立案的,督促撤案10384件;監督糾正濫用強制措施、違法取證等偵查活動違法情形31874件次;對不構成犯罪或證據不足的,決定不批捕131675人、不起訴25778人;對涉嫌犯罪但無社會危險性的,決定不批捕90086人;對犯罪情節輕微、依法不需要判處刑罰的,決定不起訴50787人;對不需要繼續羈押的29211名犯罪嫌疑人建議釋放或變更強制措施。繼續監督各政法機關清理久押不決案件,加大監督糾正違法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力度,對提請“減假暫”不符合法定條件或程序的,監督糾正20062人。開展社區服刑人員脫管漏管專項檢察,糾正脫管7164人、漏管3614人,督促收監執行1063人。加強對民事虛假訴訟的監督,對1401件虛假訴訟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訴或再審檢察建議。嚴肅查辦司法不公背后的腐敗犯罪,查辦涉嫌犯罪的司法工作人員2424人。
(三)司法解釋與指導性案例工作
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出臺司法解釋4件。最高人民法院單獨出臺司法解釋20件,其中刑事司法解釋6件,民事司法解釋8件,行政司法解釋1件,其他司法解釋9件;發布指導性案例12個。最高人民檢察院單獨出臺司法解釋6件。這些司法解釋和指導性案例為法律的正確實施發揮了積極作用。
——對正確處理刑事司法工作中重大復雜問題予以指導。5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關于審理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加強刑事追訴工作,加大對財產權的司法保護力度。10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時間效力問題的解釋》,會同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公布《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六)》,指導地方各級法院認真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依法懲治各類刑事犯罪。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會同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公布《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依法懲治危害生產安全犯罪。
——對妥善處理經濟社會發展和民生領域的新情況、新問題予以指導。1月和6月,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公布《關于審理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和《關于審理環境侵權責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積極推進環境訴訟,統一司法適用。8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對企業間借貸、互聯網借貸、借貸利率等作出規定,進一步維護資金融通秩序,保護人民群眾的合法利益。11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對人身保險合同有關法律適用問題作出解釋,指導各地法院妥善審理保險案件。指導案例50號李某、郭某陽訴郭某和、童某某繼承糾紛案,明確了夫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一致同意利用他人的精子進行人工授精并使女方受孕后,男方反悔,而女方堅持生出該子女的,不論該子女是否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出生,都應視為夫妻雙方的婚生子女;如果夫妻一方所訂立的遺囑中沒有為胎兒保留遺產份額,該部分遺囑內容無效,分割遺產時應當為胎兒保留繼承份額。指導案例52號海南豐海糧油工業有限公司訴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海上貨物運輸保險合同糾紛案,明確了海上貨物運輸保險合同中的“一切險”,除包括平安險和水漬險的各項責任外,還包括被保險貨物在運輸途中由于外來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損失,在被保險人不存在故意或者過失的情況下,由于相關保險合同中除外責任條款所列明情形之外的其他原因,造成被保險貨物損失的,可以認定屬于導致被保險貨物損失的“外來原因”,保險人應當承擔運輸途中由該外來原因所致的一切損失。指導案例53號福建海峽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五一支行訴長樂亞新污水處理有限公司、福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明確了特許經營權的收益權可以質押,并可作為應收賬款進行出質登記,特許經營權的收益權依其性質不宜折價、拍賣或變賣,質權人主張優先受償權的,人民法院可以判令出質債權的債務人將收益權的應收賬款優先支付質權人。
——對妥善處理行政訴訟和國家賠償領域的新情況、新問題予以指導。4月,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針對修改后的行政訴訟法規定的若干創制性的、迫切需要解決的重大問題作出細化規定,確保新制度、新規定的貫徹落實。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會同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公布《關于辦理刑事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刑事賠償的法律適用,規范刑事賠償處理程序,統一刑事賠償標準。
(四)公安工作
——維護社會治安穩定。統籌推進嚴打暴恐專項行動,成功處置新疆拜城“9﹒18”重大暴恐案件,相繼偵破一批暴恐極端案件。全面加強社會治安防控體系建設,開展緝槍治爆、打擊嚴重暴力犯罪、打擊電信詐騙、打擊食品藥品犯罪“利劍”行動、打擊黃賭違法犯罪“斷鏈”行動、禁毒會戰、護校安園、嚴打涉醫違法犯罪和打擊傳播網絡謠言、傳播恐怖音視頻、網絡涉毒違法犯罪等專項整治行動,切實加強邊境管控,確保社會治安大局持續穩定。全面落實警衛安保、社會面整體防控等各項措施,圓滿完成抗戰勝利70周年紀念活動等重大安保任務。深入開展打擊證券期貨違法犯罪、地下錢莊、金融詐騙和境外追逃等專項行動,妥善應對和處置因非法集資、勞資糾紛、環保、出租車管理等引發的事件,維護市場經濟秩序和社會和諧穩定。開展安全隱患大排查大整治,參與“東方之星”客船翻沉、天津港“8﹒12”火災爆炸、深圳“12﹒20”山體滑坡等重特大事故救援處置和事故調查工作。2015年,全國嚴重暴力犯罪案件比上一年下降12.5%,火災事故、道路交通事故分別下降14.5%、4.6%,人民群眾安全感和滿意度進一步提高。
——推進公安工作改革。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出臺簡化優化公安服務流程、方便群眾辦事創業等一系列措施。推進戶籍制度改革,實施居住證制度,建立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掛失申報和丟失招領制度,解決無戶口人員登記戶口問題。深化交通管理制度改革,改革機動車駕駛人培訓考試制度,修改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開展跨省異地繳納交通違法罰款試點。集中推出加強外國人永久居留服務管理,支持國家自由貿易區、上海科技創新中心和北京中關村建設,簡化公民申辦出入境證件,臺胞來往大陸免簽注等一系列政策措施。推動執法權力運行機制改革,出臺《關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見》,組織開展刑事案件統一審核統一出口工作機制改革試點。推動人民警察分類管理、招錄培養、職業保障制度改革,規范警務輔助人員管理。
——深化執法規范化建設。以建設法治公安為目標,制定26項執法規范化建設具體措施。在全國公安機關開展立案突出問題專項治理,組織首次公安機關網上執法巡查,部署執法辦案場所精細化設置示范點建設。出臺《公安機關內部人員干預、插手案件辦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修訂《公安機關涉案財物管理若干規定》《公安機關執法質量考核評議規定》和《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規定》,進一步明確執法責任和考核標準。落實訊問犯罪嫌疑人錄音錄像和執法公開規定,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規范公安機關12389舉報投訴平臺運轉,提高對群眾舉報投訴事項的核查質效。組織36萬民警參加執法資格等級考試,編寫警種專業訓練大綱,提高公安民警法律素養和執法能力。加強執法制度體系建設,基本完成基層所隊辦案區規范化改造,建成3500多個辦案中心,2504個看守所設立法律援助中心工作站。普遍實現案件辦理網上流轉,執法質量和效率穩步提高。
(五)司法行政工作
——監獄工作。2015年,全國監獄共辦理減刑案件359245起,假釋案件16438起,暫予監外執行案件2425起,未發現嚴重違法違紀案件。全年沒有發生獄內重大案件、重大安全生產事故、重大疫情。落實中央監獄體制改革補助資金31.5億元,落實高度戒備監獄(監區)建設項目20個,30個省(市、區)完成監獄信息化一期工程建設任務。
——司法行政戒毒工作。截至2015年底,全國司法行政戒毒場所收治的戒毒人員有25萬余人。切實加強對戒毒人員的戒毒醫療、教育矯治和康復訓練。全系統共有醫療機構369個,醫務人員3700余人,并積極與社會醫療機構開展定點合作,有效地保證了對戒毒人員的脫毒治療和疾病診療。對戒毒人員進行了良好的教育矯治、職業技能培訓、心理康復訓練和體能康復訓練,戒毒人員職業技能培訓接受率達73.8%,心理咨詢接受率達95.5%。切實加強戒毒場所的衛生防疫工作,全年未發生任何疫情和食源性疾病。
——社區矯正和安置幫教工作。2015年,全國新接收社區服刑人員47萬人,解除社區服刑人員50萬人。截至年底,全國共建立社區矯正教育基地9128個,社區服務基地24787個,就業基地8165個;全國98%的地(市、州)和97%的縣(市、區)司法局單獨設立了社區矯正工作機構。全國從事社區矯正的社會工作者8.2萬多人,志愿者69萬多人;全國各地共建立縣(區)社區矯正中心1339個。刑滿釋放人員安置幫教工作已在全國31個省(市、區)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的323個地市、3141個區縣開展,共有專職工作人員1.02萬人,從事安置幫教工作的社會工作者27.7萬人,社會志愿者134萬人。各級安置幫教機構2015年共銜接刑滿釋放人員80.7萬人,安置77.3萬余人,幫教80.2萬余人。截至2015年底,全國建設以政府投入為主過渡性安置基地共239個,依托企業建立基地11593個。
——法律服務和法律援助工作。截至2015年底,全國共有執業律師29.7萬多名,律師事務所2.4萬多家,全國律師全年共辦理各類訴訟案件330多萬件,非訴訟法律事務78萬多件。2015年,新任命公證員730名,免去公證員89名。截至年底,全國共有公證員1.3萬多名。全國公證機構全年共辦理公證事務870多萬件。2015年,全國共辦理法律援助案件132萬件,提供法律咨詢704萬人次。
——人民調解工作。截至2015年底,全國共有人民調解組織79.8萬個,人民調解員391.1萬名,全年共排查矛盾糾紛294.2萬次,調解各類矛盾糾紛 933.1萬件,調解成功率98.2%。其中,設立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組織4.5萬個,人民調解員19.1萬人,化解行業、專業領域矛盾糾紛143.8萬件。
——國家司法考試和司法鑒定工作。組織2015年國家統一司法考試,全國共有37萬余人參加考試。完成2014年通過國家統一司法考試人員的法律職業資格審核工作,授予7.4萬余人法律職業資格。截至2015年底,全國經司法行政機關審核登記在冊的司法鑒定機構4924個,鑒定人55662 名,年鑒定業務量達到208萬件,有利地保障了訴訟活動的順利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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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關于司法體制改革
2015年,中國以前所未有的力度全面推進司法體制改革,根據《關于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進一步深化司法體制和社會體制改革的實施方案》,出臺了一系列重大改革舉措,成效顯著。
——深入推進以司法責任制為核心的四項改革試點。6月,黑龍江、內蒙古、安徽等11個省(區、市)開展司法體制改革試點,試點工作擴大到全國18個省(區、市)。7月,在上海召開全國司法體制改革試點工作推進會。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分別印發《關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責任制的若干意見》《關于完善人民檢察院司法責任制的若干意見》。10月,中央組織部會同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印發《法官、檢察官單獨職務序列改革試點方案》,12月,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會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印發《法官、檢察官工資制度改革試點方案》。經過一年多的探索實踐,許多改革措施開始在各地落地生根,改革成效逐步顯現。上海市法院改革后一線辦案人員增加18.5%,審結案件同比上升11.3%,一審、二審服判息訴率分別達到92.1%和99%。吉林省檢察院改革后一線辦案力量增加23.6%,批捕案件、公訴周期分別縮短了9%和23%。
——設立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和跨行政區劃法院、檢察院。1月,在深圳、沈陽分別設立最高人民法院第一、第二巡回法庭,實行主審法官和合議庭辦案責任制。截至年底,兩個巡回法庭共收案1774件,審結1648件,審限內結案率、裁判文書上網率均為100%。12月,在北京、上海分別成立跨行政區劃法院、檢察院,管轄跨地區行政訴訟、重大民商事、重大職務犯罪、重大環境資源保護、重大食品藥品安全等容易受地方因素影響的案件,以及原有的涉鐵路運輸等案件。截至年底,北京四中院收案1893件,結案1799件;上海三中院收案1370件,結案1162件;北京市檢四分院辦理新增管轄職能案件44件, 上海市檢三分院受理新增管轄職能案件137件。試點法院、檢察院在解決訴訟“主客場”問題、保護重大民生利益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
——建立防止違法干預司法活動制度。3月,中辦、國辦印發《關于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同月,中央政法委印發《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和責任追究規定》,規定所有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以及過問案件的情況都要記錄,屬于違法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要通報,違法干預、過問案件造成后果的要追責。6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出臺《關于進一步規范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接觸交往行動的若干規定》,破除司法活動中的潛規則,嚴肅查處和懲治司法掮客行為,防止利益輸送。
——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推進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試點。4月,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記制改革的意見》,將立案審查制改革為立案登記制。當事人只要提供符合形式要件的訴狀,人民法院應當一律接收,并在規定期限內依法處理,實現有案必立、有訴必理。自5月1日意見開始實施起至年底,全國各級法院共登記立案1323.6萬余件,同比增長20.4%,當場立案率達95%。5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審議通過《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改革試點方案》。7月,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授權最高人民檢察院在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國有資產保護、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食品藥品安全等領域,在北京、內蒙古等13個省(區、市)開展為期2年的提起公益訴訟試點。
——改革人民陪審員和人民監督員制度。5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印發《人民陪審員制度改革試點工作實施辦法》,在北京等10個省份的50個法院實行人民陪審員制度改革試點工作。截至12月底,50個試點法院人民陪審員選任工作陸續完成,新增選人民陪審員7800余人,其中高中及以下學歷人員占33%,普通群眾比例達到86%。目前,人民陪審員總數已增至法官員額數的4倍左右,人民陪審員隊伍代表性和廣泛性進一步增強。
3月,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印發《深化人民監督員制度改革方案》,將人民監督員的選任管理職能由檢察機關移交司法行政機關;監督范圍從7種增加至11種,基本覆蓋了立案、撤案、采取強制措施等職務犯罪案件辦理的各關鍵環節;擴大了監督程序啟動主體,優化了監督評議流程,設置了復議程序,強化了對知情權的保障。截至12月底,北京等10個試點省份已完成兩級人民監督員的選任工作,共選任新一屆人民監督員6570名,其中省級院人民監督員853名、地市級院人民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