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8-11-12 來源:中國法學會保險法學研究會 責任編輯:qsr
2018年11月10日-11日上午,“中國法學會保險法學研究會2018年年會暨常設亞太保險法國際論壇”在鷺島廈門順利舉行。本屆會議由中國法學會保險法學研究會主辦,廈門大學法學院承辦,國浩律師(福州)事務所、福州仲裁委員會、北京德恒(廣州)律師事務所協辦,是十九大之后第一次國際性保險法高端論壇,也是常設亞太保險法國際論壇的首次會議,來自中國大陸保險法學理論界和實務界200余名專家學者以及美國、新加坡、日本、韓國和我國臺灣地區近30名學者齊聚一堂參加了本次會議。
大會開幕式由中國法學會保險法學研究會副會長、秘書長任自力教授主持。
廈門大學社科處處長陳武元作為東道主,首先代表廈門大學對與會嘉賓表示熱烈歡迎,并介紹了廈門大學的創辦歷史及當前的基本情況。他講到,廈門大學法學學科參與國家和地方委托的大量法律理論和實踐的研究課題,成為國家法律決策咨詢的重要力量,九十余年來,廈門大學法學學科始終將自己的發展融入法治中國的歷史進程,站立潮頭,開拓奮進。保險作為一種新型的社會治理手段,廈門大學法學院此次承辦2018年中國保險法年會,是法學院融入、推進法治進程的一步,也是廈門大學的學科建設直面社會現實、與時代同行的一步。百尺竿頭更進一步,學校在第十次黨代會明確提出了躍居世界一流大學前列的奮斗目標,希望廈門大學法學學科以及中國保險法的學界以及業界不斷取得更好的發展和成就。
隨后,福建省委政法委委務會議成員、政治部主任,福建省法學會黨組成員鄧佳文向與會嘉賓介紹了福建地域文化、歷史文化、生態環境等。他講到,保險是社會文明水平、社會治理能力的表現,已成為我國經濟制度的特色一環,保險法學會對保險業的發展有很大的現實價值,積極推動保險法理論和實踐的發展,希望以本次大會為契機,加強保險業的全面合作,為我國的保險法法治進程貢獻一份力量。
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歐巖峰介紹了近年來福建省人民法院在致力于加強保險糾紛審判工作,不斷探索專業化保險審判工作規律,推進保險糾紛審判工作步入專業、規范、高效的綠色通道等方面的努力,他講到,現代保險行業是社會經濟秩序的重要組成部分,關系社會民生和福祉,多年來,福建省高院頒布實施了《關于審理保險合同糾紛案件的規范指引》《保險糾紛訴訟與調解對接機制實施意見(試行)》等多項規范性文件,完善保險消費者權益保護機制,積極構建保險糾紛多元化解決新格局。福建省高院加強與保險公司項目合作,搭建“法院+?!遍_放性合作平臺,通過創新訴訟保全責任制度、執行救助保險、執行懸賞保險等機制,充分發揮保險在推動社會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積極作用。本次大會的舉行恰逢其時,近年來,我國不斷出臺加快保險行業對外開放的政策,釋放出一個強烈的信號:我國對外開放的大門不會關閉,只會越開越大。對外開放不僅是行業的對外開放,還需要知識的對外開放。希望借此次大會,來自海內外的理論界和實務界的專家學者能夠集眾智、聚合力,為促進國際保險法國際交流,推進國際保險服務業法治化建設發光發熱,將亞太保險法國際論壇建成知識共享、智慧激蕩、實踐交流的有力平臺。
福建省律師協會會長于寧杰在致辭中向大家介紹了福建律師界的最新動態。他指出,在中國的法制史中,律師和保險業發展歷史短,但發展迅猛。保險作為現代服務業的重要力量,以及社會治理的重要組成部分,已經深入生活的方方面面,不論是國家治理還是民眾日常生活都離不開保險。中國律師業要和保險業共同發展,中國律師在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社會正義等方面取得不可小覷的作用,主要體現為:律師們活躍于黨政機關、金融行業等多個行業,為規范金融市場起到了積極作用,同時在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中發揮了律師應有的作用,在仲裁員隊伍中也成為一股重要的力量,發揮積極作用。
接下來,中國法學會保險法學研究會會長尹田就保險法學研究會上一年度的工作情況及下一步工作計劃作了報告。一年來,保險法學研究會積極參與了中國法學會舉辦的系列活動,對全體理事進行有針對性的思想政治教育,要求全體理事圍繞全面落實黨的十八、十九大精神推進各項工作,在行動上要時刻與中央保持一致;在組織建設上,開展了一系列組織活動,切實發揮基層黨組織的組織與引領作用;在作風建設上,帶頭遵守中央的各項規定,嚴于律己,寬以待人。保險法在推動社會發展和滿足人民群眾不斷增長的生活需求上具有獨特優勢,在組織建設和制度完善方面作出努力,出臺了一些新的規定,所有的理事會討論表決有嚴格的議事規則,經費使用嚴格遵守規定;在學術活動方面,2018年開展了一系列學術活動,舉辦了第四屆兩岸保險法青年學者論壇,以及互聯網保險規范與發展高峰論壇、車輛保單條款問題與完善研討會等一系列專題性論壇,學術刊物方面編輯出版了會刊,積極參與保險立法、司法的各項活動,推動了信用保險等制度的發展。在未來一年,中國法學會保險法學研究會將繼續發揮專家優勢,在立法、司法等方面就保險法的熱點問題提出專家意見,并將結合保險法規則的立法規劃,重點作好以下幾個方面:1.繼續發揮專家優勢,提供立法咨詢的作用,為保險法的下次修訂,提供專家意見。2.申報和確立重大研究課題,努力在以下領域有所突破:機動車保單條款的標準化、科學化;關于“一帶一路”的相關保險制度的研究;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等與社會治理有密切關系等方面的研究;進一步加強對于相互保險、互聯網保險、保險科技等新型領域的研究,推進已經創設的各類型保險法學論壇的建設與發展。在大數據的網絡時代,保險法領域存在巨大空間需要我們進行探索,但目前主要是各大保險公司和互聯網站等經營者介入較多,專家學者對此的介入和關注、研究還比較少,為此呼吁各高校加強對保險法新領域的研究??偟膩碚f,保險法研究從弱到強,整個保險法研究會將結合保險法各個領域,更好地推進保險業工作的開展。
我國臺灣地區保險法學會理事長施文森教授講到,臺灣地區保險業的起步早一點,但市場比較小,而內地保險業起步比較晚,但發展迅猛。但是,英國目前為止仍然占據80%的再保險市場,他提出,保險業的發展需要兩點:一是現代化;二是專業化。相信保監會和銀監會合并后,對此會有一定思考,希望保險業蓬勃發展,有一天可以跟英國的保險分庭抗禮,為中國將來的保險業發展多作貢獻。
接下來,韓國保險法研究會會長金善政(KIMSUN JEONG)致辭,他向大會介紹了韓國代表團成員,他說,今天是常設亞太保險法國際論壇第一次會議,具有歷史意義。今天我們的保險產業面臨人口老齡化、社會環境及其他眾多因素的考驗,保險業也需要不斷發展,跨境并購問題也應引起我們的關注,保險法應作出相應修改。事實上,各個國家的情況都是雷同的,所以在全球化進程中,各個國家的學者如果有一個共同的平臺討論共同面臨的問題,問題將會迎刃而解。
最后,中國法學會副會長任海泉中將代表中國法學會熱烈祝賀大會的召開,并對本次會議的承辦單位廈門大學法學院表示衷心的感謝!他指出,法治是保險的保險。離開了科學立法、嚴格執法、公正司法、深入普法,保險就會不保險。從這個意義上說,保險法學的發展壯大對于保險業成熟運作具有重大的理論意義。他首先充分肯定了保險法學研究會自2011年成立以來所作出的努力:一是重視自身隊伍和作風建設。研究會積極參與中國法學會舉辦的各項活動,自覺與黨中央的方針政策保持一致。嚴格制定理事會各項制度,在理事選任與退出機制、理事會表決制度以及理事會成員的作風建設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二是扎實推進各項活動開展。研究會始終緊扣立法、司法重大事件,積極參與最高人民法院保險法司法解釋的論證工作,積極組織和參與各類學術活動,為中國保險法學的發展作出了應有貢獻。三是學術研究成果較為突出。研究會不僅為保險法司法解釋的出臺貢獻有力的智慧支持,還承擔保險法第三次重大修訂專家建議稿等重大課題,并加強與其他國家和地區保險法研究機構的交流,為擴展我國保險法學界的學術視野,展示我國保險法學理論與實踐成果,發揮了積極作用。同時,他還對保險法學研究會今后的工作提出了四點意見:一、以習近平總書記全面依法治國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為指引,始終堅持保險法學研究正確的政治方向。研究會應引領廣大會員認真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全面依法治國的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主動聚焦保險法學領域重大理論和實踐問題。保險法學工作者應研究符合滿足人民群眾不斷增長的對美好生活向往的保險制度,加強對保險法律制度的體系化研究。二、樹立鮮明的問題意識,緊密圍繞保險領域的新情況新問題展開研究,積極回應經濟社會發展的現實需要。保險行業的創新發展對保險監管提出了新要求,保險金融法律制度設置需要新思路,專家學者們應不斷深入研究,集思廣益,拿出先進、管用的成果。三、服務國家戰略,積極推進保險服務企業走出去的風險管理。隨著“一帶一路”建設深入發展,保險法研究應為有效防范涉外法律風險提供更多的理論支持,為中國企業和中國投資“走出去”提供充分、有效的法律服務。同時,應借鑒其他國家和地區先進的保險法律制度,推進保險法研究的國際交流。四、不斷加強隊伍建設,著力培養青年優秀人才。研究會要特別關注保險法學青年研究人才的成長,努力創造條件,使優秀人才脫穎而出,為保險法學研究的可持續發展作好人才儲備。
研究會理事增補環節中,尹田會長宣讀了新增的理事名單,其中增補新任常務理事3人,增補理事14人,并從今年開始新設非理事會員,吸收一些年輕的專家學者,今年新增非理事會員2人。
開幕式結束后,所有參會人員合影留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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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單元主旨演講
時? 間:2018年11月10日上午10:30——12:00
?主持人:
溫世揚
(保險法學研究會副會長、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導)
韓長印
(保險法學研究會副會長、上海交通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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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會的主旨演講環節由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溫世揚教授和上海交通大學韓長印教授主持。
首先,來自美國密蘇里大學堪薩斯分校法學院的JeffreyE.Thomas教授發表了題為“Comparative Perspectives on ConsumerProtection through Administrative and Judicial Actions”的演講,他主要從司法和行政的比較視角來審視消費者保護。他首先分析了保險市場中消費者保護的必要性——美國傾向于依賴市場來保護消費者,但是市場機制卻無法有效扮演消費者保護的角色,其后他以責任保險和財產保險領域的例子為我們闡明了現行消費者保護中存在的若干問題。最后他指出,美國在解決保險公司不誠信地處理責任保險索賠方面有著豐富的補償機制,對于保險延遲賠付,正在發展出一些法定的處罰機制。然而,美國雖然賦予了消費者讓保險公司為其行為負責的權利,但是這種權利的行使卻需要高昂的成本,而行政救濟對消費者的保護也相對較弱。
接著,日本保險學會理事長、日本早稻田大學法學院的大塚英明教授以日本保險法為切入點,發表了題為“BasicClassification of Insurance Contracts—Japanese Treatmentof Accident Insurance”的演講,討論了保險合同的分類這一經典問題。他首先為與會人員介紹了《日本保險法》中人身保險和非人身保險的定義。接著他分別舉例介紹比較了這兩種類型的保險:一方面,他指出由于《日本保險法》規定“只有可以用金錢衡量的利益才受非人身保險合同的保護”,這使得該類保險在實踐中的運用十分有限,并從火災保險的角度為我們舉例說明了“loss-compensation”原則;另一方面,他反觀人身保險,認為該類型的保險并無過多限制,因為人身保險合同的目的,不是賠償投保人的損失,人身保險合同中,并不存在可保利益或“loss-compensation”的說法。最后,他以意外保險為例,指出單純的人身和非人身保險的分類過于僵硬,事故保險合同既有可能是人身保險合同,又有可能是非人身保險合同,并提出日本保險合同法對保險合同進行了非人身保險合同以及人身保險合同的僵化分類,使我們無法享受保險合同的靈活性。
廈門大學法學院何麗新教授以《人身保險法律制度的社會性別分析》為題,首先從社會性別視角審視人身保險的立法價值,她認為法律存在隱蔽的性別問題,立法傾向于表達有決策權的群體的觀念和利益,而女性在社會公共事務決策中處于邊緣化的弱勢低位,保險法的社會性別分析,旨在揭示法律制度掩蓋的性別歧視和性格盲點,實現公平與公正。接著,她為與會學者介紹了因男女兩性差異而設置的特殊保險險種,指出由于男女兩性處理危險的方式各異,針對性別差異設置不同的保險有其必要性,并以男女兩性職業風險差異設置意外險的承保范圍差別、生理差異而引起的健康險區別為例作了探討。之后,她對男女兩性之間的人身保險利益作了深入分析,認為保險利益應以被保險人為中心,以男女兩性人格平等為基礎。最后她為我們闡明了人身保險合同條款對男女兩性的適用,從自殺率差異、平均壽命差異等角度出發,闡明了自殺條款、年齡條款、年金條款等條款對男女兩性的不同適用,并提出要重視男女兩性處置危險方式的差異,充分考慮不同社會性別分工而產生的不同保險需求,在意外險和健康險中設置有社會性別視角的保險險種,保障男女兩性之間保險利益的平等性。
西南政法大學民商法學院曹興權教授的報告題目是《保險法理論的中國范式:邏輯架構與制度回應》,他首先從“訴訟保全責任保險的定性之爭”“投保人解除保險合同時保險受益人的保護”以及“支付寶用戶的相互保險”三個案例以及其他部門法的研究成果引出該報告想要討論的問題:中國保險法的理論研究,其起點和終點應該是什么?接著,他提出了保險法理論中國范式的兩個維度,即比較法意義的維度和一般法與特別法的維度,進而闡述了保險法理論邏輯的一般架構,最后討論了保險法理論范式的中國需求。他認為,中國保險法要回歸法律,回歸原理,回歸市場習慣,回歸公法私法二元區分邏輯以及回歸商業保險本質。
國浩律師(福州)事務所合伙人姚仲凱律師發表了題為《我國律師職業責任保險的特有價值與獨特機制》的演講,他認為我國目前的律師職業責任保險制度仍存在大量問題,雖然法律服務市場已經呈現多元化發展,但律師職業責任保險的保險范圍仍僅限于訴訟及部分非訴訟服務,險種過于單一,而律師職業責任保險由于缺乏法律法規的統一規范,由市場經濟自主調節,明顯無法充分適應律師行業的獨特機制、無法充分實現保障律師權益的特有價值。這些問題的核心在于對我國律師職業責任保險的特有價值沒有充分認識,故而他進一步分析了律師職業責任保險的特殊之處及特有價值,列舉了破產管理人執業責任保險、律師參與仲裁程序過程中的職業責任保險等律師職業專業化進程對于律師職業責任保險的挑戰,以及以福州市為例的投保人由律師事務所到行業協會統一投保再到律師事務所的變化所反映出的律師職業責任保險的市場需求的變化,指出現有律師職業環境下我國律師職業責任險的特有價值在于保護律師的執業行為,通過細化律師職業責任的保險險種、擴大保險范圍、允許多元化投保人的存在、促進律師職業責任保險與律師職業其他相關保險的銜接等途徑探索我國律師職業責任保險的獨特機制。
最后,我國臺灣地區保險法學會理事長施文森教授和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所研究員鄒海林教授發表了與談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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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單元 保險創新與保險監管法律制度
上半場(11月10日14:00——15:40)
主持人:
劉學生
(中國銀保監會廣東銀保監局副局長、黨委委員)
王萍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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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單元上半場由中國銀保監會廣東銀保監局副局長劉學生、中國政法大學王萍教授主持,與會專家學者對“保險創新與保險監管法律制度”展開了深入探討。
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夏利民教授(北京師范大學博士研究生王慶松代為發言)的報告題目是《互聯網保險的法律規制》,他指出,互聯網保險業務給行業發展帶來了經營風險和諸多問題,并且在保險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配置及履行方式有其特殊性,需要作出特別的法律規制。夏教授全面梳理了互聯網保險法律規制的動因,分析當前法律規制的現狀及存在的問題,提出進一步加強法律規制的建議。
韓國江南大學YooJu Seon教授以“The EnvironmentalDamage and Liability Insurance Management Plan”為題,主要為我們介紹了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的韓國《環境污染損害救濟法》,指出其目的是確保環境污染損害的及時救濟,確保事故公司的可持續經營,并總結了其若干進步性的規定:第一,它規定經營者無過錯對環境污染損害承擔責任的義務;第二,它規定了賠償責任的限度;第三,它包含因果關系的推定和排除;第四,它規定了企業的共同責任。
華東政法大學經濟法學院孫宏濤教授的報告題目是《完善我國保險業風險處置的立法建議》,他首先指出“放開前段,管住后端”的監管思路對我國保險業風險處置機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然而實踐中我國保險業風險處置仍存在發展較為滯后、制度尚存漏洞等問題。隨后,孫教授從保險業風險處置的制度框架、風險處置措施的具體內容及保險保障基金機制三個方面對問題進行梳理與剖析,提出應建立有機風險制度體系和起償付能力充足度測算、風險綜合評級及保險公司治理評價為要素的風險處置措施啟動標準,并完善保險保障基金制度。
臺灣政治大學風險管理與保險學系陳俊元副教授則以《臺灣保險監理之透明性問題》為題,反思了臺灣保險監理框架與規定的制度設計。他指出,近年來,臺灣地區保險監理力道與處罰加強,但是同時影響到了保險業的競爭力。其次,他介紹了臺灣地區保險監理的基本架構與規定,討論了保險監理中的利害關系人交易、不動產投資、模范條款、內部控制、裁罰處分和行為數的計算等議題,最后分析了其中所涉及的主要規范及其問題。
中國人民保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法律合規部杜立博士發言的題目是《保險合同以外利益的規制——論保險法第116條第1款第4項的適用與完善》,他在演講中主要談到了《保險法》第116條第1款第4項關于保險公司行政處罰的規定。他認為,保險公司在日常經營中,經常因為給予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保險合同以外利益而受到行政處罰,使得保險公司在開展促銷活動時顧慮重重,他同時指出,從公布的處罰決定書來看,相應依據均是《保險法》第116條第1款第4項的規定,具有明確的法律依據,該規定在1995年《保險法》制定時便已出現,其目的乃是對保險行業中的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規制。最后,他提出,這一不合理現狀應當被改善。
北京德恒(廣州)律師事務所合伙人何偉律師則結合其多年的實務經驗,以《保險訴訟案件“同案不同判”問題和解決思路》為題,指出“同案不同判”問題在我國司法實踐較為突出,并從現狀、原因這兩個方面分析保險訴訟案件中的“同案不同判”問題,最后提出了規范法官自由裁量權、培養保險法律領域專家型法官、提升涉保險訴訟指導性案例的質量和數量等解決思路。
北京大學光華管理學院應用經濟學(金融學)博士后流動站、廣發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博士后工作站研究員池騁博士作了題為《保單貼現及其證券化的風險與法律規制》的報告,池博士首先介紹了保單貼現及其證券化的概念、發展現狀與面對的風險與問題,然后他基于美國法介紹了相關的監管經驗,最后他得出結論保單貼現及其證券化有被引入我國的必要。但應當注意強化法制監管,控制相關風險,這樣保單貼現及其證券化才能起到良好的經濟與社會效果。
最后,國家行政學院法學部劉銳教授和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監一庭庭長劉振分別發表了與談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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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半場(11月10日16:00——17:40)
主持人:
李祝用
?(保險法學研究會副會長、中國人保集團副總裁)
曹順明
(中國再保險集團股份公司法律合規部總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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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單元的下半場由保險法學研究會副會長、中國人保集團副總裁李祝用和中國再保險集團股份公司法律合規部總經理曹順明主持,與會學者繼續上半場的話題,對保險監管相關法律問題展開了討論。
首先,中國政法大學比較法學研究院何啟豪副教授發表了題為《國家治理現代化背景下的保險法理論新范式——以保險人作為私人監管者為中心的考察》的演講,他論證的命題是“保險人可以作為支持和補充政府治理/監管風險的私人監管者”,并由此論題開始討論保險法理論的新范式。他認為風險保障專業化、損害賠償社會化和治理手段市場化的性質使保險成為構建公權與私權合作治理機制重要方式,保險人得以治理的方式支持、補充甚至替代政府對被保險人行為和風險的行政管制。在滿足約束條件的情況下,政府應當下放風險管理職能給予保險人,從而實現國家治理現代化和社會福利最大化。
南京大學法學院李華副教授的報告題目是《我國保險資金股權投資監管與保險消費者之保護》,他指出了我國保險監管部門對保險資金股權投資的監管,呈現了由嚴格到寬松再到加強的監管趨勢。保險資金運用的監管目標應考慮保險消費者利益保護。保險資金投資股權能否參與公司經營,要基于保險資金的來源來分析保險資金可否作為上市公司并購資金和爭奪上市公司控制權。對保險資金股權投資的監管,應考慮保險資金的公共性和社會性,加以謹慎監管。
中央司法警官學院法學院講師劉軼作了題為“The Reason of Insurance Fraud and LegalCountermeasures-an analysis method of law and economics”(保險欺詐的誘因及其法律監管對策——一個法經濟學的分析方法)的報告,他指出:法律訴訟作為解決保險欺詐的一種方式,雖然不是最優選擇,但卻是化解糾紛的最終途徑,其目標與保險監管相同,應明確保險人說明義務、完善如實告知義務、提高保險欺詐的法律成本和法律執行率、引入懲罰性賠償機制、闡明如實告知義務制度中保險人解除權的基礎,作為完善我國保險欺詐監管法規的具體對策。
接著,福州仲裁委員會仲裁員,北京大成(福州)律師事務所律師張中成結合他的實務經驗,作了題為《保險消費者權益保護中的懲罰性賠償制度研究》的報告。他指出:基于保險消費者主張懲罰性賠償的前提條件除了要求保險經營者具有主觀上的故意之外,還需要保險經營者實施了惡意行為并且導致保險消費者受到了實際損失,此外,保險消費者主張懲罰性賠償的數額應采取彈性標準,當出現懲罰性賠償數額過低時,應建立小額損害最低賠償制度,當出現懲罰性賠償數額過高時,應規定合理的上限。
安華農業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秘書、首席風險官劉清元的報告題目是《非純粹風險的可保性分析——以農產品價格保險為例》,他談到農產品價格保險是以市場風險等非純粹風險(投機風險)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其突破了傳統保險理論關于非純粹風險不可保的觀念。而將非純粹風險納入可保風險,既符合目前的保險實踐發展及需要,又有相關理論依據支持。基于此,他建議將市場風險納入《農業保險條例》關于農業保險的定義中,并鼓勵保險公司積極探索利率、匯率、股票等保險。他建議將市場風險納入《農業保險條例》關于農業保險的定義中。
泰康保險集團合規負責人兼法律合規部總經理靳毅作了題為“淺析老齡化社會背景下保險法面臨的問題和完善建議”的報告,他首先指出,中國已經逐漸進入了老齡化社會,在老齡化社會背景下,保險正被賦予更多的社會價值與社會屬性,保險的屬性也從傳統風險管理工具逐漸演變為金融工具以及具有社會屬性的社會風險調節器。但是,商業養老保險在法律層面并沒有被充分重視:保險人所開展的重大疾病保險、長期護理保險無法貫徹保險法所強調的傳統保險的平等、協商一致、以及追求商業利潤的原則。養老保險機構所開展的企業年金、職業年金業務中,該項業務所遵循的上位法是否是保險法,以及是否超過保險機構的業務范圍,有待進一步研究。部分健康保險、養老保險的商業保險性質不明導致保險利益原則的適用模糊。因此,他最后指出,作為商法的保險法,在遵循平等主體、意思自治、等價有償、追求營利等原則的同時,也需要從金融法、社會法的角度進行審視。
最后,來自我國臺灣地區的常在國際法律事務所資深合伙人黃慶源的報告題目是《臺灣保險企業并購》,他首先介紹了臺灣地區保險業簡史與現狀,在這之后,他又回顧了1970年國光人壽破產等保險業并購案例,最后總結了投機將造成保險事業的失敗,外資的進出臺灣地區保險業所反映的問題,臺灣地區保險公司破產后對保戶利益保險的合理性以及主管機關態度對保險并購的影響。
在7位發言人相繼發言后,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院長楊東教授、中國海洋大學保險法研究中心主任任以順教授以及華東政法大學保險法研究所所長李偉群教授分別發表了與談意見。
上半場(11 月 10 日14:00——15:40)
主持人:
管曉峰
(保險法學研究會副會長、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博導)
陳華彬
(保險法學研究會副會長、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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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單元上半場的專題發言由中國政法大學的管曉峰教授、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的陳華彬教授主持,與會專家學者對“保險合同法律制度的新趨勢”展開了深入探討。
中國太平保險服務(日本)有限公司總經理沙銀華以《如何切實履行說明義務實務——德、法保險法給予的啟示》為題,通過四組對仗工整的子標題,對當前保險消費者知情權的困境及其成因進行了全面梳理,并藉由德法兩國的立法評述提出對策建議:一是在結合國情的基礎上,借鑒德、法兩國的立法設計,引進保險人“提供信息義務”的條款;二是參照德、法、日三國的成熟經驗,激勵保險公司制作通俗易懂、資料齊全的《保險說明書》,既可大幅減輕保險公司的訴累,亦能引導消費者合理使用保險產品。
新加坡國立大學教授楊慧英(Yeo HweeYing)的演講題目是“Good Faithin Flux : Lessons for Reform —The Singapore Case Study”。在發言中,她首先介紹了英國普通法中的核心標志——誠實信用原則,以及新加坡對該原則的實踐,隨后重點探討了新加坡保險法的改革方案,即如何在部分或全部借鑒英國《1906年海上保險法》的同時發展誠信義務。楊教授認為,比較法域(尤其是英國、澳大利亞、德國)的保險法發展為新加坡如何改革誠信原則提供了背景。同時,她對新加坡保險法的現狀(包括法外補救和自我監管)與缺陷進行批判性審查,并在結合國情的基礎上對新加坡誠信義務之改革提出了建設性意見。
揚州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尹中安以兩則司法案例為切入點,對三分法體制下投保人之變更問題進行辨析,他認為投保人作為保險合同的當事人,其變更性質在民法上屬于債的概括移轉類型之合同承受,但鑒于保險合同法系合同法之特別法,且人身保險合同之變更牽涉多方主體,故與純正的民法債之概括移轉有所不同。第一,在三分法體制下的人身保險中,投保人之變更涉及投保人與保險人、投保人與被保險人、被保險人與保險人、繼受投保人與保險人、繼受投保人與被保險人等五重關系;第二,投保人之變更無須經保險人同意,但非經通知不得對抗保險人;第三,投保人之變更,雖發生投保人所負義務和所享權利的概括移轉,但移轉的權利并不包括合同之主給付請求權;第四,投保人因死亡等非法律行為而變更的,其合同當事人之地位首先歸于被保險人,并不同于其他財產性合同當事人之地位而當然由其繼承人取得;第五,若被保險人無行為能力或其監護人不能履行保險費繳納義務,可由投保人之繼承人繼受投保人之地位;第六,第三人自愿代為履行保險費支付義務雖無不可,但非經被保險人或其監護人同意,其不能行使投保人之權利。
山東省煙臺市牟平區人民法院小額訴訟庭庭長于秀麗結合我國保險實務與審判實踐,以《“合理期待原則”在我國保險法上適用之初探——未激活卡式保單案件的實證分析》為題,對“保險公司在保險卡未激活時應否承擔保險責任”這一實務難題作出精準釋疑。在簡述“合理期待原則”的產生背景、發展、內涵及域外經驗之后,她對百余份涉及未激活卡式保單糾紛的裁判文書進行實證分析,認為應以“合理期待原則”為標準認定保險合同的成立與生效,并據此否定保險卡“激活”與保險責任期間的必然聯系。具言之,若保險人在締約時未釋明激活的方法、程序和保險條款,應對保險卡未“激活”情形下發生的保險事故承擔保險責任。此外,她認為我國現已具備適用“合理期待原則”的司法審判環境,為化解無法可依的司法困境,應當將“合理期待原則”引入我國《保險法》,并在司法解釋中規范“客觀合理的期待”的適用條件與認定標準,力求為保險消費者權益提供全方位的司法保障。
中國石油大學(華東)法學系講師康雷閃的演講題目是《保險法上損失補償原則規范功能之重塑——以“禁止得利”向“充分補償”之學說演進為中心》,對“高保低賠”的現象作出深刻反思。他認為,當前的理論研究與制度設計均過度偏重禁止不當得利原則,致使損失補償原則完全被禁止不當得利原則所取代,此種做法雖有規制騙保行為的歷史合理性,但由于目前的保險制度已難滿足被保險人充分補償的需求,極易導致保險合同的低效,故損失補償原則規范之重心應完成從“禁止得利”向“充分補償”的轉型。有鑒于此,在制度設計及保險合同中,應恰當縮減合同條款對補償金額的限制,重視發展重置成本保險,重復保險中應完成分攤中按份責任向連帶責任之轉變,優先實現被保險人的剩余損害賠償請求權,以更全面地保障被保險人的利益。
重慶大學法學院講師謝瀟結合《民法總則》的規定,比較分析瑞士、意大利、德國等多國民商立法及學術理論,立足于我國《民法總則》及《保險法》之間一般私法與特別私法的關系,從宏觀層面闡釋了《民法總則》頒行對《保險法》的影響,并從法源、原則與規則等領域進一步闡釋了《民法總則》的頒行對《保險法》產生的微觀層面的影響。最后他強調:從區分一般私法與特別私法的精神以及維系保險法一定程度上自體性的角度考慮,不宜過多強調《民法總則》對保險法的影響,一般私法更多只是一種補充性規范,其主要擔當“救火隊員”的角色,而決定特定私域法律適用之根本的,仍然應當以特定私域的法律為主。
臺灣地區銘傳大學風險管理與保險學系助理教授蔡信華以《論船東互保協會之核保及會費性質》為題,以英國法制發展為立論重心,探討船東互保協會(P&IClub)核保原則與會費性質,進而厘清相互保險制度之特性。他認為,英國P&I Club系由船舶所有人(會員)自主集合組成的互助非營利性質的保險組織,通過危險共同團體之保險制度運作,由其會員彼此相互分攤損失,基于協會相互保險之基礎,進而導出P&I相互性原則,此乃與商業保險間之最顯著差異。當P&I Club在保單年度結算后產生盈余時,得經過董事會決議將其全部或部分返還給會員。相對地,P&I Club亦得向會員征收追加會費以維持或增加其清償能力,追加會費系協會基金之重要來源,用以支付經營虧損,此方式為P&I Club長期實踐之商業慣例。至于違反會費給付義務之法律效力,當事人得以契約約定或依協會規則之規定,決定契約效力,此亦有別于一般商業保險的運作方式。
在發言人精彩的發言之后,華東政法大學的方樂華教授,對外經濟貿易大學的李青武教授以及復旦大學的陳冬梅副教授分別發表了與談意見。席間,尹中安老師的傾情獻唱活躍了本場會議的氛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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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半場(11月10日16:00——17:40)
?主持人:
于海純
(對外經貿大學保險產業政策法律研究中心主任、法學院教授)
竇文偉
(中國平安保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法律合規部副總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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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單元下半場的專題發言由對外經貿大學的于海純教授和中國平安保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法律合規部的竇文偉副總經理主持。接著上半場的主題,與會學者繼續就保險合同法律制度的新趨勢展開討論。
國際關系學院法律系講師夏慶鋒的發言題目為《論被保險人的減損義務》,他通過剖析案件的歷審細節,深刻揭示了《保險法》對“減損義務”的界定存在疏漏,以至在實踐中難以形成統一判決。據此,夏慶鋒表示,有必要明確被保險人履行減損義務的概念與限制條件:其一,減損義務的履行不得使被保險人產生額外的損失;其二,減損義務的履行應當符合被保險人的能力要求;其三,減損義務的履行不得增加被保險人遭受損害的風險,法律應當確立一個彈性標準,尊重被保險人維護其身體和財產完整、安全的權利。最后,他對被保險人履行減損義務的反對觀點作出了積極回應,認為在符合限制條件的要求下使被保險人負有減損義務,不會違背被保險人的合理預期,也不存在混淆被保險人的法律地位或不利于抑制惡意行為的問題。
上海段和段(廈門)律師事務所律師陳永燦以《信用保險合同定損核賠前置程序條款效力分析》為題,通過歸納司法實踐裁判觀點,結合對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的理解,認為原則上應當認可糾紛先決條款的效力,否定擔保先決條款的效力。首先,他將司法實踐對定損核賠前置程序條款效力的認定情況以統計圖表的形式呈現,并從中歸納出當前司法實踐的四個特點:第一,短期出口信用保險之糾紛先決條款的效力認定是當前的主要爭議類型;第二,否定定損核賠前置程序條款效力是法院處理此類案件的主流意見;第三,類案裁判尺度不統一,存在同一地區法院裁判結果大相徑庭的情況;第四,定損核賠前置程序條款效力認定存在適用法律混亂的現象。隨后,他進一步表示,認定定損核賠前置程序條款效力涉及三個法律問題:第一,定損核賠前置程序條款是否應當適用司法解釋“從其約定”排除《保險法》的規制;第二,如參照適用《保險法》,定損核賠前置程序是否屬于保險法規定的無效格式條款;第三,定損核賠前置程序是否違反信用保險制度的初衷。最后,通過對司法解釋的合理解讀,可以得出如下結論:原則上,糾紛先決程序為信用保險經營之特殊要求,其效力應得到認可;而擔保先決并非信用保險經營之特殊要求,其效力不應得到認可。
康涅狄格大學法學院保險法中心的Peter Kochenburger教授以“ Big data, Insurance & Consumer Protection”為題,認為大數據、預測分析以及人工智能的應用雖為投保人、保險公司、索賠方和監管者帶來諸多利好,但同時也向保險法律與規則的基本特征提出了挑戰,主要體現在保險行業、保險索賠、欺詐檢測與評估這三個方面。首先,Peter Kochenburger指出,針對風險分類應注意是否屬于 “不公平歧視”,而在大數據時代,保險行業又將面臨諸多問題:精算公平是否僅限于禁止向“同一”風險池中的投保人收取不同的費率?公民權利和歧視的法律限制何去何從?其次,在保險理賠方面,大數據有助于保險公司在索賠通知、承保范圍、損害評估、調整流程以及投保人賠付等領域實現更高的效率,但某些“索賠優化”的預測模型可能會違反一個州的法案及多種普通法要求。最后,在欺詐評估和監測方面,大數據雖有望在發現和預防保險欺詐方面取得重大進展,但在保險承銷中亦存在困境。
河北農業大學經貿學院教授王衛國另辟蹊徑,以兩則親自承辦的案件為例,發表題為 《建筑工程一切險條款問題研究》的演講。在第一起案件中,考慮到保險人對免責條款已盡說明義務之舉證存在難度,若主張案涉工程地面下沉屬于約定免責條款中的“其他漸變原因造成的保險財產自身的損失和費用”,將面臨敗訴風險;此外,若保險人主張“合同未約定施救費,故不在承保范圍內”,則明顯違反《保險法》第57條之規定。在第二則案件中,雙方當事人對建筑工程一切險的保險期間有不同理解。王教授認為,擴展條款中的“實際投入使用”,根據權利義務相一致原則,不應將其解釋為“須待工程的全部項目投入使用后,保險合同方才歸于終止”。通過上述案件分析,王教授指出,在訴訟程序中,投保人往往在爭議條款的解釋上占據優勢地位。
英大泰和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合規管理部律師、高級經濟師聶勇則為我們介紹了保險合同中駕駛證的相關問題,詳細梳理了法律法規中關于駕駛證的管理性規定,匯總保險條款中關于駕駛證的免責性約定,并對涉及“依照法律法規或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有關規定不允許駕駛被保險機動車的情況下駕車”這一免責條款的案例展開分析,認為應當正視因駕駛證問題釀成的惡性事故,并從“保證條款、免責條款、義務條款”這三個方面完善駕駛證在保險合同中的設計規則。
臺中科技大學保險金融管理系副教授曾耀鋒以《淺論日本再生醫學及其相關商業保險商品》為題,分別對世界及日本再生醫療技術進程,日本“再生醫療三法”之立法及相關規范,以及日本產險公司的現行保單做法等方面進行闡述。曾耀鋒指出,對照日本經驗之啟示,再生醫療產業發展除科學基礎研究外,尚需完備的相關法令及保險制度。然而相對于歐美或日本,臺灣地區細胞治療產品的研發尚在起步階段,相關“法令”尚不周延,不僅配套的保險商品發展亦尚待開發,醫界甚至對于基本的責任保險接受度仍有待加強。但隨著再生醫療技術之日益成熟,預期未來包含細胞治療的再生醫療產業將大幅增長,因此完備的法令甚至配套之商業保險商品,應可讓相關產業、學界等安心致力該領域的發展,也有助于未來相關市場之正常發展。
最后,上海海事大學法學院徐國平教授以及北京大學法學院谷凌副教授分別發表了與談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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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單元 社會治理與服務民生的保險法回應
時??間:11月11日8:30——10:10
主持人:
姚?軍
(保險法學研究會副會長、平安保險(集團)首席律師)
傅廷中
(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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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單元以“社會治理與服務民生的保險法回應”為主題,由保險法學研究會姚軍副會長以及清華大學法學院傅廷中教授主持。
首先,煙臺大學法學院史衛進副教授發表了題為《商業機動車保險合同按事故責任比例賠付或給付條款的法律效力辨析》的報告,他以“按事故責任比例賠償條款”為例,介紹了該條款在不同情況下的功能,并指出,對商業機動車保險按事故責任比例賠償條款,在保險司法中的以下錯誤認識應當予以糾正:將按事故責任比例賠償條款等同減輕或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對保險人苛以明確說明義務以否定其法律效力,或視按事故責任比例賠償條款為與鼓勵機動車駕駛者遵守交通法規的社會正面價值導向背離、誘發道德風險,判定為無效合同條款。
吉林大學法學院潘紅艷副教授報告的題目是《巨災保險試點問題解析及對策研究》,她在發言中主要論述了“以巨災保險轉嫁巨災風險與共助的理念契合”“巨災風險之‘公眾性’和‘社群性’決定了巨災保險政府介入的必要性和有限性”“巨災保險與大數法則的矛盾及其解決路徑”以及“巨災保險市場主導與政府介入之間的度及介入方式”等四方面的問題,并提出了解決上述問題的對策:應以體系設計引導公眾加入巨災保險、構建和完善“巨災保險救助基金”巨災保險試點與巨災風險的社群特點不匹配,必須擴大范圍,保費運營和監管問題可以采取“巨災保險保費信托”方式解決。
接著,荷蘭馬斯特里赫特大學跨國法律研究中心閻語博士發表了題為《法律經濟學視角下侵權受害人復合賠償機制的建構——以道路交通事故為例》的報告,她提出現有研究鮮有對如何有效銜接復合賠償機制中,侵權責任制度、商業保險、社會保險間的關系作出探討。此外,她發現了現有研究均忽視的一個重要的問題,即侵權行為受害人復合賠償機制的建構會隨著侵權行為類型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她基于交通事故侵權,主要運用了法律經濟學的研究方法進行分析,認為短期內立法者應著保證不對侵權責任賠償數額的不當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