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8-11-06 來源:研究部 責任編輯:yyx
2018年11月3日,由中國法學會環境資源法學研究會、中國法學會民法學研究會、中國人民大學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聯合主辦,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共同承辦的“民法典分編綠色化學科對話會”在中國人民大學明德法學樓725室舉行。
本次對話會以“民法典分編綠色化”為主題進行研討,以期為民法典各分編編纂提供完善建議。來自清華大學、北京大學、中國人民大學、浙江大學、中國社會科學院、中國政法大學、中國海洋大學、中央財經大學、上海財經大學、華僑大學、華南理工大學、福建師范大學、東南大學、北京理工大學、對外經貿大學等高校和科研機構,以及中國法學會、環保組織等實務部門的專家學者60余人齊聚一堂,就會議主題展開熱烈研討。
對話會開幕式由中國人民大學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主任姚輝教授主持,中國法學會環境資源法學研究會負責人呂忠梅教授、中國法學會民法學研究會副會長兼秘書長王軼教授先后致辭。呂忠梅教授介紹了民法典編纂的背景,表達了對本次對話會的高度期待,希望大家能展開充分的交流,把“綠色”問題在民法典中可能呈現的問題和焦點以及兩個學科之間的不同想法進行展示,達成共識,并預祝本次會議取得圓滿成功。王軼教授對各位學者的到來表示歡迎和感謝,認為如何把綠色原則落實轉化為民法典各分編的具體法律規則是民法典編纂討論過程中非常值得關注的一個價值判斷問題,并希望此次研討能在民法典編纂的歷史上寫下濃重一筆。
對話會第一單元主題為“民法典物權編的綠色化”,由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院長尹飛教授主持。清華大學法學院雙聘教授、中國法學會環境資源法學研究會負責人呂忠梅教授,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中國法學會法學期刊研究會會長、中國法學會民法學研究會學術委員會副主任張新寶教授作為對話引導人,以問答形式探討了綠色原則在物權編制度化的必要性、生態環境的法律屬性、我國相鄰關系制度與國外不可量物侵權的關系、自然資源國家所有權的特殊性等問題。
在本單元的與談發言中,福建師范大學法學院林旭霞教授以林業碳匯為例討論了所有權的限制問題并提出完善建議。北京大學法學院王社坤副教授指出物權編草案對自然資源規定的不合理性并提出以類型化思維建構自然資源物權制度。清華大學法學院王洪亮教授討論了環境訴訟中防御性請求權的適用主體、權利范圍、責任構成、履行方式等問題。
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鞏固教授討論了“物權編綠色化的雙重使命與核心問題”,認為物權編既要通過對傳統物權制度的擴展容納和保護部分環境權益,又要為環境法中兼具公私屬性的創新制度提供規范基礎,其核心問題在于明確生態環境既受保護又不被獨占支配的特殊公共財產地位。上海財經大學法學院葉榅平教授討論了物權法對自然資源所有權規定的不合理之處,并提出完善建議。
東南大學法學院單平基副教授討論了物權編對綠色原則的已有回應和仍需回應的問題及其限度。清華大學法學院鄧海峰副教授討論了環境要素損害和生態要素功能損害的請求權基礎問題,并建議將環境容量納入物權客體。尹飛教授、王明遠教授、王成教授參與了本單元的對話和討論。
對話會第二單元主題為“民法典合同編的綠色化”,由中國法學會環境資源法學研究會常務理事兼副秘書長、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竺效教授和中國法學會民法學研究會常務理事、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梅夏英教授作為對話引導人。竺效教授從環境法學者角度提出合同制度綠色化要通過發展合同法的多項規則將環境保護的要求納入合同法的制度體系。梅夏英教授發言從公私法背景的差異出發討論了民法典貫徹綠色原則的有限性。
在與談環節,華南理工大學法學院劉長興副教授討論了私人交易行為的綠色化導向,以及通過對意思自治的限制和誠信原則等實現合同法綠色化的可能。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王雷副教授結合案例梳理提出綠色原則在合同效力、合同履行、合同解釋、合同責任承擔等方面裁判規范功能的發揮和重大影響,并就自然資源國家所有權制度的立法完善提供了具體建議。北京大學法學院賀劍老師討論了公法義務在民法中應用的效果問題。呂忠梅教授、尹飛教授、汪勁教授對相關問題進行了回應和討論。
對話會第三單元主題為“民法典人格權編的綠色化”,由中國法學會環境資源法學研究會副會長、北京大學法學院汪勁教授和中國法學會民法學研究會常務理事、中國人民大學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主任姚輝教授作為對話引導人。汪勁教授從環境權益侵害緣起的角度,討論了將公民對自然的本能利用權利作為人格權加以細化,以對抗財產性利用權能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姚輝教授則從私法、裁判規范、解釋論的角度,對環境權是否屬于人格權進行了引導討論。
在與談環節,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王葉剛副教授分別從立法和司法層面討論了人格權編對綠色原則進行回應的必要性。北京大學法學院王成教授發言則討論了通過增加新條款和改造既有規范對綠色原則進行條文化的問題。呂忠梅教授、王社坤教授、鞏固教授、王明遠教授、程嘯教授參與了本單元的對話和討論。
對話會第四單元主題為“民法典侵權責任編的綠色化”,中國法學會環境資源法學研究會副會長、清華大學法學院王明遠教授和中國法學會民法學研究會理事、清華大學法學院黨委副書記程嘯教授作為對話引導人。王明遠教授針對生態環境損害的歸責原則、行政標準對責任成立的影響、第三人過失造成損害,以及懲罰性賠償等問題作了引導發言。程嘯教授從“生態環境損害”的概念出發,討論了損害類型、損害界定、多數人侵權,以及損害賠償等問題。
在本單元的與談環節,中國人民大學石佳友教授以法國侵權法改革草案相關規定為切入,討論了生態環境損害責任制度的完善。中國海洋大學法政學院劉衛先副教授討論了現有侵權法環保功能的局限性,以及如何實現對生態環境損害責任的落實。中國政法大學侯佳儒教授從生態環境損害的完整救濟途徑出發,討論了對生態環境損害單獨立法的必要性。
華僑大學法學院劉超教授強調應從環境問題本身出發進行理論研究和制度完善,認為環境法學者和民法學者應該互相學習才能有效對話。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竇海陽副研究員討論了生態環境損害與生態環境修復在民法典草案框架下面臨的體系障礙,以及民法上的恢復原狀與生態環境修復的不一致等問題。朱虎副教授、竺效教授、呂忠梅教授參與了本單元的對話和討論。
對話會閉幕式由姚輝教授主持,王軼教授、呂忠梅教授先后作總結發言。王軼教授將民法典分編綠色化涉及的問題區分為:第一,民法典分編草案確立的規則已經解決了哪些問題?第二,民法典分編草案確立的規則還沒有解決哪些問題?第三,尚未解決的問題中哪些適合通過民法典分編予以解決?第四,如何通過民法典分編解決這些問題?他主張對于那些適合通過民法典分編予以解決,但目前尚未解決的問題,可以考慮通過設立“自然監護”制度,或者“環境監護”制度,將特定機關或機構確定為自然、環境的監護人,以此將民法典分編的規則妥當適用于環境保護。他認為環境法與民法之間的對話有必要繼續進行下去,并表示民法學界會以更開闊的視野和更博大的胸襟學習環境法知識,將中國人在21世紀第二個十年所達成的人與自然關系的共識體現到民法典的規則設計之中。
呂忠梅教授認為環境問題是人類面臨的現代問題和后現代問題,對話會從不同角度進行了梳理和討論,各種觀點對民法典的編纂都有價值。她強調民法對環境保護是有射程的,在射程范圍內要充分利用民法的規則、工具,發揮其最大環保效用,但環境問題主要不是靠民法典解決的,民法典既要綠色化,又不能超越邊界。同時,在環境法與民法的射程交叉地帶,還要通過借道或程序機制為制度銜接留下接口和空間。民法典不可能解決所有環境問題,環境法典也不可能解決所有民法問題,二者是不可替代的學科,在兩個學科內既要作必要界分,也要有溝通協調。
對話會在熱烈的掌聲中落下帷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