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7-08-07 來源:民法學研究會 責任編輯:xzw
由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和中國法學會民法學研究會、中國人民大學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主辦,世行集團國際金融公司、中國人民大學不動產法研究中心、國務院參事室金融研究中心和中國人民銀行參事室承辦的中國法學會民法學研究會小型系列學術研討會“中國民法典擔保物權法立法研討會”于2017年8月2日至3日在中國人民大學明德法學樓601國際學術報告廳順利舉行。
中國人民大學常務副校長、中國法學會民法學研究會會長王利明教授,中國法學會民法研究會副會長、中國人民大學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主任楊立新教授,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鄒海林教授、謝鴻飛教授,中國法學會民法典物權法編編纂課題組成員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高圣平教授、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法學院劉保玉教授、西南政法大學民商法學院孫鵬教授、清華大學法學院申衛星教授和王洪亮教授、北京大學法學院常鵬翱教授、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戴孟勇副教授、暨南大學法學院湯文平教授,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石佳友教授、四川大學法學院王建平教授、北京科技大學法學院李莉副教授等學者,以及來自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民法室、國務院參事室、商務部、世界銀行集團國際金融公司、中國人民銀行參事室、中國銀行業協會、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中國工商銀行、中國民生銀行、北京德恒律師事務所、北京天同律師事務所、北京浩天信和律師事務所等單位的專家,參加了本次學術研討會。
王利明教授指出,《物權法》實施十余年來的經驗為編纂民法典物權法編提供了豐富的素材。擔保物權編中應適時反映一些新型擔保方式,比如按揭制度;抵押權的相關規則應作進一步完善,例如抵押財產的范圍需要進一步明確,十八屆三中全會以來土地承包經營權、土地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抵押的改革成果有必要在擔保物權體系里得到反映;擔保物權行使的沖突、擔保物權實現程序等問題也需要借助于民法典的編纂予以修改和完善。楊立新教授認為,非典型擔保物權,比如以房養老中的擔保問題,所有權保留問題,優先權問題,以及《最高法院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第24條涉及的擔保問題,能否納入擔保物權體系,都存在研討斟酌的必要。現行《物權法》和《民法總則》都強調物權法定,如物權種類規定得較少,對于經濟發展和金融交易安全都存在不利影響,在民法典編纂中都應予以足夠的關注。世界銀行集團國際金融公司賴金昌先生認為,《物權法》的出臺促進了中國信貸市場的發展,其中的動產擔保在信貸市場中占據重要地位,如果一個國家沒有一個很好的擔保物權制度,這個國家的中小企業信貸就必定很難發展。民法典編纂中需要解決統一動產登記這一根本性問題,還應增加購置款優先權內容,進一步促進動產擔保融資的開展。中國人民銀行參事室主任劉萍女士結合此前的調研指出,新一輪土地制度改革以來,農村金融取得了長足的發展,信貸實踐中新出現的農戶土地承包經營權加農產品抵押、職業經理人擔保、土地股份合作社等經營主體的土地經營權抵押、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農產品倉單質押,都應盡可能地在民法典中作出規定。在科技金融實踐中,科技創新融資大量地采用了知識產權和其他動產的擔保,應當予以重視和保護。另外,建議在擔保物權立法中使用統一的動產擔保概念,以涵蓋實踐中可能出現的創新融資品種。
本次研討會主要圍繞擔保物權法的編纂體例,一般規定、抵押權、質權、留置權立法問題,統一動產擔保登記的制度設計,新類型擔保物權的立法方法等展開,由中國法學會民法典物權法編課題組成員高圣平教授、劉保玉教授、孫鵬教授逐條匯報編纂過程中的具體修改思路,再由學術界和實務界專家學者就相關問題進行交流討論。會議一致認為,在擔保物權法或保證合同法的一般規定中規定擔保的共同規則是目前較為可行的編纂方案;統一的動產融資登記公示系統的構建是金融基礎設施建設中的重要一環;在擔保物權法編纂時應借由立法技術反映和涵蓋新類型擔保物權;擔保物權編的具體條文應結合裁判實踐中的發展,參酌比較立法例予以增刪修改。經過兩天的研討,本次研討會取得了預期的成效,相關立法建議將呈報立法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