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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3月15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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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法學會﹒金融法治沙龍(第5期)在華東政法大學舉行

時間:2016-07-11   來源:中國法學會商法學研究會  責任編輯:xzw

7月8日,中國法學會﹒金融法治沙龍第5期在華東政法大學召開

  2016年7月8日,中國法學會﹒金融法治沙龍第5期在華東政法大學長寧校區召開。本期沙龍由中國法學會商法學研究會主辦,華東政法大學國際金融法律學院承辦。會議邀請中國法學會商法學研究會、中國法學會經濟法學研究會、中國法學會證券法學研究會、中國法學會保險法學研究會、中國國際經濟貿易法學研究會等將近20名專家、學者、金融界實務工作者參加了會議。

華東政法大學國際金融法律學院副院長程金華教授主持沙龍開幕式

  本期沙龍的主題為“僵尸企業清理與金融法治創新”。華東政法大學國際金融法律學院副院長程金華教授主持沙龍開幕式。華東政法大學副校長、中國法學會商法學研究會副會長顧功耘教授致辭指出,對于僵尸企業的問題不僅要研究其解決方法,更要從根本上研究其形成原因和如何防止。僵尸企業形成的重要原因之一是實踐中沒有很好地貫徹《企業破產法》,一些該破產的企業沒有破產,對于破產的界限掌握過于嚴格。解決僵尸企業的根本方法是市場化,而非政府和官員的行政行為。應建立事先的制度安排,具體過程中更多地需要債權人等利益相關人參與,遵循市場規律,維護債權人、職工等利益相關人的合法權益。

華東政法大學副校長顧功耘教授致辭

  沙龍研討環節由華東政法大學國際金融法律學院冷靜教授主持。第一單元的研討主題為“僵尸企業認定標準的法制化”。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中國法學會商法學研究會常務理事梁上上做了主題發言,他從經濟學、政府文件等層面闡述了僵尸企業的概念表述和識別標準,認為僵尸企業并非法律概念,而是經濟學概念。在處理僵尸企業問題的過程中,需要與《公司法》、《企業破產法》、《證券法》等法律適用緊密結合,對僵尸企業的具體類型進行分類處理,如分為產能過剩型和非產能過剩型,國有和民營,兼并重組類、債務重組類、破產重整類和破產清算類等。

清華大學法學院梁上上教授

  第二單元的研討主題為“僵尸企業市場化處理中的法律適用”。中山大學法學院教授、中國法學會商法學研究會副會長周林彬做了主題為《僵尸企業處置與企業解散清算制度完善》的發言,指出目前國家關注的僵尸企業主要是虧損嚴重、長期靠信貸支持、缺乏創新的國有企業,處理的原則是以企業為主體、政府推動和市場主導,具體方式包括并購重組、托管經營、解散清算和破產清算等。他解析了企業解散和清算制度的類型,以及實踐中破產案件較少的原因,建議從制度上完善強制清算制度,尤其是應擴大強制清算的申請人范圍,以及完善清算報告制度和清算程序、期限制度等。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審委會委員、民二庭庭長章恒筑做了主題為《僵尸企業處置與破產審判的常態化——以浙江的制度實踐為樣本》的發言,他指出,浙江省作為民營企業眾多的經濟大省,浙江法院作為在全國率先提出處置僵尸企業的法院,歷來重視破產案件的審理,并堅持市場化和法治化的導向。在僵尸企業的處置和破產案件的審理中,浙江省基本建立了司法平臺、府院聯動、專業管理和市場配置的實施格局。在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和化解過剩產能的大背景下,浙江法院積極推動本省僵尸企業的妥善處理,推進破產審判的常態化,促進產業經濟轉化升級。上海交通大學凱原法學院教授、中國法學會保險法研究會副會長、上海市法學會破產法研究會會長韓長印做了《僵尸企業與破產法的適用》的主題發言,他闡述了企業破產的法律類型和相關的利益驅動機制,以及司法處理的原則。強調通過破產解決僵尸企業問題應當予以常態化和法治化,而不應通過運動式的方式處理。在司法實踐中,破產法的適用應與金融法制相對接,僵尸企業的成因是多樣化的,相應的處理途徑也應多樣化。

中山大學法學院周林彬教授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審委會委員、民二庭庭長章恒筑

上海交通大學凱原法學院韓長印教授

  第三單元的研討主題為“僵尸企業處置與退市制度”。武漢大學法學院教授、中國法學會證券法學研究會副會長馮果做主題發言,他指出,僵尸企業作為一種長期資金流動困難的特殊企業,在上市公司群體中也大量存在。因不能退市,不僅長期依靠財政補助和銀行貸款,還在資本市場上圈錢。對于這些長期虧損的企業無法退市的原因,除了實踐中與地方政府和主管部門的利益有關外,也因為立法中退市制度和投資者保護制度的不健全。因此,立法上需要推進IPO注冊制和相關配套制度的建立健全,完善我國的退市制度和并購重組制度;理論上需要對我國目前實踐中退市難的原因和退市的必要性加大研究力度;執法中也需要對《證券法》上的退市制度嚴格執行,使其真正起到凈化資本市場的作用。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教授、中國法學會證券法學研究會副秘書長邢會強在主題發言中指出,資本市場中的僵尸企業的處置需要通過退市制度和多層次資本市場的連通予以解決,進而實現資源的優化配置和優勝劣汰。我國目前的退市標準中的財務指標和凈利潤標準是不成熟的,證券市場準入和退出制度中的盈利中心主義應當予以修正。僵尸企業的處置應與相關的退市標準打通,通過建立主板市場與三板四板市場的降級轉板機制、借鑒境外發達資本市場中交易所依職權的強制性退市制度和利益相關方申請法院強制退市制度、完善聽證等退市程序、以及相關的復議訴訟救濟機制予以系統化的應對和解決。

武漢大學法學院馮果教授

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邢會強教授

  第三單元的研討主題為“僵尸企業清理與國企及銀行改革”。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教授、中國法學會商法學研究會秘書長李建偉做了題為《僵尸企業處置與國企改革》的主題發言,他指出,僵尸企業的大批形成是近年來國企改革停滯不前、局部倒退的表象之一,同時也是一個金融事件。在全面深化改革的今天,堅持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國企特殊論應當得到修正。應堅持國有企業的分類改革,除了關系國家安全和國民經濟命脈的行業的國有企業,以及提供基礎性服務業的國有企業外,大量的競爭性行業的國有企業應該與其他所有制企業得到法律、政策上的一視同仁的對待,一切按照市場經濟法律規則進行,包括其兼并重組與破產重組。實踐中處理競爭類國企中的僵尸企業,應依照《公司法》、《企業破產法》,堅持市場化的并購重組,發揮破產法的救濟功能與優勝劣汰的市場化淘汰功能,在嚴格淘汰不合格的企業基礎上,通過發現可救濟企業的市場價值使其獲得新生,對于應該死亡的國企僵尸企業則就應該依法“死亡”,堅持破產法的常態化適用,反對對于僵尸企業的運動式、突擊式的處理。遼寧大學法學院院長、中國國際經濟貿易法學研究會副會長楊松教授做了《僵尸企業清理與銀行改革》的主題發言,她強調,從根本上解決僵尸企業的問題,堅持市場化和法治化的解決路徑,是與會者乃至整個學界和實務界的共識。銀行作為最大債權人群體,其債權的有效實現以及僵尸銀行的處置都與系統性風險的控制緊密相關,也與國家目前的供給側改革緊密呼應。在法律制度設計上,應考慮成立金融債權委員會,使其真正成為具有獨立法律地位的職能機構;應修改《企業破產法》第87條破產重整制度中的法院強制批準制度,改為由法院監督實施;完善銀行參與債務重組和相關的聽證等正當程序制度,使其有利于銀行債權的有效實現;將銀行債權區分為有擔保的債權組和普通債權組,分別進行清償額比例分配和清償率評估;同時建立債權人異議處理機制,結合參考債權合同進行重整,以充分保護債權人利益。對于不良資產的金融資產管理,應在《商業銀行法》第43條但書的基礎上,考慮建立銀行直接參與企業債轉股的實施機制。

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李建偉教授

遼寧大學法學院院長楊松教授

華東政法大學國際金融法律學院冷靜教授

  西南政法大學民商法學院教授、中國法學會商法學研究會常務理事曹興權、復旦大學法學院教授、三級高級檢察官白江也做了簡短發言,強調對國企僵尸企業的破產法的常態化適用,發揮其應有的價值功能。遼寧科技大學法學院的宋怡林副教授則專項介紹了東北某超大型國有企業集團處理僵尸企業債務糾紛的實證經驗。

  最后由華東政法大學國際金融法律學院冷靜教授作了總結發言。她表示,本次金融法治沙龍的論題具有很強的現實性。與會專家和學者的觀察視角多元,從不同的部門法角度予以深入探討,既有數據和案例的實證支撐,又有理論上的深層次論述。具體的發言中既有浙江民營企業案件審判的總結,也有東北大型國有企業實務案例的闡述,體現了不同的部門法制度原理、不同的實務案件類型、理論與實務的高度協同,充分發揮了中國法學會金融法治研究協同機制的優越性,必將對僵尸企業的清理和金融法治的創新產生積極的作用。

會場全景

  整場沙龍歷經四個小時的熱烈研討。會后,中國法學會商法學研究會將匯聚會議上各位專家的真知灼見,形成決策咨詢報告,通過中國法學會盡快報送中央有關部門。

  金融法治沙龍是中國法學會“金融法治研究協同機制”針對金融法治實踐中重大問題組織開展法學研究咨詢、服務高層決策的智庫型平臺。為了充分發揮法學會系統優勢,促進相關研究會、地方法學會之間的協作,加強中國法學會及研究會的智庫建設,積極為中央有關部門在金融領域的決策和我國金融法律體系的完善提供法學理論支撐和智力支持,中國法學會特建立“金融法治研究協同機制”。2016年1月14日,在中國法學會黨組書記、常務副會長陳冀平,黨組成員、副會長、學術委員會主任張文顯的主持下,“金融法治研究協同機制”在京啟動。目前,協同機制成員單位有中國法學會所屬的商法學研究會、經濟法學研究會、銀行法學研究會、證券法學研究會、保險法學研究會、刑法學研究會、國際經濟貿易法學研究會,北京市法學會、上海市法學會、廣東省法學會、四川省法學會(簡稱“7+4”機制)。根據《“金融法治研究協同機制”實施辦法(試行)》的規定,各研究會、地方法學會可以申請承辦金融法治沙龍。獲得批準的,中國法學會給予一定的經費支持,成果通過中國法學會《要報》報送中央有關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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