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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征收管理法》修訂專題研討會”在中國人民大學成功召開

時間:2015-08-31   來源:財稅法研究會  責任編輯:xzw

  2015年8月24日,由中國人民大學經濟法學研究中心、國家稅務總局稅收科學研究所、中國人民大學財稅法研究所、中國人民大學破產法研究中心等單位共同主辦的“《稅收征收管理法》修訂專題研討會”在中國人民大學國學館成功召開,來自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大學、中國人民大學、中國政法大學、廈門大學、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湘潭大學等高校以及部分地方稅務部門、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的專家學者共計50余人參加了本次研討會。

  本次研討會開幕式由中國人民大學經濟法教研室主任、中國財稅法學研究會副會長朱大旗教授主持。中國人民大學經濟法學研究中心副主任徐孟洲教授和國家稅務總局稅收科學研究所李萬甫所長先后代表主辦單位致辭。國家稅務總局法規司張學瑞副司長在研討會上發表了主旨演講。北京大學財經法研究中心主任、中國財稅法學研究會會長劉劍文教授對上午研討進行了總結發言,朱大旗教授在閉幕環節對本次研討會進行了精彩總結。

  本次研討會在開幕式和主旨演講之后,分三個單元展開了深入研討,主要議題集中在以下四個方面:1、稅收征管法與行政強制法的銜接;2、稅收征管法與企業破產法的銜接;3、稅收評定、核定、納稅調整、事先裁定的程序與制度完善;4、納稅人權利的保護機制與提升稅收治理能力的平衡。

  以下是本次研討會的詳細報道:

  一、開幕式和主旨演講

  開幕式由朱大旗教授主持。朱大旗教授對本次會議的由來以及議題的選定進行了說明,并強調財政是庶政之母,稅收征管法是財稅法中的重要法律制度,關系到國家財稅法治建設和國家治理能力的提升,希望各位專家能夠在本次研討會上暢所欲言,就《稅收征收管理法》(征求意見稿)提出寶貴的修改意見和建議。

  中國人民大學經濟法研究中心副主任徐孟洲教授代表主辦方致辭。徐孟洲教授對本次會議的背景、意義及所涉及的問題做了說明,并對研討會的召開提出了希望。徐孟洲教授指出,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的《關于全面深化改革的若干決定》指出財政是國家的支柱,科學的財政體制是促進社會公平、實現國家長治久安的保障,國務院隨后向社會發布《稅收征收管理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此后,中國法學會、中國財稅法學研究會、國家稅務部門以及其他財稅研究機構先后舉行各種層次的會議,從不同的角度展開了研究,對征管法的完善提出了許多建議,本次會議就是在已有研究的基礎上再深入的探討。征管法作為國家法律層面唯一的稅收程序法,它對于保障稅收實體法、落實稅收法定原則、完善財稅制度具有重要意義,期待與會專家學者從稅收征管法與行政強制法的銜接、與破產法的銜接、納稅調整、預先裁定等具體制度完善以及納稅人權利保護四方面深入討論,碰撞出思想火花,提出真知灼見,為立法部門提供有益的參考,實際上,我們在此所進行的討論也是民主立法的一種表現形式,它將有效地推進科學立法。

  國家稅務總局稅收科學研究所李萬甫所長代表主辦方致辭。李所長強調,這是稅科所第一次與人大法學院合作主辦研討會,今后將圍繞稅法領域的熱點難點問題召開更多的專題研討會。稅收征管法今年年初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應該說已經進入了立法的程序,大家可以對國務院法制辦發布的《稅收征收管理法》(征求意見稿),從不同角度進行研究。這次的稅收征管法修訂是一個比較全面、比較大幅度的修改,但目前來看還存在很多需要研究的問題。實際上,稅制改革,如個稅法的調整、房地產稅法的推進等等,都在倒逼稅收征管制度的完善,只有全面修改稅收征管法,才能適應稅制進步的需要,才能更好地發揮稅收征管法對經濟發展保駕護航的作用。本次稅收征管法的修訂,需要考慮如何將國外稅收征管實踐和立法經驗引進我們國家稅收征管中,如何實現稅收征管法與企業破產法、行政強制法等相關法律的銜接,這些問題都還需要我們在法律上進行研究。征管法是稅收執法的依據,在整個稅收實踐活動中是非常重要的法律制度,這個程序法的制度如何可以設計得更好,如何進一步規范稅收執法權、保護納稅人權利,實現權利與義務的均衡,也是我們一直需要關注和研究的問題。稅收科學研究所為此也專門成立了課題組,研究“稅收征管法實施過程中若干重大制度問題”,如果有機會我們下一步可以專門圍繞幾項制度,展開一定范圍內的研討,歡迎在座的對這方面感興趣的專家加入我們的行列中,我們采取各種途徑把大家的意見建議及時反饋給立法機關。最后,預祝本次會議圓滿成功,取得豐碩成果。

  國家稅務總局法規司張學瑞副司長在本次會議上做了主旨演講。張學瑞副司長認為:第一,稅收征管法的修訂是我國發展到一定階段的必然要求,稅收是我們賴以生存的物質基礎,稅收實體法確定后能否落實、能否形成生產力、能否真正發揮作用,關鍵看征管法制定的好不好,執行的到不到位。征管法涉及到現代稅收理念,涉及到各種權力(利)的配置,它不僅是經濟問題,也是政治問題。第二,修法不是一般的社會活動,而是政治活動,法律的修訂應該堅持正確的宏觀指導思想,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確立的五大原則(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人民主體地位、堅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堅持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相結合、堅持從中國實際出發)應該作為本次征管法修改的總方針,只有堅持總方針、反映理性、人性的法才可能是善法。第三,任何制度都有兩面性,需要結合本土情況加以取舍,真正的發揮作用的好制度,不管是本土經驗還是國外制度,都可以為我所用,不適合我國情況的,即使在國外實施得再好,也必須大膽舍棄。第四,修訂的過程中還要重視政府各部門的協調,特別是關于涉稅信息的提供方面,需要各行政部門彼此協作,征管法不是稅務部門的法律,而是整個國家的法律。部門協作問題是征管法修改的一個難點,不是一個口號一個法條能解決的問題。第四,就是本次研討會議題中提出的與行政強制法、企業破產法等相關法律的銜接問題。最基礎是法律理念、法律概念要統一,各部門法共同發揮作用才能調整好稅收法律關系。

  二、第一單元研討:面向未來的稅收征管法修訂

  研討會第一單元由中國政法大學 科研處處長、中國財稅法學研究會副會長施正文教授主持。施教授指出,征管法修訂非常重要,也是考驗我們法學界對財稅法是否可以在我國制定一個面向未來的、現代的征稅法,這需要發揮學者的集體智慧。稅收征管法修訂中的法律問題、實踐問題很多,可能需要較長的時限,新預算的出臺也是經歷了長時間的醞釀,這表明中國的財稅立法進入到一個全民關注的科學立法、民主立法階段。

  中國社科院財經戰略研究院副研究員滕祥志做了“面向未來的稅收征管法修訂”的主題發言。他認為,第一,征管法的修訂應當在總則部分確立現代稅收管理的幾大重要理念,將信賴合作、誠信推定、稅法遵從、權益保護、實質課稅樹立為核心原則和靈魂,使得該法成為一部征納平衡、久經考驗的偉大法律。第二,借助程序法規范的內涵,構筑稅收征納關系參加主體和參與主體的概念,將稅務機關、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委托代征人、代繳人、涉稅交易相對人等體系化為“征納關系參與人”,涵蓋“征納關系參加人”概念。第三,由于稅收具有調節收入分配、調整經濟結構等功能,直接稅的比重逐步增加,必須對稅收征管流程加以改進,要以稅收評定為中心重構稅收征管流程,完善涉稅信息情報制度,推進稅法確定性服務。第四,為實現征納平衡,應該將納稅人權益保護程序化、法典化,以行政平衡理念塑造征管法的制度靈魂。

  吉林財經大學稅務學院張松教授做了“稅收事先裁定制度探究”的主題發言。張教授詳細闡述了稅收預先裁定的定義、定位及其相關問題,并對該制度的程序規則設計提出了建議。張教授指出:第一,預先裁定制度最根本的是增強稅法的確定性和可預測性,降低納稅人涉稅風險,對宏觀社會經濟利益無疑是巨大的。第二,稅收預先裁定在我國應當采用行政模式,將法律性事先裁定與行政性事先裁定結合,賦予裁定結論在稅法中的普遍適用性。第三,該制度的實施必將改變目前以納稅人申報為核心的稅收征管模式和歸責模式,由于條件不成熟,我國應該分步落實,在裁定權力主體上逐步由上到下,程序由嚴格到適度。

  普華永道合伙人梅杞成先生以“圓中國納稅人權利保護的夢”為主題,提出了落實稅收法定原則、強化稅務機關舉證責任、完善納稅人立法參與權、實體權利不被程序瑕疵否定、稅收檢查不能重復入戶、賦予納稅人補救權、完善預先裁定制度、保護申請退稅權、納稅人隱私權、預算收入與稅收分開等十方面具體保護納稅人權利的建議。

  在自由討論階段,施正文教授指出,預先裁定制度要防止稅務機關選擇性適用裁定。李萬甫所長認為,對納稅人信息保密的權利要引起重視,不能對權利僅僅是籠統的規定,應該在每一個執法環節明確納稅人的權利,這樣才能有效防止權力侵害權利。鹽城地稅局韋國慶處長認為,征管法指導思想中最核心的一條是合作信賴,在合作信賴框架中,抽象的納稅人權利和具體的納稅人權利是兩個概念,在具體征納中必須通過一個程序來顯現誠信與否。我們考慮從合作信賴的角度看待征納雙方在證明責任的分配和證明規則的確定和證據使用的程序,從這個角度把誠信的納稅人和其他納稅人從一個抽象的納稅人概念中分解出來,這樣我們征管法有新的亮點。周序中教授認為,稅收法定原則、納稅人的誠實推定權應該寫進征管法中。梅杞成先生認為,納稅人大部分是誠信的,應該確立誠信推定,從而避免全面核查,節省行政資源以集中查處小部分的不誠信納稅人。張松教授認為,誠信推定的前提是誠信優于稅收法定,預先裁定有誤是內部追責而不能要求納稅人承擔責任。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學院黎江虹教授、首都經貿大學法學院周序中教授先后對本單元的發言和討論進行了點評。黎江虹教授認為,稅收征管法不應該局限于程序法的定位,應該重新鍛造征管法的精神氣質:第一,保證征管法的確定性價值,稅法適用確定、事實認定確定、法律規范確定;第二,程序法與實體法并重,征管法應該超越程序法的定位,規定納稅人的權利甚至可以在每一環節具體規定權利,從而使征管法承擔起實體法的重任;第三,提升納稅人遵從度,從國家治理的理念出發,以理服人而不是強制服人,要公開聽取公眾的意見,提升納稅人對稅法的遵從。周序中教授認為,第一,稅收征管法修訂的征求意見稿帶有較深的計劃痕跡,對納稅人權利考慮不足,執法本位和國庫主義色彩濃厚。第二,建議將法的名稱改為稅收征納法,去掉管理二字。第三,稅收法定在立法法中已經有體現,在稅收征管法中可以適當向前推進一步,不僅退稅、免稅法定,加稅也應該法定。第四,在修法中明確稅收的概念,以解決長久以來有征稅之行為而無清晰的稅收之概念的問題。第五,為保護納稅人的救濟權,在不能取消清稅前置的條件下,應當將清稅的比例降低,同時將追溯年限徹底明確,刪掉 “執行不能”的條件。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中國財稅法學研究會會長劉劍文教授對上午的討論作總結發言。劉劍文教授指出:第一,我們追求的是良法、良制、良序,要通過良法構建良好制度,通過良制實現良好的秩序。征管法要體現這個理念。第二,將征管法由管理法轉為治理法,建議把“管理”二字去掉,便于公眾接受。第三,修法要注意路徑問題。現在稅務部門解放思想,緊跟形勢,納稅人權利保護、稅收法定已經得到各級領導的認可并多次強調。但是這些權利不是口號,應該通過具體的制度實現。第四,納稅人誠實推定權非常重要,在我們的建議稿中第八條有規定,它關系到后面的制度設計、證明責任分配等。第五,對于復議清稅前置問題,現實的情況選擇兩步走。第六,關于稅收司法,應當分三步走,從設立合議庭到建立稅務法庭,再到稅務法院,逐步完善稅收司法。

  三、第二單元研討:破產程序中的稅收征管問題

  研討會第二單元由中國人民大學破產法研究中心副主任、中國財稅法學研究會副秘書長、北京市破產法學會副會長兼秘書長徐陽光副教授主持。徐陽光副教授指出,本單元聚焦破產法與稅收征管法的銜接,以往召開的研討會很少有對該問題的集中討論,為數不多的關于該問題的文章,主要集中在稅收優先權問題上,但是這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問題,卻被大部分學者忽視。從司法調研中發現,破產涉及到擔保、合同、稅收等多領域的問題,希望借助這次研討,推進破產法與稅法學界的交流,希望能對破產與稅的問題達成一些基本的共識。

  京衡律師事務所副主任、中國人民大學破產法研究中心研究員任一民律師做了“破產重整程序中稅收債權確定的若干問題”的主題發言,他從實務的角度分析了稅收債權的確定、追征期限等問題對企業破產的重要影響,指出了立法、執法存在的問題并給出了相應的建議。他認為,很多情況中,企業稅務問題不解決,破產重整和和解就不能成功進行。這是因為,第一,在企業重組過程中,稅務債權人不同意稅務豁免,重組方案沒辦法通過債權人表決;第二,稅務問題影響投資者收購決策,隱形稅收問題增加了投資者收購破產企業的風險,由此常常引起破產重組失敗;第三,稅收債權的確認與追征期限與隱形債務緊密相關,應該設計一種制度,使得所有隱形債務在破產程序中浮出水面,加速債權的確認,避免過長的追征期限導致的稅收不確定風險。任律師還梳理了破產實務中遇到的具體稅務問題:第一,稅收債權的權利順序問題,它比后續設定的擔保物權優先,與其他類型的擔保物權相比優先性存在疑問,法定抵押權、建筑工程優先權、消費者購房優先權、以所有權形式提供擔保、融資租賃等權利在實務中大量存在,它們與稅收債權誰先誰后呢?第二,在先稅收申報問題。納稅人已經申報但是沒有繳清的稅收很好解決,但是,對于納稅人應當申報但是沒有申報的稅收和稅務機關事后追查查實的稅收,是否屬于在先稅收?第三,稅務機關的權利行使方式問題。稅收債權金額的確認,在破產程序中是由管理人解決還是債權人會議解決?針對以上問題,任律師提出以下建議:第一,立法討論時要重視債務重組問題,第二,立法要解決優先權順序問題,第三,追征期限對非常態的破產程序中的企業應當特殊處理,第四,對重組期間繼續經營的企業給予適度稅收優惠。

  中泓晟泰企業重整顧問(北京)有限公司副總經理、中國人民大學破產法研究中心研究員宋全勝先生以“破產程序中的債務人企業所得稅的立法建議”為主題發言,他認為企業重整與和解過程中債權人所免除的企業債務作為企業所得征收稅款是國家與債權人爭利,增加了挽救危困企業的難度,既直接增加企業的負擔,又增加了戰略投資者參與企業重組的成本。他分析了造成該問題的原因,認為現有的企業所得稅制度在企業正常經營和“資產足以抵債”情形下具有合理性,但是對處于破產重整以及和解程序當中的企業顯得不合理,對破產企業免除的債務征稅,既不符合所得稅“所得”的屬性,也不違背了我國稅收制度設計遵循了公平原則、適度原則。對于與此相關的三種觀點,即債務重組等重組的特殊性處理能解決問題的觀點、清算所得可以彌補往年虧損的觀點、債務豁免數額與應納稅額計算死循環的觀點,宋先生進行了評析,并提出建議:債務人企業財產以特定財產優先受償對該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權利人,再依《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的順序清償債務;如財產有剩余,在繳納破產所得稅后,按規定計算可以向所有者分配的剩余資產。

  華東政法大學博士后李慈強以“破產清算中稅收優先權的類型化分析”為主題發言,他分析了現有立法中關于稅收優先權的有關規定,并將稅收優先權劃分為四種類型,即第一類稅收 (基于破產別除權的優先權)、第二類稅收(基于擔保物權的優先權)、第三類稅收(狹義的稅收優先權)、第四類稅收(次后的稅收債權)。針對目前法律中的問題,他提出了四點建議:第一,將“新生稅收”明確列為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在破產清算過程中應當由債務人財產隨時清償;第二,明確以保證、質押、抵押等方式進行納稅擔保的稅收債權適用別除權,并規定其稅收優先權不得放棄。第三,將稅收債權的優先受償性局限于普通債權,確立狹義的稅收優先權制度。第四,建議在《破產法》第113條中增加第四款“稅收的罰款、滯納金”,規定稅收的滯納金、罰款滯后于普通債權。

  長沙稅務干部學院行政執法研究中心主任何小王研究員以“滯納稅款的法律后果”為主題發言,他認為《稅收征管法》修訂草案中第59條、第60條稅收利息規定沒有意義,應刪除;第67條每日千分之五滯納金過重,宜降低。第99條第2款修正申報20%以下罰款規定影響整個征管體制,須區分對待;該款規定未考慮納稅人惡意利用常規申報延緩稅款申報情形,留下立法空白,應予補正。第100條逃避追繳欠稅的罰款規定,有不合理之處,應修改第104條第1款背離行政法的基本原理,且不科學、不現實,應刪除。

  自由討論階段,施正文教授認為,給予破產過程中的企業稅收支持有必要,但是將債務重組作為稅收豁免的一種方式,可能使得很多企業利用該規定逃避稅務。為了平衡支持真破產企業與防止假逃稅企業,應當在破產中將做出特殊安排,開辟稅收支持通道,可以考慮延長其納稅期限,但是不宜普遍規定破產債務一律免稅。徐陽光副教授認為,我們需要更新觀念,企業破產是規范化的市場退出和企業挽救途徑,我國的破產法日趨成熟、破產審判隊伍日趨專業,破產法的社會調整作用日益凸顯。現行稅收征管法和稅收實體法基本上都是面向正常經營狀態的納稅人設定規則,較少關注困境企業的情形,希望在本次稅收征管法修訂過程中能夠對困境企業的稅收處理有所關注。我們對破產要有全面地認識,破產既可以讓企業死去,也可以讓企業重生,給予破產企業稅收優惠和特殊稅務處理,表面上看有損國家財政利益,但實際上是放水養魚,有利于養活更多為國家繳納稅收的企業。

  本單元的評議人由江蘇省鹽城地方稅務局征管和科技發展處韋國慶處長和深圳市律師協會稅務法律專業委員會主任呂俊山律師擔任。韋國慶處長談到,第一,對于稅收政策存在很多問題,我們的所得稅的所得是什么、如何確認所得的計算基礎等等都不甚明確,以至于導致在破產過程中出現爭議,實際上,破產過程的問題根源并不在破產環節,在之前已經出現問題。第二,對于稅收優先權、優先權的類型和順序,在實踐中很少用到,因為欠稅的優先權是建立在準確持續計量的基礎上,沒有這些保障,后面的優先權無法執行。第三,現在的欠稅公示制度存在問題,各級稅務機關的公告沒有整合起來,關于房地產登記、汽車登記等物權登記更是沒有整合,難以實現優先權的公示效果。第四,滯納金改為稅收利息是有好處的,它實現了去責任化,無關乎過錯的有無,只要延遲繳納就加收利息,這與民事活動相同。第五,現在對于破產企業的稅收優惠論證不夠,應當進一步深入研究。

  呂俊山律師認為,基于現在的征管能力、債務人道德風險,賦予稅收優先權非常有必要。深圳等地在處理破產程序中的稅收問題有一些經驗,值得總結借鑒。對于破產過程中的新生稅收債權,建議延后征收也是不平等的,應該給予特殊優惠。對于稅收債權的確定以及其優先順序,征管法不能規定很多細節,只能做簡要規定,具體的還需要其他法律的銜接、司法解釋的細化。

  四、第三單元研討:預先裁定及其他相關問題

  第三單元由上海立信會計學院趙迎春教授主持。

  華僑大學楊默如副教授以“美國稅收法源中‘預先裁定’理念的應用及其啟示”為主題發言,她詳細地介紹了美國稅法中的有關“預先裁定”的規定,并以此結合我國情況提出完善預先裁定制度的建議。美國稅收法律淵源中,有兩大類的行政規范性文件承載著“裁定”理念:一是由國內收入署針對個別案例、應納稅人請求、在經濟業務發生之前做出的“信函規則”,;二是由更低級別行政主體做出的決定信函。這些“裁定”案例在美國稅法體系有著靈活解決稅法適用問題、使納稅人涉稅業務后果更具可預測性、為更高級別稅法修訂完善提供源泉等重要作用。建議我國在完善預約裁定制度時要注意:第一,法律中應規定作出預約裁定的時限和費用標準。第二,法律中應規定預約裁定的效力僅限于納稅人本身,應當根據重要性等級,在隱去納稅人身份信息的條件下。第三,省級稅務機關作出裁定,而并非全部都需要“事先”。第四,為防止造成“變相減免稅”,應當只對部分合乎條件的申請作出準予裁定的回應。

  北京理工大學法學院講師廖仕梅以“論稅務機關在核定征收中的過大自由裁量權”為主題發言,她指出稅法中的核定征收與民法中意思自治原則存在沖突,需要構建有效的制度以平衡公民民事權利保護與稅收核定征收制度。她通過對民法意思自治原則的分析,說明納稅人有權決定交易價格,但稅務機關在核定征收過程中的自由裁量權很容易侵害納稅人的契約自由,動搖民法意思自治原則的根基,同時闡明交易符合私法要求并不意味其交易低價具有正當理由,“正當理由”要求交易在合法的基礎上還應該合理。她認為稅務機關行使核定征收權的同時,對民事權利進行保護的最好辦法是將權力裝進制度的籠子。

  廈門大學法學院李剛副教授以“‘清稅前置程序’存廢辯”為主題發言,他認為“訴訟清稅前置”較“復議清稅前置”更為倒退,在分析臺灣地區清稅前置程序演變歷程基礎上,對我國清稅程序前置存廢問題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他通過梳理臺灣地區制度的演變,認為臺灣地區稅捐復查限制規則的特點是“大法官”會議解釋的推動以及自我更正、以“憲法”規定及其意旨為依據,陸地區清稅前置程序與臺灣地區稅捐復查限制規則在清稅前置的位置、清稅規則要求、清稅前置規則變化推動力等方面存在差異。他指出,現行修訂稿由對內部救濟的限制改為對外部救濟的限制,對納稅人救濟權的侵犯更加明顯,違反《憲法》及《行政訴訟法》的立法宗旨,應當降低清稅比例,直至最終取消清稅前置制度。

  天津職業大學付大學副教授以“比例原則視角下稅務訴訟雙重前置之審視”為主題發言,他以比例原則為分析工具,論證了稅務訴訟雙重前置缺乏正當性,認為應當取消“法定復議前置”。比例原則在理論上是審查立法和行政行為是否正當的一個基本原則。稅務訴訟 “雙重前置”制度限制、甚至剝奪了納稅人的司法救濟權,一方面“納稅前置”不符合比例原則之目的正當性、妥當性、必要性和狹義比例原則;另一方面由于納稅人對行政復議缺乏信任,“復議法定前置”盡管符合目的正當性原則,也難以通過比例原則的其他子原則之審查。《稅收征管法》此次修訂應以納稅人權利保護為中心,取消“納稅前置”并將“復議法定前置”調整為“復議誘導前置”。在賦予納稅人選擇權的前提下,采取正負激勵手段誘導納稅人優先選擇行政復議程序。

  本單元由國家稅務總局稅收科學研究所孫紅梅研究館員、湘潭大學法學院王霞副教授擔任評議人。孫紅梅研究館員在簡要評述了發言人的內容后指出:第一,法律要體現法律語言的特點,征管法雖然冠之以“法”之名,但是實際上有些條款表述還是行政管理中的概念,這不僅影響法律的表現形式,也關乎法律的實際內容和適用效果。第二,關于第三方涉稅信息提供制度,對于政府部門的協助義務如何規定,是原則性規定還是具體規定,責任如何確定等等,是一個難點,修法中應當明確。第三,預約裁定制度是對納稅人最好的服務,但是預約裁定權如何配置、配置到哪一級稅務機關以及相應的責任如何設立,立法者應當著重考慮。第五,對納稅人權利保護最好的方式是賦予納稅人與稅務機關相平衡的權利。王霞副教授著重談到清稅前置問題。她認為,學術界對清稅前置質疑不斷但是該制度卻屹立不倒的原因,是我們忽略了該制度存在的合理性,忽略了另一方面的支持的聲音。實際上,司法解決司法救濟,但是財稅司法救濟是一個更專業的問題,稅務機關復議或許比司法機關更專業,但是如何將專業性與司法的中立性結合起來,是以后制度的發展方向,可以考慮通過稅收爭議仲裁和稅務法庭(法院)的途徑解決問題。

  劉劍文教授指出:第一,征管法要解決問題,但是不能解決所有問題,很重要的問題是涉稅信息管制問題。第二,我們要堅持稅收征管法不是稅務部門的法律而是全國的法律,否則涉及的信息協助,其他政府部門不予配合,難以實現立法目的。第三,這次修法的征求意見稿實際上主要是針對納稅人的,特別是納稅人的信息問題,因此更加必要給予納稅人更好的救濟途徑,實現權利義務的平衡,構建一個我們所講的良性、合作、協調的稅收文化,這也是國家長治久安需要的。

  五、閉幕總結

  在研討會閉幕環節,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朱大旗教授作總結發言。朱大旗教授指出,本次研討會取得了很多成果,李萬甫所長和徐孟洲教授的開幕致辭熱情洋溢、富有學術內涵,張學瑞副司長的主旨演講高屋建瓴同時具有問題導向,各位主題發言人從稅收征管法的理念原則到具體制度闡述了自己的觀點,這些觀點獨到、深入,對立法有積極的參考價值,六位評議人也做了非常精彩、具有針對性的點評,四位主持人也是盡職盡責。特別是劉劍文教授到會所做的總結高瞻遠矚,對具體問題也發表了諸多真知灼見。

  朱大旗教授強調:第一,稅收征管法的修改一定要堅持正確的立場、符合社會趨勢,要立足于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公共財政制度,加強民主法治、改善稅制結構、提升國家治理能力、保護納稅人權利。第二,稅收征管法的修改應當以正當程序理念為指導,注意分化和細化稅收征納程序,再合理配置各個稅收主體的權利、義務和責任,注意平衡征稅機關、納稅人和其他稅務當事人之間的利益。第三,對于稅務爭議的處理,可以嘗試建立獨立的稅務行政復議體系,另外設立稅務法庭、法院也是必要的,不能以目前懂稅法官少而拒絕行動,實際上不少學者、律師都精通稅務事項,通過遴選進入稅務法庭成為稅務法官是非常可行的。第四,我們不僅要講求原則、理念,也要加強具體制度的研究,為立法提供切實可操作的建議,要把理原則念和具體制度結合起來、有機統一起來。

  最后,感謝各位嘉賓對會議的支持,感謝會務組的辛勤付出,希望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推進稅收法治建設。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 碩士生 鄧偉/文 李琳 張牧君/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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