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5-06-16 來源:中國商法學研究會 責任編輯:xzw
6月13日,由中國商法學研究會與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主辦、中國政法大學商法研究中心承辦的“民法典編纂與商事立法研討會”在京舉行。來自民法典編纂工作的牽頭單位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以及中國法學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國務院法制辦、中國社會科學院等五家參與單位的10余位領導與立法專家,以及來自清華大學、北京大學、中國人民大學、中國政法大學、西南政法大學、南京大學、中山大學、吉林大學、煙臺大學、揚州大學、北京理工大學、中國社科院法學所、四川省社科院的20多位知名民法、商法學者出席會議。
此次研討會是我國民法典編纂中的重要研討會之一,也是中國商法學研究會圍繞“民法典編纂與商事立法”主題最近三個月里舉辦的第四次研討會。此前,中國商法學研究會在京分別在3月17日、4月19日、5月9日分別舉行“中國民法典制訂中的商事法律規范:問題與出路”中日韓研討會、“《民法總則專家建議稿(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專題研討會”、“《民法總則專家建議稿(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論證會研討會”等三次研討會。本次會議專題研討“民法典編纂與商事立法”的關系。本次研討會的定位是小規模、高層次、跨學科、學界與立法機關互動等四大特色。與會專家學者圍繞著“民法典編纂與商事立法的總體統籌與安排”、“民法總則立法與民商事主體制度和商事登記、營業轉讓制度”、“民法典編纂與民商事行為與代理制度”三個主題展開了廣泛而深入的討論。
中國法學會副會長、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張鳴起在致辭中表示民法典編纂是我國法律生活與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中國法學會為此成立了一個項目領導小組,主要任務就是聯絡聯系法學界專家的智慧。他肯定了中國商法學研究會的積極工作,并希望借由這次研討會聽到商法學界學者關于民法典編纂工作的意見和建議。民法典編纂牽頭單位的與會代表、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民法室主任賈東明介紹了民法典編纂工作的進展情況,希望此次參會能夠聽到更多專家學者關于民法典編纂的真知灼見。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長張勇健也介紹了最高人民法院參與民法典編纂工作的進展,表示中國這樣一個大國制定民法典是一項非常艱巨的工作,面臨諸多挑戰,民法典編纂要堅持本土化。中國政法大學校長、中國國際私法研究會會長黃進在致辭中表示中國政法大學組織力量積極地參與中國民法典的編纂工作。在談到自己理想中的民法典時,他表示應該有中國氣派、中國風格、中國特色的民法典,并呼吁民法典立法工作一定要秉持包容的心態,吸收人類法律文明中的優秀經驗和中國傳統法律文化中的優良傳統,匯集全國各方面最好的法律專家一同參與。
關于民法典與商事立法的基本架構關系,清華大學教授、中國商法學研究會會長王保樹致辭表示,民法典的編纂不僅事關民法的健全完善,也影響著商事法律制度的發展,但有些商事法律規范不適宜放入民法典中,有必要單獨地抽出來解決;最好的解決方式就是在民法總則的統領下制定一部單獨的商事通則,制定商事通則并非另起爐灶,而應該看作是民法典編纂工作必須統籌解決的問題。中國政法大學終身教授江平提出,民法不可能涵蓋商法,民法典應該輕裝前進,此外要搞一個商事通則,商法通則并非獨立于民法,而是在民法總則的指導下建立。
趙旭東教授代表中國商法學研究會介紹了《中國商法學研究會關于民法典編纂中統籌規劃商事立法的建議》的主要內容,提出:商法是與民法緊密聯系的重要法律部門,民法與商法同為我國市場經濟法律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我們國家目前的立法體例既不是典型的民商合一,也不是典型的民商分立,是有分有合的一種獨特的立法結構,這種密切的聯系就決定了民法典的編纂必然應該包括商事立法的完善;我國目前階段制定一個一般性的商事法律制度,對商事制度中一些重要的內容做出一個系統性的比較完整的規定已經具備了充分的條件,也是十分必要的;民法典編纂與商事法律的立法布局歸納起來有四種立法模式安排:分立式、獨立成編式、獨立成章式和融合式,商法學研究會的研討與論證結果是最贊成第一種模式,其次是第二種模式。最不理想和最不科學的是最后一種,因為這種融入式不但會破壞民法總則應該有的合理、科學的結構,還會影響商法立法自身的立法體系。
針對商法學研究會的上述主張,與會的多數民法學者楊立新、崔建遠、王軼、郭明瑞、譚啟平等教授表示了贊同,或者基本認可。中國人民大學教授、中國民法學研究會副會長楊立新提出,編纂民法典的時候原則上還是按照民法的思路去考慮,但是商法問題一定要考慮到。他比較認同分立式的民法典與商事立法的關系,指出商法通則中的很多內容,民法的確解決不了,放一編也不對,放一章也不對,融合到一起更做不到。他最后還建議,在第一步編纂民法總則的時候,留一個接口給商法;然后在第二步把各編民法內容匯總的時候,再把商事通則納入到這個體系當中去一同制定完成。這樣,在編纂民法典的過程中把民法和商法的立法問題一并解決了。
關于民法總則立法中包括法人、其他組織在內的諸民商事主體制度的進一步完善,商事登記立法規范在民法總則中的表述,營業轉讓規范如何入法(民法總則),商事代理與民法上一般代理制度的異同以及是否進入民法總則等具體問題,與會的民法、商法學者也展開充分討論,多數學者認為諸如營業轉讓、商事代理、商事賬簿、商事登記等商法基本制度,大規模進入民法典的規范既不現實也不可行,需要另行制定統一的立法規范。
在研討會的總結環節,與會代表們提出,民法與商法學界關于民法典編纂與商事立法的關系模式應該達成基本共識,包括:對于民法、商法通用的規則,民法典自然應該予以規定;對于大量的商法特殊規則,宜于另立法律,民法典要留好規范接口,這樣既維持了民法與商法之間的一般法與特別法的關系,也保證民法典的輕裝前行,同時保持了商法體系的完整性;何時以及如何制訂一部商法通則或者類似立法文件,取決于立法機關的立法規劃與決策,也更需要民法、商法學者的學術論證推進。
經過本次研討會,商法學界的專家學者向民法學界以及立法機關、民法典編纂的參與單位代表充分表達了關于民法典編纂與商事立法關系的一系列觀點和立場,民法與商法學者互相溝通了立法思路與理論困惑,立法者、實務界與學術界也就民法典編纂的諸多重要問題展開了認真討論,由此獲得的豐碩成果將助推民法典編纂工作的順利進展。研討會最終圓滿落幕。
(供稿人:中國商法學研究會,李建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