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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刑法學研究會2014年會聚焦恐怖活動、網絡犯罪等

時間:2014-10-27   來源:正義網  責任編輯:elite

  緊扣司法實踐 問診疑點難點

  恐怖活動、貪污賄賂、網絡犯罪……這些社會關注度極高的詞,成為專家學者關注的熱點。9月27日至28日在北京舉行的中國刑法學研究會2014年會設置了三個實務議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暨恐怖活動犯罪的刑法對策研究”、“貪污賄賂犯罪的刑法治理問題研究”和“網絡犯罪新問題研究”。這體現出刑法學年會緊扣時代脈搏、弘揚刑法學使命的鮮明特征。

  關鍵詞:反恐

  近年來,國內發生數起暴力恐怖事件,引發刑法學界對如何懲治、預防恐怖活動犯罪的思考。

  據北京師范大學教授、中國刑法學研究會會長趙秉志介紹,我國正在緊鑼密鼓地制定“反恐怖法”,在制定過程中需協調好刑法與“反恐怖法”之間的關系。現有的罪名體系已無法涵蓋相關恐怖活動犯罪行為,并且以普通刑事罪名來處罰恐怖活動犯罪也不利于恐怖活動犯罪的懲治與預防,因此需進一步完善罪名體系。在強調從嚴、從重打擊恐怖活動犯罪的同時,也不能忽視發揮寬嚴相濟刑事政策之“寬”的一面。

  武漢大學教授莫洪憲表示,要用法治思維反恐,制定專門的“反恐怖法”。要以“寬”治恐怖主義之本,以“嚴”治恐怖主義之標。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所研究員屈學武認為“反恐怖法”應兼顧國際公約和國內法,以實質性立法為主、框架性立法為輔;構建刑事法規范為主,民事法、行政法規范為輔的綜合法律體系。南京師范大學教授姜濤認為,“嚴而不厲”的刑事政策應該成為我國反恐的刑事政策選擇,應從危機管理與結果管理層面進行反恐立法。同時,需重視刑法保護的早期化與嚴密化,重視保安處分的運用。湘潭大學教授黃明儒則表示,基于現實需要和當前國際社會與我國的反恐立場,防治恐怖活動犯罪應堅持從嚴的刑事政策。他建議通過增設罪名、完善罪狀嚴密反恐刑事法網,比如突出恐怖活動犯罪的特殊地位,將其作為與危害國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并列的一章單列出來,增設個人實施恐怖活動罪,與組織、領導、參加恐怖組織罪區別開來,加大對個人實施的恐怖活動犯罪的打擊力度。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副教授郭澤強認為,單純依靠嚴刑峻法的方式非但不能鏟除恐怖活動犯罪的產生、發展根源,反而會激化各種社會矛盾,產生諸多負面效應。應對恐怖活動犯罪采取綜合治理的手段,即綜合運用社會政策瓦解恐怖活動組織的經濟基礎,運用刑事政策靈活指導刑事司法,共同應對恐怖活動犯罪和一般性的涉恐犯罪。

  “金錢是恐怖主義的驅動力,沒有它恐怖主義就無法運轉”,因而在恐怖活動犯罪刑罰問題上,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教授齊文遠建議增設罰金刑和沒收財產刑。在經濟全球化時代,恐怖活動融資、洗錢犯罪在整個恐怖活動犯罪鏈條中顯得越來越重要,通過金融反恐,可以切斷恐怖主義勢力的金融鏈條。基于上述判斷,對于恐怖活動犯罪應增設罰金刑,并設置較高的罰金額,同時設置沒收財產刑,以便在經濟上有效抑制恐怖主義勢力。海南大學教授閻二鵬提出,鑒于信息時代網絡發展的跨國性,任何人在任何國家對目標國的信息系統都可以發動攻擊,我國刑法應增設利用計算機系統進行恐怖活動犯罪和利用網絡實施的恐怖活動預備犯罪,后者主要是考慮到越來越多的恐怖組織利用網絡傳播極端思想意圖使人洗腦、交換情報等。

  基于預防刑法和橫向抑制策略的構想,對產生恐怖主義的源頭進行規制是有必要的。中國人民大學教授高銘暄提出將利用網絡實施的恐怖活動犯罪概括為網絡恐怖主義,并認為其行為方式主要包括:以網絡作為媒介,傳播、收集和獲取恐怖活動信息;以網絡作為襲擊目標,實施恐怖行為;以恐怖主義作為基地,聯絡、招募恐怖主義成員等。高銘暄表示,打擊網絡恐怖主義的努力方向是出臺專門的“反恐怖法”,并進一步修改刑法,充分利用其他法律規范的配合,實現刑罰與非刑罰的綜合治理。

  關鍵詞:網絡犯罪

  網絡恐怖活動的出現,是近年來網絡犯罪急速增長的一個縮影。網絡本身在網絡犯罪中的地位已經發生“代際演變”,即由“犯罪對象”“犯罪工具”發展到“犯罪空間”。人類社會進入了網絡社會和現實社會并存的“雙層社會”階段,在信息時代,所有犯罪都可以在網絡空間交叉融合,且可以實現線上線下的互動、現實空間和網絡空間的過渡。

  在“雙層社會”,網絡為言論提供了狂歡的土壤。鄭州大學教授馬松建認為,網絡言論正借助肆意發帖、垃圾郵件、惡意灌水等形式愈演愈烈,網絡言論的司法規制必然面對較多的社會輿論壓力。刑法過分介入這一領域意味著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人們自由的空間,容易引起不當限制網絡言論的質疑。規制網絡犯罪應符合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則,注重自訴案件與公訴案件之間的平衡。國家應當保障正常言論自由,避免發生網民“因言獲罪”的司法尷尬,但應從嚴制裁有組織實施的包含集團化在內的網絡誹謗行為。四川大學教授魏東建議在刑法中增設“組織編造、傳播虛假信息罪”,即將“組織多人編造險情、疫情、警情或者其他虛假信息,在信息網絡上傳播,或者明知是虛假信息,故意組織多人在信息網絡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行為規定為犯罪。

  網絡誹謗是學者們特別關注的話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于2013年9月6日共同發布了《關于網絡誹謗等刑事案件的解釋》,以司法解釋的方式應對網絡誹謗。高銘暄和西安財經學院講師張海梅均提出,對網絡誹謗犯罪應增加“意圖散布于眾”的主觀要件,即如果客觀上誹謗信息被散布于眾,但行為人主觀上對此確無認識,則不應當以誹謗罪追究刑事責任,這體現出刑法只規范公共領域之言論,不介入私人領域的特點。而散布于眾的“眾”不僅包括不特定的多數人,也應包括特定多數人。姜濤也認為誹謗罪的成立需要確立嚴格的主觀界限,避免身陷“言者無意,聽者有心”的現實與無奈。判斷是否構成網絡誹謗,不僅需要對不同類型的誹謗行為確定不同的標準,而且需要對主觀惡意確定標準。

  網絡上傳播的虛假信息是有害的,但有些有害信息不一定是虛假的。浙江工商大學教授樓伯坤認為,應將具有危害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公民個人利益的,以圖像、視頻、聲音、文字等形式表現的網絡有害信息納入刑法規制的范圍。這類信息大致可以分為煽動性信息、恐怖和恐嚇信息、網絡謠言、網絡誹謗信息、淫穢色情信息、傳授犯罪方法的信息、網絡詐騙信息等幾類。對于網絡傳播有害信息行為,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教授鄭麗萍認為,刑法規制的基本思路應當是既要建立嚴密的刑事法網,同時也兼顧刑法的謙抑性,堅守“入罪慎行”的底線,將其規制的內容限制在必要且合理的范圍內,否則就可能不當地侵害或限制公民的言論自由權。

  鑒于網絡成為新的“社會空間”,中國政法大學網絡法研究中心研究員郭旨龍提出,刑法中的禁止令也應當適用于網絡空間。按照《關于對判處管制、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適用禁止令有關問題的規定(試行)》第4條規定,僅有禁止進入“網吧”等表述,并未考慮進入網絡空間這一情形,應規定禁止進入特定網絡平臺,禁止進行特定網絡接觸,禁止從事特定網絡服務。

  關鍵詞:貪賄數額

  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貪污受賄犯罪的數額標準日益受到專家學者的詬病。西南政法大學教授朱建華認為,立法規定的量刑數額標準造成貪污受賄10萬元以上數額與刑罰之間的對應關系不成比例。為解決上述難題,可以改變刑法有關有期徒刑法定最高刑期的規定以及數罪并罰的上限規定,或者在有關假釋、減刑的規定中考慮原貪污受賄犯罪的數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期限。江蘇省社會科學院研究員劉偉也表示,貪污賄賂犯罪的數額標準不能體現貪污賄賂犯罪情節的多樣性,而且易導致立法與實踐的脫節,因為數額標準必須經常修改才能符合不斷發展的經濟水平,而法律必須保持相對的穩定性,不能頻繁修改。劉偉建議提高數額以外的其他情節對貪污賄賂罪法定刑的影響,把數額僅作為具體情節之一,建立以情節為中心的處罰標準。

  “數額在貪污罪和受賄罪定罪評價的作用并不相同”,西北政法大學教授高珊琦提出,貪污罪侵犯的是公共財產所有權,犯罪數額能較全面地體現行為對公共財產所有權的直接侵害,從而反映出犯罪的社會危害性。而受賄罪直接侵害的是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犯罪數額與職務行為的廉潔性不存在直接的對應關系。因此,犯罪數額不能作為唯一的定罪標準,必須有其他情節作輔助。由于貪污罪的犯罪數額與法定刑具有密切關系,中國政法大學副教授趙天紅提出,應適當調整貪污罪數額標準與法定刑的配置,增加法定刑的刑罰梯級。

  數額標準應當如何確定,爭議頗大。河南大學副教授張亞平和河南省開封市龍亭區檢察院副檢察長皇甫忠提出,取消具體數額的規定,將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等模糊概念作為定罪量刑標準,由司法解釋確定具體數額標準。而陜西省西安市雁塔區檢察院檢察員申飛飛和北京市檢察院第一分院檢察官車明珠卻認為,把對貪污賄賂犯罪定罪量刑的具體數額的解釋權賦予最高司法機關不妥,因為司法解釋效力不高。為此,申飛飛和車明珠建議采用概括數額與犯罪情節相結合的模式,在貪污賄賂罪的章節后,以法條的形式對何為數額較大、數額巨大及數額特別巨大,何為情節較重、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作出規定。廣西政法管理干部學院教授歐錦雄表示,應以一個能反映犯罪時當地經濟發展水平的動態指標作為貪污賄賂犯罪數額標準的依據,并提出“最低勞動報酬倍數”是相對合理的選擇。

  由于恰逢中國刑法學研究會(2011年前為中國法學會刑法學研究會)成立30周年,年會還設立了理論議題“中國刑法學研究的回顧與前瞻”。在該議題中,與會人員對中國刑法學研究會成立30年來刑法理論發展的狀況進行了回顧和總結,并在此基礎上對未來研究狀況進行了展望,具體包括刑法理念、刑法立場、刑法研究方法、刑法解釋、犯罪論、刑罰論、罪刑各論等。此次會議由中國刑法學研究會主辦,北京師范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承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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