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條 根據民政部、財政部關于社會團體會費的有關規定和《中國體育法學研究會章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會個人會員會費標準為每人每年50元,團體會員會費標準為每個單位每年1000元。
第三條 本會鼓勵會員超額繳納會費,超額部分視為對本會的捐贈。超繳部分應當與按照標準繳納部分分別入賬。
第四條 會費繳納實行年度繳費制,會員應于每年上半年繳納本年度會費。對未按期繳納會費的,本會將于當年下半年通過電子郵件或電話等形式發送會費催繳通知。
第五條 本會在收到會費后,即向繳納單位或個人開具財政部印(監)制的全國性社會團體收取會費收據。
第六條 會費用于為會員提供服務和按照本會宗旨開展的業務活動和內部管理活動等支出,并優先用于下列項目:
(一)執行本會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
(二)召開本會年會;
(三)支付本會年會論文集和其他書刊出版費用;
(四)支付本會網站建設和運營費用;
(五)資助本會課題研究;
(六)資助本會辦事機構、職能機構和分支機構開展工作;
(七)按照本會宗旨開展的其他業務活動等。
第七條 會費收支情況,接受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審查和中國法學會的監督,并在社會團體年檢時向民政部報告。
第八條 本會理事會可以作出會費減免和停收的決定。
第九條 本辦法自通過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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