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2-07-24 來源:中國警察法學研究會 責任編輯:admin
第一章 總則
?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為中國警察法學研究會。英文名稱為: CHINA ASSOCIATI0N OF POLICE LAW(英文縮寫為CAPL)。
第二條 本會是由全國警察法學工作者和法律工作者自愿組成的非營利性的全國性法學學術團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團結全國警察法學工作者和法律工作者,以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和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指導開展警察法學研究和法學交流活動,緊密聯系實際,推進警察法學發展,為全面落實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加快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提供理論支撐和對策支持,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做出積極貢獻。
第四條 本會遵守憲法、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五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中國法學會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在《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全國性法學社會團體規則》和本章程規定的范圍內活動。
第六條 本會贊成《中國法學會章程》,自愿加入中國法學會成為中國法學會團體會員。
第七條 本會的會址在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范圍
?
第八條 本會的任務和業務范圍:
(一)組織會員學習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學習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學習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政策,加強學術道德修養,增強社會責任感,不斷提高政治素質和業務素質,建設高素質的法學理論隊伍;
(二)堅持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為黨和國家工作大局服務的方向,堅持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努力營造生動活潑、求真務實的學術環境,積極推動學術觀點創新、學科體系創新和科研方法創新;
(三)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司法制度,以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和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指導法學研究和法學交流活動;
(四)編輯出版會刊,主辦網站,向會員提供法學研究與法學交流信息,宣傳法學研究成果;
(五)組織開展對外法學交流與合作,擴大我國法學的對外影響;
(六)組織、參與法治宣傳等社會公益活動,宣傳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弘揚社會主義法治精神;
(七)加強法學研究與法學教育的聯系,促進法學教育事業發展;
(八)評選會員優秀法學研究成果,促進法學研究成果的轉化應用;
(九)反映會員的意見和建議,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十)依法組織開展章程規定的其他活動。
第三章 會員
?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愿;
(三)在本會的業務及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常務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安排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社團反映情況,提供有關信息資料。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并交回會員證。會員1年不交納會費或無故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十五條 與本會研究領域相關,具有一定數量科研人員、合法設立的法學教學科研單位,可以自愿加入本會成為團體會員。
第十六條 本會的會員自愿加入中國法學會成為中國法學會會員。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
第十七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和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不超過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中國法學會審查并經民政部批準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二十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由50名以上理事組成。理事須具有法學高級職稱或法學博士學位或副處級以上行政職務。理事的分布要合理,理事候選人須征得其人事行政關系所在單位同意。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注銷和變更;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設常務理事會,由會長1人、常務副會長1人、副會長若干人、秘書長1人和常務理事若干人組成。常務理事會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五條 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二十二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理事會職權。
第二十六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七條 本會的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的業務及學科領域內具有較大影響,學術造詣深;
(三)學風嚴謹,品德高尚;
(四)具有法學正高級職稱或者司局級以上行政職務;
(五)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六)身體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報中國法學會審查并經民政部批準同意后,經理事會2/3以上理事表決通過。
第二十九條 會長為本會的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況,經會長委托、理事會同意,報中國法學會審查并經民政部批準,常務副會長可以擔任本會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條 本會的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三十二條 本會設立由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組成的會長辦公會議,在常務理事會領導下,協調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處理本會重要日常工作。
第三十三條 本會設立秘書處作為辦事機構。本會秘書長主持秘書處工作,在會長辦公會議領導下,組織實施本會年度工作計劃,處理本會日常事務。
第三十四條 本會根據組織開展法學研究和法學交流的需要,經中國法學會審查同意、民政部登記,可設立分支機構。
本會的分支機構名稱為專業委員會,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組成,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從副會長、常務理事中產生,委員從理事中產生。
本會的分支機構是本會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應當按照本會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使用民政部登記的名稱開展活動。
第三十五條 自愿為本會提供工作支持的法學院校、科研機構,可以作為本會辦事機構的依托單位。
第三十六條 本會各機構工作人員的聘用和管理,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本會的換屆
?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換屆工作由常務理事會主持。
第三十八條 新一屆理事、常務理事名額的分配方案,由常務理事會在充分協商的基礎上提出。由各相關單位按名額分配方案推薦理事、常務理事候選人。
第三十九條 新一屆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候選人建議名單,應當按照本章程規定的條件,在征得候選人的人事行政關系所在單位同意后,由常務理事會民主協商提出,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按照超過常務理事會組成人員半數的意見作出決定。
本會須于新一屆會員代表大會召開前一個月向中國法學會報送新一屆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候選人建議名單,中國法學會批復同意后交付選舉。
第四十條 理事會選舉新一屆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常務理事,應當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按得票數確定,并不得低于到會理事的半數。
第四十一條 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報中國法學會審查并經民政部審批同意后,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
第四十二條 屆中會長缺位,由常務副會長代理會長職務,直到屆滿為止。
第四十三條 屆中補選常務副會長,增補常務理事會和理事會個別成員,按照本章程的相關規定辦理。
第六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
第四十四條 本會的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五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四十六條 本會的資產來源必須合法,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七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個人和單位間分配。
第四十八條 本會接受捐贈、資助,必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政策的規定,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根據與捐贈人、資助人約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確保捐贈、資助的接受和資金使用有利于鞏固黨的執政地位,有利于維護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有利于維護社會和諧穩定,有利于加快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建設。
第四十九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五十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五十一條 本社團執行國家規定的資產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政府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政府資助或者社會捐贈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向社會公布。
第五十二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民政部和中國法學會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五十三條 本會辦事機構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
第五十四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五十五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15日內,經中國法學會審查同意,并報民政部核準后生效。
第八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
第五十六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五十七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報中國法學會審查同意。
第五十八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中國法學會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九條 本會經民政部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六十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中國法學會和民政部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九章 附則
?
第六十一條 本章程經2012年5月10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六十二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六十三條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準之日起生效。